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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对企业的发展日趋重要,部分企业希望有潜力的劳动者与自己保持长久、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可以实现企业的目的。然而,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因违约金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笔者针对因违约金而发生的劳动纠纷,提出企业在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希望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 劳动合同;违约金
一、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及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原劳动部于 1996 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由此劳动合同违约金得到了认可,但关于违约金的试用情形及数额等没有具体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動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现状
为了防止员工的流失,加之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违约金条款滥用严重,现今很多企业采用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用来约束劳动者辞职,有的劳动者如离职甚至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违约金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定义务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在签订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据此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必须是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而不是用人单位对企业的某个部門、某个级别、某个领域的全体劳动者进行的共同培训。必须是企业花费了专项培训费用,而不能是用人单位对某个劳动者给予的住房补贴、股权奖励、专车使用等其他费用。为了使违约金条款能够发挥作用,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时,一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一定是专业的技术培训,并且为单个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注意保留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专项培训合同、支付凭证、劳动者的差旅费用凭证及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等证据。关于服务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也应当注意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也不得将服务期约定过长,变相使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正如前文所述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如果服务期过长,显示公平,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关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同时还需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即使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支付违约金。
(二)企业在签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析可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为: 保守商业秘密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竞业限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同时限制劳动者向竞争对手流动。保守商业秘密偏重于不能“说”,竞业限制偏重于不能“做”。因竞业限制具有保守商业秘密和限制员工跳槽的双重作用,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备受企业的青睐。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也须付出代价,因而不应盲目签订。首先,劳动合同法把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样,除了这些人员以外,用人单位需要证实其知悉商业秘密,否则,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其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必须是按月支付,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支付期限。此项要求在实践当中出现纠纷非常多,如有的是企业不愿继续支付,有的是因联系不到劳动者而无法按月支付,如出现这几种情况,都会造成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补偿金而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商业秘密需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保密措施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保密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竞业限制中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实中,很多企业在举证证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往往因保密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特征或没有建立保密措施而使违约金条款不能生效。
2、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为防止出现不能按月支付的情况,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的一个固定银行卡号或直接约定由劳动者按月到用人单位直接领取补偿金。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
3、竞业限制约定的协商时机不应过晚。有些企业由于没有及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当劳动者构成跳槽威胁时才与劳动者协商,此时劳动者可能提出苛刻的要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为劳动合同解除后,所以,企业应当在安排劳动者工作初期,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注意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秘密,无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劳动者掌握的秘密没有解密,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性质没有约束。劳动者承担此项义务也是无偿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不得从事竞争性事物,并且需要支付补偿金。所以,企业应尽可能的与竞业限制劳动者签订上述两种协议,与一般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5、对于难以保密的,不如直接申请公开保护,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用品牌吸引更多顾客,以利于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以上为笔者根据劳动纠纷中违约金问题的纠纷进行的总结、梳理,希望企业及劳动者能够正确认识违约金,使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能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发挥违约金条款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学宝.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的区别.江苏经济报.2014-07-9(03).
[2]沈斌倜.劳动者权多,用人单位勿踩“雷”.上海法治报.2014-07-28(07).
【关键词】: 劳动合同;违约金
一、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及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原劳动部于 1996 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由此劳动合同违约金得到了认可,但关于违约金的试用情形及数额等没有具体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動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现状
为了防止员工的流失,加之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违约金条款滥用严重,现今很多企业采用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用来约束劳动者辞职,有的劳动者如离职甚至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违约金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很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定义务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企业在签订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据此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必须是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而不是用人单位对企业的某个部門、某个级别、某个领域的全体劳动者进行的共同培训。必须是企业花费了专项培训费用,而不能是用人单位对某个劳动者给予的住房补贴、股权奖励、专车使用等其他费用。为了使违约金条款能够发挥作用,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时,一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一定是专业的技术培训,并且为单个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注意保留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专项培训合同、支付凭证、劳动者的差旅费用凭证及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等证据。关于服务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也应当注意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也不得将服务期约定过长,变相使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正如前文所述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如果服务期过长,显示公平,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关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同时还需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即使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支付违约金。
(二)企业在签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析可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为: 保守商业秘密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竞业限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同时限制劳动者向竞争对手流动。保守商业秘密偏重于不能“说”,竞业限制偏重于不能“做”。因竞业限制具有保守商业秘密和限制员工跳槽的双重作用,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备受企业的青睐。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也须付出代价,因而不应盲目签订。首先,劳动合同法把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样,除了这些人员以外,用人单位需要证实其知悉商业秘密,否则,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其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必须是按月支付,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支付期限。此项要求在实践当中出现纠纷非常多,如有的是企业不愿继续支付,有的是因联系不到劳动者而无法按月支付,如出现这几种情况,都会造成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补偿金而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商业秘密需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保密措施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保密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竞业限制中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实中,很多企业在举证证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往往因保密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特征或没有建立保密措施而使违约金条款不能生效。
2、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为防止出现不能按月支付的情况,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的一个固定银行卡号或直接约定由劳动者按月到用人单位直接领取补偿金。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
3、竞业限制约定的协商时机不应过晚。有些企业由于没有及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当劳动者构成跳槽威胁时才与劳动者协商,此时劳动者可能提出苛刻的要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为劳动合同解除后,所以,企业应当在安排劳动者工作初期,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注意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秘密,无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劳动者掌握的秘密没有解密,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性质没有约束。劳动者承担此项义务也是无偿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不得从事竞争性事物,并且需要支付补偿金。所以,企业应尽可能的与竞业限制劳动者签订上述两种协议,与一般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5、对于难以保密的,不如直接申请公开保护,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用品牌吸引更多顾客,以利于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以上为笔者根据劳动纠纷中违约金问题的纠纷进行的总结、梳理,希望企业及劳动者能够正确认识违约金,使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能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发挥违约金条款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学宝.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的区别.江苏经济报.2014-07-9(03).
[2]沈斌倜.劳动者权多,用人单位勿踩“雷”.上海法治报.2014-07-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