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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明年有望初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拟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介绍,社会保障除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特殊人群保护等专门立法外,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职工生育等内容。
针对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对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不能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险法。
据了解,自1994年以来,社会保险法已多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出的草案中,对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社会保险体系处于改革变动之中,社会各界对草案仍存在较多不同意见。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结合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电力法修订草案剑指电改“顽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近日表示,争取今年年底拟出电力法修订草案并上报国务院。据了解,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电力法修订过程中,拟就当前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价格形成机制、市场监管体系、电力垄断以及电能节约等提出建议。在电力法修订草案的讨论中,电力改革问题一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位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人士表示,修订草案的核心仍是如何界定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关于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价监管这两项职能。电力专家毛青原认为,垄断体制进一步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应该加快电力输配分开改革,打破电网垄断,推动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也有专家指出,新的电力法基于“大监管”理念,即监管的范围不仅是整个电力市场,还要综合考虑电力工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电力发展的科学规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这种理念使得电力法在修订中面临一些障碍,包括电力市场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有关修订电力法的议案以及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认为,电力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建立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迫切需要对电力法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上述意见,并建议将修订电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充分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推进电力法的修订工作。
循环经济法应带刚性
循环经济法征求专家意见稿近日提交专家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此前召开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6年年会》论坛上提出,循环经济法立法必须要有限制性条款、硬性约束条款;要制定一部管用、带有刚性的法律。
盛华仁说,强调法律的约束性就是不要把法律搞成宣言式的,要使法律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在有关硬性约束、刚性约束力方面法律应继续加工,突出其硬性条文和约束条款,包括减量化、资源化、节能节水、重点行业(建材、化工)等在立法需要涉及的方面。
他指出,循环经济立法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法律条文不求多,要求精,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点突出,法律要适用、管用。当前这部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定要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应当紧紧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问题,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通过解决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逐步健全发展循环经济法制制度。
盛华仁表示,循环经济法最晚明年8月份要把草案稿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拟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介绍,社会保障除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特殊人群保护等专门立法外,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职工生育等内容。
针对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对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不能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险法。
据了解,自1994年以来,社会保险法已多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出的草案中,对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社会保险体系处于改革变动之中,社会各界对草案仍存在较多不同意见。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结合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电力法修订草案剑指电改“顽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近日表示,争取今年年底拟出电力法修订草案并上报国务院。据了解,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电力法修订过程中,拟就当前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价格形成机制、市场监管体系、电力垄断以及电能节约等提出建议。在电力法修订草案的讨论中,电力改革问题一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位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人士表示,修订草案的核心仍是如何界定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关于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价监管这两项职能。电力专家毛青原认为,垄断体制进一步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应该加快电力输配分开改革,打破电网垄断,推动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也有专家指出,新的电力法基于“大监管”理念,即监管的范围不仅是整个电力市场,还要综合考虑电力工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电力发展的科学规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这种理念使得电力法在修订中面临一些障碍,包括电力市场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有关修订电力法的议案以及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认为,电力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建立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迫切需要对电力法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上述意见,并建议将修订电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充分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推进电力法的修订工作。
循环经济法应带刚性
循环经济法征求专家意见稿近日提交专家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此前召开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6年年会》论坛上提出,循环经济法立法必须要有限制性条款、硬性约束条款;要制定一部管用、带有刚性的法律。
盛华仁说,强调法律的约束性就是不要把法律搞成宣言式的,要使法律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在有关硬性约束、刚性约束力方面法律应继续加工,突出其硬性条文和约束条款,包括减量化、资源化、节能节水、重点行业(建材、化工)等在立法需要涉及的方面。
他指出,循环经济立法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法律条文不求多,要求精,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点突出,法律要适用、管用。当前这部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定要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应当紧紧围绕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问题,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通过解决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逐步健全发展循环经济法制制度。
盛华仁表示,循环经济法最晚明年8月份要把草案稿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