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进路

来源 :领导之友·理论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hxxff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一项新的司法改革措施,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法治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仍占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地位依旧不平等以及整个庭审过程虚化等不良现状,应当在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导下,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方面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完善与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基本措施:通过实行司法令状制度、弱化口供作用以及加强律师辩护权来规范侦查工作;通过改革案卷移送方式,建立预审制度来改进公诉方式;通过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以及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来完善庭审制度。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人权保障;庭审实质化;改革
  [作者简介] 徐 杰(1993—),男,江苏兴化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张楚悦(1994—),女,山西忻州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08-0050-05 [收稿日期] 2017-03-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党中央坚持严格司法,加强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从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来,我国就一直注重兼顾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间的平衡。但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导下,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仍然屡禁不绝,从最近几年查出的冤假错案来看,几乎无一例外的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此次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提出正是为了突出审判的实质作用,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牵制作用,制止侦查起诉阶段的违法乱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提供坚实的保障。本文从保障人权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价值,指出了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现状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审判中心主义概念的界定
  (一)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内涵
  《决定》中所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理论上被称为审判中心主义。首先,审判中心主义是针对刑事诉讼而言的,因为只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才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相应的诉讼阶段,也才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中讨论审判中心主义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其次,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将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在对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中,只有法院才能作出最终的决定,侦查和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任何案卷材料都不能替代法庭上收集的证据而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最后,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实现审判的实质化,当前我国公检法三家的关系被戏称为“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1]法院审判常常流于形式,审判实质化要求法官避免一切庭前预断,确保所做出的任何判断都是经过庭上实质调查并经由自由心证所得出的结果。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误解
  在《决定》正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之后,学界便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有部分见解与立法者的本意并不相符,有必要予以澄清。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既不同于“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也与“以庭审为中心”有所区别。以审判为中心是就审判和侦查、起诉三者间的关系而言的,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对于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诉讼环节来说,审判要起到一个中心作用。而“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则是针对人民法院内部的各项工作关系来讲的,前者是指在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审判之外的其他工作关系中,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后者是指在法院的庭审工作和其他审判工作关系中,要以庭审工作为中心。从某种程度上说,“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包含但不仅限于后两个概念的内涵。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也并不意味着要推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绝非弱化审前程序的意义和作用,而是为了通过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来扭转当前公检法三机关“制约不足、配合有余”的不良局面,以制止审前阶段的非法行为。就惩治犯罪这一角度来说,公检法三家都同等重要,倘若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也便不存在法院的司法审判,以审判为中心的目的并非否定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反却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这一原则。
  二、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价值:
  以人权司法保障为核心的分析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有利于促成审判程序影响前移,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有效地排除一切违法证据的适用,法官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有权拒绝采信公安机关由此而搜集的证据材料,这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所有努力都将白费。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掌握着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的一票否决权。这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形成极大的监督力,使警察在动用非法侦查手段时忐忑不安、有所畏惧,审判中心主义正是通过法院的这种反向威慑作用来倒逼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以此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有利于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真正落实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保障任何一个被告人不被无辜定罪。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认定,一切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得起庭审双方的质证;法庭做出判决前,任何被告人都应当被看作是无罪之人,应当享有与公诉机关平等的主体地位,并拥有充分的辩护权;法官得出有罪结论时,不仅要保证每一条证据具备真实性和相关性,更要保证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就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坚决抵制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疑罪从缓的不良行为。疑罪从无基本原则的落实确保了无罪之人不被冤枉、有罪之人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既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一种保障,也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一种关怀。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有利于规范整个审判流程,使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得到双重保障。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庭审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并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这意味着被告人当庭公开质证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一方面,从程序上来讲,被告人获得了同公诉人、证人当庭对质的机会,即使被告人被最终判定有罪,也会增强自身对判决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从实体权利角度来讲,被告人通过与公诉人、证人面对面的交流会使部分不当指控以及不符合事实的证言不攻自破,减少被错误定罪量刑的概率。同时,审判中心主义还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并加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这对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维持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构模式、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意义非凡。
  三、我国审判中心主义的现状与不足
  (一)侦查中心主义仍占主导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经常被比喻成“葫芦形”:“侦查活动构成了葫芦的庞大底端,审判活动构成了葫芦的上半身,审查起诉活动则成了葫芦的细腰”。[2]这种“葫芦形”的诉讼构造表明了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侦查来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的,侦查阶段所搜集的证据和形成的结论对犯罪嫌疑人的最终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侦查中心主义首先表现在我国刑事侦查、起诉、定罪标准的一致性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个诉讼阶段的终结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此一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的工作实质上就前移到了侦查阶段,之后的起诉、审判便沦为了对侦查结论的二次检验;其次,侦查中心主义还表现在司法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审查缺失上,在诉讼阶段论的模式指导下,公检法三机关各负其责,法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并无权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除了逮捕需要经检察院批准外,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由此而产生的一些非法行为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这种“侦查垄断司法”的权力格局不仅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公然架空,更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无情践踏。
  (二)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
  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追诉犯罪的一方,享有极大的控诉职权。而辩方作为刑事诉讼的另一方重要参与人,尽管被赋予了一定的防御权,但这种防御权无论是在权限或范围上都无法与公诉方的控权相提并论。因此,我国的控辩双方天然地处于不平等地位。
  这种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双方的控辩实力严重不对等。要保证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就必须首先确保辩方拥有相应的对抗控方的能力手段,包括享受辩护律师辩护的权利、提前获知被指控的罪名和理由的权利以及享有充分准备辩护时间的权利等,而在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因为各种原因得不到辩护律师的及时帮助,致使其在被追诉时只能“听天由命”。第二,控辩双方在举证责任的划分上并不公平。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在控诉一方,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沉默权的缺失常常使得辩方陷入自证其罪的尴尬境地。
  (三)整个庭审流于形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拾“案卷移送主义”,意味着法官在开庭前便可接触到被告人的有罪证据信息,在中国当前的刑事司法环境下,法官实际上很难抵制住强大的有罪暗示而坚决作出无罪判决。德国学者许乃曼曾在1979年~1986年间主持过一项检验案卷信息对判决的影响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表明侦查案卷信息对法官判决行为的影响之大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3](P74)这种以案卷定判罚的审判模式使得整个庭审过程虚化。
  庭审的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整个庭审成为一场“审判秀”。公诉人当庭所举证的所有内容在案卷材料中都已有所提及,法庭上的宣读只是照本宣科而已;在对许多关键证据信息的质证上,由于相关证人和鉴定人的经常性缺席,整个质证过程也便失去了意义;法官最终当庭认证的证据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内容,真正决定判决结果的往往是庭下对案卷笔录的认证。第二,我国的无罪判决率超低。据相关调查显示,2008年~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刑事案件被告人5,239,739人,其中宣告无罪5196人,无罪判决率0.10%。[4]相比较于大陆法系的5%,英美法系的20%,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实属太低,光从近些年来接连不断发生的冤假错案我们便可明白这一数据的水分之大,如此之低的无罪判决率并非证明我国法治水平已达至一个登峰造极的高度,相反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庭审的虚化,审判终究只是侦查的附庸而已。
  四、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与完善
  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充分发挥审判对定罪量刑的决定作用,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与加强人权保障的精神相契合。加强人权保障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倡导的法治理念对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必要分别从侦查、起诉、审判三个方面完善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
  (一)规范侦查工作
  实行司法令状制度,加强对侦查权力的规制。刑事司法令状作为一种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有效控制侦查权的肆意妄为。首先,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需要经得法官的批准,除非具备相当的证据材料,否则法官有权拒绝签发,这样就避免了侦查强制措施的随意启动;其次,每个司法令状都有具体的内容、范围,侦查机关必须在规定的要求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越线公民便可据此向法院提出异议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给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基本人权提供了一层司法保护程序,对提高我国侦查机关人员的程序意识也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弱化口供的作用,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我国冤假错案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而刑讯逼供产生的重要诱因便是侦查人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为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机关必须转变“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定式,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充分借助现代科技的帮助,努力提高自身收集证据的能力,既实现迅速破案、惩治犯罪的實体目标,又彰显程序正当、手续合法的公平正义,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状况的改善也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完善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削弱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现行《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这一举措为打破侦查机关过于膨胀的权力格局,增进控辩双方的实力平衡,实现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蜕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辩护权就一路畅通无阻,仍有必要通过赋予律师侦查讯问在场权以及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等权利来不断完善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以此来进一步推动“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落实。
  (二)改进公诉方式
  改革案卷移送方式,建立双重案卷制度。在案卷移送方式上,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这往往会导致法官提前产生有罪预判,并造成法官对侦查案卷的过度依赖,不利于充分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学界大多呼吁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但鉴于我国法院的案件审理量不断上升以及部分法官的业务素质仍有待提高,倘若贸然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可能会出现种种忙中出错的现象,从而产生另一种形式的冤假错案。综合两种案卷移送方式的优劣势考虑,可以在我国建立双重案卷制度,即由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单独的起诉卷,起诉卷的内容只包括主要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其他非证据材料一律不得移送。
  建立法庭预审制度,谨防起诉权的滥用。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只有0.1%,这表明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很难逃脱被判处刑罚的命运。因此,为了有效防止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滥用,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可以尝试在我国建立法庭预审制度,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对公诉权的制约。法庭预审制度的建立要求法院设置单独的预审法官,并与负责正式审判的庭审法官严格区分开来,预审的内容主要是对起诉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案件的实质内容则不宜过多干涉,否则容易将预审变成审判的提前,失去设置预审程序的意义。
  (三)完善庭审制度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首要条件便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作出判决的法官应当亲自审理案件,并直接审查最原始的客观性证据,而不能是传闻证据,这有利于纠正“案卷中心主义”指导下法官忽视庭审而仅凭案卷定案的陋习。直接言词原则还要求法庭审理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这就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要控辩双方对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那么证人、鉴定人就应当出庭。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强化当事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刑事司法中的首要人权保障。针对我国当前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律师辩护意见得不到尊重等不良现象,可以适当扩大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其扩至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同时,庭审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地位,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案件疑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增进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强对证据实质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一切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法定标准,自身具备相当的证明能力,且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对倒逼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减少刑讯逼供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有一项调查表明,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一年,全国刑讯逼供案件数量与上一年相比下降87%”。[5]这与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分不开的。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使被追诉人人权免受侦查权侵害的一道铁闸。
  五、结 论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障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惩治犯罪不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必须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平衡。我国自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以来便加大了人权保障的力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一直贯穿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条主线,可以说加强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我国提高法治水平的一个指导性思想。此次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便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只有改变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才能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才能充分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并从源头上制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各项合法诉讼权利提供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中国刑事诉讼制 度的改良[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2).
  [2]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 学刊,2015,(1).
  [3] 【德】贝恩德·许乃曼,等.[J]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M]. 刘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 马剑.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无罪案件的分析报告——关于 人民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证分析[J].法制资讯, 2014,(1).
  [5] 宋識径.刑讯逼供案件去年下降87%[N].新京报,2013- 06-27.
  Abstract : “Promoting the trial-centered reform of the procedural system”, as a new judicial reform measur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rule of law targets of “strengthening judici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view of investigation-centeredness is still dominant in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the status of both sides of the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is still unequal and the whole process of trial is a formality, we should put ourselve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chieving trial-centeredness from the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and trial. Specifically i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basic measures: regulating the detective work by implementing the judicial writ doctrine, weakening the effect of confession, and strengthening the defense of lawyers. We can improve the prosecution approach by reforming the measure of transferring files, and establishing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And we will improve the trial system through fulfilling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verbal trial, expanding the scope of legal aid, and implementing of the principle of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Key Words : trial-centeredness ;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make trial substantive ; reform
  [责任编校:彭澜]
其他文献
糖尿病是多种病因引起的以慢性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紊乱综合征。引起血糖增高的病理生理机制是胰岛素分泌缺陷及胰岛素作用缺陷。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第三大疾病。我国古代传统医学对糖尿病早已有认识属“消渴”范畴。近年来许多科学家致力于研究,在药物治疗,运动治疗,饮食治疗和健康教育心理护理方面取得可喜进展。    1 糖尿病分型及诊断标准    根据美国糖尿病学会(ADA)专家小组在1997年6月提出
期刊
一个合格的护士不但要有过硬的护理技术,而且还要有良好的仪表和得体的言谈举止。常言道“三分治疗、七分护理”;“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这充分体现了护理工作中护士的言谈仪表和如何与患者沟通直接影响着病人的身心健康。    1 仪表举止    人的长相身材是先天决定的,而人的外表和内在气质却是后天养成的。仪表的端庄和服装的大方得体反映了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和文化素养,也是心灵美与外表美的统一,一个
期刊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老年人的特点及存在的健康问题,探讨老年人对社区护理的需求,为今后进一步开展老年人社区护理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老年人;健康;社区护理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保健的进步和发展,世界人口的“老龄化”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已成为21世纪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老年期是人生中的一个特殊时期,机体的各器官系统生理功能和适应能力逐渐衰退,以及因退休、离职、丧偶、丧亲人、经
期刊
[摘 要] 自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首次提出“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新命题后,近三年以来,学者们围绕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之间的关系、相结合的原因、结合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以及我们党自身结合经验展开了热烈的学术讨论。认真梳理这些研究成果,进一步总结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历史经验,探寻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现实路径,对于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
期刊
[摘要]我国杰出的经济开拓者陈云,在长期从事经济领导的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良方”。本文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解读陈云经济问题意识的逻辑思路及其当代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于政治经济学理论与现实的矛盾冲突发现问题;其次,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分析问题;第三,立足于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启发效应解决问题。  [关键词]陈云;经济;问题意识;当代价值;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
期刊
[摘 要] 法治建设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新媒体传播在维护正义、促进立法、监督司法、推动普法等方面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聂树斌案”为引,从传播学视角出发,着重论析新媒体传播对于法治建设发展的促动作用,并提醒人们重视新媒体参与法治建设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  [关键词] 新媒体;法治建设;聂树斌案;良性促动;社会风险  [作者简介] 申玉山(1970—),男,河北鸡
期刊
[摘要]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以天津市武清区为例,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存在着工作活力不够、創新意识不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不强的问题。分析上述问题,本文认为是因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选任条件宽泛,培训体系科学性系统性不够、考核监督力度不够,并且村党组织带头人个人的意识和能力也有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完善选拔任用制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期刊
[摘要]京津冀地理位置的紧密性和环境污染的溢出性,决定了京津冀环境治理的一体化的必然性。但是,面对末端治理的巨大成本和恶性循环,变末端治理为前端生产、变治理环境为生产生态产品,就成为改善京津冀环境质量,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可持续性的必由之路。因此,建立京津冀政府购买生态服务合作模式及政策协调机制,可以解决京津冀环境治理的高成本问题,为实现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可以通过市
期刊
[摘 要] 《之江新语》比较清晰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好干部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员既要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又要有为今天的事业而献身的精神;为民服务的关键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把人民群众摆在最突出的位置,注重“谋事要实”;勤政务实首先要做到“勤政”,要正确看待自己的岗位,敬业乐业,甘于做铺垫之事,其次要注重“务实”,把“务实”落脚到谋好一件一件的实事上来,重在抓落实;敢于担当要做到敢于负责
期刊
[摘要]城市接管是西柏坡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石家庄最早用鲜活的实践经验,回答了进城后建设什么样的政权,如何建立政权,新政权如何在群众中扎根等问题。其间,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走过弯路的教训。石家庄城市人民政权的建立与巩固,破解了中国共产党执掌城市政权面临的历史性新课题,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做了必要的准备。  [关键词]石家庄;城市接管;政权建设;实践经验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