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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日晚,原案被害人解某某与原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网聊天相约见面,二人来到河东区如家快捷酒店开房后,马某某乘解某某洗澡之机将解某某手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及多张银行卡。当晚马用解的银行卡提取现金又刷卡消费共计2220元。2月20日晚6时许,解某某在河东区万新村抓住马某某后,拨打110报警。公安河东分局东新派出所值班警长吴某某带民警陈某某处警,随后将解某某、马某某带回派出所内调查。在请托人韩某某的活动下,吴某某在问清马某某盗窃解某某钱物的事实后,滥用司法权,违反规定,隐匿有关证据,编造了“双方因搞对象过春节解某某未给马某某买衣物,马趁解不注意拿走解800元人民币,经工作已调解”的虚假事实,当天便将马某某放出。此后马某某又先后四次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实施盗窃犯罪,盗窃价值合计7600元。同年4月17日,马某某被公安东丽分局抓获归案。同年9月,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元。我院反渎职侵权局从本院公诉部门获取马某某盗窃一案背后可能隐藏徇私枉法的线索后,因为该案件线索涉及地域管辖问题,反渎职侵权局及时向市院反渎职侵权局请示,市院反渎职侵权局对该案件线索高度重视,当即指定由我院管辖并决定参办该案。市院反渎职侵权局利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组开展调查,克服阻力,艰难取证,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成功侦破一起徇私枉法案件,并铸成铁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内联,形成合力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少、发现难是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近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之所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就是因为检察长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分管检察长带头办案,全体反渎职侵权干部自觉转变办案观念,主动出击,用心寻找线索,掌握办案主动权。反渎职侵权工作不仅仅是反渎职侵权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内设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全院一盘棋。我们加强了与侦监、公诉、反贪、控申、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及时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做到部门互动,资源共享、形成办案合力。
2008年7月,本院公诉部门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其背后可能隐藏徇私舞弊犯罪,及时将案件线索提供反渎局。原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讯问笔录:经上网聊天在2008年2月2日晚10时许与解某某相约见面,二人到河东如家快捷酒店开房,她趁解某某洗澡之机将其手包盗走,内有现金800元及多张银行卡,她从银行卡提取现金1500元又刷卡消费200余元。春节后在万新村被解某某抓住,解要她还钱不成便拨打110报警。随后她给其男友杨某打电话告知对方已报警。到派出所后她便将与解某某相识经过以及盗窃解某某财物的事向民警作了如实交代。过了一段时间民警就放她走了。事后听其男友杨某讲交给派出所18000元,3000元退赔解某某,15000元交罚款。马某某的男友杨某询问笔录:马某某因为盗窃解某某财物被带到河东分局东新派出所处理。他通过其朋友韩某某找到派出所的人,韩某某交给派出所18000元将马某某放出,3000元退给解某某,15000元交罚款,交钱是韩某某一人进取办的,派出所没出收据。
二、分析评估,秘密初查,获取证据
1、分析评估。这是一件很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此线索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亲自组织反渎、公诉部门有关人员对线索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判断和审查评估:从线索材料既原案马某某以及其男友杨某的讯问、询问笔录获取的部门和时间分析,该讯问、询问笔录是在原案侦查阶段获取的,马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排除串供嫌疑,具有可信性。从该讯问、询问笔录内容分析,结合当前司法腐败现象,符合日常情理,具有合理性。因此,通过分析判断大家一致认为该案件线索具有真实性性和可查性。
2、周密制作初查方案。在初查前,我们精心研究制定初查计划,做到方向明确,步骤明确,范围明确,使初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秘密初查,获取证据,夯实立案基础。一是办案人员两次到监狱提审马某某,马某某进一步证实,在派出所被询问过程中,警长出去接了个电话回来态度就变了,只聊戒毒也不提偷解某某钱的事了。她在询问笔录签字后便被释放。临走时警长告诉她你们家找人了,放你走,家人已在外等候。二是秘密接触原案被害人解某某以及相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解某某证实,当时他们将偷钱女子抓住后拨打110报警,两名民警将他们带到东新派出所,其如实讲了被盗经过,民警作了笔录。开始民警态度挺好后来态度就变了,命令解某某蹲下,脱衣服,对解某某恫吓、威胁。在对方走后次日凌晨1点才让解某某离开派出所。中间人韩某某证实,当时杨某找到韩某某称其女友马某某因盗窃网友财物被带到东新派出所,求韩某某找人说情把马某某放出来。韩某某找到东新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请求帮忙。到了晚上10点多见派出所仍未放人又给李某某打电话,一会儿李某某赶到派出所,李某某从派出所出来称正在作笔录一会放人,說完李就走了。12点多马某某被放出来。至此,原案有关民警徇私枉法的基本证据已获取,案件取得重大进展。
三、上下联动,侦查一体,提升办案合力
采取侦查一体化的方法是突破该案的有效措施。在初查中,市院反渎局充分发挥龙头作用,直接指挥、参办案件,帮助我院排除干扰和阻力。通过初查,市、区院反渎局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东新派出所有关民警在处理马某某盗窃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快速出击,及时到新派出所调取书证、接触办案民警。鉴于该案涉及公安民警,为了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市院反渎局向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了有关调查情况,市公安局派一名干警配合我们到东新派出所调查。通过查原案档案,只有一张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其他涉及原案材料均没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处警内容:抓一个小偷,处警情况和结果:双方因搞对象过春节解某某未给马买衣物,马遂趁解不注意拿走解800元人民币,经工作已调解”。处警民警吴某某、陈某某,经了解吴某某是警长。由市院反渎局统一指挥,将市、区院参办人员分为三个组,同时分别接触东新派出所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在询问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李某某等三人均不承认在处理原案过程中有他人说情,李某某、吴某某的态度也不好,二人在询问笔录上均拒绝签名,并且公安机关个别领导明里暗里对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办案进展遇到阻力。鉴于此,市院反渎局组织市、区院反渎局参办人员研究分析案情,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案办案民警吴某某在处理马某某盗窃案件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徇情枉法,隐匿证据,编造事实,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对已经构成犯罪的马某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已具备立案条件,市院确定由我院果断对原案办案民警吴某某立案侦查。市、区院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要求参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及时传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对吴某某进行审讯时,他采取抗拒态度,摆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架势,仍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多年,业务精通,并自认为其作案手段诡秘,李某某不会承认找过,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只要熬过12个小时就得放人。鉴于该案的特殊复杂性,为了防止串供、干扰办案,检察机关果断对吴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四、完善证据,堵塞漏洞,形成锁链
吴某某被刑拘后,我们又提审了几次,他依旧抱定“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危险想法,仍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作案证据被隐匿和无法取得口供等不利的情况下,我们只有花大力气在获取外围证据上下工夫,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直至形成锁链。一是继续收集完善、固定证人证言。中间人韩某某进一步证实当时找人说情他先给公安河东分局向阳楼派出所刘某某打电话,后给东新派出所李某某打电话。 被害人解某某又证实当时在制作笔录后,民警劝说解某某与对方和解,解某某按民警说的内容写了一份双方互不追究的申请。二是索取书证。市院反渎局经过做工作,东新派出所拿出一份解某某书写的其与马某某“和解”的申请,内容是“2008年2月20日报警的案件,系网友间纠纷,本人申请与马某某和解解决,不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以(已)达成和解意见,經(今)后不存在任何纠纷”。这份申请上面有装订痕迹。办案人员从内容的合理性分析,“系” 网友间纠纷,而“系”字一般是从事与法律有关的人员制作文书时常用的字,意指是,这样用字与解某某身份不相符,由此可以证明解某某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申请上面有装订痕迹说明还有其他证据材料没有提供。三是利用科技手段获取证据。鉴于与该案有关的公安民警怕被追究责任不配合侦查工作,无法获取相关证人证言,我们只有另辟蹊径,想办法从其他途径获取证据。既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留下蛛丝马迹。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与有关请托人都是通过电话联系,通信部门应当存有电话记录,但是一般情况通信部门只能查近期三个月的电话记录,该案涉及电话通话已时过一年,通信部门是否还保存上述电话记录。我们通过市院指挥中心与天津移动通信公司联系,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获取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及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电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7时至11时39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东新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向阳楼派出所民警刘某某、中间人韩某某之间分别通话共计31次。至此,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嫌疑人,证实了犯罪行为,为铸就铁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做好案件跟踪,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及时做好案件跟踪,办案人员主动与二分院公诉部门联系沟通,与公诉人员交换意见,发现问题配合公诉部门及早解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人员主动配合公诉人员与二中院审判人员联系沟通,交换意见,确保案件有罪判决。二中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仍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最后不得不表示如法院认定其有罪,其愿认罪服法。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以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吴没有上诉。检察机关终于通过铁证攻破了这一“零口供”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466000)制度研究
一、加强内联,形成合力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少、发现难是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主要“瓶颈”。近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之所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就是因为检察长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分管检察长带头办案,全体反渎职侵权干部自觉转变办案观念,主动出击,用心寻找线索,掌握办案主动权。反渎职侵权工作不仅仅是反渎职侵权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内设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全院一盘棋。我们加强了与侦监、公诉、反贪、控申、监所、民行等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及时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做到部门互动,资源共享、形成办案合力。
2008年7月,本院公诉部门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其背后可能隐藏徇私舞弊犯罪,及时将案件线索提供反渎局。原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讯问笔录:经上网聊天在2008年2月2日晚10时许与解某某相约见面,二人到河东如家快捷酒店开房,她趁解某某洗澡之机将其手包盗走,内有现金800元及多张银行卡,她从银行卡提取现金1500元又刷卡消费200余元。春节后在万新村被解某某抓住,解要她还钱不成便拨打110报警。随后她给其男友杨某打电话告知对方已报警。到派出所后她便将与解某某相识经过以及盗窃解某某财物的事向民警作了如实交代。过了一段时间民警就放她走了。事后听其男友杨某讲交给派出所18000元,3000元退赔解某某,15000元交罚款。马某某的男友杨某询问笔录:马某某因为盗窃解某某财物被带到河东分局东新派出所处理。他通过其朋友韩某某找到派出所的人,韩某某交给派出所18000元将马某某放出,3000元退给解某某,15000元交罚款,交钱是韩某某一人进取办的,派出所没出收据。
二、分析评估,秘密初查,获取证据
1、分析评估。这是一件很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此线索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亲自组织反渎、公诉部门有关人员对线索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判断和审查评估:从线索材料既原案马某某以及其男友杨某的讯问、询问笔录获取的部门和时间分析,该讯问、询问笔录是在原案侦查阶段获取的,马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可排除串供嫌疑,具有可信性。从该讯问、询问笔录内容分析,结合当前司法腐败现象,符合日常情理,具有合理性。因此,通过分析判断大家一致认为该案件线索具有真实性性和可查性。
2、周密制作初查方案。在初查前,我们精心研究制定初查计划,做到方向明确,步骤明确,范围明确,使初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秘密初查,获取证据,夯实立案基础。一是办案人员两次到监狱提审马某某,马某某进一步证实,在派出所被询问过程中,警长出去接了个电话回来态度就变了,只聊戒毒也不提偷解某某钱的事了。她在询问笔录签字后便被释放。临走时警长告诉她你们家找人了,放你走,家人已在外等候。二是秘密接触原案被害人解某某以及相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解某某证实,当时他们将偷钱女子抓住后拨打110报警,两名民警将他们带到东新派出所,其如实讲了被盗经过,民警作了笔录。开始民警态度挺好后来态度就变了,命令解某某蹲下,脱衣服,对解某某恫吓、威胁。在对方走后次日凌晨1点才让解某某离开派出所。中间人韩某某证实,当时杨某找到韩某某称其女友马某某因盗窃网友财物被带到东新派出所,求韩某某找人说情把马某某放出来。韩某某找到东新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请求帮忙。到了晚上10点多见派出所仍未放人又给李某某打电话,一会儿李某某赶到派出所,李某某从派出所出来称正在作笔录一会放人,說完李就走了。12点多马某某被放出来。至此,原案有关民警徇私枉法的基本证据已获取,案件取得重大进展。
三、上下联动,侦查一体,提升办案合力
采取侦查一体化的方法是突破该案的有效措施。在初查中,市院反渎局充分发挥龙头作用,直接指挥、参办案件,帮助我院排除干扰和阻力。通过初查,市、区院反渎局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东新派出所有关民警在处理马某某盗窃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快速出击,及时到新派出所调取书证、接触办案民警。鉴于该案涉及公安民警,为了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市院反渎局向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了有关调查情况,市公安局派一名干警配合我们到东新派出所调查。通过查原案档案,只有一张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其他涉及原案材料均没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处警内容:抓一个小偷,处警情况和结果:双方因搞对象过春节解某某未给马买衣物,马遂趁解不注意拿走解800元人民币,经工作已调解”。处警民警吴某某、陈某某,经了解吴某某是警长。由市院反渎局统一指挥,将市、区院参办人员分为三个组,同时分别接触东新派出所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在询问过程中,遇到很大阻力,李某某等三人均不承认在处理原案过程中有他人说情,李某某、吴某某的态度也不好,二人在询问笔录上均拒绝签名,并且公安机关个别领导明里暗里对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办案进展遇到阻力。鉴于此,市院反渎局组织市、区院反渎局参办人员研究分析案情,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案办案民警吴某某在处理马某某盗窃案件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徇情枉法,隐匿证据,编造事实,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对已经构成犯罪的马某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已具备立案条件,市院确定由我院果断对原案办案民警吴某某立案侦查。市、区院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要求参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及时传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对吴某某进行审讯时,他采取抗拒态度,摆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架势,仍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多年,业务精通,并自认为其作案手段诡秘,李某某不会承认找过,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只要熬过12个小时就得放人。鉴于该案的特殊复杂性,为了防止串供、干扰办案,检察机关果断对吴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四、完善证据,堵塞漏洞,形成锁链
吴某某被刑拘后,我们又提审了几次,他依旧抱定“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危险想法,仍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作案证据被隐匿和无法取得口供等不利的情况下,我们只有花大力气在获取外围证据上下工夫,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直至形成锁链。一是继续收集完善、固定证人证言。中间人韩某某进一步证实当时找人说情他先给公安河东分局向阳楼派出所刘某某打电话,后给东新派出所李某某打电话。 被害人解某某又证实当时在制作笔录后,民警劝说解某某与对方和解,解某某按民警说的内容写了一份双方互不追究的申请。二是索取书证。市院反渎局经过做工作,东新派出所拿出一份解某某书写的其与马某某“和解”的申请,内容是“2008年2月20日报警的案件,系网友间纠纷,本人申请与马某某和解解决,不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以(已)达成和解意见,經(今)后不存在任何纠纷”。这份申请上面有装订痕迹。办案人员从内容的合理性分析,“系” 网友间纠纷,而“系”字一般是从事与法律有关的人员制作文书时常用的字,意指是,这样用字与解某某身份不相符,由此可以证明解某某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申请上面有装订痕迹说明还有其他证据材料没有提供。三是利用科技手段获取证据。鉴于与该案有关的公安民警怕被追究责任不配合侦查工作,无法获取相关证人证言,我们只有另辟蹊径,想办法从其他途径获取证据。既然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留下蛛丝马迹。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与有关请托人都是通过电话联系,通信部门应当存有电话记录,但是一般情况通信部门只能查近期三个月的电话记录,该案涉及电话通话已时过一年,通信部门是否还保存上述电话记录。我们通过市院指挥中心与天津移动通信公司联系,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获取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及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电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晚7时至11时39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东新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向阳楼派出所民警刘某某、中间人韩某某之间分别通话共计31次。至此,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嫌疑人,证实了犯罪行为,为铸就铁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做好案件跟踪,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及时做好案件跟踪,办案人员主动与二分院公诉部门联系沟通,与公诉人员交换意见,发现问题配合公诉部门及早解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办案人员主动配合公诉人员与二中院审判人员联系沟通,交换意见,确保案件有罪判决。二中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仍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最后不得不表示如法院认定其有罪,其愿认罪服法。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以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吴没有上诉。检察机关终于通过铁证攻破了这一“零口供”案件。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466000)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