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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每年的两会都是各方意见汇集的焦点,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2009年,不论北京市还是全国的两会,都能听到来自自然之友的声音——从去年10月份开始,自然之友调研部“两会工作小组”的成员们便开始进行专题调研工作,协助北京市和全国的一些代表委员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完成了一系列提案、建议案。现将其中部分内容节选刊出,以飨读者。
建议公民与企业共管污染
关于建立公民社区和企业对话机制的提案
据了解,国家环保部门每年接到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举报。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巨大潜在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对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发也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和谐。
(1) 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环保管理的必然性
在我国,企业绝大多数处在居(农)民社区包围之中。对已建企业偷排行为,有效的办法是以社区环保志愿者和环保组织的保卫战对付企业的偷排游击战——企业偷排污花样百出,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眼睛则无时无处不在, “死盯”和“盯死”污染源,随时向环保等部门报告,记录在案,在网络上快速信息公开和媒体曝光,从而真正做到“严防死守”,成为环保部门执法的坚强后盾。
社区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监督更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比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严重损失再找后账的代价要小得多。如重庆环保志愿者联合会主动参与重庆九龙坡电厂改扩项目、北京圆明园防渗膜项目下马或重新论证就是证明。
(2)各级党组织和人大发挥主动引导作用的必要性
事实证明,各级党组织、人大和政府的事前主动引导比事后的被动处理更有利。事实证明,各级党组织和人大只有充分反映社区民意,才能做好对公众的解释和耐心说服等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企业认真履行公民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建立与社区对话机制有利于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开展这一工作的无锡某公司,主动邀请所在社区公众担任公司环保义务监督员,并邀请社区居民到该厂了解治污减排情况,听取居民意见等,这是认真履行企业公民责任,共建和谐社区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建议以相关公司与社区建立对话机制为蓝本,在各地选择若干条件比较成熟的社区,试点建立企业和社区定期对话机制。具体内容为:
(1)企业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企业和社区双方依法协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定位,立牌;公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数量、种类、浓度和去向等相关指标。
(2)企业定期向本地社区公示本月、季度和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社区协商选派环保义务监督员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邀请社区居民到企业了解治污减排情况,座谈并听取居民意见,并依法作出承诺。
(3)社区居民依法享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同时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义务。
(4)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社区与企业对话机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建议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由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起草企业与公民保护环境对话办法,在各地逐步推广。
(此提案由全国政协委员关牧村于2009年全国两会递交)
倡议建立“夏至关灯日”
关于将每年农历夏至确定为我市“夏至关灯日”,并在当日举行全民节能减排活动的建议
每年的6月21或22日是我国传统节气中的“夏至”,对于我国的大型城市,“夏至”既标志夏天来临,也意味着用电高峰的到来。近两年来,我市众多社区、企业、社会团体、餐馆酒吧以及志愿者和市民都纷纷响应号召,以各种形式参与“夏至关灯”的活动中来,与此同时,我国郑州、厦门、香港、台北等多个城市也通过不同形式的夏至关灯活动,与北京相呼应。
为了树立资源节约意识,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继续保持我市团结和谐的大好局面,弘扬我国的传统节气文化,特提出以下建议:
(1)自2009年始,将每年的夏至日(公历6月21或22日)定为我市传统纪念日“夏至关灯日”。
(2)在“夏至关灯日”当天举行全民节能减排活动,鼓励市民及居民社区在当晚8点至9点关闭家中电灯电器一小时。
(3)在“夏至关灯日”当晚8点至9点关闭我市各类景观照明设施,鼓励各类企业、商场、餐馆等单位关闭其装饰性、景观性照明设施。
(4)在“夏至关灯日”当天,通过各类报刊、电视、网站等渠道宣传“节能减排”和《节能法》等法规政策,弘扬生态文明观,倡议社会各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此建议案由北京市人大代表王灿发教授于2009年北京市两会提交)
关注可可西里旅游开发
关于停止在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商业旅游活动的建议
位于我国青海省的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启动商业旅游,保护区管理局下属的旅行社表示,1月23日可可西里保护区正式开门迎客。这一行为,将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对旅游者健康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1)可可西里是不适于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地区;
(2)在可可西里开展旅游活动将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
(3)在可可西里开展旅游活动对游客生命安全及健康构成危胁;
(4)旅行社在可可西里国家级保护区擅自开展商业性旅游活动有违法之嫌。
因此建议:
(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开发和旅游活动的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进行重新评估;
(2)对于可可西里这样生态特别脆弱地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停止相关商业性旅游活动及后续旅游开发行为。
(此建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自然之友荣誉理事敬一丹于2009年全国两会提交)
呼吁严控垃圾焚烧厂建设
关于严格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建议
最近,一些地方尤其是大型城市,正准备建设大型垃圾焚烧厂并冠以“节能减排”等理由。
许多城市热衷于垃圾焚烧,还有些城市准备把垃圾焚烧的份额上升到40%左右。垃圾焚烧厂建设已经引起众多民众的担忧,如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武汉、成都等地多出现不同形式的群体性事件。
一、垃圾焚烧污染无法被有效控制;
在国际上,垃圾焚烧厂被公认为最危险的污染源,其污染危害性在于:
(1) 垃圾焚烧实质上属于一种污染转移,是各国环保政策所不允许的;
(2) 目前公认二英为一级致癌物,具有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放大性;
(3) 在日本、西欧等国垃圾焚烧实践多年,焚烧厂污染引起癌症高发显著,环境安全距离大大超过相关环评报告中设计的“300米”;
(4) 有毒污染物并不会因废气排放控制技术而消失,废气过滤控制,只能使污染物转移到焚烧产生的飞灰和炉渣中,仍存在不小的污染风险;
二、垃圾焚烧严重影响资源再利用;
三、垃圾不分类,焚烧更有害;
四、目前我国大多是在垃圾填埋基础上增建焚烧场,焚烧只是其中一部分垃圾。这样,会在原来填埋的污染上更加重污染。
建议:
(1) 慎建并逐步停建垃圾焚烧场。
(2)明确垃圾末端处理的性质:很多环评报告将垃圾焚烧项目错误地描述为“环保项目”,这是对公众的误导。垃圾一旦产生,如果不能尽快重回自然或经济的循环链条,任何末端处理手段都没有什么环保而言,只是把问题暂时留给别人或后人的权宜之计。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准确性质是“环卫项目”,而且一直是污染控制的重点对象。
(3) 严格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很多城市已计划把焚烧处理垃圾的比率提高到40%以上。这些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重新论证,盲目建设之风必须得到有效遏制。项目的讨论和实施必须增加透明度,保证公共参与,特别是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
(4) 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和综合利用工作。
(此建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自然之友荣誉理事敬一丹于2009年全国两会提交)
推动环境司法创新
关于支持各地人民法院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创新实践的建议
2008年底,环境部部长周生贤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中期情况时指出,水污染防治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严峻考验。与此同时,在面临如此严峻的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下,环境监管和执法所处的困局仍未被打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制和体制性障碍。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锐意创新,以积极的实践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司法方面的创新实践给予支持,意义十分重大。近一年多来,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正在积极地破解环境法实施的困局。这些有益的创新实践包括:
(1) 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集中审理环境案件;
(2) 创造性使用指定管辖制度,解决跨界纠纷;
(3) 尝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加入环境执法;
(4) 积极发挥司法审查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督促行政机关依 法作为,及时执法。虽然这些创新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具体表现为:①案源不足;②环境案件审判工作中遭遇很多法律适用难点,规则不够明确,因果关系确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仍非常困难。
建议:
在充分肯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挥能动性,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以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创新实践应给予以下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案件审判规则和实践上深入创新,并专门针对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包括与环境信息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开展调研指导工作。
(1)努力学习国外成功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 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验性案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3) 完善相关制度,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4)培养一支具有专业技术能力,高素质的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队伍。
(此建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自然之友《中国环境绿皮书》作者吕忠梅教授于2009年全国两会提交)
建议公民与企业共管污染
关于建立公民社区和企业对话机制的提案
据了解,国家环保部门每年接到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举报。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巨大潜在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对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发也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和谐。
(1) 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环保管理的必然性
在我国,企业绝大多数处在居(农)民社区包围之中。对已建企业偷排行为,有效的办法是以社区环保志愿者和环保组织的保卫战对付企业的偷排游击战——企业偷排污花样百出,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眼睛则无时无处不在, “死盯”和“盯死”污染源,随时向环保等部门报告,记录在案,在网络上快速信息公开和媒体曝光,从而真正做到“严防死守”,成为环保部门执法的坚强后盾。
社区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监督更有利于防患于未然,比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严重损失再找后账的代价要小得多。如重庆环保志愿者联合会主动参与重庆九龙坡电厂改扩项目、北京圆明园防渗膜项目下马或重新论证就是证明。
(2)各级党组织和人大发挥主动引导作用的必要性
事实证明,各级党组织、人大和政府的事前主动引导比事后的被动处理更有利。事实证明,各级党组织和人大只有充分反映社区民意,才能做好对公众的解释和耐心说服等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企业认真履行公民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建立与社区对话机制有利于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开展这一工作的无锡某公司,主动邀请所在社区公众担任公司环保义务监督员,并邀请社区居民到该厂了解治污减排情况,听取居民意见等,这是认真履行企业公民责任,共建和谐社区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建议以相关公司与社区建立对话机制为蓝本,在各地选择若干条件比较成熟的社区,试点建立企业和社区定期对话机制。具体内容为:
(1)企业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企业和社区双方依法协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定位,立牌;公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数量、种类、浓度和去向等相关指标。
(2)企业定期向本地社区公示本月、季度和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社区协商选派环保义务监督员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邀请社区居民到企业了解治污减排情况,座谈并听取居民意见,并依法作出承诺。
(3)社区居民依法享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同时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义务。
(4)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社区与企业对话机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建议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由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起草企业与公民保护环境对话办法,在各地逐步推广。
(此提案由全国政协委员关牧村于2009年全国两会递交)
倡议建立“夏至关灯日”
关于将每年农历夏至确定为我市“夏至关灯日”,并在当日举行全民节能减排活动的建议
每年的6月21或22日是我国传统节气中的“夏至”,对于我国的大型城市,“夏至”既标志夏天来临,也意味着用电高峰的到来。近两年来,我市众多社区、企业、社会团体、餐馆酒吧以及志愿者和市民都纷纷响应号召,以各种形式参与“夏至关灯”的活动中来,与此同时,我国郑州、厦门、香港、台北等多个城市也通过不同形式的夏至关灯活动,与北京相呼应。
为了树立资源节约意识,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继续保持我市团结和谐的大好局面,弘扬我国的传统节气文化,特提出以下建议:
(1)自2009年始,将每年的夏至日(公历6月21或22日)定为我市传统纪念日“夏至关灯日”。
(2)在“夏至关灯日”当天举行全民节能减排活动,鼓励市民及居民社区在当晚8点至9点关闭家中电灯电器一小时。
(3)在“夏至关灯日”当晚8点至9点关闭我市各类景观照明设施,鼓励各类企业、商场、餐馆等单位关闭其装饰性、景观性照明设施。
(4)在“夏至关灯日”当天,通过各类报刊、电视、网站等渠道宣传“节能减排”和《节能法》等法规政策,弘扬生态文明观,倡议社会各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此建议案由北京市人大代表王灿发教授于2009年北京市两会提交)
关注可可西里旅游开发
关于停止在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商业旅游活动的建议
位于我国青海省的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启动商业旅游,保护区管理局下属的旅行社表示,1月23日可可西里保护区正式开门迎客。这一行为,将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对旅游者健康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1)可可西里是不适于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地区;
(2)在可可西里开展旅游活动将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
(3)在可可西里开展旅游活动对游客生命安全及健康构成危胁;
(4)旅行社在可可西里国家级保护区擅自开展商业性旅游活动有违法之嫌。
因此建议:
(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开发和旅游活动的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进行重新评估;
(2)对于可可西里这样生态特别脆弱地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停止相关商业性旅游活动及后续旅游开发行为。
(此建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自然之友荣誉理事敬一丹于2009年全国两会提交)
呼吁严控垃圾焚烧厂建设
关于严格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建议
最近,一些地方尤其是大型城市,正准备建设大型垃圾焚烧厂并冠以“节能减排”等理由。
许多城市热衷于垃圾焚烧,还有些城市准备把垃圾焚烧的份额上升到40%左右。垃圾焚烧厂建设已经引起众多民众的担忧,如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武汉、成都等地多出现不同形式的群体性事件。
一、垃圾焚烧污染无法被有效控制;
在国际上,垃圾焚烧厂被公认为最危险的污染源,其污染危害性在于:
(1) 垃圾焚烧实质上属于一种污染转移,是各国环保政策所不允许的;
(2) 目前公认二英为一级致癌物,具有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放大性;
(3) 在日本、西欧等国垃圾焚烧实践多年,焚烧厂污染引起癌症高发显著,环境安全距离大大超过相关环评报告中设计的“300米”;
(4) 有毒污染物并不会因废气排放控制技术而消失,废气过滤控制,只能使污染物转移到焚烧产生的飞灰和炉渣中,仍存在不小的污染风险;
二、垃圾焚烧严重影响资源再利用;
三、垃圾不分类,焚烧更有害;
四、目前我国大多是在垃圾填埋基础上增建焚烧场,焚烧只是其中一部分垃圾。这样,会在原来填埋的污染上更加重污染。
建议:
(1) 慎建并逐步停建垃圾焚烧场。
(2)明确垃圾末端处理的性质:很多环评报告将垃圾焚烧项目错误地描述为“环保项目”,这是对公众的误导。垃圾一旦产生,如果不能尽快重回自然或经济的循环链条,任何末端处理手段都没有什么环保而言,只是把问题暂时留给别人或后人的权宜之计。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准确性质是“环卫项目”,而且一直是污染控制的重点对象。
(3) 严格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很多城市已计划把焚烧处理垃圾的比率提高到40%以上。这些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重新论证,盲目建设之风必须得到有效遏制。项目的讨论和实施必须增加透明度,保证公共参与,特别是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参与。
(4) 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和综合利用工作。
(此建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自然之友荣誉理事敬一丹于2009年全国两会提交)
推动环境司法创新
关于支持各地人民法院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创新实践的建议
2008年底,环境部部长周生贤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中期情况时指出,水污染防治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严峻考验。与此同时,在面临如此严峻的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下,环境监管和执法所处的困局仍未被打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制和体制性障碍。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锐意创新,以积极的实践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司法方面的创新实践给予支持,意义十分重大。近一年多来,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正在积极地破解环境法实施的困局。这些有益的创新实践包括:
(1) 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集中审理环境案件;
(2) 创造性使用指定管辖制度,解决跨界纠纷;
(3) 尝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加入环境执法;
(4) 积极发挥司法审查职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督促行政机关依 法作为,及时执法。虽然这些创新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具体表现为:①案源不足;②环境案件审判工作中遭遇很多法律适用难点,规则不够明确,因果关系确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仍非常困难。
建议:
在充分肯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挥能动性,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以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创新实践应给予以下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案件审判规则和实践上深入创新,并专门针对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包括与环境信息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开展调研指导工作。
(1)努力学习国外成功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 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验性案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3) 完善相关制度,适时出台司法解释。
(4)培养一支具有专业技术能力,高素质的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队伍。
(此建议案由全国人大代表、自然之友《中国环境绿皮书》作者吕忠梅教授于2009年全国两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