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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实行集中管理,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检察机关管理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战略举措,事关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事关检察制度的长远发展,事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如何完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成为目前基层检察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现状
目前实行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模式,一种是案管部门负责模式。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责任明确,案管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能够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提高了案件质量标准。缺点主要有:案管部门只在形式上履行了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包括与案件质量关系密切的调研机制、审查结果的奖惩机制等)不健全,也使得案件管理工作因缺乏科学机制作为有效保障而基本陷于空谈,缺乏客观标准难以遵循,缺乏奖惩机制难以操作,势必导致案件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
二、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对策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是事关全局、事关检察机关整体在“两大考评”工作是否占据优势的关键。而案件集中管理是一项崭新的、创造性的工作,是檢察工作的发展趋势,也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的重大改革举措。在新的形势下,对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当从以下几点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工作:
(一)制订一套能够规范案管部门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
针对各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执法岗位责任规范、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依法构建一套制度完备、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统一实用的检察业务制度体系,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
(二)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案管部门要真正发挥好“管理”、“监督”、“参谋”、“服务”的作用,就必须履行好对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宏观掌握、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的职责。实行对办案全程各个环节的动态了解,不仅可以实现事后监督,而且还可以做到事前事中监督。通过完善案件质量评估、跟踪监督和问题预警,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标准,提高干警的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一是案管部门应加强案件登记、录入、分流工作,规范案件受理。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受理室,统一受理、分流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形成案件受理与办理分离机制,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不规范受退案和压案等现象。同时注重对案件在部门间不同办案流程环节的监督,使案件质量监督和办案流程管理贯穿于整个案件的侦办全过程,转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主动监督。注重办案环节中与公安、法院相关联办案流程的监督,防止可能存在的监督脱节、空档现象,避免产生法律监督的盲区。二是要建立调研介入、调研联动和争议问题处理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检察业务的办案活动中,在不涉及业务部门办案自主权的前提下,应积极跟踪、介入重点案件及重大业务活动,通过以调查研究为渠道,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程序、定性、处理有争议的疑难案件、疑难情况、疑难问题等与有关部门共同探讨研究,促使案管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办案质量稳步提高。三是要加强流程监控和同步预警,搞好办案跟踪监督和效率监督工作。案件分流以后,通过制作案件监控台账,围绕案件运行,抓住执法办案关键节点,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归档,对案件流程完整性、办案程序合法性、法律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控。如在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若发现存在不正常的上升或下降趋势的,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开展调研,找出原因,报检察长后发出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当前工作,使检察业务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和质量效果得到有效调控,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四是要强化内部制约,提高案件质量。案件管理机构应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都是围绕办案开展的,构建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建立起办案质量的监控评价体系,通过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和办案质量绩效考评,确保案件管理一体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案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和办案过程的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尤其要针对不捕、不诉、改变定性、改变事实以及自侦案件中“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评查,严把案件“出口”关,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
(三)建立案件质量问题处理和反馈系统,完善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机制
该系统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在事前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追踪问题的处理情况,落实责任,保证质量管理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建立业务部门复查制度。针对案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业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复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检委会听取整改意见制度,使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2、建立案件质量集中备案制度。实行集中备案,可以动态地把握案件质量情况,为以后的总结和分析准备资料,提供参考。
3、建立分析反馈制度。单个案件的质量好坏难以反映部门整体的案件情况,因此,应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汇总分析,采用对比分析、单项分析以及对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定向分析等方法,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并定期向承办人公开反馈。
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进而追究责任是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通过落实案件责任,兑现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责任追究,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案件管理工作模式的创新,是一场实实在在并充满艰辛的改革,是一个痛苦的磨合过程。同时,因为案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特点,涉及各个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关系,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的关系,监督与配合、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提高检察机关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目前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现状
目前实行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模式,一种是案管部门负责模式。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责任明确,案管部门通过把好案件受理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能够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提高了案件质量标准。缺点主要有:案管部门只在形式上履行了审查的程序,但都属于事后审查,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与之相配套的机制(包括与案件质量关系密切的调研机制、审查结果的奖惩机制等)不健全,也使得案件管理工作因缺乏科学机制作为有效保障而基本陷于空谈,缺乏客观标准难以遵循,缺乏奖惩机制难以操作,势必导致案件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
二、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对策
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是事关全局、事关检察机关整体在“两大考评”工作是否占据优势的关键。而案件集中管理是一项崭新的、创造性的工作,是檢察工作的发展趋势,也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要求的重大改革举措。在新的形势下,对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当从以下几点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工作:
(一)制订一套能够规范案管部门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
针对各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执法岗位责任规范、业务工作运行规范、执法质量保障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依法构建一套制度完备、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统一实用的检察业务制度体系,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
(二)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案管部门要真正发挥好“管理”、“监督”、“参谋”、“服务”的作用,就必须履行好对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宏观掌握、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的职责。实行对办案全程各个环节的动态了解,不仅可以实现事后监督,而且还可以做到事前事中监督。通过完善案件质量评估、跟踪监督和问题预警,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标准,提高干警的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一是案管部门应加强案件登记、录入、分流工作,规范案件受理。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受理室,统一受理、分流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形成案件受理与办理分离机制,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不规范受退案和压案等现象。同时注重对案件在部门间不同办案流程环节的监督,使案件质量监督和办案流程管理贯穿于整个案件的侦办全过程,转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主动监督。注重办案环节中与公安、法院相关联办案流程的监督,防止可能存在的监督脱节、空档现象,避免产生法律监督的盲区。二是要建立调研介入、调研联动和争议问题处理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检察业务的办案活动中,在不涉及业务部门办案自主权的前提下,应积极跟踪、介入重点案件及重大业务活动,通过以调查研究为渠道,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程序、定性、处理有争议的疑难案件、疑难情况、疑难问题等与有关部门共同探讨研究,促使案管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办案质量稳步提高。三是要加强流程监控和同步预警,搞好办案跟踪监督和效率监督工作。案件分流以后,通过制作案件监控台账,围绕案件运行,抓住执法办案关键节点,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归档,对案件流程完整性、办案程序合法性、法律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控。如在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若发现存在不正常的上升或下降趋势的,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开展调研,找出原因,报检察长后发出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当前工作,使检察业务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和质量效果得到有效调控,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四是要强化内部制约,提高案件质量。案件管理机构应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都是围绕办案开展的,构建案件管理机制就是要建立起办案质量的监控评价体系,通过对案件的流程监控和办案质量绩效考评,确保案件管理一体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案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和办案过程的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尤其要针对不捕、不诉、改变定性、改变事实以及自侦案件中“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评查,严把案件“出口”关,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
(三)建立案件质量问题处理和反馈系统,完善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机制
该系统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在事前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追踪问题的处理情况,落实责任,保证质量管理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建立业务部门复查制度。针对案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业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复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检委会听取整改意见制度,使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2、建立案件质量集中备案制度。实行集中备案,可以动态地把握案件质量情况,为以后的总结和分析准备资料,提供参考。
3、建立分析反馈制度。单个案件的质量好坏难以反映部门整体的案件情况,因此,应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汇总分析,采用对比分析、单项分析以及对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定向分析等方法,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并定期向承办人公开反馈。
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进而追究责任是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通过落实案件责任,兑现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责任追究,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案件管理工作模式的创新,是一场实实在在并充满艰辛的改革,是一个痛苦的磨合过程。同时,因为案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特点,涉及各个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关系,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的关系,监督与配合、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提高检察机关管理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