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区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更多改革红利惠企便民。尤其是2021年以来,为最大程度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便利化需求,积极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有解思维在精简和集成上下工夫,围绕办事群众和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区、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实行企业设立登记“秒批”服务、拓展“政银合作”便企服务、推行全程网办等措施。免费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发票及税控设备,并提供包含创业政策在内的“政策包”,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对企业开办便利化的实际体验,这给药品经营企业带来了很多红利。2021年6月我市下发了《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开设,实行“备案式”辦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连锁药店等新开设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一类店和二类店开设),实行先入后验。许可事项办结后审批机关通关审管平台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办理结果信息推送后,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关键词:药品经营许可;企业开办;承诺即入;审管衔接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1)12--01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实现政务服务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促进市场主体活力,便利药品零售企业办理业务,助推我省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就优化药店审批服务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企业开办服务专区的设立便于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业务的办理。
1.整合设置了企业开办专窗。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专区,专区内设置3个企业开办专窗,集成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信息采集、涉税业务、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账户预约开户等6个环节,按“一件事”标准整合为“一事、一窗、一次”受理。配套专窗服务,税务、公章刻制等单位审批服务人员进驻后台,通过前后台无缝衔接,实现“一窗进出、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半日办结”。
2.企业开办“零成本”。自2019年10月起,我区实现免费为新设立企业刻制一套4枚印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并赠送“企业开办大礼包”,2020年6月份实现税控设备免费并免除第一年的服务费,真正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
(二)线上线下帮办代办服务便于药品经营企业全流程业务办理。专区内设有帮办代办区,配备电脑、打印机、电子填单台等便民服务设备,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企业开办服务专员”团队,采取“一企一人”的服务模式,树立“待亲人、办家事”亲情服务理念,为办事群众提供事前业务咨询、事中帮助填写表单、准备材料等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三)药品经营实行告知承诺制便于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淄博市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开设,实行“备案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连锁药店等新开设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一类店和二类店开设),实行先入后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书面承诺已达到药品经营条件,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事后进行现场核验。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审批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验。
(四)审管衔接机制的建立便于审批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数据的实时共享。审批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作出“承诺即入”审批决定后,及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并将承诺信息按照《信用承诺信息数据标准(试行)》,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实行“先入后验”审批模式的,审批部门将现场核验结果及时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药品经营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尚未达到承诺审批条件擅自经营药品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具体做法
优化药店审批服务,推行信用审批,打造“承诺即入”新模式的具体做法:
(一)推行极简审批。
严格落实“极简审批、最优服务”的目标任务,优化服务流程、服务方式,逐项修改和完善标准化工作规程、服务指南,明确事项经营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实现网上办理和不见面审批.对药店申请时可实现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的各类证明、证照等申请材料,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统一规范工作流程。
1.事前核查信用情况。严格执行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核查制度,通过淄博市政务服务平台联合奖惩查询模块,对药品经营申请人信用状况实行“应查必查”,药品经营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审批、“承诺即入”模式.通过审管平台中监管部门发送的监管信息,药品经营申请人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法律法规情形的不适用信用审批。
2.告知准入准营条件。制定了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开了准入准营标准、条件和办理流程,明确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