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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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发展,各种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各地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如何有效遏制、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此,我们对某地级市检察机关2007年以来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分析,目的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有效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2年,某地级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2121件2127人,死亡2146人。其中全市七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668件670人,死亡666人。其下属五(市)县检察院共审查起诉交通肇事案件1453件1457人,死亡1480人。市院审查起诉外国人交通肇案件15件,其中,韩国人肇事13件,美国人1件,德国人1件。按审查起诉案件数计算,全市平均每天发生交通肇事案件2.58起,死亡2.6人。
  二、案件特点
  1、发案率高,死亡人数多。2007年至2012年,某地级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062件23444人,其中交通肇事案件占了14% ,共造成2146人非正常死亡,多人受伤。交通肇事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给肇事双方的家庭都带来了重大伤害。
  2、肇事案件多发生在夜间与凌晨,约占全部案件的70%。全市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在晚6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这个时间段里,光线较暗,驾驶人员视线差,如果不小心谨慎驾驶,或超速行驶、酒后行驶,极易引起交通肇事。
  3、全市六区(除城郊某区外)肇事车辆中小客车占首位,城郊区和五(市)县货车占首位。2007年至2012年,全市六区发生交通肇事案件355件357人(按审查起诉数计算,以下均同),死亡351人,其中当事人驾驶小客车肇事131起,在肇事车辆中占了36.9%。城郊区和其下属五个(县)市2007年以来共发生交通肇事案件1766件1770人,死亡1795人,其中当事人驾驶货车肇事669起,货车肇事占38%。全市六区肇事车辆中货车位居其次。在其下属的其他区域排肇事车辆中第二位的是小客车(约为300余辆),同时,摩托车肇事数量与之不相上下(约为260余辆)。
  4、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明显高于市区。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城郊区和五市2007年以来,平均每天发生交通肇事案件2.15起,死亡2.2人,发案数占了该地级市交通肇事案件数的83%,死亡人数占83.6%。与之相比,室内辖区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相对较少,总共355件357人,死亡351人,平均每天发案0.43起,死亡0.42人,为上述一区五市的五分之一。
  5、肇事者文化水平普遍不高,90%为高中(含高中)以下学历。市区交通肇事人以自由职业者(包括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为主,五市交通肇事者基本上是农民。
  三、案发原因
  导致上述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相互交织,既有肇事者的因素,车辆状况因素,也有受害人的因素。归纳起来,导致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1、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驾车过程中观察不周,遇事处置不当。这类原因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肇事案中占27%左右。一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差。部分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注意小心谨慎驾驶,有些驾驶人员自恃驾龄长、驾驶技术好,思想麻痹,在驾车过程中接听电话、抽烟或与人聊天,一旦发生危险情况,无法或错误采取处置措施,从而导致肇事案件的发生。二是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不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或观察不周、不细,遇到险情后,反应不及,处置措施失当,以致发生肇事。三是有些驾驶人员驾车技能不熟练。有部分驾驶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或无证驾驶,不熟悉交通法规,盲目开车上路,越线行驶,乱道行驶,遇到险情后,手忙脚乱,处置不当,酿成事故。这种情况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最为明显。今年1月23日15时10分许,赵某某驾驶一辆货车沿沂胶路由北向南行至与胶高路交叉处,因观察不周、临时处置措施不当,与沿胶高路由东往西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导致9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
  2、车速过快。这类原因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肇事案中占22%左右。部分驾驶人员不甘人后,喜欢开快车,甚至飙车,一旦遇到路面有突发情况避让不及,就会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另外,有些驾驶人员平时驾车未养成主动避让行人的良好习惯,当车速过快、又有行人经过时,发生事故也难避免。由这种原因引起的肇事案件危害性大,造成的伤亡损失也特别严重,不但危及到驾车人自身的安全,而且还危害到乘客、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3、酒后驾车。这类原因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2007年以来发生的肇事案中占13%左右。酒后驾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醉酒后驾车者无异于马路“杀手”。 2007年2月15日15时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某路西向东行使,当行驶到某山庄附近时,适有行人李某某母子二人南向北横过马路,胡某某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轿车车头将李某某母子撞离事故接触点20余米,致使二人当场死亡。
  4、疲劳驾驶和车辆“带病”上路。这类原因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在2006年以来发生的肇事案中占11%左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货车驾驶人员和出租车司机为了多创经济效益,采取疲劳战术,长时间开车不休息,过度消耗体力。还有的驾驶人员在出车前不注意检查,或为了节约开支,在车辆保养、维修方面不及时,导致车辆安全状况差,结果在行驶过程中酿成交通事故。2007年10月27日9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载有两个集装箱的货车沿某区长沙路由东向西下坡行驶时,因刹车失灵,车辆失控驶向人行道,车上所载未上锁的集装箱侧翻甩出,导致5名行人当场被砸死,两人被砸成重伤。同时车辆严重损伤,路边三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5、行人安全意识差。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也是导致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有的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
  四、对策建议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交通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理。一是规范驾驶资格准入制度,严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坚决杜绝不合格驾驶员进入驾驶队伍 ,从源头上降低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二是对违章车辆和驾驶人员加大执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加强交通管理,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超速、不按规定行驶、违章超车、会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车辆检验关,加强对上路车辆的检测,严禁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和带病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尽管《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违法规定了处罚标准,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未能执行。今后,要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予以处罚,以收到教育行人的目的。
  2、普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所有关单位和家庭共同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将交通安全法律和安全基本知识送进千家万户,让广大群众常见常知,警钟长鸣,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和文明素质,将交通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把运输企业、客运场站作为宣传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对车主、业主和驾驶员的交通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3、加大刑罚处罚力度。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虽然发案率逐年增加,但法院对这类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判处缓刑。面对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重大,需要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掌握缓刑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综合衡量,依法把握好缓刑的适用尺度,只要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要判处其缓刑,更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即使其进行了赔偿,也不宜适用缓刑,以体现法律、社会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重点打击态度,从而起到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100;青岛市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00;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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