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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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讨论了历史中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并提出了"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著名的命题。我国学术界关于"法律信仰"的研究,成果卓著。学者们纷纷立足于我国法制背景,对法律信仰思想进行了解读与评析。本文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归纳整理,以期为后续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信仰,伯尔曼,研究综述
  
  一、背景介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梁治平先生1991年首次将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译成中文以来,这句引文在法律学者、学生的笔下和口中如此流行,以至引用者"常常省略了这个引语所由出的那本小书--《法律与宗教》--和它的作者--哈罗德 J·伯尔曼。"①
  哈罗德 J·伯尔曼(1918-2007),是当代美国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法律与宗教》一书是根据伯尔曼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所作的一系列公开演讲整理而成。本书共分为四章,伯尔曼分别从人类学、历史、哲学、"末世学"的视角,论证了他的观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②
  二、对我国国内关于伯尔曼法律宗教思想的研究状况的综述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我国的语境之下同样有讨论的价值。首先,我们东方国家自身存在着有利于法律与宗教相结合的条件,而且这样的结合往往也很紧密,所以,在我国传统的中华法系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③ 同时,自清末以来,我国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所以西方法律中存在着的法律与宗教的问题也同样适用于我国。于是,近年来,针对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思想中"法律信仰"的部分,我国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意见主要分为以下几派:
  (一)赞同派
  随着《法律与宗教》中文译本的面世,学者们就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警句感慨不已。面对中国法制的诸多不足之处,学者们希望可以通过诉诸"法律信仰"这一概念的普及来完善中国的整个法律体制,于是涌现出很多"法律信仰"的赞同派。
  1、许章润先生的多篇作品中都体现出了他对"法律信仰"理论的支持。最集中的体现是他主编的一本论文集《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意义》。这本论文集收集了当时汉语法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九篇论文,分为"理念"、"场景"和"实践"三篇,分别从不同层面上论述了法律信仰的问题。
  2、谢晖先生从1987年就开始思考"法律信仰"这一理念,陆续发表过多篇文章,曾在《天津社会科学》、《文史哲》、《社会科学评论》、《长白论丛》等17家学术刊物发表。1997年,他出版的专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系统地介绍了他的"法律信仰"思想,并积极探索了相关的社会问题。
  赞同派的学者们强调"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他们相信,通过培养中国本土的法律信仰会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带来新的途经。但是他们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他们过于乐观地考虑了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甚至误解了"信仰"的含义,只是寄希望于"照搬"西方的"法律信仰"学说,这是很不实际的,所以也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
  (二)批判派
  21世纪,尤其是2004年以来,一些学者开始怀疑法律是否具备可以被信仰的品格。批判派的学者指出:赞同派学者对"法律信仰"的一致赞同中存在着误区,包括对概念理解的错误和对中国社会现状的认识不清等。批判派学者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法律就不能作为信仰的对象,在中国提倡"法律信仰"也是不符合国情的,反而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危害。
  1、魏敦友先生是一个"法律信仰"的强烈的反对派,他曾写过三篇文章来阐述他的观点,分别是:《法理论述的三重话语》(法制日报,2003-05-28)、《理性的自我祛魅与法律信念的确证--答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广西大学学报,200l-02)以及《再评"法律信仰"--向许章润先生汉语法学的进言》(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魏敦友先生在这三篇文章中的提出的反对"法律信仰"的主要理由如下:(1)人们应该从理性的角度来论证法律;(2)强行在中国引进法律的神圣论述,反而有利于集权与专制;(3)我们只能在现实中论证法律的正当性;(4)"法律信仰"的观点严重地阻碍了人们对法律进行理性的深入思考,因而它无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2、张永和先生2006年5月的《政法论坛》(第24卷第3期)中发表了《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一文。在文中,张永和先生指出"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命题,他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是因为"法律不具有被信仰的超然品质",同时,我们追求的法律至上并不等于"法律信仰"。
  3、在《"信仰法律"的提法有违法理》(《法学》2006年底6期)中,刘焯先生也认为法律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他从信仰的要义出发,认为信仰属于自为的领域,不能被要求和强制。若"要求"人们信仰它,就会使国家法律丧失不断改革、完善和进步的可能与动力,最终导致危害法治的后果。
  (三)悖论派与回避派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在赞同派与批判派针对"法律信仰"能不能适用于中国社会这一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有些学者另辟蹊径,形成了"悖论派"与"回避派"。
  1、"悖论说"
  叶传星先生在其《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3期)中,首先分析了法律信仰在中国所面临的特殊困境,之后他论述了中国法制在逐步确立法律信仰的过程中面临着几组悖论性问题,展示出法律信仰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在矛盾。类似地,卢刚在《中国当下法律信仰的悖论--基于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分析为视角》(长白学刊2009年第4期)一文中一方面指出:法律信仰是我国法治国家进程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强调: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的结论是在西方独有的背景下提出的,而在我国背景下讨论这一问题,显然没有太大意义。
  悖论派的学者们认识到了赞同派与批判派学者们所存在的不足。同时,"悖论派"一方面强调"法律信仰"对我国社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看到了"法律信仰"在中国社会出现的"水土不服"的情况,提出"法律信仰"在中国是一个悖论。可是,"悖论说"并不能得到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同样不知道该如何面对"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尴尬境地,于是,另外一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便回避了这个问题,从别的视角对"法律信仰"进行阐述。
  2、回避派
  马新福先生在《法律信任初论》(《河北法学》2006年8月)中阐明了他的"法律信任"观点,为"法律信仰"找到了一个替代物,他认为:"从本体意义上说,法律信任是一种关系性质的信任……从价值意义上说,法律信任是法律权威性的直接来源。"
  综上所述,法律信仰在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制度的结合,也关系到我国法治发展的未来方向。到目前为止,尽管国内学者对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与"法律信仰"的中国语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这些研究成果大多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或者不同的侧面分析得到的,因此每项成果都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法律信仰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
  注释:
  ①引号内的话出自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增订版译者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
  ②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增订版译者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
  ③王立民. 《论东方法的三大问题》. 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黄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第二作者:薛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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