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直接依法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并将提问调查内容制作成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消防监督执法的工作经验,谈谈对消防行政执法中制作询问笔录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笔录的形式有很多种:询问笔录、告知笔录、勘验笔录、临时查封现场笔录等。其中,询问笔录在消防行政执法中是作为重要证据存在的,主要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消防行政处罚和火灾事故调查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全、缺项漏项等情况造成消防行政执法出现被动局面,甚至行政决定书被法院判定无效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的执法形象。因此,做好消防行政执法中的询问笔录,掌握制作询问笔录的基本技巧是每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必修课。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消防执法监督执法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制作询问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做好询问笔录归纳几条建议。
一、笔录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分别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七种证据中有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行政诉讼法》七种证据中有三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也是以笔录的形式固定。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
二、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询问笔录普遍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是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部分消防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化,不按规定和程序开展询问工作。有些执法人员在询问时只有一人,询问前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在交叉询问笔录中,记录人或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有些执法人员为图省事,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或者是做好一份询问笔录直接交由被询问人,询问方式具有提示性或诱导性。
二是执法人员业务不熟悉。部分消防执法人员为刚毕业入伍的大学生或刚从中队岗位调到执法岗位的干部,业务不熟悉,理论功底薄,对询问的关键内容把握不准。制作的询问笔录,有的过于简单,一问一答,三言两语,虽然简明,但遗漏了涉及违法事实的重要情节;有的看似详细,实际上缺乏条理没有重点,对关键的要素也没有把握住。
三是制作询问笔录过于随意。部分消防执法人员使用圆珠笔、铅笔做记录,字迹潦草,更正、涂改、修改的内容没有让被询问人按指印。
三、正确制作消防行政执法中的询问笔录应把握的十条原则
一是询问前,执法人员应当了解被询问人与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之间的关系,确定询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询问合法、客观、准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二是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所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其传唤到所在县(市、区)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三是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执法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传唤时,执法人员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理由、地点等口头告知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四是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聋哑人的,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五是询问应当围绕待证事实进行,并制作笔录,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符合本规则关于视听资料的要求。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分别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六是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
七是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要抓住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八是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有隐患。因此,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原则之一。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注“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致”,并逐页签名、盖章。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按指印。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署的姓名和日期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
九是调查询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时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询问笔录只是就事论事,调查事实真相,反映事实过程,通过询问发现线索或作证证据。如果在询问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容易导致被询问人不能自觉配合,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使询问陷入僵局,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不要出现“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支队将做出处理。你有什么意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等定性的词语。
十是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有提示性或诱导式嫌疑的询问,在听证或法庭上是经不起质证的。
总之,询问笔录是消防行政执法中最常见的执法行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按照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执法标准,坚持严格执法,依照法定的条件、法定的程序实施,使消防执法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3年修订).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笔录的形式有很多种:询问笔录、告知笔录、勘验笔录、临时查封现场笔录等。其中,询问笔录在消防行政执法中是作为重要证据存在的,主要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消防行政处罚和火灾事故调查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全、缺项漏项等情况造成消防行政执法出现被动局面,甚至行政决定书被法院判定无效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的执法形象。因此,做好消防行政执法中的询问笔录,掌握制作询问笔录的基本技巧是每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必修课。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消防执法监督执法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制作询问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做好询问笔录归纳几条建议。
一、笔录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分别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七种证据中有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行政诉讼法》七种证据中有三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也是以笔录的形式固定。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
二、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中询问笔录普遍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是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部分消防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化,不按规定和程序开展询问工作。有些执法人员在询问时只有一人,询问前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在交叉询问笔录中,记录人或询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有些执法人员为图省事,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或者是做好一份询问笔录直接交由被询问人,询问方式具有提示性或诱导性。
二是执法人员业务不熟悉。部分消防执法人员为刚毕业入伍的大学生或刚从中队岗位调到执法岗位的干部,业务不熟悉,理论功底薄,对询问的关键内容把握不准。制作的询问笔录,有的过于简单,一问一答,三言两语,虽然简明,但遗漏了涉及违法事实的重要情节;有的看似详细,实际上缺乏条理没有重点,对关键的要素也没有把握住。
三是制作询问笔录过于随意。部分消防执法人员使用圆珠笔、铅笔做记录,字迹潦草,更正、涂改、修改的内容没有让被询问人按指印。
三、正确制作消防行政执法中的询问笔录应把握的十条原则
一是询问前,执法人员应当了解被询问人与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之间的关系,确定询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询问合法、客观、准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二是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所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其传唤到所在县(市、区)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三是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依法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执法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传唤时,执法人员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理由、地点等口头告知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四是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聋哑人的,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五是询问应当围绕待证事实进行,并制作笔录,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符合本规则关于视听资料的要求。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分别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六是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
七是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要抓住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八是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有隐患。因此,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原则之一。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注“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致”,并逐页签名、盖章。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按指印。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署的姓名和日期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
九是调查询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时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询问笔录只是就事论事,调查事实真相,反映事实过程,通过询问发现线索或作证证据。如果在询问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容易导致被询问人不能自觉配合,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使询问陷入僵局,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不要出现“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支队将做出处理。你有什么意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等定性的词语。
十是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有提示性或诱导式嫌疑的询问,在听证或法庭上是经不起质证的。
总之,询问笔录是消防行政执法中最常见的执法行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按照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执法标准,坚持严格执法,依照法定的条件、法定的程序实施,使消防执法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