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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组织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制度的设计,这就出现了如下怪现象:数量巨大的民间组织没有合法登记而活跃在基层,活跃在扶贫、教育、妇女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残障人服务、艾滋病救助及各种社会弱势群体的服务。他们一方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方面忍受着“出生难”之痛。以几个组织为例:
1.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简称红枫) 由妇女问题专家、离休干部王行娟于1988年创办,是以志愿者为主体的非营利性民间妇女组织。经过近20年的努力,红枫已经成为国内外负有盛名的民间妇女组织。红枫创始人王行娟18年来为机构的登记费尽心思,没有任何结果。
登记情况:北京市宣武区工商局登记。
2. 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简称“星星雨”),1993年成立,是为孤独症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训练服务的教育机构。创办人田惠萍是孤独症儿童的家长,从1993年起一直尝试找残联等有关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没有成功。
登记情况: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登记。
3. “自然之友”是梁从诫先生创办的民间环保团体,主要通过研讨、培训、讲座、展览、网站、出版物、倡导、政策建议等活动形式开展环境保护的工作。历经10多年的创立与发展,自然之友已经成为中国具备良好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民间环保组织的旗帜,对中国环保事业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自然之友于1993年开始活动,因为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属于社团的二级机构。
登记情况: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4. 北京恩玖(NGO)信息咨询中心。是国内第一家民间组织的信息服务机构。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建设,中心从2003年开始进行公信力系列培训,举办了65次培训和评估,近700个组织中的2660多人接受了相关的能力建设培训和评估辅导。
登记情况: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登记。
以上几个机构,只是我国千千万万个优秀民间组织的缩影。因为找不到愿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责任的政府部门,这些组织只好用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身份开展活动。带来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为此建议:
1. 在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应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对待民间组织的登记申请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任何理由不予同意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应追究其责任。
2. 建议民政部门适当扩大业务主管单位的授权范围,如授权一些优秀大型公益机构承担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这类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能力不一定比政府部门差。
3. 建议民政部门对本提案所涉及的4个优秀机构的民间组织登记问题进行专案处理。对其是否具备民间组织登记的条件,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认定。
潘贵玉等17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草案,建议国家发展污水回用,推进污水资源化,增加水资源总量,以缓解我国严重的淡水资源缺失问题,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污水回用是对水资源循环的人工模拟和强化,供水的80%转化为污水,经处理后,其中70%可以再次循环利用。这意味着通过污水回用,可在现有供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使得可用水量增加50%以上。因此,发展污水回用,推进污水资源化,是实现有限的水资源合理利用,增强我国水资源自给能力和安全保障的必然选择。
现在污水成体系使用过程中的困难:
1. 产业决策中对成本和技术的误解。
2. 国家的政策导向。
3.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4. 完整、系统的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5. 设施建设融资环境欠佳。
6. 价格体系和收费机制仍未形成。
7. 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分担机制没有建立。
8. 对再生水回用的安全性、重要性认识不足。
9.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为了尽快使污水资源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现状,结合实际,提案草案提出以下建议:
1. 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用水需求和可用水资源做出尽可能准确的估计和判断,并以此确定城市规模和经济结构,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要根据不同水源的数量、质量特征和不同用水的要求,合理确定开发次序,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
2. 制定适合的污水资源化法律法规和给水规范。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颁布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从严确立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并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投资、收费、监督、管理等加以规范。建立各类用途再生水的水质标准体系,并制定发布相关的安全卫生技术准则,确保再生水利用健康有序地推进。
3. 加大执法力度,对水资源进行阶梯式水价。目前,为了阻止过多的使用水资源,水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用水大户棗自采水企事业单位,均有总量上的要求和控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的到位程度欠缺,即使使用的水量超标了,也仅仅处以少量罚款。因此,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实施阶梯式水价,对于超出的水量部分加收水资源管理费,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本,以经济杠杆促进污水资源化,对污水进行处理再生使用。
4. 加快污水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融资、价格形成机制和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和价格激励机制,同时,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尽快使净水生产、污水处理、再生水运营实现企业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才能真正加快污水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进程。
1.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简称红枫) 由妇女问题专家、离休干部王行娟于1988年创办,是以志愿者为主体的非营利性民间妇女组织。经过近20年的努力,红枫已经成为国内外负有盛名的民间妇女组织。红枫创始人王行娟18年来为机构的登记费尽心思,没有任何结果。
登记情况:北京市宣武区工商局登记。
2. 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简称“星星雨”),1993年成立,是为孤独症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训练服务的教育机构。创办人田惠萍是孤独症儿童的家长,从1993年起一直尝试找残联等有关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没有成功。
登记情况: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登记。
3. “自然之友”是梁从诫先生创办的民间环保团体,主要通过研讨、培训、讲座、展览、网站、出版物、倡导、政策建议等活动形式开展环境保护的工作。历经10多年的创立与发展,自然之友已经成为中国具备良好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民间环保组织的旗帜,对中国环保事业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自然之友于1993年开始活动,因为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属于社团的二级机构。
登记情况: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4. 北京恩玖(NGO)信息咨询中心。是国内第一家民间组织的信息服务机构。为了推动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建设,中心从2003年开始进行公信力系列培训,举办了65次培训和评估,近700个组织中的2660多人接受了相关的能力建设培训和评估辅导。
登记情况: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登记。
以上几个机构,只是我国千千万万个优秀民间组织的缩影。因为找不到愿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责任的政府部门,这些组织只好用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身份开展活动。带来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为此建议:
1. 在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应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对待民间组织的登记申请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任何理由不予同意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应追究其责任。
2. 建议民政部门适当扩大业务主管单位的授权范围,如授权一些优秀大型公益机构承担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这类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能力不一定比政府部门差。
3. 建议民政部门对本提案所涉及的4个优秀机构的民间组织登记问题进行专案处理。对其是否具备民间组织登记的条件,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认定。
潘贵玉等17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草案,建议国家发展污水回用,推进污水资源化,增加水资源总量,以缓解我国严重的淡水资源缺失问题,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污水回用是对水资源循环的人工模拟和强化,供水的80%转化为污水,经处理后,其中70%可以再次循环利用。这意味着通过污水回用,可在现有供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使得可用水量增加50%以上。因此,发展污水回用,推进污水资源化,是实现有限的水资源合理利用,增强我国水资源自给能力和安全保障的必然选择。
现在污水成体系使用过程中的困难:
1. 产业决策中对成本和技术的误解。
2. 国家的政策导向。
3.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4. 完整、系统的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5. 设施建设融资环境欠佳。
6. 价格体系和收费机制仍未形成。
7. 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分担机制没有建立。
8. 对再生水回用的安全性、重要性认识不足。
9.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为了尽快使污水资源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现状,结合实际,提案草案提出以下建议:
1. 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用水需求和可用水资源做出尽可能准确的估计和判断,并以此确定城市规模和经济结构,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要根据不同水源的数量、质量特征和不同用水的要求,合理确定开发次序,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
2. 制定适合的污水资源化法律法规和给水规范。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颁布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从严确立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并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设计、投资、收费、监督、管理等加以规范。建立各类用途再生水的水质标准体系,并制定发布相关的安全卫生技术准则,确保再生水利用健康有序地推进。
3. 加大执法力度,对水资源进行阶梯式水价。目前,为了阻止过多的使用水资源,水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用水大户棗自采水企事业单位,均有总量上的要求和控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的到位程度欠缺,即使使用的水量超标了,也仅仅处以少量罚款。因此,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实施阶梯式水价,对于超出的水量部分加收水资源管理费,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本,以经济杠杆促进污水资源化,对污水进行处理再生使用。
4. 加快污水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融资、价格形成机制和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成本补偿机制和价格激励机制,同时,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尽快使净水生产、污水处理、再生水运营实现企业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才能真正加快污水再生利用的市场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