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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楼是北京著名戏班三庆班演小生的名角,由于演技扮相俱佳而名噪一时,倾倒无数沪上男女。然而就在同治十二年冬,杨月楼因与商人之女的姻缘引发了一场官司,经过《申报》连续数日的多篇报道而轰动申城。现综合相关材料,简述其事如下:
同治十二年冬,杨月楼在金桂园演出,一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共往连看三天。韦女名唤阿宝,对杨月楼心生爱慕,归后便自行修书,“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连同年庚帖一并由乳母代为交付给杨月楼,并约其相见。杨月楼且疑且惧,不敢赴约。阿宝“因是遂病”,且日渐沉重,韦妾王氏“恐女死”,又见韦父在福州处理商务未归,“遂遣心腹招月楼,告以故,保其无事,月楼始至”,韦王氏“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楼如约从事,开始准备婚事。但此事为韦女叔父所知,以“良贱不婚”为由坚决阻拦,称“惟退婚,方不辱门户”。韦王氏将此告知月楼,月楼与其同乡商量后认为不可退婚,决议“抢亲”。而韦女叔父则与在沪香山籍乡党绅商以杨月楼“拐盗”罪公讼于官。
于是,正当杨月楼与阿宝行婚礼之日,县差及巡捕至,抓捕了月楼夫妇及其乳母。上海知县叶廷眷第一次审讯时,就吊打杨月楼脚踝一百五十下,鞭打乳母背部两百下,“至讯阿保(宝),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亦掌责二百”。之后几天捕房又在杨处搜获“药末一盒,其色黝黑而味奇香”,疑是春药,且韦女经稳婆检验,又早非处女,由此叶廷眷认为“杨月楼拐盗已有明征,罪在不赦”。
杨月楼案一出,立刻轰动全城,引来议论纷纷。透过杨月楼案,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上海社会生活中人们传统的身份等级意识已日渐松动,这一点在优伶、女性、商人三个人群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清代沿行身份等级制度,人们依不同的身份,形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清初即规定从事娼、优、隶、卒等“贱业”的例属“贱民”,与执士农工商之业的“良人”显为区别。此外,优伶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的法令,包括不准科考做官、不能与良民通婚、衣装乘坐俱有定制。因此,民间谈婚论嫁十分讲究门当户对,首重良贱之别,这成为了人们世代相传的礼法习俗。
然而,到晚清时的上海,情形已发生变化。首先,由于晚清帝王对于戏曲的嗜好愈演愈烈,咸丰十年后,大批优伶获得“内廷供奉”的桂冠,使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发生骤变。其次,作为与西方接触的最前沿地区,上海的社会结构和人们间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变动中,以往依据传统的社会身份和特权地位而形成的上下尊卑身份等级关系大为松弛。同时,商业成为社会活动的中心,以钱衡人、衣冠取人的风气渐渐取代以往的社会身份而成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首先看重的因素。最后,晚清时期戏曲的商业化程度日趋提高,一批名伶在色艺兼备的年轻时代,成为具有魅惑力与号召力的偶像明星,从而引起优伶社会角色的变化。
具体来说,像杨月楼这样名噪一时的名优,其年收入甚至达到千两以上,比徒有身份的普通文士收入高出太多。大概是不菲的收入,加上受人追捧的生活,导致了杨月楼等级身份意识日趋淡化。因而在他收到韦阿宝的书信与庚帖后,虽然一时不敢前去赴会,但之后在韦母的担保下又很快答应了婚事。
对于在晚清上海的女性群体而言,因为处于整个中国最为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女性的生活方式已远不同于传统社会对女性的预设。妇女在明清时期一般来说不需要出门抛头露面,她们理想的归处即在内闱之中。而到了晚清上海,妇女相携去戏园看戏已不少见,在杨月楼案发后,《申报》上一度因地方政府与绅董禁止妇女看戏而引起争辩。可见,对于妇女走出内闱进出戏园之变,不仅是女性自身意愿,还引发了小规模的社会争论,这恰恰表明当时上海正在脱离传统社会对女性的束缚与要求。而韦阿宝在事件之初主动向杨月楼示爱求婚之举,更颇有些“惊世骇俗”的意味。她在受堂讯之时口口声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事实上是以传统的说辞来表达其新式的愛情。
然而,这也并不是说晚清上海女性的地位就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申报》各类评论稿来看,重惩派无疑是斥责韦氏母女的,而同情派也仅仅只是同情韦女,至于违反“良贱不婚”的责任,则应由主持缔结婚姻的韦母承担。尽管韦母表示“韦姓在沪之日亦曾允许(韦母主持阿宝婚事)”,但其作为小妾的身份,在传统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是处于边缘地位的。更何况父权家长制崇尚“夫为妻纲”,以韦母卑微的社会地位来说,她(甚至包括韦阿宝)在整个杨月楼案中是失去话语权的。
再来看商人阶级,其地位变化是三者中最显著的。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商人历来为四民之末,社会地位较低下。然而,在晚清上海这个以商业活动为社会生活中心的新兴地区,商人们对于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力远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其社会地位因而随之上升。具体来说大致有两点原因使晚清商人地位迅速上升:
第一,商人拥有大量钱财,其经济实力不仅使西人不能忽视,而且也令中国官府日益另眼相看。特别是进入70年代以后,洋务官僚开始在上海兴办洋务民用企业,主要就是依靠商人的力量,所需资金大部分是招集商股而来,企业经营也委托给那些有经验的大买办商人。于是,一种“商人有功”说逐渐出现,从他们赚钱有利于国家富强、与洋人争利有益于民族的共同利益出发,肯定了商人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二,士绅阶层部分转化为绅商,而商人阶层中又风行捐官,致使绅商官之间的界限越发模糊。可以说,这时在上海社会有势力的人物,往往是集商、宦、绅为一身,在人们的心目中,士绅与商人的社会地位也日渐并重。
总的来说,在官民相混、贵贱失序的风气下,人们的身份意识淡化,而随着晚清上海成为工业与商业的新中心,衡量人际关系的标准由身份向实利转变,虽然这种准则也会造成新的不平等,但这种能力主义的内涵,与传统等级身份相比,至少体现了一种更为平等的趋向。然而这种现代社会价值观还未被所有人接受,反觀杨月楼案,重惩派所申明的主张基础即是为了维护传统的等级身份秩序,而同情派对于当时社会关系的改变有一定的认可,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社会下层人们的立场,反映了他们要求平等的愿望,并表现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的蔓延与普及。
作者简介:杨韵心(1991-),女,研究生,四川大学,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同治十二年冬,杨月楼在金桂园演出,一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共往连看三天。韦女名唤阿宝,对杨月楼心生爱慕,归后便自行修书,“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连同年庚帖一并由乳母代为交付给杨月楼,并约其相见。杨月楼且疑且惧,不敢赴约。阿宝“因是遂病”,且日渐沉重,韦妾王氏“恐女死”,又见韦父在福州处理商务未归,“遂遣心腹招月楼,告以故,保其无事,月楼始至”,韦王氏“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楼如约从事,开始准备婚事。但此事为韦女叔父所知,以“良贱不婚”为由坚决阻拦,称“惟退婚,方不辱门户”。韦王氏将此告知月楼,月楼与其同乡商量后认为不可退婚,决议“抢亲”。而韦女叔父则与在沪香山籍乡党绅商以杨月楼“拐盗”罪公讼于官。
于是,正当杨月楼与阿宝行婚礼之日,县差及巡捕至,抓捕了月楼夫妇及其乳母。上海知县叶廷眷第一次审讯时,就吊打杨月楼脚踝一百五十下,鞭打乳母背部两百下,“至讯阿保(宝),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亦掌责二百”。之后几天捕房又在杨处搜获“药末一盒,其色黝黑而味奇香”,疑是春药,且韦女经稳婆检验,又早非处女,由此叶廷眷认为“杨月楼拐盗已有明征,罪在不赦”。
杨月楼案一出,立刻轰动全城,引来议论纷纷。透过杨月楼案,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上海社会生活中人们传统的身份等级意识已日渐松动,这一点在优伶、女性、商人三个人群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清代沿行身份等级制度,人们依不同的身份,形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清初即规定从事娼、优、隶、卒等“贱业”的例属“贱民”,与执士农工商之业的“良人”显为区别。此外,优伶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的法令,包括不准科考做官、不能与良民通婚、衣装乘坐俱有定制。因此,民间谈婚论嫁十分讲究门当户对,首重良贱之别,这成为了人们世代相传的礼法习俗。
然而,到晚清时的上海,情形已发生变化。首先,由于晚清帝王对于戏曲的嗜好愈演愈烈,咸丰十年后,大批优伶获得“内廷供奉”的桂冠,使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发生骤变。其次,作为与西方接触的最前沿地区,上海的社会结构和人们间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调整变动中,以往依据传统的社会身份和特权地位而形成的上下尊卑身份等级关系大为松弛。同时,商业成为社会活动的中心,以钱衡人、衣冠取人的风气渐渐取代以往的社会身份而成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首先看重的因素。最后,晚清时期戏曲的商业化程度日趋提高,一批名伶在色艺兼备的年轻时代,成为具有魅惑力与号召力的偶像明星,从而引起优伶社会角色的变化。
具体来说,像杨月楼这样名噪一时的名优,其年收入甚至达到千两以上,比徒有身份的普通文士收入高出太多。大概是不菲的收入,加上受人追捧的生活,导致了杨月楼等级身份意识日趋淡化。因而在他收到韦阿宝的书信与庚帖后,虽然一时不敢前去赴会,但之后在韦母的担保下又很快答应了婚事。
对于在晚清上海的女性群体而言,因为处于整个中国最为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女性的生活方式已远不同于传统社会对女性的预设。妇女在明清时期一般来说不需要出门抛头露面,她们理想的归处即在内闱之中。而到了晚清上海,妇女相携去戏园看戏已不少见,在杨月楼案发后,《申报》上一度因地方政府与绅董禁止妇女看戏而引起争辩。可见,对于妇女走出内闱进出戏园之变,不仅是女性自身意愿,还引发了小规模的社会争论,这恰恰表明当时上海正在脱离传统社会对女性的束缚与要求。而韦阿宝在事件之初主动向杨月楼示爱求婚之举,更颇有些“惊世骇俗”的意味。她在受堂讯之时口口声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事实上是以传统的说辞来表达其新式的愛情。
然而,这也并不是说晚清上海女性的地位就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申报》各类评论稿来看,重惩派无疑是斥责韦氏母女的,而同情派也仅仅只是同情韦女,至于违反“良贱不婚”的责任,则应由主持缔结婚姻的韦母承担。尽管韦母表示“韦姓在沪之日亦曾允许(韦母主持阿宝婚事)”,但其作为小妾的身份,在传统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是处于边缘地位的。更何况父权家长制崇尚“夫为妻纲”,以韦母卑微的社会地位来说,她(甚至包括韦阿宝)在整个杨月楼案中是失去话语权的。
再来看商人阶级,其地位变化是三者中最显著的。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商人历来为四民之末,社会地位较低下。然而,在晚清上海这个以商业活动为社会生活中心的新兴地区,商人们对于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力远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其社会地位因而随之上升。具体来说大致有两点原因使晚清商人地位迅速上升:
第一,商人拥有大量钱财,其经济实力不仅使西人不能忽视,而且也令中国官府日益另眼相看。特别是进入70年代以后,洋务官僚开始在上海兴办洋务民用企业,主要就是依靠商人的力量,所需资金大部分是招集商股而来,企业经营也委托给那些有经验的大买办商人。于是,一种“商人有功”说逐渐出现,从他们赚钱有利于国家富强、与洋人争利有益于民族的共同利益出发,肯定了商人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二,士绅阶层部分转化为绅商,而商人阶层中又风行捐官,致使绅商官之间的界限越发模糊。可以说,这时在上海社会有势力的人物,往往是集商、宦、绅为一身,在人们的心目中,士绅与商人的社会地位也日渐并重。
总的来说,在官民相混、贵贱失序的风气下,人们的身份意识淡化,而随着晚清上海成为工业与商业的新中心,衡量人际关系的标准由身份向实利转变,虽然这种准则也会造成新的不平等,但这种能力主义的内涵,与传统等级身份相比,至少体现了一种更为平等的趋向。然而这种现代社会价值观还未被所有人接受,反觀杨月楼案,重惩派所申明的主张基础即是为了维护传统的等级身份秩序,而同情派对于当时社会关系的改变有一定的认可,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社会下层人们的立场,反映了他们要求平等的愿望,并表现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的蔓延与普及。
作者简介:杨韵心(1991-),女,研究生,四川大学,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