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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组织财政收入以及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却并未完全显现出来。2011年9月2日,新个税法开始实施,引发了专家学者及社会民众的广泛讨论。本文仅从我国个税改革的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个税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对个税改革法律制度加以研究。
关键词:个税改革 法律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个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自1980年首次开征至今,我国个税收入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已经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这30年间经历了多次修正,从个人所得税确立到发展变化的历程和构成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一部既反映国际性,又体现中国特色的良法,具有自己的特色(优势),同时也存在以下不足:
1.个税税法所规定的纳税范围不够全面。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采用项目征税,未列举的项目不予以征收。在收入多元化的当代来看,11项列举所得显然不能完全包括居民的而收入来源,这样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2.税务部门难以掌控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收入。在现阶段,由于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居民个人收入透明度往往很低,对税务部门来说监管难度较大。尤其对于某些无账簿记录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更是难以核查,在居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便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3.按分项计征虽然在征收管理上有一定的便利,但存在不少漏洞,不同标准的多种扣除,导致税负不公平。对现行的11项个人所得税目采取多种税率,高低不一,容易限制征税范围;设计了多档次和多种多样的扣除标准,很不规范,即便多次提高起征点,也解决不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形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作用。
4.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考虑物价和住房因素不够,显得有些偏低。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 600元,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才调整了一次,而由1 600元提高至2 000元,也经历了3年的时间。如果今年再调整提高一次的话,也是经历了3年时间。这种扣除标准的调整很不灵活,与国民经济总收入增长相比,与物价的增长速度相比,与扩大内需提高消费和对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要求相比,现在的扣除标准很不适应客观的要求,因此形成65%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工薪族负担的局面。
5.尽管个人所得税的份额在提高,但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还是过低,这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相符合。一方面影响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控和促进与稳定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高收入者调控力度太低。在西方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里,早在1993年部分国家的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就已达到相当份额,如美国为39.7%,意大利为34.9%,德国为31.2%,以及邻国日本也27.6%。我们并不一定要像这些国家那样,把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提得这么高,但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档次多,没能拉开收入级距,累进递增税率力度不够,虽然扣除费用不断提高,但对高收入者来说调控作用不很显著。
6.有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对个人所得税法的遵从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和管理没能完全到位,税务登记有待精细化,个人纳税意识不强,因此偷漏税和不合理的避税经常存在。《北京晚报》2010年8月11日报道:从2005年到2008年的三年间,游离于国家统计数据之外的隐性收入达九万多亿元,占GDP的30%,其中5.4万亿元被富人拿走了。这组数字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到位,也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在中国是很有前途的。
7.税收征收和管理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辖权在国内的表现,当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只是想到由国家直接征管入中央国库,没有明确省级地方政府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权。没有像多数国家那样实行两级征收,而美国实行三级政府征税,日本实行四级政府征税。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把个人所得税划归由省级地方政府征收入库,成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以后又由地方税制改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共享税制,共享的比例也经常变动,征收机关也不很统一,导致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培植和监控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 对我国个税法律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个人所得税改革和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主张逐步改革,分步实施。按照"十二五"规划草案提出的"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当前最迫切的、也是比较容易改革和解决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税制模式,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管难度及征管的成本,同时缺乏灵活度。我国应逐步采用综合所得课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同时,对个人的劳动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
2.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个税扣除尤其工资扣应将个人差异、家庭差异、地区差异考虑在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费用扣除额。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设置赡养、房贷、捐赠等附加扣除,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可以进一步考虑将纳税主体由个人变为家庭,综合考虑同家庭的具体情况,从而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3.简化税率,改进税率设置。在未来的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我国应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增加各税率级别的有用性。对于高税率,可借鉴国际普遍水平,逐渐降低至35%左右,对于常税率也应进一步降低,要与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相联系以体现公平合理的税收目的。
4.完善应税所得范围。由于对于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及部分隐形、实物形式的收入难以核定计征,因此应当加强对部分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收入的显性化,以促进平和增加税收。
5.建立制度化税收征管机制。各税务部门应加强相互之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人员与位的责任。建立具有共享、开放、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使各部门之间能共享各行业各地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有效地个人所得进行监督,打击偷逃税行为。
6.建立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纳环境。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培养居民的纳税意识。同时,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态度,业务技能简化申报方式,只有纳税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才能更好地为纳税自行申报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环境,也才能促进纳税人的自觉纳税。
7.加强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常来已久,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严格死板。在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方式仅限于"申报"等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更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空白,完善个税体制意义重大。
8,增加扣除项目,完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适当调整:
(1)采用扣除额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做法,适时调整期高低,同时建立良好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更能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
(2)增加家庭的必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时可以得以适当程度的减轻。
作者简介:张晓昕 女 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个税改革 法律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个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自1980年首次开征至今,我国个税收入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已经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这30年间经历了多次修正,从个人所得税确立到发展变化的历程和构成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一部既反映国际性,又体现中国特色的良法,具有自己的特色(优势),同时也存在以下不足:
1.个税税法所规定的纳税范围不够全面。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采用项目征税,未列举的项目不予以征收。在收入多元化的当代来看,11项列举所得显然不能完全包括居民的而收入来源,这样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2.税务部门难以掌控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收入。在现阶段,由于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居民个人收入透明度往往很低,对税务部门来说监管难度较大。尤其对于某些无账簿记录的现金交易,税务机关更是难以核查,在居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便很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3.按分项计征虽然在征收管理上有一定的便利,但存在不少漏洞,不同标准的多种扣除,导致税负不公平。对现行的11项个人所得税目采取多种税率,高低不一,容易限制征税范围;设计了多档次和多种多样的扣除标准,很不规范,即便多次提高起征点,也解决不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形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总收入水平的调节作用。
4.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考虑物价和住房因素不够,显得有些偏低。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 600元,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才调整了一次,而由1 600元提高至2 000元,也经历了3年的时间。如果今年再调整提高一次的话,也是经历了3年时间。这种扣除标准的调整很不灵活,与国民经济总收入增长相比,与物价的增长速度相比,与扩大内需提高消费和对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的要求相比,现在的扣除标准很不适应客观的要求,因此形成65%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工薪族负担的局面。
5.尽管个人所得税的份额在提高,但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还是过低,这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相符合。一方面影响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控和促进与稳定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高收入者调控力度太低。在西方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里,早在1993年部分国家的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就已达到相当份额,如美国为39.7%,意大利为34.9%,德国为31.2%,以及邻国日本也27.6%。我们并不一定要像这些国家那样,把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提得这么高,但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档次多,没能拉开收入级距,累进递增税率力度不够,虽然扣除费用不断提高,但对高收入者来说调控作用不很显著。
6.有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对个人所得税法的遵从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规定和管理没能完全到位,税务登记有待精细化,个人纳税意识不强,因此偷漏税和不合理的避税经常存在。《北京晚报》2010年8月11日报道:从2005年到2008年的三年间,游离于国家统计数据之外的隐性收入达九万多亿元,占GDP的30%,其中5.4万亿元被富人拿走了。这组数字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到位,也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在中国是很有前途的。
7.税收征收和管理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辖权在国内的表现,当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只是想到由国家直接征管入中央国库,没有明确省级地方政府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权。没有像多数国家那样实行两级征收,而美国实行三级政府征税,日本实行四级政府征税。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把个人所得税划归由省级地方政府征收入库,成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以后又由地方税制改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共享税制,共享的比例也经常变动,征收机关也不很统一,导致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培植和监控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 对我国个税法律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个人所得税改革和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主张逐步改革,分步实施。按照"十二五"规划草案提出的"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当前最迫切的、也是比较容易改革和解决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税制模式,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管难度及征管的成本,同时缺乏灵活度。我国应逐步采用综合所得课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同时,对个人的劳动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
2.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个税扣除尤其工资扣应将个人差异、家庭差异、地区差异考虑在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费用扣除额。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设置赡养、房贷、捐赠等附加扣除,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可以进一步考虑将纳税主体由个人变为家庭,综合考虑同家庭的具体情况,从而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3.简化税率,改进税率设置。在未来的所得税制度改革中我国应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增加各税率级别的有用性。对于高税率,可借鉴国际普遍水平,逐渐降低至35%左右,对于常税率也应进一步降低,要与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相联系以体现公平合理的税收目的。
4.完善应税所得范围。由于对于工资、薪金以外的福利及部分隐形、实物形式的收入难以核定计征,因此应当加强对部分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实现福利收入的显性化,以促进平和增加税收。
5.建立制度化税收征管机制。各税务部门应加强相互之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人员与位的责任。建立具有共享、开放、高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使各部门之间能共享各行业各地区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有效地个人所得进行监督,打击偷逃税行为。
6.建立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纳环境。加强税法宣传力度培养居民的纳税意识。同时,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态度,业务技能简化申报方式,只有纳税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才能更好地为纳税自行申报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环境,也才能促进纳税人的自觉纳税。
7.加强征收管理,填补税收空白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兼具筹集财政收入。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空白常来已久,对工薪群体的税收管理有严格死板。在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方式仅限于"申报"等被动方式,缺乏税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使得大量税基税款流失,更有失平等性。适时出台高收入群体的征管,监督,惩罚制度,对填补税法空白,完善个税体制意义重大。
8,增加扣除项目,完善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计费用支出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出适当调整:
(1)采用扣除额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挂钩的做法,适时调整期高低,同时建立良好的检测调整机制,使得个税扣除额更能体现"基本生活费"的特点。
(2)增加家庭的必要扣除费用,如子女教育费,医疗保险费用等,使得这些费用在物价高涨时可以得以适当程度的减轻。
作者简介:张晓昕 女 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