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能动检察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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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能动检察作为一个前沿课题,在学术界尚未被更多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所熟知和探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主动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延伸法律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回应转型期社会的價值需求,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即是对能动检察内涵的较好诠释。
  一、能动检察的概念
  目前,“能动检察”一词,在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涵义,对其范畴也没有统一的认识,“能动检察”更多的是以司法实践的形式散见于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虽有学者对其概念进行过相关阐述,但皆模糊不清,有“司法检察”、“发挥检察的能动性”和“检察能动主义”等各类主张。有人认为:能动检察就是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笔者认为,该观点仅揭示了能动检察的哲学依据和概括的功能,并未揭示能动检察的措施、途径、依据和特征。对能动检察的涵义,笔者认为宜作以下概括: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我国能动检察的特征
  目前我国能动检察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目的和指导原则上的确定性。我国的能动检察以党和国家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不具有政策把握的自由性,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检察的手段化、随意化。
  2、实施的统一性。我国检察机关所实行的能动检察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它在全国检察机关得到有系统地组织和实施,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它不依赖于个别检察官的自由选择,完全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
  3、主体的特殊性。能动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必然要求,既要强调法律监督整体效能,又要强调充分发挥全体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和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坚持执法为民,规范执法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能动检察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能动检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恪守自身的职责权限,依法定程序实行监督,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监督和服务。
  2、实效原则。“法律监督效能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开展诉讼监督活动最重要的就是讲求实效。能动司法是为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确定权利的归属而实施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决不能不顾实效,将监督只停留在表面,而是要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抽象的原则和概括的制度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程序和规则,使检察监督取得长久的实效。
  3、大局原则。能动检察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把检察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措施,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争取人大监督和支持,推动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深入开展;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4、发展原则。能动检察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是一脉相承的,要牢固树立能动检察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观点。紧紧围绕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要部署,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更新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社会转型期检察机关能动检察的路径构建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重要部署、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主动向党委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执行人大的决议和决定;每年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和廉政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人民监督员对我院立案侦查的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进行监督评议;聘请廉政监督员对检察人员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廉洁办案进行年度评议。深化检务公开、办案回访和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工作,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检察工作的发展放在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正确处理好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一是把执法办案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立足职能,严厉打击发生在辖区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二是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涉检舆情应对引导、检法调解对接等工作机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围绕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四走进四服务”和“群众工作年”活动,更加主动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检察长带头走访企业、社区、农村等联系点,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检察人员积极参与防汛防灾、扶贫帮困、换届选举、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四是着眼于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组织开展带案下访、联合接访等活动,持续开展集中清理信访积案和案件评查活动。共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298件;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要求,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推行预约接访、民生热线等措施,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三)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始终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1、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深刻认识当前错综复杂的维稳形势,紧紧抓住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黄赌毒”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走私、非法集资、非法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非法买卖土地等严重经济犯罪,积极参与反洗钱、反假币、打击假发票等专项行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依法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效率,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2、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矛盾纠纷。一是要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注重对刑法规定“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二是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三是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探索对未成年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建立对罪行轻微的老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机制,完善、规范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刑事和解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四)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推行12309举报电话、民生服务热线,妥善地处理每一件信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环节上。深入辖区乡镇及各个社区开展巡回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和举报宣传活动。重点完善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说理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要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制定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救助、民政救济、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进一步探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依托党委、政府“大调解”工作规定, 继续推行“检调对接”、“检法对接”多元调解工作机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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