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重视类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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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进行诉讼监督。监督视角的变换和监督方法的创新,对于提高诉讼监督水平至关重要。笔者通过阅读相关参考文献,要系统归纳整理了类案监督的相关观点及理论的基础上,认为从检察机关科学发展和提升诉讼监督水平的视角来看,应吸纳相关学者的观点,对类型监督引起必要的重视。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应在加强个案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类案监督的实践力度,以充分发挥类案监督的警示作用和宏观指导作用。
  一、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各有优劣,应实现优势互补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表现为诉讼监督,诉讼监督基于等同于案件监督,而案件监督基本上表现为个案监督,也就是检察机关的诉讼中结合具体的特定个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个案监督因以个案为依托,针对性和三适用性都较强,而且也易于被被监督对象所接受,因此实践中,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采是运用个案监督的方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个案监督也就成为检察监督在案件类型上的常态表现。但个案监督也有其劣势,如表现在审判监督上的个案监督就存在以下弱点:一是个案监督只能对明显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三是个案监督对象单一,往往是就案论案,不能解决同类的司法不公问题,如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判决,除发案时间、地点不同之外,其余基本相同,但对不同被告人判处的自由刑和罚金刑却不尽相同,尽管类案之间量刑失衡,但从个案来看,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罪异判的问题难以通过个案监督予以纠正。因此在实践中这种个案监督的作用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既然单凭个案监督以无法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就有必要在个案监督之外开辟新的监督方法。经过思考和实践,类案监督开始走入检察机关的视野。
  所谓类案监督,笔者认为是指一定地域内的检察机关通过对一定时期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办理的同类案件或者有类似情节的相关案件进行复查和定性定量比较,找出不同案件办理中的矛盾之处,分析是否存在量刑不平衡、办案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针对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提出纠正意见,以达到改变不正确的办案结果,并对某一类案件确立办案标准的行为。其特点:其一,类案监督具有全局性。检察机关实施类案监督,乃是一种较之于个案监督而言更高的一种监督形态,它佐证了检察监督能力的新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监督的规律性;其二,类案监督具有规模性。较之个案监督而言,类案监督是由同种类的诸多个案连接而成的,从而使类案监督获得了一定的规模性,由此产生了一定的规模效应。由于类案监督是由同种类的多数案件组成的,由此产生的监督效应也更大,受社会的关注度更高。尤其是,通过类案监督,也有助于引导司法机关强化类案办案意识,并使检察机关处在更加宏观、更加前瞻、更具优势的位置,从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新型功能;其三,类案监督具有政策形成性。类案监督不仅有助于发现个案监督中可以发现的个性问题,同时也能发现现行立法在同种类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并基于这些共性问题形成对现行立法是否完善、是否依然适应现实需要的反思机制,由此通过类案监督提出立法完善的检察建议。通过类案监督提出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政策建议应当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因而也最容易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采纳。可见,类案监督是拓展、延伸和提升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其四,类案监督具有效率性。类案监督属于批量性监督,其特点是利用相同种类的监督资源和监督知识体系,对多数案件实际地行使了法律监督权。这样不仅节省了监督资源,尤其还强化了监督的合力,减少了监督案件的差错率。
  类案监督有以下优势:一是保证了相同相似案件得到同样办理。类案监督相对于个案监督而言,是从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泛围来看待司法的公正与否,限制了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能维护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是为类案建立证明标准。类案监督,是通过对同一类案件的对比,找出最不合理的司法裁判,从而进行监督。从相反方向看,也是一个对类案司法裁判进行分析和对比过程,在这种分析和对比中,很容易发现司法裁判认定和否定待证事实的理由,从而找出同类案件的证明标准;三是为立法和司法提供依据。类案监督,从监督的视角看是从大量案件中寻找其不合理成分,主要作用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也是通过大量司法活动,为立法提供明确的参照系,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是立法的源动力,司法面对的是丰富的现实生活,在感受到立法不足时就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类案监督,正是一个总结司法、反思司法的过程,可以司法和立法的不足之处,为新的立法和司法行为提供依据。总体来看,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各有优劣,应实现优势互补,检察机关应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适时探索类案监督,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类案监督的具体操作
  从部分试点院的类案监督实践来看,类案监督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个案对比法。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时空性,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每一个案件在都是具体的,不同的,形成了个具特色的个案。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工作者,面对个案,由于认识能力和法律素质的不同,会对个案形成不同的起诉和判决。可是当我们摆脱了特定的时空束缚,站到更高的高度看,就会发现,个案组成了类案,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案情大体相同的个案形成的不同裁判是不可避免的,但经对比就会发现这种不同是公正的。因为他违背了相同事实相同处罚的原则。要想发现这个问题,就要求我们突破时空限制来看待每一个案件。对时间限制的突破是各级检察机都能做到的,主要就是加强对不同时期案件的对比,对不同时期法院所作判决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而对同一时间不同地域的突破,则是基层以上检察院可以做到的。因此个案对比法中不同时期案件的对比相对更适宜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因为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相对较多,并且主要类型相对集中,再者因为基层检察院面对的法院只有一个,无法做到不同地域之间的比较。而个案对比中不同地域案件的对比则更适宜基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运用;二是类案分析。对一个时期以来,某一类案件进行比较分析,对其中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提交给相关的法院,使得法院对此类案件引起足够的重视。达到监督的效果。类案分析法,对时间和地域没有要求,此种方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对而言更适合于基层以上人民检察院,由于基层以上人民检察院一般下辖多个基层检察院,所占有的案件类型和数量更加非富,并且有了地域上的可比优势,因此适用类案分析的方法可以起到较好的效果;三是专题调查。适用于常见类刑案件,更适用于新型的、检察院和法院机关对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常见类型案件,因为地域的不同和承办人的不同,也会导致定罪量刑存在差异,检察机关对这一类案件进行调研,就会从中发现从单个判决中无法发现的问题,在有明显参照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也易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起到个案监督无法起到的效果。
  类案监督的操作规则以审判监督中的量刑监督为例:首先是建立季度、半年及全年已判决案件归纳分析报告制度。选一名法学功底好、有相当理论研究基础的公诉人,专门对法官的量刑进行系统研究,并通过类案量刑季报分析、月报分析、典型个案量刑剖析等制度,加强同一时期的同一类案件、不同时期的同一类案件和典型个案的量刑分析,对法院量刑失衡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通过对法院已判决案件进行季度分析、半年分析乃至全年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量刑不平衡问题,并通过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法院进行整改;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检法部门联席会议,针对一段时期内出现的量刑不平衡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解决办法,实现监督的多样化和有效性。其次是对法院同种情形个案审判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整改效果不明显或法院拒绝改正的现象,可向当地人大或上级报告,建议进行督促。通过以上多种形式的监督手段,达到在同一地区、在相对一段时期内对量刑失衡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规范,保证不同法官在量刑中自由裁量幅度相对统一。
  综上所述,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均属检察监督的具体形式,它们均有其适用的对象和程序,同时并存,不可偏废。但类案监督应当被认为是个案监督的高级形态,个案监督发展到一定阶段,便自然产生类案监督的需求。类案监督不仅需要更高的检察监督能力,尤其还将产生更加多元的监督效能,并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更加强调检察监督的能动作用,因而类案监督应当受到更大的关注。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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