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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是责任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并能通过有关评价指标的计算进而影响到各责任中心经营业绩的大小。基于此,文章对企业内部转移价定价的基本原则要求、定价依据及其制定的基本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内部转移价格 定价依据 制定方法
一、引言
转移价格问题起源于企业中实行的责任会计管理, 它的产生是为了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和部门业绩评价问题的解决,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内部转移价格在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尤其是利润和投资中心之间,根据各责任中心业务活动特点,将各个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与考核建立在客观而可比的基础上,从而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是否合理,对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并通过有关评价指标的计算进而对各责任中心经营业绩的大小产生影响,是管理过程中极为敏感和重要的问题。良好的转移价格机制能够激励各个事业部门在实现自身目标的同时实现组织整体的目标能够保障各事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能够有效合理的配置企业资源能够保证集团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整体协调发展。良好的内部转移价格能够使企业内部的交易活动更加客观和真实,能够较为真实的反映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状况以及合理分配企业内部资源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对各个生产部门来讲,它能够使各部门充分了解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即便是进行内部的交易也能够注重自身的业绩水平,从而促进各部门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企业的决策。因此,如何按照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正确处理各个责任中心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发展为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增强,大型公司内部组织形式和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转移价格的运用随之成为一种高效的管理手段。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公司实际上都已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价格的竞争。通过制定企业内部转移价格,无疑是降低产品价格,迎接入世新挑战的一项重要对策。
二、转移价格的概念界定
概念是随着状态和环境而不断变化的,而且各个学者对问题的思索角度也不尽相同,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程度也不同,所以对于转移价格的概念定义也不相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所以首先需要了解一下转移价格的定义。
E.J.R.Booth和Oscar W.Jensen(1977)认为“内部转移价格是同一个企业中的各部门之间转移非最終产品的单位价格”。
David L Coburn(1981)认为“转移价格是组织部门之间交易产品和服务的货币价值。”
W.Gerry Howe和James F Fox(1984)认为“相同企业中,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Karen S.Cravens(1997)认为“转移价格是联合企业中当原材料、产品和服务从一个相关的组织实体转向另一个相关的组织实体的内部价格。”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所以对于转移价格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纵观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很多学者提出了很多有见解的结论和看法。
笔者认为较为普遍的有代表性的概念为,内部转移价格(Interdivisional Transfer Price,ITP),也称内部结算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各责任主体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互提供产品(或半成品)和劳务并进行结算时所采用的一种内部价格标准,又称为“调拨价格”。
余绪英(1999)指出,作为价格,它对各部门经营决策的正确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科学地衡量评价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郝亭生(2005)认为,一个完善的内部转移价格系统,还可以满足以下几项要求:能够公正反映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保持中立,不会导致不良职权行为的发生.简单和容易理解,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内部转移定价的定价依据
尽管对内部转移价格的概念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内部转移价格包含了众多的方面,例如定价依据等。
1.以成本为依据的内部转移价格。Hirshleifer J(1956)通过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推导出当转移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可以使公司利润最大化。由此,最早创建了企业集团的转移定价模型。但近来,很多学者都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Hirshleifer的模型已经不再适用,因为他忽略了代理成本的存在。
Yeom Sungsoo ,Balachandan K R及Reonon J(2000)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中,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假设下,建立了三个转移价格的模型,进而得出了最优内部价格转移时标准成本法。该法是以各中间产品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我国学者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以成本为依据的转移定价方法做了深入研究。慕银平、唐小我、刘英(2004)将研究领域扩展到了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内部,通过存在未知的一般成本函数和需求函数的假设,从而得出最优转移定价等于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林少能等(2006)通过博弈法并运用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分析了不同公司对内外部交易的选择,得到了一定条件下采用成本加成价格可以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以成本为依据的转让定价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杨奕(2009)认为,企业之所以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一般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市场小而分散的特点,使得企业不能或难以定一个合理可靠的价格,从而易使责任中心的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其二,中间产品中包含某种秘方或秘法,管理人员不想对外泄露;其三中间市场。
穆林娟(2003)认为该方法具有成本资料比较容易获得的优点, 但是转移定价不等同于成本分摊,如何确定成本、权衡保证各方利益一直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孙羽(2004)还认为,如果出售产品或劳务的公司缺乏控制成本的动力, 那么生产中的无效率和损失浪费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移给购买公司。 2.以市场为依据的内部转移价格。该方法最早出现在Robert Hamilton1777年9月份发表的《商品介绍》一书中,他第一次把市价这一个概念引入了转移定价。通过建立模型,Cook等证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该方法的可行性。随后,March和Shapira从风险的角度考虑,将部门经理的风险喜好纳入进来。
我国学者对此方法研究较少,但也做出了一系列的探讨。宋微(2006)认为,以市价为基础作为内部转移价格特别适用在企业内部产品或劳务的转移, 有一方涉及到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内部市场产生竞争性,促进接受产品或劳务供应的有关责任中心将内购与外购对比,以便做出最优购货决策。
Cook(1955)建议使用市场价格, 至少将其看作是一种理想的价格, 但是市场价格不可能成为唯一的内部转移价格制定依据。南京大学会计学系课题组(2001)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现在市场尚不完善,有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相对应的价格;二是,在成本中心之间转移半成品时,最适用的内部转移价格并非价格而是标准成本。
同时Cook(1995)也指出,当责任中心有生产能力闲置时, 基于市场的转移价格使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存在这一问题,以市场为基础的转移价格施行的可行性是建立在中间产品或劳务存在于外部市场的这一条件下, 可现实中很多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有效的外部市场,因为所交易的产品或劳务是唯一的。
王宇(2015)认为倘若中间产品存在完全竞争的有效的外部市场时,市场价格则为最优的内部转移价。它的优点在于:它使各部门都有利可图,激励其降低成本,扩大利润,优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还有利于各部门的业绩评价,使各部门都拥有不会受总部干预的自主权。市场法很好的解决了交易双方的矛盾问题。
四、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基本方法
在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上,存在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企业究竟是选择成本导向转移定价方法还是市场导向型的转移定价方法。笔者发现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正因如此,有学者就提出了另一种方法试图解决这一争论,这就是协商定价法。只是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这三种主流方法在这一领域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各有优劣,不分伯仲。
1.协商转移定价法。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实行起来也可能会碰到一些实际困难。例如,夏辉(2009)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自然利润中心或自然投资中心有关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通常会发生波动,甚至在短時间内有可能会出现不正常的上升和下降。同时,内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所包含的销售及管理费用通常要低于市场上出售的产品或劳务。为解决这类矛盾,企业内部各个责任中心之间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基础,通过有效协商,拟定一个买方和卖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来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而此价格成为经过协商的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计价、结算的依据。
张莹,李飞(2012)指出,这个双方拟定的可接受协商价格一般都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肯定高于商品的成本,协商价格都是在成本与市场价格的范围内进行拟定的,具有一定的浮动区间。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协商式转移定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它对企业整体利润和部门利润的影响,而对业绩评价影响的研究局限于协商式转移定价对公平性的影响。
Dean(1955)对协商式转移定价表示赞同,他认为使得分权管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一种利润中心与协商式转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罗翠云(2012)认为,这种定价方法保留了市场定价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由于竞争所带来的冲击和震荡。徐丽娜(2013)指出按协商价格结算,可兼顾双方各自的经济效益,较好地适应不同方面的需要。而且在协商过程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彼此了解,从而加深各部门对企业总体的运作更全面的了解。刘瑜(2014)提出,多变的产品情况和紧张的协商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有助于锻炼交易双方的办事效率。曹蓓(2015)认为,协商的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主动性。
此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Dopuch &Drake(1964)认为依据协商式转移定价进行业绩评价, 更多体现的是部门经理的谈判协调能力, 而不是业务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讨价还价的定价过程本身也是一种低效的行为。刘洪海(2012)指出在实际应用中,各个责任中心负责人的大量精力可能会浪费在协商过程中,秦晓丽(2013)进一步指出,过程中往往浪费时间,致使双方争执不休,造成部门之间的矛盾,甚至会削弱分权管理的优势。如果双方在协商中无法统一意见,则必须依赖上级管理部门的协调,但也会产生难以合理地衡量各责任中心的业绩的缺陷。同时,在协商价格的过程中,协商价格确定资料的获取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而且波动较大, 可能会影响对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穆林娟(2003)。
2.双重价格定价法。所谓双重定价就是指在若干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或者为了同时保证不同责任中心的利益要求,购销双方分别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对所发生的交易活动进行转账结算。朱海芳在书中解释到,比如,提供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按最高市场价格或者按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计价,而接受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则按最低市场价格或者按变动成本加部分固定成本进行计价。再如,提供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按市场价格计价,而接受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则按变动成本计价。
采取双重内部价格转移价格定价方法的优点在于,以丰厚的条件刺激了各部门把注意力转移到内部销售和购买中,从而有利于解决“全局性”、“激励”等问题,熊晖(2004)。郝英(2009)进一步指出说明,双重定价系统激励了各部门多进行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购销的成本, 避免因内部定价高于外部市价而从外部进货, 不从内部购买,使企业内部的供应部门生产能力闲置的情况出现;同时, 也有利于供应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适度的自治权, 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是, 郭虹(2008)认为同时它使得分部过分依赖内部交易而忽视外部市场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的开拓。 除此之外,双重价格的重要缺陷在于会产生一个虚增的边际贡献,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因为转让双方采用了对各自最有利的计价标准,均会产生较好的边际贡献,而企业整体实现的边际贡献却小于各责任中心边际贡献之和。
李思奇(2011)也认为,为了对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评价与考核是内部转移价格的主要目的。因为企业整体利润并不等于各个利润中心的利润简单相加,因此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内部转移价格也就没有必要完全一致,可以分别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价格作为责任中心进行责任核算时采用的计价基础。虽然双重价格一般不会导致企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但是也有非一般情况的存在,由于双重价格实质上是给予下属责任中心的一种业绩补贴或者成本指标的放宽,最终可能导致内部交易涉及的责任中心放松对自身成本的控制。
3.机会成本定价法。Mohanmed Onsi(1970)在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这个前提下,用数学方法证明了其它方法的不合宜性和机会成本的合宜性。他认为,机会成本包括两种情况, 在有外部市场的情况下, 外部市场价格就是机会成本; 在没有外部市场的情况下, 机会成本就是资源投入生产其它有外部市场的产品的市场价格。
目前,普遍更为确切的表达为,机会成本定价法指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需要通过销售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和购买方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的确认,指导制定这一内部转移价格是建立在同时考虑销售双方的利益的前提下。其中,上述双方分别所愿意接受的最低、最高价格就是所谓的内部转移的机会成本。
郝亭生(2005)认为,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系统反应较为灵敏并总能给出合理的判断的原因,就在于它充分考虑到了环境因素:如果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没有外部市场,提供方有闲置的生产能力,那么就没有让提供方在毫无风险的内部转让中获取收益的理由;反之,若有很好的外部市场,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那么提供方就应该获得市场边际收益,这也正是其根本原因之所在。通过这一定价方法,温素彬(2010)认为不仅能确保双方都不会因为产品的内部转移而蒙受损失,而且又能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最优化,实现目标一致的原则。然而,该方法虽然在理论上是可取的,但实践起来可能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会成本定价法的应用。机会成本本身的计量就比较困难,机会成本的高低依赖于外部市场销售价格和数量,而外部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又依赖于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包括是否进行内部转移的决策,这种循环关系导致了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准确确定机会成本。
五、结语
随着企业生產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下属部门的增多,现代企业为了加强管理,企业需要对自己生产在内部转移的半成品、零配件等确定合理的转移价格。制定企业内部转移价格,对于企业处理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保证决策上的一致,调动各分公司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也具有重大意义。但当前,我国对内部转移定价的定量研究较少,与国外相比,侧重于规范分析,较少进行实证研究。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充分发展,尚需不断完善,国内企业真正采用内部转移价格的情况也比较少。为此,在各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商定价,转移价格的非避税功能研究等方面应进一步研究探索。企业采用内部的转移价格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企业自身的特点来积极选择适合自己的内部转移方法,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的情况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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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转移价格 定价依据 制定方法
一、引言
转移价格问题起源于企业中实行的责任会计管理, 它的产生是为了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和部门业绩评价问题的解决,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为业绩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内部转移价格在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尤其是利润和投资中心之间,根据各责任中心业务活动特点,将各个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与考核建立在客观而可比的基础上,从而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是否合理,对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并通过有关评价指标的计算进而对各责任中心经营业绩的大小产生影响,是管理过程中极为敏感和重要的问题。良好的转移价格机制能够激励各个事业部门在实现自身目标的同时实现组织整体的目标能够保障各事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能够有效合理的配置企业资源能够保证集团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整体协调发展。良好的内部转移价格能够使企业内部的交易活动更加客观和真实,能够较为真实的反映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状况以及合理分配企业内部资源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对各个生产部门来讲,它能够使各部门充分了解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即便是进行内部的交易也能够注重自身的业绩水平,从而促进各部门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企业的决策。因此,如何按照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正确处理各个责任中心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发展为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渐增强,大型公司内部组织形式和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转移价格的运用随之成为一种高效的管理手段。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公司实际上都已进入国际市场,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价格的竞争。通过制定企业内部转移价格,无疑是降低产品价格,迎接入世新挑战的一项重要对策。
二、转移价格的概念界定
概念是随着状态和环境而不断变化的,而且各个学者对问题的思索角度也不尽相同,以及对问题的认识程度也不同,所以对于转移价格的概念定义也不相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所以首先需要了解一下转移价格的定义。
E.J.R.Booth和Oscar W.Jensen(1977)认为“内部转移价格是同一个企业中的各部门之间转移非最終产品的单位价格”。
David L Coburn(1981)认为“转移价格是组织部门之间交易产品和服务的货币价值。”
W.Gerry Howe和James F Fox(1984)认为“相同企业中,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Karen S.Cravens(1997)认为“转移价格是联合企业中当原材料、产品和服务从一个相关的组织实体转向另一个相关的组织实体的内部价格。”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所以对于转移价格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纵观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很多学者提出了很多有见解的结论和看法。
笔者认为较为普遍的有代表性的概念为,内部转移价格(Interdivisional Transfer Price,ITP),也称内部结算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各责任主体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互提供产品(或半成品)和劳务并进行结算时所采用的一种内部价格标准,又称为“调拨价格”。
余绪英(1999)指出,作为价格,它对各部门经营决策的正确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科学地衡量评价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郝亭生(2005)认为,一个完善的内部转移价格系统,还可以满足以下几项要求:能够公正反映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保持中立,不会导致不良职权行为的发生.简单和容易理解,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内部转移定价的定价依据
尽管对内部转移价格的概念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内部转移价格包含了众多的方面,例如定价依据等。
1.以成本为依据的内部转移价格。Hirshleifer J(1956)通过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推导出当转移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可以使公司利润最大化。由此,最早创建了企业集团的转移定价模型。但近来,很多学者都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Hirshleifer的模型已经不再适用,因为他忽略了代理成本的存在。
Yeom Sungsoo ,Balachandan K R及Reonon J(2000)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中,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假设下,建立了三个转移价格的模型,进而得出了最优内部价格转移时标准成本法。该法是以各中间产品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我国学者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以成本为依据的转移定价方法做了深入研究。慕银平、唐小我、刘英(2004)将研究领域扩展到了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内部,通过存在未知的一般成本函数和需求函数的假设,从而得出最优转移定价等于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林少能等(2006)通过博弈法并运用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分析了不同公司对内外部交易的选择,得到了一定条件下采用成本加成价格可以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以成本为依据的转让定价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杨奕(2009)认为,企业之所以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一般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市场小而分散的特点,使得企业不能或难以定一个合理可靠的价格,从而易使责任中心的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其二,中间产品中包含某种秘方或秘法,管理人员不想对外泄露;其三中间市场。
穆林娟(2003)认为该方法具有成本资料比较容易获得的优点, 但是转移定价不等同于成本分摊,如何确定成本、权衡保证各方利益一直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难题。孙羽(2004)还认为,如果出售产品或劳务的公司缺乏控制成本的动力, 那么生产中的无效率和损失浪费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移给购买公司。 2.以市场为依据的内部转移价格。该方法最早出现在Robert Hamilton1777年9月份发表的《商品介绍》一书中,他第一次把市价这一个概念引入了转移定价。通过建立模型,Cook等证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该方法的可行性。随后,March和Shapira从风险的角度考虑,将部门经理的风险喜好纳入进来。
我国学者对此方法研究较少,但也做出了一系列的探讨。宋微(2006)认为,以市价为基础作为内部转移价格特别适用在企业内部产品或劳务的转移, 有一方涉及到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内部市场产生竞争性,促进接受产品或劳务供应的有关责任中心将内购与外购对比,以便做出最优购货决策。
Cook(1955)建议使用市场价格, 至少将其看作是一种理想的价格, 但是市场价格不可能成为唯一的内部转移价格制定依据。南京大学会计学系课题组(2001)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现在市场尚不完善,有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相对应的价格;二是,在成本中心之间转移半成品时,最适用的内部转移价格并非价格而是标准成本。
同时Cook(1995)也指出,当责任中心有生产能力闲置时, 基于市场的转移价格使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存在这一问题,以市场为基础的转移价格施行的可行性是建立在中间产品或劳务存在于外部市场的这一条件下, 可现实中很多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有效的外部市场,因为所交易的产品或劳务是唯一的。
王宇(2015)认为倘若中间产品存在完全竞争的有效的外部市场时,市场价格则为最优的内部转移价。它的优点在于:它使各部门都有利可图,激励其降低成本,扩大利润,优化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还有利于各部门的业绩评价,使各部门都拥有不会受总部干预的自主权。市场法很好的解决了交易双方的矛盾问题。
四、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基本方法
在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上,存在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企业究竟是选择成本导向转移定价方法还是市场导向型的转移定价方法。笔者发现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正因如此,有学者就提出了另一种方法试图解决这一争论,这就是协商定价法。只是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这三种主流方法在这一领域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各有优劣,不分伯仲。
1.协商转移定价法。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实行起来也可能会碰到一些实际困难。例如,夏辉(2009)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自然利润中心或自然投资中心有关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通常会发生波动,甚至在短時间内有可能会出现不正常的上升和下降。同时,内部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所包含的销售及管理费用通常要低于市场上出售的产品或劳务。为解决这类矛盾,企业内部各个责任中心之间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基础,通过有效协商,拟定一个买方和卖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来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而此价格成为经过协商的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计价、结算的依据。
张莹,李飞(2012)指出,这个双方拟定的可接受协商价格一般都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肯定高于商品的成本,协商价格都是在成本与市场价格的范围内进行拟定的,具有一定的浮动区间。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协商式转移定价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它对企业整体利润和部门利润的影响,而对业绩评价影响的研究局限于协商式转移定价对公平性的影响。
Dean(1955)对协商式转移定价表示赞同,他认为使得分权管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一种利润中心与协商式转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罗翠云(2012)认为,这种定价方法保留了市场定价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由于竞争所带来的冲击和震荡。徐丽娜(2013)指出按协商价格结算,可兼顾双方各自的经济效益,较好地适应不同方面的需要。而且在协商过程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彼此了解,从而加深各部门对企业总体的运作更全面的了解。刘瑜(2014)提出,多变的产品情况和紧张的协商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有助于锻炼交易双方的办事效率。曹蓓(2015)认为,协商的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主动性。
此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Dopuch &Drake(1964)认为依据协商式转移定价进行业绩评价, 更多体现的是部门经理的谈判协调能力, 而不是业务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讨价还价的定价过程本身也是一种低效的行为。刘洪海(2012)指出在实际应用中,各个责任中心负责人的大量精力可能会浪费在协商过程中,秦晓丽(2013)进一步指出,过程中往往浪费时间,致使双方争执不休,造成部门之间的矛盾,甚至会削弱分权管理的优势。如果双方在协商中无法统一意见,则必须依赖上级管理部门的协调,但也会产生难以合理地衡量各责任中心的业绩的缺陷。同时,在协商价格的过程中,协商价格确定资料的获取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而且波动较大, 可能会影响对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穆林娟(2003)。
2.双重价格定价法。所谓双重定价就是指在若干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或者为了同时保证不同责任中心的利益要求,购销双方分别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对所发生的交易活动进行转账结算。朱海芳在书中解释到,比如,提供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按最高市场价格或者按全部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计价,而接受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则按最低市场价格或者按变动成本加部分固定成本进行计价。再如,提供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按市场价格计价,而接受转移产品的责任中心则按变动成本计价。
采取双重内部价格转移价格定价方法的优点在于,以丰厚的条件刺激了各部门把注意力转移到内部销售和购买中,从而有利于解决“全局性”、“激励”等问题,熊晖(2004)。郝英(2009)进一步指出说明,双重定价系统激励了各部门多进行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购销的成本, 避免因内部定价高于外部市价而从外部进货, 不从内部购买,使企业内部的供应部门生产能力闲置的情况出现;同时, 也有利于供应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适度的自治权, 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是, 郭虹(2008)认为同时它使得分部过分依赖内部交易而忽视外部市场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的开拓。 除此之外,双重价格的重要缺陷在于会产生一个虚增的边际贡献,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因为转让双方采用了对各自最有利的计价标准,均会产生较好的边际贡献,而企业整体实现的边际贡献却小于各责任中心边际贡献之和。
李思奇(2011)也认为,为了对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评价与考核是内部转移价格的主要目的。因为企业整体利润并不等于各个利润中心的利润简单相加,因此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内部转移价格也就没有必要完全一致,可以分别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价格作为责任中心进行责任核算时采用的计价基础。虽然双重价格一般不会导致企业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但是也有非一般情况的存在,由于双重价格实质上是给予下属责任中心的一种业绩补贴或者成本指标的放宽,最终可能导致内部交易涉及的责任中心放松对自身成本的控制。
3.机会成本定价法。Mohanmed Onsi(1970)在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这个前提下,用数学方法证明了其它方法的不合宜性和机会成本的合宜性。他认为,机会成本包括两种情况, 在有外部市场的情况下, 外部市场价格就是机会成本; 在没有外部市场的情况下, 机会成本就是资源投入生产其它有外部市场的产品的市场价格。
目前,普遍更为确切的表达为,机会成本定价法指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需要通过销售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和购买方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的确认,指导制定这一内部转移价格是建立在同时考虑销售双方的利益的前提下。其中,上述双方分别所愿意接受的最低、最高价格就是所谓的内部转移的机会成本。
郝亭生(2005)认为,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系统反应较为灵敏并总能给出合理的判断的原因,就在于它充分考虑到了环境因素:如果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没有外部市场,提供方有闲置的生产能力,那么就没有让提供方在毫无风险的内部转让中获取收益的理由;反之,若有很好的外部市场,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那么提供方就应该获得市场边际收益,这也正是其根本原因之所在。通过这一定价方法,温素彬(2010)认为不仅能确保双方都不会因为产品的内部转移而蒙受损失,而且又能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最优化,实现目标一致的原则。然而,该方法虽然在理论上是可取的,但实践起来可能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机会成本定价法的应用。机会成本本身的计量就比较困难,机会成本的高低依赖于外部市场销售价格和数量,而外部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又依赖于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包括是否进行内部转移的决策,这种循环关系导致了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准确确定机会成本。
五、结语
随着企业生產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下属部门的增多,现代企业为了加强管理,企业需要对自己生产在内部转移的半成品、零配件等确定合理的转移价格。制定企业内部转移价格,对于企业处理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保证决策上的一致,调动各分公司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也具有重大意义。但当前,我国对内部转移定价的定量研究较少,与国外相比,侧重于规范分析,较少进行实证研究。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充分发展,尚需不断完善,国内企业真正采用内部转移价格的情况也比较少。为此,在各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商定价,转移价格的非避税功能研究等方面应进一步研究探索。企业采用内部的转移价格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企业自身的特点来积极选择适合自己的内部转移方法,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的情况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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