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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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需要处理好“一体”与“多元”的关系。“多元”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建构中华民族“一体”格局的基础,因此,对台湾原住民族身份的确立问题、平埔族的原住民族身份问题和少数民族身份的国际法保障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既有助于大陆加深对台湾原住民族的认识与理解,也有助于在法律层面上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提供必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民族身份;原住民族;法律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6)04-0053-07
  在2015年两岸领导人历史性的会面中,习近平和马英九都使用了“中华民族”的概念,可见“中华民族”作为两岸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已经没有争议,只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结构中的“一体”和“多元”的内涵需要深入探讨。例如两岸对“多元”的理解存在差异,大陆理解的“多元”指的是包括高山族在内的56个民族;台湾理解的“多元”不仅指传统的四大族群(客家人、闽南人、外省人和原住民),而且包含目前已经台湾当局核定的16个原住民族。两岸对“多元”的少数民族的称谓也不同,台湾不仅使用“原住民族”这一法定称谓指称当地的少数民族整体,而且用具体认定的名称指称各民族;大陆习惯用高山族指称台湾少数民族,在绝大多数大陆同胞的知识结构中,有关台湾少数民族的认识只停留在高山族这一简单称谓上,认为高山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高山族这一称谓能否正确地指称台湾的原住民族?台湾的原住民族如何看待这一称谓?大陆该如何应对台湾未识别原住民族的法律地位?这些问题是两岸在共同缔造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体系既要在宏观上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进行历史人文层面的建构,也要在微观层面梳理各民族的法律地位。目前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既强调“一体”远甚于“多元”,也重历史人文维度而轻法律维度。
  一、称谓差异:原住民族?少数民族?
  增强台湾同胞对大陆的好感、对中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争取台湾同胞支持统一、反对“台独”,既需要不同团体之间的定期、不定期交流,也需要个人之间的交流。所有参与交流对话的团体或个人既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人”所能描述的,也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人”所能描述的,特别是台湾的原住民族具有各自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族称,在交流的过程中至少要知道怎样称呼对方,不同的称谓会带来不同的效果或后果。大陆习惯将“汉族及各少数民族”或“各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高山族属于其中的一员。无论是在个人档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登记簿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登记中,还是在人口普查对各民族人口数量的统计中、少数民族人民代表的选举中和有民族身份限制条件的公务员考试中,都能看出民族身份的重要性,高山族这一民族身份也不例外。大陆媒体在很多场合都使用少数民族来指称台湾的原住民族,仅在少数情况下使用原住民族这一称谓。例如2008年,新华网在报道北京奥运会时提到有“百余位台湾少数民族同胞将参加奥运开幕式前文艺演出”[1];2015年,公祭轩辕黄帝网在报道台湾原住民族参加轩辕黄帝公祭大典时写到,参加这样的活动体现了台湾原住民族对多元一体之中华民族“根”的追忆以及对“源”的诉说[2]。显然大陆媒体对在报道中使用的称谓未做过多考虑,这在台湾民众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论。例如有人认为大陆将台湾原住民族在北京奥运会上的表演列为中国少数民族表演项目,是一种“践踏台湾原住民、‘台湾国格和尊严’”的行为,对参加表演的原住民族而言是一种“自我矮化”;也有人认为大陆使用少数民族来指称台湾的原住民族是对台湾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的忽视;还有人认为用高山族称谓台湾的原住民族不合适,因为高山族这一名称带有歧义,原住民并非全部住在高山上,特别是平埔族中的很多部落更是如此。当然,除了所谓的“践踏台湾原住民”“自我矮化”等极端政治化的异议外,其他争议的确值得进一步探讨。例如大陆使用少数民族这一称谓是否合适?使用高山族这一称谓是否忽视台湾多元的原住民族文化?为什么对台湾的原住民族而言,适当的或正确的称谓如此重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可以从历史的维度来理解。
  关于台湾原住民族的族源考察,施联朱已有较详细的论述[3],在此不赘述。自清朝统治台湾开始一直到当下,不同政权对台湾原住民族的划分、识别和称谓方式不同。台湾原住民族的身份大致经历了由“番”→“高砂族”(高山族)→“山胞”→“原住民”→“原住民族”的过程。清朝时期,主要受汉民族文化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夷”或“番”来指称台湾的原住民[4];当时,除了把高山族总称为“番族”“番人”“土番”外,又区分高山族为“熟番”和“生番”,后又分别称为“平埔番”(居平地的高山族)和“高山番”(住山地者)[5]。日据时期,日本侵略者改“番”为“蕃”,称高山族为“高砂族”“蕃族”[5]。 台湾光复后,民国政府开始以“高山族”或“山地同胞”称呼台湾的原住民族,后又通令禁用“高山族”这一称谓,改以“山地山胞”的称谓代之[6];但是各地仍然习惯使用“高砂族”“高山族”称呼“山地山胞”。在有关原住民族身份认定方面,台湾当局于1956年出台“台湾省平地山胞认定标准”,1980年出台“台湾省山胞身份认定标准”,1992年出台“山胞身份认定标准”,1994年将“原住民”入“宪”,1997年将“原住民族”入“宪”,2001年出台“原住民身分法”。在这期间台湾当局对台湾少数民族的称呼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住民获得了期待已久的法律身份和地位。随后台湾相继出台“原住民民族别认定办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有关原住民族权益保护的法律。这些都是台湾原住民族通过一系列包括“正名运动”“还我姓氏运动”在内的争取权利的运动取得的成果,只是最终以法律形式表现了出来。由此可见,台湾的原住民族是由原住民自己创造,通过抗争才获得地方政府和社会认同的族群名称。因此,大陆媒体在使用“少数民族”或“高山族”指称他们时,势必会使其或多或少地产生一种未被尊重的感觉。截至目前,台湾地区共有16个官方认定的原住民族①。可以肯定的是台湾的原住民族数量并不仅限于此,原因是按照“原住民民族别认定办法”,原住民族还包括其他经“行政院”核定之民族。台湾目前经官方认定的16个原住民族都有明确的法定称谓,并不是高山族或少数民族这一称谓能够完全代替的。   在大陆,高山族是第一批被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之一,族称一直沿用至今。1979年,大陆停止民族识别工作,至今未再认定新的少数民族身份。大陆的少数民族数量和称谓均已实现法定化,高山族这一称谓也不例外。按照官方说法,虽然1987年民族识别工作已基本完成[7],但争取新的民族身份这一活动并未停止。习近平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重申,民族识别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不存在继续推进的问题,不要在这个问题上继续做文章了[8]。与此同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若照此规定,大陆使用高山族这一称谓并没什么问题,但现实情况是这一称谓与台湾使用的称谓之间确实存在差异。这一差异将影响增进两岸同胞团结和认同。
  综上所述,使用哪种称谓都有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就大陆而言,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对台湾少数民族的民族识别工作受政治因素制约,族称只能依据从台湾来大陆的极少数原住民族来确定。大陆确已形成使用高山族这一称谓的惯例,且一直延续至今。就台湾而言,随着当局民族理论政策的变迁和原住民族族群运动的推进,大多数原住民族已经拥有法定称谓。在新形势下的两岸交流过程中,对是使用“少数民族”“高山族”的称谓,还是使用“原住民族”或某一更加具体的“原住民族”的称谓,成为一项必须被正视的问题。
  二、平埔族:法律地位待定的原住民族
  如上所述,历史上的“高山族”这一称谓沿用了日据时期的命名方式。对生活在台湾的原住民族来说,这一称谓既不符合原住民多族群的事实,也存在被污名化的倾向,因此抗战胜利后,这一称谓被民国政府以“山地山胞”的称谓取而代之。台湾之后就以“山地山胞”“平地山胞”指称除闽南人、客家人和外省人以外的台湾原住民族。随着台湾政治形势变迁和国际形势变化,原住民的正名运动一直持续到当下,还有一些原住民族至今仍在为取得法定身份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平埔族就是典型例子。如果按大陆传统的识别标准,平埔族不在“高山族”之列。如果台湾当局在未来也不核定平埔族为原住民族,那就会出现平埔族既不被大陆认可、也不被台湾认可的“被抛弃”现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平埔族又将如何认同中华民族?由于原住民族身份的取得直接涉及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各项权利的分配,两岸对认定新的民族身份都有各自的考量。但是涉及族群尊严,加上受民族意识不断强化等因素影响,平埔族为争取法定身份地位的活动一直持续不断。对已被台湾当局核定的原住民族来说,大陆使用“高山族”“少数民族”指称他们,已经引起了许多争议。对那些尚未被核定或未被识别的族群来说,大陆应使用哪种称谓更加需要认真对待。严格来说,在“民族身份”法定的前提下,“未识别民族”这一概念本身就有歧义,但若采用自我认同或“名从主人”的原则,“未识别民族”这一称谓似乎也没什么问题,毕竟“法定”之法是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
  1956年,台湾当局出台的“平地山胞认定标准”已将“熟番”或“平埔番”排除在外,视其为汉人而使其丧失被登记为平地山胞身份的机会。台湾当局否定平埔族族性的理由是从清朝至今,平埔族选择融入汉人社会、学习汉人文化的生活方式,平埔族与原住民族分属2个不同团体[9],即存在本质区别。但是必须承认平埔族虽然已被汉化且生活在平地,但族群认同一直延续了下来。一般认为,平埔族是南岛语系民族的一支,可能在5000年前至2500年前间移民至台湾。关于台湾平埔族群的分类,人类学家原认为可以分为7种,后又分为9种、10种,在20世纪90年代初又提出了7族14支的说法。台湾官方认为平埔族群大致可分为9种:噶玛兰、凯达格兰、道卡斯、巴宰、拍瀑拉、巴布萨、洪雅、西拉雅、马卡道,其中噶玛兰在2002年已被台湾当局核定为原住民族。台湾目前有8个正在申请成为独立的原住民族的群体[10],其中的大多数是平埔族中的一部分。可以预测的是在不久的将来还会有新的族群被台湾当局核定为原住民族,因此,平埔族的正名之门是开放的,只是正名之路不一定一帆风顺[11]。同时,平埔族还将面对大陆立场。大陆在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平埔族,有关未识别民族的法规或政策会影响平埔族对大陆的认同。目前大陆关于未识别民族的政策可以适用于平埔族。大陆的未识别民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在之前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已被识别为一个民族,只是没有走法律程序、赋予法律地位,例如克木人[7]283;二是同样经过民族识别,但是对该归为哪一民族存在争议,尚无法定的民族身份,例如穿青人及亻革家人;三是从未经过民族识别,属名副其实的未识别民族,例如僜人等[7]292。
  就实践操作层面而言,虽然民族身份之法律地位缺位,但为照顾少数民族的认同情绪,大陆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变通规定,例如《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规定:1.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本人有不同意见,经做工作仍坚持填写自称的,可在民族名称加注。如“纳西族(摩梭)”“苗族(亻革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少数民族或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员的,可填写“XX人”,如“僜人”。3.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仍应填写为“汉族”。《公安部关于对贵州省亻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民族项目一栏可填写为“亻革家人”“穿青人”。虽然就这一变化而言,似乎穿青人或亻革家人获得了法律身份,被认定为新的民族,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国务院或民委没有出台正式的认定文件,它们只能算一种准民族身份。虽然它们未被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仍被地方政府按未识别民族对待[12],但是享有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的优惠政策,例如生育政策和高考加分优惠政策等。大陆之所以采取如此的变通政策,无非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新的民族成份的认定意味着国家行政区划的可能性变化,二是随之而来的是相关优惠政策的倾斜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三是与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存在些许矛盾,毕竟“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式的国族构建已有数十载历史,不仅唱响神州大地,而且回响在外太空[13]。倘若再识别、认定新的少数民族,势必会对中华民族“一体”的国族意识形态建构形成某种冲击。如果说大陆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变通政策能满足未识别民族的精神、物质文化需求,那对台湾的未识别民族同样可遵循此类政策。具体而言,对台湾当局尚未核定的原住民族,在两岸交流的过程中应正视该族群的自我认同意识。这一立场既能彰显大陆对台湾原住民族同胞的尊重,也能增强这些原住民族对大陆的向心力。   三、寻求认可:国际法的依据
  虽然两岸分治,但是在两岸交流中必须面对有关民族身份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在族群问题和民族主义全球化的背景下,众多国际法之所以对原住民族争取自我认同都做了间接或直接的规定,是因为族群认同对维护共同资源本身的重要性[14]。这是国际主流社会对群体权利的一种保护。未识别民族在争取认同时,会援引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通过分析国际法框架下的民族身份法律地位问题,可以证明尊重族群认同无论对台湾还是对大陆都是十分重要的。这里的国际法主要是指三份法律文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第一份《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第二份《公约》”)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
  第一份《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即行使文化权。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其中物质文化最容易理解,因为它是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外在性东西,制度文化是文化分析的真正单元[15],精神文化以意识、观念、心理、理论等方式存在,这些文化需要以主体为载体。文化权需要主体参与,主体是问题的关键。该公约虽未明确规定主体的身份应由谁确定,但能从中推测出来。参与文化生活本身既包括一个群体如何决定自己的身份,认同或不认同其它社会群体,也包括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从事自己的文化实践和以自己选择的语言表达自己,所以一个群体可以决定自身的身份,而其他群体对他族身份的认可是在文化交流中尊重彼此的一种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如何确定他族的称谓是两岸必须认真正视的问题。第二份《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如果说第一份《公约》是从内在观点对族群自我认同的支持,那么第二份《公约》就是从外在观点对族群自我认同的肯定,从而共同确认了族群认同的普遍正当性。《宣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著人民有权按照其习俗和传统,决定自己的身份或归属。”明确了土著人的身份或归属的决定权在自身。决定自身身份的过程既是文化自省和自觉,也是文化参与。《宣言》是目前国际社会有关原住民族权利保护最详细的说明书。《宣言》本身在各国及各地的实施情况各有不同。大陆对是否存在土著似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尽管有学者认为大陆没有土著[16],但学界仍有以“土著民族”或“原住民”为题的研究,台湾学界和民间已普遍接受了这一术语[17]。
  两岸官方对上述两份《公约》和《宣言》的回应各有不同。大陆方面,在1997年签署了第一份《公约》,并于2001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1998年又签署了第二份《公约》,但至今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07年,联合国大会就是否通过《宣言》进行投票时,大陆投了赞同票。就民族成份的认定而言,大陆官方识别、认定了56个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在大陆是否具有民族身份与能否享有各项民族权利具有直接关系,想要享有某一民族的文化权利需以具有明确的、经法律认可的民族身份为前提。如上述及,大陆还有一些未识别民族。虽然大陆在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很大进步,但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实现公约中的“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这一规定。大陆既然签署也批准了第一份《公约》,就有义务采取更加具体的措施保护那些文化、宗教及语言不同于大多数人的群体。台湾方面,2009年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第八条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应依两公约规定之内容,检讨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两公约规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这标志着台湾开始正式实施上述两项公约。如果按照上述《公约》和《宣言》的规定,自我认定族群身份是参加文化生活的内容之一,那么台湾的原住民族在自我身份认定方面确实较大陆的少数民族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在台湾,虽然依据“原住民民族别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民族别最终由“行政院”核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先由该族群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被受理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会委托人类学、民族学等专家学者进行研究;通常情况下,学者的调查研究如果能确认该族群是一个独立的原住民群体,申请一般都会被核定认可。台湾官方认定的原住民族能从过去的9族增加到现在的16族就是明证。
  综上所述,对人口占少数的群体来说,获得法律称谓在国际法上有充分的依据,两岸都必须面对这些群体的诉求,对这些诉求的满足与否直接关系到对更大共同体的认同与否。两岸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过程中,必须以解决或尊重少数群体的自我认同为前提。
  四、称谓的法律保障
  文化对生活和民族认同具有无比的影响力,普尔认为文化与生活形态几乎决定了民族的认同[18];史密斯也认为民族主义几乎是一种文化的组成形态,其中包含意识形态、语言、神话、象征与意识[19]。正是因为两岸具有历史文化联系,才使“中华民族”成为两岸认同的最大公约数,我们才能从历史文化角度来建构和书写两岸关系。但是两岸关系也需要从法律角度来建构和书写,毕竟在法治社会,法律上的“赋权”更能体现对族群认同权利本身的尊重。
  在理论层面,大陆已确定台湾世居少数民族无论被称为“高山族”“山地同胞”还是“原住民”,实际都不是单一民族。在具体操作层面,大陆依旧将台湾高山族的族属问题视为一个历史条件具备之后急待解决研究的问题[7]323。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民国宪法”都规定了民族平等的条款,因此大陆在既有国内法依据、也有国际法准则的情形下,完全可以建立对民族称谓的法律保障。正所谓名正才能言顺。实现民族平等需尊重不同族群的自我认同,赋予其法定的民族身份地位。确定少数民族或原住民族的法律身份地位对两岸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学界探讨更多的是如何在宪法层面保障“中华民族”的法律地位[20],缺乏对具体民族法律地位的关注,这是法学界重“一体”而轻“多元”的一种具体表现。具体到某一民族身份的法律地位,大陆需借鉴台湾的经验。无论大陆的民族识别工作今后是否重启,都需要制定一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法》。该法既要明确大陆民族成份的具体种类,也要规范当前公民民族身份的取得、变更、丧失及其相关责任。虽然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较先前出台的关于民族成份的规定已有许多改进,但是该办法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一部更加完备的法律。   就涉及台湾的原住民族而言,大陆可以采取先前的变通政策,一方面,对台湾当局已经核定的原住民族,可以在制定《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法》时确认其民族身份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未识别的台湾原住民族的法律地位做出开放式规定,为未来两岸统一、解决未识别的台湾原住民族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制度保障,这也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总之,要在法律地位上赋予台湾地区的原住民族称谓的合法性。试想如果仅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停留在历史文化层面,只强调共同的历史文化记忆,而忽视具体、现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如何能真正让台湾的原住民族认同大陆、认同中华民族?除了法律制度保障外,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层面也可做些规定,例如大陆政府或媒体对台湾原住民族称谓的表述应规范使用各民族的法定称谓。如果大陆的一些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内涵尚有些许意见,比如“炎黄子孙”这个名词能否用来表述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21]何况台湾的原住民族各自都有不同的神话传说[22],他们的认同自尊更应得到尊重。因此,媒体对涉及台湾原住民族的报道应使用各民族的规范称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下发具体、明确的通知,对媒体报道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出台,至少能在一定层面上尊重台湾的原住民族,当然也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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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德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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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外侨胞是一种特殊资源,在助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具有特殊优势。当前,引导海外侨胞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正逢其时,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整合华侨资源,发挥侨团侨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优势作用,在空间、维系度和力量整合上进一步拓展海外统一战线。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外统战;浙江;华侨华人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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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抗战文化资源是重庆最具价值和代表性的资源。挖掘、利用重庆抗战文化资源对做好对台工作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核心在于要以爱国主义精神增进民族认同,激发两岸同胞的情感共鸣,助力两岸统一事业。运用SWOT分析法梳理重庆抗战文化资源,对重庆发挥优势,打好“抗战文化牌”、做好对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抗战文化;文化资源;渝台交流;重庆优势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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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大公约数是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着重阐释的概念之一。最大公约数这一概念概括和提升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实质、功能及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的最佳途径。找到最大公约数是实现大团结大联合、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的根本举措。  关键词:最大公约数;统一战线;大团结大联合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5-0016-06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团结是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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