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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的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现有企业移交给地方的指示精神,辽宁省档案局与辽宁省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辽宁省军队和政法机关企业移交过程中做好档案交接工作的通知》(辽档发[1999]1号)。此文件明确了在企业交接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处置原则,被移交企业档案部门的工程职责范围,档案的移交范围、归属和流向,以及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此《通知》颁布,将在全省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所属企业移交地方工作中如何做好档案工作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