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2001年的美国"9·11"恐怖主义袭击使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尽管全球各国、各区域组织及国际组织都加紧对国际反恐进行立法,但是,猖獗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仍然有增无减。为了国家安全、人民安全,完善现有的国际反恐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从完善现有国际反恐立法出发,在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的前提下,尝试提出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国际反恐立法 国际反恐机制 完善
美国东部时间2001年9月11日上午恐怖分子劫持的4架民航客机撞击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共有2998人罹难。"9·11"事件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的关注,再加上随后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20世纪的国际反恐行动也随即全面铺开。
一、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
分析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也可以为完善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制度作出指导,因此弄清恐怖主义的产生原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的恐怖主义在冷战结束后开始出现,因此其产生原因也多发生在冷战结束后,除了引发恐怖主义最初产生的殖民主义原因外,还有许多国内和国际的原因。
简要地来说,恐怖主义产生的国内原因包括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民族、宗教原因等;而恐怖主义产生的国际原因则包括霸权主义的膨胀原因、不合理、不公平的国际秩序原因和东西方文化价值矛盾的原因等。
二、现有国际反恐立法
要完善国际反恐的制度,首先要分析现有的国际反恐制度的优缺点,在完善的时候对优点加以继承,并在寻找造成缺点的原因的前提下对缺点加以改进。因此,下文将对现有的有关国际反恐的国际立法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国际社会早在二战以前就对恐怖主义活动作出了关注,并且不断有关于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公约出台.以下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1.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的形式作出定义;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所列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2.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保护嫌疑犯的权利。
3.1999年《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所列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要求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规定缔约国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的 责任与义务;要求缔约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二)区域层面
区域方面对于反恐工作作出了许多贡献,如在欧洲联盟与欧洲理事会内部,有五部关于反恐的公约,美洲国家组织有两部关于反恐的公约,非洲联盟也有两部因此关于反恐的公约。以下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1.2003年签订的《关于修订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议定书》是对《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的内容是关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将原先以介绍性条款阐述的恐怖主义行为修改为已经缔结的的公约范围内的犯罪。
2.2005年签订的《欧洲理事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是指公约附录所列的条约之一所界定的罪行,此外还包括煽动公众实施恐怖主义、为恐怖主义招募和为恐怖主义训练的行为界定为罪行;要求缔约国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其中包括预防领域的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中将公约中的恐怖主义行为列为犯罪,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对其进行管辖;要求缔约国保护、补偿和支持恐怖主义受害者;要求缔约国对犯罪调查信息中的事实;要求缔约国就犯罪的刑事调查、形式诉讼或引渡程序相互提供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提供自身获得的情报。
三、分析与完善
可见,国际反恐立法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都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应着重关注从国际立法方面做出努力,再以完善的国内立法辅助。应该看到现存的有关国际立法虽然已经有一些有利法发展慢慢形成,但是还有许多不足,应当加以解决。
(一)关于"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
公约中对恐怖主义活动多数采取列举的形式,虽然便于定性,但是容易挂一漏万,由于长时间没有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清晰的定义,极不利于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出有效、全面的惩治。而近年有少数的公约已在尝试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这对于对恐怖主义活动作出更好的牵制、加深人民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认识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争论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是否仅仅限于政治目的的问题,在上述提及的公约中,除了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参照公约各自规定的列举定义外,大多数都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是带有政治目的的。我认为关于政治目的的这个要求,是国际公约对于已经发生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一种归纳。但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变得多种多样,因此将非政治性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排除在公约惩治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之外,并不利于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进行全面打击。因此,对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以不要求目的为宜。
第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关于国家能否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主体的问题,上述的公约都没有专门提及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因此便有学者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但是,早在1970年卡达菲开始执政之后的利比亚和伊迪·阿敏当政期间的乌干达都是恐怖主义国家。[1]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国家政府也可以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即通过国家行政权力指挥军警部门发动军事打击。[2]从恐怖主义犯罪实际情况看,不乏国家及其国家机构支持、资助恐怖组织以及恐怖分子,或者参与、直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3]因此,由这种新发展看来,将国家纳入到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范围是必要的。
第三,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手段:关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手段是否仅限于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问题,上述公约也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人类社会城市化、信息化特征不断增强,高科技迅速发展,国际恐怖分子的信息化程度也相应不断提高,为了确保恐怖行动取得成功,其甚至可能对高新科技的及时了解及掌握程度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同时,恐怖组织滥杀无辜、追求恐怖新闻效果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其针对计算机系统或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恐怖活动的现象将呈增长态势,利用生化武器进行恐怖活动的现象会不断增多,甚至恐怖组织企图获取、制造核原料的活动也有可能发生。其中,最明显的是黑客攻击成为一种新型恐怖袭击手段。[4]因此,在定义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时不应该忽略利用新兴的计算机科技为手段等非暴力方式而为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综上所述,学者胡联合所总结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较为完整:"恐怖主义是指一种旨在制造恐惧气氛、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标服务的,无论弱者或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特别是无辜平民目标)的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投毒、危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破坏活动。"[5]但是这个定义没有强调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因此仍有缺陷。
(二)关于"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
为了制止国际上的恐怖主义犯罪, 又避开恐怖主义定义上的纠缠, 长时间以来, 国际上一直采用"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即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专门制定一个公约,如由联合国主持签署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活动公约中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普遍性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活动公约中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对特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界定虽然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这种比较分散、不系统、不集中,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而且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规范的方面,这已不能适应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新形势。[6]而且"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会使得公约的制定落后于犯罪行为的发生, 进而使国际社会在反恐怖主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出台一个综合性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公约迫在眉睫。
(三)关于主动协助方面
一些传统的公约中的国际合作部分仅停留在被动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度,而一些新签署的公约则加入了主动协助的预防措施,更好地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例如,在上述提及的公约中,2005年签订的《欧洲理事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中第22条规定,"在不影响自己调查或诉讼的情况下,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事先请求,向其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提供自身调查框架内获得的情报,缔约国的主管机关认为披露这些情报可能有助于接收国进行调查或诉讼,或可能引发缔约国根据本公约提起请求。"这样的主动合作,与传统经一缔约国请求后才加以协助的合作方式相比,更有利于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甚至有机会将刚发现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因此,在今后缔结的公约中,应逐渐从被动地提供司法协助转向主动提供情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有的包含这一合作手段的公约都集中在合作本来就频繁的欧洲联盟所缔结的公约中,因此,缔约国间是否具有合作的决心在推动国际反恐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四)关于措施方面
在措施方面,有些公约已经从传统的针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实施措施,发展到针对资助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实施措施,更好地从源头扼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温床。例如,在上述提及的公约中,2005年签订的《欧洲理事会反资助恐怖主义、洗钱与没收恐怖主义犯罪收益公约》就是主要针对"资助恐怖主义、洗钱与没收恐怖主义犯罪"而缔约的公约。这种公约的出现预示这国际反恐行动已经开始从多方面进行,这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更加全面。
四、结论
在国际层面、区域层面还是国内层面有关的国际反恐立法不断更新的同时,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也在发展,要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全面、有效、及时的打击,国际反恐立法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在国际反恐立法中,应该尽快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清晰的定义;出台一个综合性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公约;注重主动协助的预防措施和针对资助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实施措施;并从区域反恐公约出发,完善国际反恐的立法,从而对恐怖主义活动进行有力打击。
参考文献:
[1]互动百科,http://www.hudong.com/wiki/%E6%81%90%E6%80%96%E4%B8%BB%E4%B9%89,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1月8日。
[2]刘汾,试论城市中的恐怖主义:根源、特征与治理手段,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25日,第17页。
[3]张优东,恐怖主义犯罪现状、根源及立法完善,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15页。
[4]刘汾,试论城市中的恐怖主义:根源、特征与治理手段,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25日,第17页。
[5]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6]慕亚平,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12月1日,第1版,第73页。
作者简介:梁嘉慧(1987-),女,汉族,广东广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国际反恐立法 国际反恐机制 完善
美国东部时间2001年9月11日上午恐怖分子劫持的4架民航客机撞击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共有2998人罹难。"9·11"事件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的关注,再加上随后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20世纪的国际反恐行动也随即全面铺开。
一、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
分析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也可以为完善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制度作出指导,因此弄清恐怖主义的产生原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的恐怖主义在冷战结束后开始出现,因此其产生原因也多发生在冷战结束后,除了引发恐怖主义最初产生的殖民主义原因外,还有许多国内和国际的原因。
简要地来说,恐怖主义产生的国内原因包括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和民族、宗教原因等;而恐怖主义产生的国际原因则包括霸权主义的膨胀原因、不合理、不公平的国际秩序原因和东西方文化价值矛盾的原因等。
二、现有国际反恐立法
要完善国际反恐的制度,首先要分析现有的国际反恐制度的优缺点,在完善的时候对优点加以继承,并在寻找造成缺点的原因的前提下对缺点加以改进。因此,下文将对现有的有关国际反恐的国际立法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国际社会早在二战以前就对恐怖主义活动作出了关注,并且不断有关于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公约出台.以下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1.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的形式作出定义;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所列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2.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保护嫌疑犯的权利。
3.1999年《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所列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要求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规定缔约国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的 责任与义务;要求缔约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二)区域层面
区域方面对于反恐工作作出了许多贡献,如在欧洲联盟与欧洲理事会内部,有五部关于反恐的公约,美洲国家组织有两部关于反恐的公约,非洲联盟也有两部因此关于反恐的公约。以下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1.2003年签订的《关于修订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议定书》是对《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的内容是关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将原先以介绍性条款阐述的恐怖主义行为修改为已经缔结的的公约范围内的犯罪。
2.2005年签订的《欧洲理事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是指公约附录所列的条约之一所界定的罪行,此外还包括煽动公众实施恐怖主义、为恐怖主义招募和为恐怖主义训练的行为界定为罪行;要求缔约国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其中包括预防领域的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中将公约中的恐怖主义行为列为犯罪,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对其进行管辖;要求缔约国保护、补偿和支持恐怖主义受害者;要求缔约国对犯罪调查信息中的事实;要求缔约国就犯罪的刑事调查、形式诉讼或引渡程序相互提供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提供自身获得的情报。
三、分析与完善
可见,国际反恐立法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都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应着重关注从国际立法方面做出努力,再以完善的国内立法辅助。应该看到现存的有关国际立法虽然已经有一些有利法发展慢慢形成,但是还有许多不足,应当加以解决。
(一)关于"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
公约中对恐怖主义活动多数采取列举的形式,虽然便于定性,但是容易挂一漏万,由于长时间没有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清晰的定义,极不利于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出有效、全面的惩治。而近年有少数的公约已在尝试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这对于对恐怖主义活动作出更好的牵制、加深人民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认识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争论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是否仅仅限于政治目的的问题,在上述提及的公约中,除了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参照公约各自规定的列举定义外,大多数都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是带有政治目的的。我认为关于政治目的的这个要求,是国际公约对于已经发生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一种归纳。但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变得多种多样,因此将非政治性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排除在公约惩治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之外,并不利于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进行全面打击。因此,对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以不要求目的为宜。
第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关于国家能否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主体的问题,上述的公约都没有专门提及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因此便有学者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但是,早在1970年卡达菲开始执政之后的利比亚和伊迪·阿敏当政期间的乌干达都是恐怖主义国家。[1]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国家政府也可以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即通过国家行政权力指挥军警部门发动军事打击。[2]从恐怖主义犯罪实际情况看,不乏国家及其国家机构支持、资助恐怖组织以及恐怖分子,或者参与、直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3]因此,由这种新发展看来,将国家纳入到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范围是必要的。
第三,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手段:关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手段是否仅限于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问题,上述公约也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人类社会城市化、信息化特征不断增强,高科技迅速发展,国际恐怖分子的信息化程度也相应不断提高,为了确保恐怖行动取得成功,其甚至可能对高新科技的及时了解及掌握程度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同时,恐怖组织滥杀无辜、追求恐怖新闻效果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其针对计算机系统或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恐怖活动的现象将呈增长态势,利用生化武器进行恐怖活动的现象会不断增多,甚至恐怖组织企图获取、制造核原料的活动也有可能发生。其中,最明显的是黑客攻击成为一种新型恐怖袭击手段。[4]因此,在定义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时不应该忽略利用新兴的计算机科技为手段等非暴力方式而为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
综上所述,学者胡联合所总结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义较为完整:"恐怖主义是指一种旨在制造恐惧气氛、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标服务的,无论弱者或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特别是无辜平民目标)的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投毒、危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破坏活动。"[5]但是这个定义没有强调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因此仍有缺陷。
(二)关于"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
为了制止国际上的恐怖主义犯罪, 又避开恐怖主义定义上的纠缠, 长时间以来, 国际上一直采用"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即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专门制定一个公约,如由联合国主持签署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活动公约中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普遍性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国际反恐怖主义活动公约中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对特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界定虽然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这种比较分散、不系统、不集中,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而且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规范的方面,这已不能适应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新形势。[6]而且"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会使得公约的制定落后于犯罪行为的发生, 进而使国际社会在反恐怖主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出台一个综合性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公约迫在眉睫。
(三)关于主动协助方面
一些传统的公约中的国际合作部分仅停留在被动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度,而一些新签署的公约则加入了主动协助的预防措施,更好地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例如,在上述提及的公约中,2005年签订的《欧洲理事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中第22条规定,"在不影响自己调查或诉讼的情况下,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事先请求,向其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提供自身调查框架内获得的情报,缔约国的主管机关认为披露这些情报可能有助于接收国进行调查或诉讼,或可能引发缔约国根据本公约提起请求。"这样的主动合作,与传统经一缔约国请求后才加以协助的合作方式相比,更有利于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甚至有机会将刚发现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扼杀在摇篮中。因此,在今后缔结的公约中,应逐渐从被动地提供司法协助转向主动提供情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有的包含这一合作手段的公约都集中在合作本来就频繁的欧洲联盟所缔结的公约中,因此,缔约国间是否具有合作的决心在推动国际反恐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四)关于措施方面
在措施方面,有些公约已经从传统的针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实施措施,发展到针对资助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实施措施,更好地从源头扼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温床。例如,在上述提及的公约中,2005年签订的《欧洲理事会反资助恐怖主义、洗钱与没收恐怖主义犯罪收益公约》就是主要针对"资助恐怖主义、洗钱与没收恐怖主义犯罪"而缔约的公约。这种公约的出现预示这国际反恐行动已经开始从多方面进行,这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更加全面。
四、结论
在国际层面、区域层面还是国内层面有关的国际反恐立法不断更新的同时,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也在发展,要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全面、有效、及时的打击,国际反恐立法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在国际反恐立法中,应该尽快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清晰的定义;出台一个综合性的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公约;注重主动协助的预防措施和针对资助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实施措施;并从区域反恐公约出发,完善国际反恐的立法,从而对恐怖主义活动进行有力打击。
参考文献:
[1]互动百科,http://www.hudong.com/wiki/%E6%81%90%E6%80%96%E4%B8%BB%E4%B9%89,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1月8日。
[2]刘汾,试论城市中的恐怖主义:根源、特征与治理手段,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25日,第17页。
[3]张优东,恐怖主义犯罪现状、根源及立法完善,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15页。
[4]刘汾,试论城市中的恐怖主义:根源、特征与治理手段,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25日,第17页。
[5]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6]慕亚平,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12月1日,第1版,第73页。
作者简介:梁嘉慧(1987-),女,汉族,广东广州人,中山大学法学院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