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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等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不断增多,部分群众将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敏感时期上访作为要求解决反映问题的手段和方式,给各级检察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推动涉检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深化办案信访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
从当前涉检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涉检上访的主要原因为案件质量不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释法说理不到位等。因此,解决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是要在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办案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一是要抓源头,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要明确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办法,使办案干警树立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工作理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二是要抓评估,随时掌控随时处理,做到未雨稠缪,防患于未然。将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做到每案必评估、风险早预警、预警有预案、责任有主体、矛盾早化解。同时,控申部门要结合上级规定和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力抓好评估、预警、备案和处置的协调、督办工作;三是要抓过程,完善法律监督说理答疑制度,让人民群众相信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再四处上访。控申部门要联合案件承办部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进一步规范不捕、不诉、不抗、不立案等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四是要抓清理,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确保信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充分运用党组信访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将重点放在容易引发上访的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立案和扣押涉案款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部位。同时,要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强化首办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规范运作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平息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对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案件承办人员可以依据刑事和解制度,牵头协调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人民调解员,对矛盾双方进行刑事和解,使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涉检信访问题尽快得以解决,从而平息矛盾,稳定社会关系。但在具体实践中要因案制宜,规范运行。一是要严格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原则和范围。要严格坚持合法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无论在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都要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及时向涉案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调处过程中,调处人员要对调解双方进行引导、监督,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被害人的案件,一律纳入对接的范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某些案件,只要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过的,笔者认为也可有选择地纳入对接的范围;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要专人办理,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二是要深入探索贯彻宽严相济的实现方式。积极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刑罚执行监督等各办案环节的具体要求和实现方式,健全辦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刑事和解等制度,认真开展附条件逮捕和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充分运用不捕、不诉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等措施,确保这一刑事政策落到实处。三是要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研究建立科学的业务考评体系、有效激励和引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法运用。健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加强与公安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商,统一执法标准,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一定的刚性效力、调解结果对案件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为检察环节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不少是在初信初访中因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要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扎实地做好上访群众的稳定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认真坚持检察长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检察长亲自接访,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它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能够减少工作环节,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也便于检察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要认真落实点名接访制。涉检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接访制度。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照片和职务公布在接访室,上访人可以根据需要点名让其想倾诉的对象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要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控申部门应建立巡回下访制度。通过利用集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要建立反馈回访制。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五是要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诉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六是要积极开展“案后救助”制度,促使信访人早日息诉罢访。对那些家庭十分困难,民事部分没有得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在采取公开说理答疑的同时,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案后救助的实施意见》,对其进行案后救助,尽力帮助来访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其早日息诉罢访。
四、建立健全案件分流调控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接访形式的多样化、信访案件处理的多元化、接访工作日趋规范化,工作人员的接待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加大的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对外要加强与人大工作机构、纪检、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和落实外部案件移交制度。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信访群众要做到热情接待,稳定情绪,耐心解释,切忌“踢皮球”。要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跟踪监督,及时对信访群众反馈结果,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案结事了。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完善“首办责任制”。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要强化大局意识,树立“大控申”理念,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完善首办责任制,形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信访工作格局。三是要对首访案件,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包息诉”的“四定一包”责任制,提高息诉罢访率,避免重复访,越级上访问题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检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当前,检察机关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部分无理缠访缠诉案件难以得到平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些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門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规范上访群众的行为。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双向承诺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三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四是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社旗 473300)
一、深化办案信访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
从当前涉检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涉检上访的主要原因为案件质量不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释法说理不到位等。因此,解决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是要在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办案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一是要抓源头,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要明确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办法,使办案干警树立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的工作理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二是要抓评估,随时掌控随时处理,做到未雨稠缪,防患于未然。将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做到每案必评估、风险早预警、预警有预案、责任有主体、矛盾早化解。同时,控申部门要结合上级规定和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力抓好评估、预警、备案和处置的协调、督办工作;三是要抓过程,完善法律监督说理答疑制度,让人民群众相信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再四处上访。控申部门要联合案件承办部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进一步规范不捕、不诉、不抗、不立案等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四是要抓清理,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确保信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充分运用党组信访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将重点放在容易引发上访的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立案和扣押涉案款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部位。同时,要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强化首办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规范运作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平息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对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案件承办人员可以依据刑事和解制度,牵头协调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人民调解员,对矛盾双方进行刑事和解,使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涉检信访问题尽快得以解决,从而平息矛盾,稳定社会关系。但在具体实践中要因案制宜,规范运行。一是要严格规定,明确刑事和解的原则和范围。要严格坚持合法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无论在案件的审查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都要就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及时向涉案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调处过程中,调处人员要对调解双方进行引导、监督,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上,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被害人的案件,一律纳入对接的范围;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某些案件,只要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过的,笔者认为也可有选择地纳入对接的范围;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要专人办理,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二是要深入探索贯彻宽严相济的实现方式。积极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刑罚执行监督等各办案环节的具体要求和实现方式,健全辦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刑事和解等制度,认真开展附条件逮捕和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工作,充分运用不捕、不诉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等措施,确保这一刑事政策落到实处。三是要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研究建立科学的业务考评体系、有效激励和引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法运用。健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加强与公安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商,统一执法标准,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一定的刚性效力、调解结果对案件最终处理有直接影响,为检察环节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不少是在初信初访中因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要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扎实地做好上访群众的稳定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认真坚持检察长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检察长亲自接访,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它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能够减少工作环节,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也便于检察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要认真落实点名接访制。涉检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接访制度。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照片和职务公布在接访室,上访人可以根据需要点名让其想倾诉的对象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要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控申部门应建立巡回下访制度。通过利用集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要建立反馈回访制。对已经处理结案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五是要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诉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六是要积极开展“案后救助”制度,促使信访人早日息诉罢访。对那些家庭十分困难,民事部分没有得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在采取公开说理答疑的同时,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案后救助的实施意见》,对其进行案后救助,尽力帮助来访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促使其早日息诉罢访。
四、建立健全案件分流调控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接访形式的多样化、信访案件处理的多元化、接访工作日趋规范化,工作人员的接待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加大的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对外要加强与人大工作机构、纪检、政法委、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和落实外部案件移交制度。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信访群众要做到热情接待,稳定情绪,耐心解释,切忌“踢皮球”。要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跟踪监督,及时对信访群众反馈结果,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案结事了。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完善“首办责任制”。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要强化大局意识,树立“大控申”理念,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完善首办责任制,形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信访工作格局。三是要对首访案件,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包息诉”的“四定一包”责任制,提高息诉罢访率,避免重复访,越级上访问题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检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当前,检察机关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部分无理缠访缠诉案件难以得到平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些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門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大《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规范上访群众的行为。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双向承诺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三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四是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社旗 4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