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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促进和谐的职能,在执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应重视释法说理工作的开展和干警释法说理能力的提高,才能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公共信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心理认同。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释法说理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实际已经将以案释法的方式确定为:针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及向公众以案释法的面对面以案释法,依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以案释法;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以案释法,利用权威案例以案释法及其他方式。近年来,通过增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能力,构建检察机关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释法说理践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干警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由于我国的诉讼文化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义,导致诉讼过程中充分说理的价值被无形贬低。执法者大多只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而不愿说理,认为说的越多错的越多。随着近年来案件量激增,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一线办案人员任务繁重,对于释法说理工作存在有心无力的情况,说理能简就简,致使办案人没有释法说理的意识,部分干警释法说理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形势的需要。由于能力和水平欠缺,在办理一些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就会无所适从,草草结案。
2.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应用不到位。虽然,高检院和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总体上看,虽然释法说理的形式和种类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真正能贯彻和落实的却不多,或者没有被采纳有效应用到工作中去,例如,高检院在2011年曾经下发《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的规定》,规范了公开审查的形式、程序等问题,但是,作为释法说理重要抓手的公开示证、答复,并没有被充分、灵活地应用到公开审查此类案件中,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充分落实公开审查制度,发挥好其释法说理的积极作用。
3.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规范。我国司法讲求从概念、法条出发的推理, 注重文书制作的格式化和用语的统一、概括, 而不推崇个性化的因案说理。例如,公诉案件起诉书和审查报告中证据采信论证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强,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批捕部门的逮捕决定书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还有的文书释法说理没有将法、理、情统一体现于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没有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使得处理结论较为牵强,甚至自相矛盾,反而授人以柄。
二、完善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工作
1.健全工作机制,保障释法说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以案释法研讨会机制。为激发检察干警学习兴趣,促进执法规范化,与规范司法行为活动相结合,由各业务部门对口组织全地区 “以案释法”研讨会,轮流让释法说理能力强,业务经验丰富的骨干为全地区对口部门干警授课,传授和交流释法说理工作经验,将优秀的释法说理法律文书及时进行内部交流和总结。二是建立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机制。将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本地区的典型案件作为案例,查找发生案件的普遍性、制度性原因,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预防建议,把当前的热点话题引入教育活动当中,以检察工作站等各种检察机关服务基层群众的平台为载体,开展高质量的预防各类犯罪巡回讲座,还可以将案例编撰成书。三是加快各业务部门落实释法说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工作有章可循,重点研究相关业务部门之间释法工作的责任分担,既不能使释法工作出现重复,浪费司法资源,也要杜绝相互推诿的现象,对于被评估为一般风险以上案件的释法说理文书应向控申部门备案。
2.培养说理能力,实现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统一。一是注重培养检察文书释法说理方法。侦查监督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检察决定要以检察文书释法说理为主,口头释法说理为辅,对于释法部分论述要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充分运用执法部门本身文书中释法说理部分,将检察文书决定的事项论述清楚,对于制式的检察文书中没有释法说理部分的,加强易上访案件的日常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承办人要充分利用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及犯罪的背景,为将来进行释法说理时提供素材。二是注重培养口头说理方法。控申部门应当作为释法说理的一线部门,承担着与业务部门联合说理,单独说理等大部分的释法说理工作,因此控申干警工作中应充分考虑释法对象的个体差异,根据不同的诉求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用群众可以理解的语言释法说理,引导诉讼参与人用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与他们较为紧密的个人关系突破其心理界限,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3.前移服务关口,主动走到群众身边以案释法。近年来,检察工作站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成为检察服务延伸到基层群众的触角,成为普法、释法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站在有效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引导信访群众理性维权、增加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管理等方面深层次的功能,检察工作站应该作为涉检矛盾纠纷的调处平台,配合其他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维稳工作的需要以及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派驻地开展“检调对接”,依法依规积极参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民行案件的调解,合理的解决人民群众诉求,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深化检务公开,切实畅通释法说理便民渠道。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不断深化释法说理平台建设,打造好“五位一体”的营检网阵。门户网站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平台,要宣传好和应用好“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公开案件信息,研究设立“网上接待厅”,由办案人键对键的为诉讼参与人答疑解惑,掌握检察机关的话语权,避免谣言误导公众,配合检察机关官方微博、手机短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构建起覆盖广泛、便捷有效的釋法说理网络和收集社会舆情的平台,不断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展释法说理的新方法。
5.突出重点环节,扩大释法说理工作成效。一是注重公诉部门量刑建议的释法说理。通过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可以有效制约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目前,基层院建议量刑均不够精准,不够规范,使其制约审判权的效力被大大削弱,这就要求办案人要重视学习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注重对本地区同类案例判决的研究,抓住审判规律,从而使量刑建议有理有据,释法说理心服口服。二是注重落实公开审查制度。对于被评估为一般风险以上的案件,无论是已决案件还是未决案件,控申部门要积极采用公开审查方式,针对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或者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式,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法学专家、新闻媒体等人员列席,在社会监督下释法说理,最终使信访人内心确认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结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检民沟通的渠道和释法说理的平台也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必须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才能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决定表示支持和认可。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J].孙学文,李闽节.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3).
[2]司法体制改革视域下的检察公信力及其测评体系建构[J].刘亚昌,董晓玲.河北法学. 2015(05).
作者简介:解楠(1982—)女。硕士。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杰(1964—)女。民族:汉。本科。副教授。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释法说理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实际已经将以案释法的方式确定为:针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及向公众以案释法的面对面以案释法,依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以案释法;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以案释法,利用权威案例以案释法及其他方式。近年来,通过增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能力,构建检察机关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释法说理践行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干警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由于我国的诉讼文化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义,导致诉讼过程中充分说理的价值被无形贬低。执法者大多只简单地说明审查的结果而不愿说理,认为说的越多错的越多。随着近年来案件量激增,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一线办案人员任务繁重,对于释法说理工作存在有心无力的情况,说理能简就简,致使办案人没有释法说理的意识,部分干警释法说理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形势的需要。由于能力和水平欠缺,在办理一些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就会无所适从,草草结案。
2.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应用不到位。虽然,高检院和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总体上看,虽然释法说理的形式和种类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真正能贯彻和落实的却不多,或者没有被采纳有效应用到工作中去,例如,高检院在2011年曾经下发《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的规定》,规范了公开审查的形式、程序等问题,但是,作为释法说理重要抓手的公开示证、答复,并没有被充分、灵活地应用到公开审查此类案件中,也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充分落实公开审查制度,发挥好其释法说理的积极作用。
3.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规范。我国司法讲求从概念、法条出发的推理, 注重文书制作的格式化和用语的统一、概括, 而不推崇个性化的因案说理。例如,公诉案件起诉书和审查报告中证据采信论证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强,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批捕部门的逮捕决定书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还有的文书释法说理没有将法、理、情统一体现于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没有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使得处理结论较为牵强,甚至自相矛盾,反而授人以柄。
二、完善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工作
1.健全工作机制,保障释法说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检察机关以案释法研讨会机制。为激发检察干警学习兴趣,促进执法规范化,与规范司法行为活动相结合,由各业务部门对口组织全地区 “以案释法”研讨会,轮流让释法说理能力强,业务经验丰富的骨干为全地区对口部门干警授课,传授和交流释法说理工作经验,将优秀的释法说理法律文书及时进行内部交流和总结。二是建立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机制。将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本地区的典型案件作为案例,查找发生案件的普遍性、制度性原因,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预防建议,把当前的热点话题引入教育活动当中,以检察工作站等各种检察机关服务基层群众的平台为载体,开展高质量的预防各类犯罪巡回讲座,还可以将案例编撰成书。三是加快各业务部门落实释法说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工作有章可循,重点研究相关业务部门之间释法工作的责任分担,既不能使释法工作出现重复,浪费司法资源,也要杜绝相互推诿的现象,对于被评估为一般风险以上案件的释法说理文书应向控申部门备案。
2.培养说理能力,实现法律政治社会效果统一。一是注重培养检察文书释法说理方法。侦查监督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检察决定要以检察文书释法说理为主,口头释法说理为辅,对于释法部分论述要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充分运用执法部门本身文书中释法说理部分,将检察文书决定的事项论述清楚,对于制式的检察文书中没有释法说理部分的,加强易上访案件的日常检察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承办人要充分利用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及犯罪的背景,为将来进行释法说理时提供素材。二是注重培养口头说理方法。控申部门应当作为释法说理的一线部门,承担着与业务部门联合说理,单独说理等大部分的释法说理工作,因此控申干警工作中应充分考虑释法对象的个体差异,根据不同的诉求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用群众可以理解的语言释法说理,引导诉讼参与人用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与他们较为紧密的个人关系突破其心理界限,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3.前移服务关口,主动走到群众身边以案释法。近年来,检察工作站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成为检察服务延伸到基层群众的触角,成为普法、释法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站在有效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引导信访群众理性维权、增加群众满意度、促进社会管理等方面深层次的功能,检察工作站应该作为涉检矛盾纠纷的调处平台,配合其他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维稳工作的需要以及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派驻地开展“检调对接”,依法依规积极参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民行案件的调解,合理的解决人民群众诉求,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4.深化检务公开,切实畅通释法说理便民渠道。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不断深化释法说理平台建设,打造好“五位一体”的营检网阵。门户网站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平台,要宣传好和应用好“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公开案件信息,研究设立“网上接待厅”,由办案人键对键的为诉讼参与人答疑解惑,掌握检察机关的话语权,避免谣言误导公众,配合检察机关官方微博、手机短信、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构建起覆盖广泛、便捷有效的釋法说理网络和收集社会舆情的平台,不断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展释法说理的新方法。
5.突出重点环节,扩大释法说理工作成效。一是注重公诉部门量刑建议的释法说理。通过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可以有效制约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目前,基层院建议量刑均不够精准,不够规范,使其制约审判权的效力被大大削弱,这就要求办案人要重视学习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注重对本地区同类案例判决的研究,抓住审判规律,从而使量刑建议有理有据,释法说理心服口服。二是注重落实公开审查制度。对于被评估为一般风险以上的案件,无论是已决案件还是未决案件,控申部门要积极采用公开审查方式,针对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或者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式,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法学专家、新闻媒体等人员列席,在社会监督下释法说理,最终使信访人内心确认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结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检民沟通的渠道和释法说理的平台也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必须及时为人民群众提供检察环节的司法救济,才能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决定表示支持和认可。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J].孙学文,李闽节.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3).
[2]司法体制改革视域下的检察公信力及其测评体系建构[J].刘亚昌,董晓玲.河北法学. 2015(05).
作者简介:解楠(1982—)女。硕士。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杰(1964—)女。民族:汉。本科。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