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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其主要着力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力图促进全球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适用规则的统一。目前大部分国家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大部分并不意味着全部,还有些国家虽然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却对其加以限制,意思自治的适用并不全面。本文仅就《通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贡献加以论述。
关键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
一、《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的通过与现状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2006年起就开始了对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期间经过发放调查问卷,工作组及特别委员会研究,于2012年11月特别委员会通过了《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草案)》(Draft Hague Principles on Choice of Law for Internationgal Contracts),2013年、201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了第四次、第五次工作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最终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 Principles on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期间,巴拉圭于2015年1月15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法》,该法即对《通则草案》的实施。作为第一个实施《通则草案》的国家,巴拉圭无疑将起到很好的先锋作用,而《通则草案》则会作为“最好的实践”来指导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2015年7月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对《通则》作了更进一步的正式认可,UNCITRAL认为《通则》是改革与协调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相关项目的灵感来源。2015年11月4日,国际商会(ICC)正式认可《通则》,明确会通过实施《通则》来增强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同时也提出《通则》与国际贸易术语等其他国际商事合同规则是并列适用的。
二、《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通则》的介绍中提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合同各方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的权利,该原则可以增强当事人在选择首要的合同准据法时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且最大程度的确保当事人是以最适合的身份地位来决定他们要适用的法律原则。《通则》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主要包括:
《通则》适用的合同为“国际商事”合同,“国际性”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只要涉及了非国内的因素均可适用《通则》进行法律选择。“商事”合同则排除了消费者合同与就业合同,2015年“商事”一词加入到《通则》的题目当中。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除受法院地法的制约外,原则上只要是已获承认的中立、平衡的法律都可以选择。《通则》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也未作任何限制,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法律,若涉及诉讼过程中更改法律则由法院地程序法解决,但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与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分割,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不同部分,但可能会造成一案不同判。《通则》对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与案件是否有密切联系并无限制,主要考虑到当事人往往会自行设置有利的连接点,这也是对晚近合同法律选择发展趋势的继承。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可以调整合同各方面的问题,但《通则》中说明,并不能排除适用别的法律调整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当事人选择法律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但默示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明示的选择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这与当今尽力促成合同成就的国际趋势是相同的。但当事人对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同于对法律的选择,不能由此推定出当事人选择适用了法院地法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另外,《通则》规定法律选择条款与主合同是分离的,二者的法律效力互不影响。如何确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通则》第6条也给了明确的说明,即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体系加以确定,如果存在法律体系的优先性问题,则先适用存在优先的条款。
《通则》对意思自治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个通用模型被纳入一国的国内法律,用来指导国际私法中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的改革。基于国际私法统一而出台的《通则》对加强国际商事法律的确定性与协调性,帮助实现国际商法的现代化都是有利的。相信《通则》今后会被更多国家,包括我国所认可与接受。
参考文献:
[1]张建. 2015 年《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评述——兼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反思[J].荆楚学刊,2015(6).
[2]杜涛.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3—2014)[J].国际法研究,2015(1).
[3]谢文斌,李先波.《国际合同法律选择海牙通则(草案)》评析[J].求索,2014(1).
[4]刘仁山.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J].环球法律评论,2013(6).
关键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
一、《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的通过与现状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2006年起就开始了对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制定的可行性研究,期间经过发放调查问卷,工作组及特别委员会研究,于2012年11月特别委员会通过了《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草案)》(Draft Hague Principles on Choice of Law for Internationgal Contracts),2013年、2014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了第四次、第五次工作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最终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 Principles on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期间,巴拉圭于2015年1月15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法》,该法即对《通则草案》的实施。作为第一个实施《通则草案》的国家,巴拉圭无疑将起到很好的先锋作用,而《通则草案》则会作为“最好的实践”来指导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2015年7月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对《通则》作了更进一步的正式认可,UNCITRAL认为《通则》是改革与协调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相关项目的灵感来源。2015年11月4日,国际商会(ICC)正式认可《通则》,明确会通过实施《通则》来增强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同时也提出《通则》与国际贸易术语等其他国际商事合同规则是并列适用的。
二、《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通则》的介绍中提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合同各方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的权利,该原则可以增强当事人在选择首要的合同准据法时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且最大程度的确保当事人是以最适合的身份地位来决定他们要适用的法律原则。《通则》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主要包括:
《通则》适用的合同为“国际商事”合同,“国际性”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只要涉及了非国内的因素均可适用《通则》进行法律选择。“商事”合同则排除了消费者合同与就业合同,2015年“商事”一词加入到《通则》的题目当中。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除受法院地法的制约外,原则上只要是已获承认的中立、平衡的法律都可以选择。《通则》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也未作任何限制,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法律,若涉及诉讼过程中更改法律则由法院地程序法解决,但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与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分割,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不同部分,但可能会造成一案不同判。《通则》对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与案件是否有密切联系并无限制,主要考虑到当事人往往会自行设置有利的连接点,这也是对晚近合同法律选择发展趋势的继承。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可以调整合同各方面的问题,但《通则》中说明,并不能排除适用别的法律调整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当事人选择法律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但默示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明示的选择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这与当今尽力促成合同成就的国际趋势是相同的。但当事人对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同于对法律的选择,不能由此推定出当事人选择适用了法院地法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另外,《通则》规定法律选择条款与主合同是分离的,二者的法律效力互不影响。如何确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通则》第6条也给了明确的说明,即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体系加以确定,如果存在法律体系的优先性问题,则先适用存在优先的条款。
《通则》对意思自治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个通用模型被纳入一国的国内法律,用来指导国际私法中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的改革。基于国际私法统一而出台的《通则》对加强国际商事法律的确定性与协调性,帮助实现国际商法的现代化都是有利的。相信《通则》今后会被更多国家,包括我国所认可与接受。
参考文献:
[1]张建. 2015 年《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评述——兼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反思[J].荆楚学刊,2015(6).
[2]杜涛.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3—2014)[J].国际法研究,2015(1).
[3]谢文斌,李先波.《国际合同法律选择海牙通则(草案)》评析[J].求索,2014(1).
[4]刘仁山.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J].环球法律评论,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