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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高等教育全民化的深入推进及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当代大学生的数量及其参与社会实践的比例均大幅上升,而由于其权益意识的不足和相应救济制度的缺失,致使以劳动争议为代表的就业纠纷层出不穷。本文以高校学生的兼职和就业现状为研究切入点,通过对目前大学生兼职与就业中所遇到的不公现象进行分析,进而从劳动法课堂教学的视角对此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以期提升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课堂教学;兼职与就业
作为人力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的质量与素质是我国经济长远有序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其整体就业率和满意度对推动我国就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也有着突出作用。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领头羊和生力军,与其相关的就业制度也得到了较大完善。与此同时,劳动保障体系不健全、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过低等问题也愈发突出,不仅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效率,更使其切身利益未能得到应有保护。为此,从高校课堂教学着手,从法律角度对大学生兼职就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进一步规制大学生兼职就业市场创造条件也就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就业应用导向下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实施必要性
为了提升高校学生的就业积极性以及就业效率,自上世纪末期开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开始通过文件的形式对普通高校的招生与就业进行改革,并与199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使得我国长期沿用的“统招统分”模式逐步为现代化的“自主择业”模式所取代[ 朱梦颖.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研究[D]. 辽宁工业大学. 2013]。进而,当前就业市场环境呈现出的问题,如:兼职就业环境混乱,劳动纠纷层出不穷;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这几类大问题彰显我国当代大学生兼职与就业情况面临着较大困境。所以,在当前的择业就业模式下,增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提升劳动法课堂教学水平的必要性日益提高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劳动法课堂教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作为我国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的学科地位毋庸置疑,在各大学校的法学专业之中均作为必修课程开授,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发展。然而,与民法、经济法等课程相比,特别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劳动法并未得到与其重要地位相适应的重視,仍然存在着课程实践性不强、学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一)劳动法在我国的教学概况
劳动法课程自在我国高校开始以来,其課程设置和教学方式都得到了较大的进步,其实用性也在逐步增强。从课程设置方面来看,一方面,劳动法的教学课时大幅增加,大多数学校都逐步将其从原有的二十四课时调整到了四十八课时。另一方面,高校逐步将劳动法安排在大二和大三年级,这一阶段是学生在校比例和学习效率都相对较高的一个时期,有利于学生对于课程内容的充分掌握。从教学方式来看,过去较为呆板的照本宣科式逐步增加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关部分,这些教学模式使得学生不仅学到了课本知识,更具有了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基本能力,大体上对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
此外,由于劳动法所具有的实践性特点及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在许多高职院校中均将其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基础性法律课程予以开设,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如在我校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中即将劳动法作为一项专业课程纳入整体的课程安排体系之中。与普通法学专业课程相比,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普遍具有课时较少、讲授内容相对集中等特点,就劳动法而言,教师的授课重点集中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处理等部分,具有较为明显的实用性,同时,因为很多高职院校未开设专门的法律专业,很多法律课程的教师由其他专业教师兼任,缺少专门的劳动法教师,师资力量方面亟待加强。
(二)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局限性
首先,从实践角度来看,劳动法的教学课时仍然存在着整体偏少的情况,[ 陈怡竹. 应用型人才培养视野下的劳动法教学改革[J]. 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2010]而其中的实践环节所占用的比例也不尽如人意。不同于刑法中的总分论分别授课制度,大多数学校将劳动法的内容压缩在规定的四十八课时之内,在此之外,并未安排其他的劳动法内容,有的学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将其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形式进行授课。然而,劳动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内容较为繁杂,现有的课时数虽然较以往而言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其学科要求。另外,劳动法的实践性质要求其课堂内容以实践为主、课本知识为辅,而当前大多院校并未开设专门性的实践课程,仅仅将其作为课本知识讲授过程中的穿插环节,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提升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更使得劳动法的诸多内容不能被学生所接触和应用,不利于劳动法教学效果的提升和其实践作用的发挥。
其次,从教师配置上来讲,现行高校中的劳动法专任教师人数较少,不能满足劳动法课堂教学的需求,这一点在高职院校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受劳动法以往学科地位的影响,我国对于劳动法学的研究十分不足,目前,对于劳动法课堂教学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表面性的教学方法环节,而对于劳动法的教学内容的优化配置以及其与社会实践的衔接关系的文献寥寥无几,这即是劳动法专职教师缺乏的重要原因,也是劳动法学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突出表现。在现有高校中,仅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配有劳动法专任教师,其他院校均由法学教师兼任。在已有的劳动法教师队伍中,大多数来自于各大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者科研院所的组成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是往往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这种教师能力的限制使得很多老师在课堂中被动性的忽视实践性教学而对课本内容过度关注。而作为课堂的引导者,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对于教学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必须对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起符合实际需求的劳动法教师队伍。 最后,在劳动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学生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作为课堂活动的主体,学生的重视程度对最终的教学效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对于法学专业课程而言,高校学生对于法学专业课程一般都较为重视,然而由于教师水平所限以及学校对课时量的不合理安排等原因,学生对于劳动法学的学习积极性远低于同为法学核心课程的民法与刑法等课程。一方面,由于在校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较少,使其对于劳动法的作用没有正确认识,对劳动法的重要地位仅限于表面理解,而劳动法本身的趣味性较之于民刑等课程而言又较低,致使学生对劳动法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和探索精神。另一方面,由于教师水平所限,很多劳动法教师,特别是兼任劳动法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都存在着边教边学的现象,这种照本宣科式的教学很难激起学生的兴趣,加之其兼任教师过高的更替频率,学生对于课堂的积极性很难被激发,最终影响到劳动法的教学效果。第二,对于开设劳动法的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特别是对于众多高职院校学生而言,在进行劳动法等课程学习之前,其法律基础多来自于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书,甚至有的学校并未开设上述的法律基础课程。而法律本身的枯燥性和繁杂性又需要相对扎实的学科基础来帮助其进行理解和应用,致使很多学生对劳动法的重视程度和理解深度都极为不足。加之教师专业水平的限制,使得劳动法这一基础性课程虽然得以开设,但其作用却并不理想。
三、就业应用导向下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改进办法
(一)积极推动劳动法教学目标的转型
整体来看,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主要偏向于学历教育,而学历教育的突出特征即为重理论研究轻实践学习,因此,在学历教育的宏观背景下,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对社会实践重视不足的问题,劳动法学也不例外。目前高校劳动法学教学的目标主要为要求学生对课堂体系进行一般性了解的同时基本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并且具有必要的案例分析能力。此种教学目标虽然有利于法律理论的传承与创新,但是对实践技能的培养则较为不足,使得学生在经历了包括劳动法在内的课堂学习之后,尽管对法学理论有了较为深入的掌握,但是其实际操作能力接近于无,使得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和高职学校非法学毕业生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后,无法学以致用,缺乏正确处理劳动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问题的能力。
事实上,作为实践性较为突出的法學学科,劳动法学的生命力就在于其解决劳动纠纷和其他问题的能力,仅仅局限于课本知识会导致理论脱离实际,严重阻碍劳动法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渐趋复杂,交流范围日益扩张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也就不可避免,这一社会实际对劳动法律的研究者和执业者均提出了更高阶段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国法学基础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及趋势,劳动法学应当在教学目标设置上,积极适应我国法律教育的转型趋向与学校实际情况,将高应用性作为其教学目标的核心任务,在组织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做到以推动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为导向,使其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好的完成规制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
(二)加强劳动法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实践环节多谈一些吧)
第一,对现有的课堂案例教学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案例教学法是当前我国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教学方法,它首次运用于哈佛法学院,通过对真实个案的分析与研究来引导学生正确运用课本知识,增强其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和应用。经过多年的教学改革,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课堂教学中对案例的使用已经较为普遍,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大多数教师对于案例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不能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为此,应当进行以下改进:首先,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当要求教师在进行大量案例阅读的基础上,选取有代表性、现实性和可分析性的案例,具体案例可以参照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法制节目中进行解析的案例,在保证案例质量高水平的同时也能保证案例解析的正确性。其次,应当调整案例布置的时间安排,教师应在正式讨论的五天至一周前将所选案例安排给学生,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先期指导。再次,在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应当将主动权交给学生,将自己放于引导者的地位,巧妙的对学生进行启发性诱导,鼓励其进行自主思考并从从劳动法的专业角度来分析问题。最后,在上述环节的基础上,教师应对讨论结论进行专业性分析,通过对学生思路的评析,引导其将所学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为其以后的执业道路奠定基础。
第二,在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设置各种专题教学环节。作为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有序的专题教学对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升其综合分析能力具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应当在考虑到学生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种专题教学环节。对于劳动法课堂教学而言,教师应当在前述案例教学的基础上,选取与学生密切联系的有关专题,如就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并将该专题的研究意义向学生阐述。在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的基础上,引导其确立正确的研究方向,指导其完成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等环节,并要求其出具完整的专题报告。同时,教师应以讨论者的身份进行观念的阐述,为学生提供多种思路及看法,并从学术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专题报告进行分析与评述,以此激發学生积极性,增进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应用。
第三,针对开设劳动法课程的非法律专业学生,应当进行教学内容的优化与侧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突出劳动法的实效性。对于以高职学校为代表的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其学习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其教学过程中应当进行如下改进:首先,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应当做到详略得当,对于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可以进行简略讲述,而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撤销、加班费和福利待遇的计算等,则应当进行重点讲解。其次,应当采用更为灵活的教学方法,如情景模拟教学法等。由于高职学校学生普遍具有较长的实习期,其在实习就业过程中遇到劳动纠纷的可能性也较大,在课堂教学中,可以把目光投注与学生自身的真实经历,将其遇到的劳动侵权行为进行适当改编,鼓励学生运用劳动法的相关知识积极进行维权行为。同时适当增加法律宣传、问诊的频率和内容,使学生的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三)增强劳动法教师的配置和综合素质
作为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和知识的传授者,教师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率和教学质量。针对我国劳动法教师的配置现状,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学校应当提升各法学教师对于劳动法的重视程度,通过集中讲座、科研资金奖励等综合手段提升教师进行劳动法教学和研究的积极性,以此扩大劳动法专职教师的队伍,并通过定期考核和培训,提升劳动法教师的综合素质,进而推动劳动法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其次,从教师本身而言,必须正确认识到劳动法的重要地位,积极投身与教学研究,提升其教学水平,在树立正确教学目标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鼓励权益受损的学生进行维权行动,此外,劳动法教师还应当积极进行社会实践和案例研究,与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研究,努力提升自己的实践素养和教学能力,培养学生在遇到权利侵害时的自助与他助能力,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使大学生在获取课堂知识的同时,能够实现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
在当前各级高校扩招比例的不断增加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学生进行兼职与校外就业的人数也在逐年增长,面对越来越多、层出不穷的劳务纠纷,在学校及教师应当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知识储备的同时,广大学生也应当增强自己的维权能力,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要忍气吞声,而应树立维权意识,主动向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求助与公众媒体,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朱梦颖.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研究[D]. 辽宁工业大学. 2013
[2] 刘会青.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 腾长宏. 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大学. 2010
[4] 徐双军. 对高校大学生劳动法有效教学方法的研究[D].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2
[5] 陈怡竹. 应用型人才培养视野下的劳动法教学改革[J]. 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2010
作者简介:刘 冬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 法学硕士 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教研室主任 研究方向:合同法、劳动法
【关键词】:劳动法;课堂教学;兼职与就业
作为人力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的质量与素质是我国经济长远有序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其整体就业率和满意度对推动我国就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也有着突出作用。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领头羊和生力军,与其相关的就业制度也得到了较大完善。与此同时,劳动保障体系不健全、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过低等问题也愈发突出,不仅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效率,更使其切身利益未能得到应有保护。为此,从高校课堂教学着手,从法律角度对大学生兼职就业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进一步规制大学生兼职就业市场创造条件也就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一、就业应用导向下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实施必要性
为了提升高校学生的就业积极性以及就业效率,自上世纪末期开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开始通过文件的形式对普通高校的招生与就业进行改革,并与199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使得我国长期沿用的“统招统分”模式逐步为现代化的“自主择业”模式所取代[ 朱梦颖.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研究[D]. 辽宁工业大学. 2013]。进而,当前就业市场环境呈现出的问题,如:兼职就业环境混乱,劳动纠纷层出不穷;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这几类大问题彰显我国当代大学生兼职与就业情况面临着较大困境。所以,在当前的择业就业模式下,增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提升劳动法课堂教学水平的必要性日益提高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劳动法课堂教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作为我国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的学科地位毋庸置疑,在各大学校的法学专业之中均作为必修课程开授,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发展。然而,与民法、经济法等课程相比,特别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劳动法并未得到与其重要地位相适应的重視,仍然存在着课程实践性不强、学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一)劳动法在我国的教学概况
劳动法课程自在我国高校开始以来,其課程设置和教学方式都得到了较大的进步,其实用性也在逐步增强。从课程设置方面来看,一方面,劳动法的教学课时大幅增加,大多数学校都逐步将其从原有的二十四课时调整到了四十八课时。另一方面,高校逐步将劳动法安排在大二和大三年级,这一阶段是学生在校比例和学习效率都相对较高的一个时期,有利于学生对于课程内容的充分掌握。从教学方式来看,过去较为呆板的照本宣科式逐步增加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关部分,这些教学模式使得学生不仅学到了课本知识,更具有了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基本能力,大体上对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
此外,由于劳动法所具有的实践性特点及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在许多高职院校中均将其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基础性法律课程予以开设,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如在我校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中即将劳动法作为一项专业课程纳入整体的课程安排体系之中。与普通法学专业课程相比,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普遍具有课时较少、讲授内容相对集中等特点,就劳动法而言,教师的授课重点集中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处理等部分,具有较为明显的实用性,同时,因为很多高职院校未开设专门的法律专业,很多法律课程的教师由其他专业教师兼任,缺少专门的劳动法教师,师资力量方面亟待加强。
(二)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局限性
首先,从实践角度来看,劳动法的教学课时仍然存在着整体偏少的情况,[ 陈怡竹. 应用型人才培养视野下的劳动法教学改革[J]. 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2010]而其中的实践环节所占用的比例也不尽如人意。不同于刑法中的总分论分别授课制度,大多数学校将劳动法的内容压缩在规定的四十八课时之内,在此之外,并未安排其他的劳动法内容,有的学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将其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形式进行授课。然而,劳动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内容较为繁杂,现有的课时数虽然较以往而言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其学科要求。另外,劳动法的实践性质要求其课堂内容以实践为主、课本知识为辅,而当前大多院校并未开设专门性的实践课程,仅仅将其作为课本知识讲授过程中的穿插环节,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提升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更使得劳动法的诸多内容不能被学生所接触和应用,不利于劳动法教学效果的提升和其实践作用的发挥。
其次,从教师配置上来讲,现行高校中的劳动法专任教师人数较少,不能满足劳动法课堂教学的需求,这一点在高职院校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受劳动法以往学科地位的影响,我国对于劳动法学的研究十分不足,目前,对于劳动法课堂教学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表面性的教学方法环节,而对于劳动法的教学内容的优化配置以及其与社会实践的衔接关系的文献寥寥无几,这即是劳动法专职教师缺乏的重要原因,也是劳动法学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的突出表现。在现有高校中,仅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配有劳动法专任教师,其他院校均由法学教师兼任。在已有的劳动法教师队伍中,大多数来自于各大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者科研院所的组成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是往往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这种教师能力的限制使得很多老师在课堂中被动性的忽视实践性教学而对课本内容过度关注。而作为课堂的引导者,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对于教学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必须对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起符合实际需求的劳动法教师队伍。 最后,在劳动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学生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作为课堂活动的主体,学生的重视程度对最终的教学效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对于法学专业课程而言,高校学生对于法学专业课程一般都较为重视,然而由于教师水平所限以及学校对课时量的不合理安排等原因,学生对于劳动法学的学习积极性远低于同为法学核心课程的民法与刑法等课程。一方面,由于在校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较少,使其对于劳动法的作用没有正确认识,对劳动法的重要地位仅限于表面理解,而劳动法本身的趣味性较之于民刑等课程而言又较低,致使学生对劳动法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和探索精神。另一方面,由于教师水平所限,很多劳动法教师,特别是兼任劳动法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都存在着边教边学的现象,这种照本宣科式的教学很难激起学生的兴趣,加之其兼任教师过高的更替频率,学生对于课堂的积极性很难被激发,最终影响到劳动法的教学效果。第二,对于开设劳动法的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特别是对于众多高职院校学生而言,在进行劳动法等课程学习之前,其法律基础多来自于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书,甚至有的学校并未开设上述的法律基础课程。而法律本身的枯燥性和繁杂性又需要相对扎实的学科基础来帮助其进行理解和应用,致使很多学生对劳动法的重视程度和理解深度都极为不足。加之教师专业水平的限制,使得劳动法这一基础性课程虽然得以开设,但其作用却并不理想。
三、就业应用导向下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改进办法
(一)积极推动劳动法教学目标的转型
整体来看,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主要偏向于学历教育,而学历教育的突出特征即为重理论研究轻实践学习,因此,在学历教育的宏观背景下,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对社会实践重视不足的问题,劳动法学也不例外。目前高校劳动法学教学的目标主要为要求学生对课堂体系进行一般性了解的同时基本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并且具有必要的案例分析能力。此种教学目标虽然有利于法律理论的传承与创新,但是对实践技能的培养则较为不足,使得学生在经历了包括劳动法在内的课堂学习之后,尽管对法学理论有了较为深入的掌握,但是其实际操作能力接近于无,使得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和高职学校非法学毕业生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后,无法学以致用,缺乏正确处理劳动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问题的能力。
事实上,作为实践性较为突出的法學学科,劳动法学的生命力就在于其解决劳动纠纷和其他问题的能力,仅仅局限于课本知识会导致理论脱离实际,严重阻碍劳动法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渐趋复杂,交流范围日益扩张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也就不可避免,这一社会实际对劳动法律的研究者和执业者均提出了更高阶段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国法学基础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及趋势,劳动法学应当在教学目标设置上,积极适应我国法律教育的转型趋向与学校实际情况,将高应用性作为其教学目标的核心任务,在组织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做到以推动实践应用能力的提升为导向,使其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好的完成规制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
(二)加强劳动法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实践环节多谈一些吧)
第一,对现有的课堂案例教学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案例教学法是当前我国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教学方法,它首次运用于哈佛法学院,通过对真实个案的分析与研究来引导学生正确运用课本知识,增强其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和应用。经过多年的教学改革,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课堂教学中对案例的使用已经较为普遍,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大多数教师对于案例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不能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为此,应当进行以下改进:首先,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当要求教师在进行大量案例阅读的基础上,选取有代表性、现实性和可分析性的案例,具体案例可以参照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相关法制节目中进行解析的案例,在保证案例质量高水平的同时也能保证案例解析的正确性。其次,应当调整案例布置的时间安排,教师应在正式讨论的五天至一周前将所选案例安排给学生,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先期指导。再次,在课堂讨论环节,教师应当将主动权交给学生,将自己放于引导者的地位,巧妙的对学生进行启发性诱导,鼓励其进行自主思考并从从劳动法的专业角度来分析问题。最后,在上述环节的基础上,教师应对讨论结论进行专业性分析,通过对学生思路的评析,引导其将所学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为其以后的执业道路奠定基础。
第二,在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设置各种专题教学环节。作为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有序的专题教学对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升其综合分析能力具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应当在考虑到学生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种专题教学环节。对于劳动法课堂教学而言,教师应当在前述案例教学的基础上,选取与学生密切联系的有关专题,如就业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并将该专题的研究意义向学生阐述。在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的基础上,引导其确立正确的研究方向,指导其完成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等环节,并要求其出具完整的专题报告。同时,教师应以讨论者的身份进行观念的阐述,为学生提供多种思路及看法,并从学术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专题报告进行分析与评述,以此激發学生积极性,增进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应用。
第三,针对开设劳动法课程的非法律专业学生,应当进行教学内容的优化与侧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突出劳动法的实效性。对于以高职学校为代表的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其学习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其教学过程中应当进行如下改进:首先,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应当做到详略得当,对于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可以进行简略讲述,而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撤销、加班费和福利待遇的计算等,则应当进行重点讲解。其次,应当采用更为灵活的教学方法,如情景模拟教学法等。由于高职学校学生普遍具有较长的实习期,其在实习就业过程中遇到劳动纠纷的可能性也较大,在课堂教学中,可以把目光投注与学生自身的真实经历,将其遇到的劳动侵权行为进行适当改编,鼓励学生运用劳动法的相关知识积极进行维权行为。同时适当增加法律宣传、问诊的频率和内容,使学生的权益得到真正保护。
(三)增强劳动法教师的配置和综合素质
作为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和知识的传授者,教师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率和教学质量。针对我国劳动法教师的配置现状,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学校应当提升各法学教师对于劳动法的重视程度,通过集中讲座、科研资金奖励等综合手段提升教师进行劳动法教学和研究的积极性,以此扩大劳动法专职教师的队伍,并通过定期考核和培训,提升劳动法教师的综合素质,进而推动劳动法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其次,从教师本身而言,必须正确认识到劳动法的重要地位,积极投身与教学研究,提升其教学水平,在树立正确教学目标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鼓励权益受损的学生进行维权行动,此外,劳动法教师还应当积极进行社会实践和案例研究,与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研究,努力提升自己的实践素养和教学能力,培养学生在遇到权利侵害时的自助与他助能力,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使大学生在获取课堂知识的同时,能够实现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
在当前各级高校扩招比例的不断增加和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学生进行兼职与校外就业的人数也在逐年增长,面对越来越多、层出不穷的劳务纠纷,在学校及教师应当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知识储备的同时,广大学生也应当增强自己的维权能力,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要忍气吞声,而应树立维权意识,主动向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求助与公众媒体,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朱梦颖.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研究[D]. 辽宁工业大学. 2013
[2] 刘会青. 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探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 腾长宏. 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大学. 2010
[4] 徐双军. 对高校大学生劳动法有效教学方法的研究[D].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2
[5] 陈怡竹. 应用型人才培养视野下的劳动法教学改革[J]. 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2010
作者简介:刘 冬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 法学硕士 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教研室主任 研究方向:合同法、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