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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城镇化进程日趋加快的今天,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探究并逐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农民面临的现实困境和急迫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也是学者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城镇化机制与城镇发展格局、财政使用结构、资金来源、维护农民工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和农民户籍问题等视域提出可行性对策,为城镇化及农民工改革献策献力。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就业;市民化
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是我国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主线。历史给我们提出了重大挑战,需要从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上对农民进城的政策重新认识、定位和推进改革。
一、形成同农民转移就业和市民化相协调的城镇化机制与城镇发展格局
(1)着力改善亿万农民工的民生和权益状况,熟化城镇化的“夹生饭”,首先重点把已经进城、稳定就业,愿意和能够在城镇定居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改革附着在二元户籍上的权益不平等,在已形成城乡统一、平等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进程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推进社会保障,并降低进程农民工及其随迁人口在中小城市、小城镇的落户门槛,允许携带家眷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2)推进农民转移就业的多元城镇化,充分发挥城市群和中小城市、小城镇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作用。我国吸收大量农民工的沿海三大组团式城市群和其他较小城市群,都是大中小城市区域性有序结合、分工协作,功能互补、城乡互动、相互联系的网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加工制造业和农民工就业的大部分,实际是在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镇。“鉴于这种现状、国情和制度改革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我国农民转移就业及市民化要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协调发展,近期尤其需要把破除二元体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放在中小城市、小城镇,包括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镇。”
二、调整财政使用结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正确认识、调整对农民工的“取”“予”关系和政府财税的使用结构。第一,对农民和农民工多年来“多取”“少予”,他们对企业和政府财税做出的贡献,与其分享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相差很大。第二,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付出,并不是对农民工的特别恩赐,而是调整对他们的公共服务为城镇居民一样的公平对待,或是企业与员工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第三,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农民工逐步市民化的有关成本,随着财力的较大增长,已有可能,“只是要求政府财政使用结构进一步由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增加与民生、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的社会基础设施投入。”
(2)拓宽农民工市民化所需要的较大数量的资金来源渠道。第一,要考企业发展和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在兼顾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下,改变利润侵蚀工资、农民工工资过低和缺乏社会保险的状况。这是一个主要来源。除此之外,农民承包土地的转让收益,也是一种进城资本的来源。第二,政府要分担农民工市民化的部分社会资本。政府分担的社会资本,其实也是农民工自身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社会成本,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合作供给,只有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特别是在公共性大的教育、培训、基础性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方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共同解决农民进城的基本公共产品供给。
三、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稳定就业、素质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
(1)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创业,打造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可以大量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产业、企业平台。一是政府要重视大型企业发展,更要适应国情和农民转移就业,为就业的主要载体——民营中小企业及其产业集群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二是在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上,要与就业相联系,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关系,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劳动密集生产环节,大力发展服务业。
(2)形成健全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素质提升制度、机制。一方面是加强农民工外出就业前的培训和职业教育,另一方面是城市要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素质提升,作为增加人力资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和农民工稳定就业、成长发展的战略措施。要制定农民工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和计划,落实政府部门、教育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共青妇组织和社区的培训责任,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大投入,建立经费由政府补助、企业资助、社会援助和个人缴费的分担办法鼓励农民工参加在岗培训、业余培训和职业教育。
四、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和承包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1)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要“两策”并进。一是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户籍限制。二是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其土地承包权益也不能随意剥夺,而应通过市场转让获得财产收益,作为进城的一个资本来源。一是要稳定和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首先是确权。二是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落户的农民工,既允许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宅基地、农房、股权等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进城安居、创业的资本,把土地让渡给从事农业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发展;也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拥有这些资产,可以折价入股,带股进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依法流转。
参考文献:
[1]平.城市化的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市民化[J].南方农村.2006(02).
[2]姚允柱、邓周平.民工市民化的可行性路径探讨[J].乡镇经济.2005(10).
作者简介:
李炀,江苏南京人,男,西华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就业;市民化
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是我国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主线。历史给我们提出了重大挑战,需要从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上对农民进城的政策重新认识、定位和推进改革。
一、形成同农民转移就业和市民化相协调的城镇化机制与城镇发展格局
(1)着力改善亿万农民工的民生和权益状况,熟化城镇化的“夹生饭”,首先重点把已经进城、稳定就业,愿意和能够在城镇定居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改革附着在二元户籍上的权益不平等,在已形成城乡统一、平等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实现进程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推进社会保障,并降低进程农民工及其随迁人口在中小城市、小城镇的落户门槛,允许携带家眷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2)推进农民转移就业的多元城镇化,充分发挥城市群和中小城市、小城镇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作用。我国吸收大量农民工的沿海三大组团式城市群和其他较小城市群,都是大中小城市区域性有序结合、分工协作,功能互补、城乡互动、相互联系的网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加工制造业和农民工就业的大部分,实际是在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镇。“鉴于这种现状、国情和制度改革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我国农民转移就业及市民化要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协调发展,近期尤其需要把破除二元体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放在中小城市、小城镇,包括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镇。”
二、调整财政使用结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正确认识、调整对农民工的“取”“予”关系和政府财税的使用结构。第一,对农民和农民工多年来“多取”“少予”,他们对企业和政府财税做出的贡献,与其分享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相差很大。第二,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的付出,并不是对农民工的特别恩赐,而是调整对他们的公共服务为城镇居民一样的公平对待,或是企业与员工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第三,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农民工逐步市民化的有关成本,随着财力的较大增长,已有可能,“只是要求政府财政使用结构进一步由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增加与民生、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的社会基础设施投入。”
(2)拓宽农民工市民化所需要的较大数量的资金来源渠道。第一,要考企业发展和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在兼顾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下,改变利润侵蚀工资、农民工工资过低和缺乏社会保险的状况。这是一个主要来源。除此之外,农民承包土地的转让收益,也是一种进城资本的来源。第二,政府要分担农民工市民化的部分社会资本。政府分担的社会资本,其实也是农民工自身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社会成本,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合作供给,只有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特别是在公共性大的教育、培训、基础性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方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共同解决农民进城的基本公共产品供给。
三、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稳定就业、素质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
(1)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创业,打造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可以大量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产业、企业平台。一是政府要重视大型企业发展,更要适应国情和农民转移就业,为就业的主要载体——民营中小企业及其产业集群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二是在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上,要与就业相联系,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关系,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劳动密集生产环节,大力发展服务业。
(2)形成健全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素质提升制度、机制。一方面是加强农民工外出就业前的培训和职业教育,另一方面是城市要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素质提升,作为增加人力资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和农民工稳定就业、成长发展的战略措施。要制定农民工职工技能培训规划和计划,落实政府部门、教育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共青妇组织和社区的培训责任,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大投入,建立经费由政府补助、企业资助、社会援助和个人缴费的分担办法鼓励农民工参加在岗培训、业余培训和职业教育。
四、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和承包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1)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要“两策”并进。一是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户籍限制。二是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其土地承包权益也不能随意剥夺,而应通过市场转让获得财产收益,作为进城的一个资本来源。一是要稳定和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首先是确权。二是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落户的农民工,既允许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宅基地、农房、股权等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进城安居、创业的资本,把土地让渡给从事农业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发展;也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拥有这些资产,可以折价入股,带股进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依法流转。
参考文献:
[1]平.城市化的核心问题是农民的市民化[J].南方农村.2006(02).
[2]姚允柱、邓周平.民工市民化的可行性路径探讨[J].乡镇经济.2005(10).
作者简介:
李炀,江苏南京人,男,西华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