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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摘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市场的生命力,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的依据,同时,信息披露也是证券欺诈的最好防范方法。然而,我国不论是从制度完善这方面还是从实际应用和日常监管方面仍然比较落后,其本质原因为相关证券立法与时代背景地落后,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迫在眉睫,本文立足于对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及质量规范的理论认识基础上,结合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实状况,提出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立法;资本市场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及其意义
信息披露的广义涵义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把公司主要经营的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场所,无限制的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布告的行为。
证券市场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流通的市场,而各种信息披露的流通则是资本市场正常有效运行的顶梁柱,实务操作中,资本市场的走向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正比关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需要充分及时流通在资本市场,,作为资本融通的场所,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应该快且准地将市场中有限的经济资源给充分利用资源的企业,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二、目前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2.1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为人处世和市场交易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只有真实可靠的信息才是有利的信息,但现行司法解释中,将虚假披露仅仅定义为“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陳述或记载”,换句话说,没有将夸大描述和隐藏部分排除,只有虚假的记载和不实描述。当前证券市场上,有些公司经营管理者为了达到其所想要达到的市场效果,实施了故意隐瞒业绩亏损,虚增盈利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伪造银行单据、虚构应收账款等行为。
2.2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
会计信息的质量型的基本要求为真实、及时和充分。在美国,他们的证券市场制定出了十分完备的信息披露管理条文和要求,其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他们规定的信息公开文件的法定事项和披露格式,其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而改变了信息混乱和不具有可比性的尴尬。但我国目前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因缺乏全面性或具体性,致使有些上市公司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多采取避重就轻,逃避要点的手段,有意识的夸大有利于公司的信息,而不公开或者少量公开不利于公司的信息。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只有公司经营人才能及时全面充分的了解到公司第一手数据资料,投资人的投资依据缺乏可靠性。
2.3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会计信息相比其他信息一样,其时间性特征尤为重要。若信息滞后,再真实可靠全面的信息也失去了作为决策判断依据的作用,信息披露本该是上市公司应主动承担的社会义务,也是证券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大多公司将此视为一项多余的负担。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多为不愿披露和临时报告充满随意性。如证监会令明文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此处的及时究竟是多久,其中便有不少知悉消息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中的时间差进行内部交易从而谋取利益,致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严重下降。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之对策
3.1积极宣传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也是当今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只有上市公司自己从本质中自觉地遵守规则进行信息披露,才能在根源上解决问题所在。因此,应当大力提倡诚实信用风尚,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取得大的效果,但从长久的角度看,能从根本上改善市场不良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企业积极主动地应当承担属于它的社會责任,这不是单纯的为投资者服务,更是一种利人利己的自我投资。不仅仅只限于企业,行业自律也是一种诚实信用,应当加强证券机构自律管理。增加会计、审计、管理部门的独立性,改变目前裙带关系的状况,从根本上切断利益相关。提高行业综合水平和素质,提高会计、审计透明度,以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言论的监督作用,让媒体的社会功能发挥准确作用,加强媒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曝光和监督积极作用。
3.2加大犯罪成本,增强打击力量
虽然我国目前以及出台了数十项相关法律条文,若条文未真正执行,造成信息造假行为泛滥。因此,目前问题的根源就是公司管理机构知法犯法,屡查屡犯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所以,执法机关需要切实实行相关法律条文的执行力度和管理部门检查力度。这些处罚类型中,是以公开谴责偏多,司法刑事民事处罚偏少,达不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因此,应当明确证券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权力,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多人负责相互推诿的状况,使得法规更具有实际操作性,除了堵住现有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漏洞以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对现行还没有发生但是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现象进行规范,防患于未然,使犯罪成本大于犯罪利益。
3.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配套的法律体系也相对落后,在依法治国的当代社会,亟需完善法律体系。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条少,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如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和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却要自己承当。这也导致了至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怎样适用民事责任等原则性问题,法律则没有任何具体性规定。又因为每位小股东采用信息的程度以及内心对信息的确信程度等主观因素难以确定,对其投资影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举证难也导致胜诉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从证据证明力,诉讼提起的要求和责任承担方面入手,从最大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面入手,减轻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让投资者这种弱势群体在于公司抗衡的过程中,能够更加简便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3.4延长法律的寿命
何为法律的寿命,即一个法律从出台到被淘汰所需要的时间。金融市场日新月异,信息制度等变革速度远超过其他领域。这也要求证券立法人员的素质提高,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更多的是被动地消极地填补现行漏洞,而违法者又采取新的手段,让立法者防不胜防,自此我们可以发现,我们需要制定地法律应当是具有一定地预见性和实用性地。必要时,可以邀请金融领域内精英参与立法,从专业的角度给予建议,提出前卫的防范办法,能够使得企业不能钻空子,从而延长法律的寿命,也避免了因立法不足而不断增加新的司法解释或不断修改法条所造成的法的非稳固性。
3.5成立社会团体法人
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弱势者地位,在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与大公司抗衡,也很难团结其他受害人,对于证券会能否代表小股东提起诉讼,目前法律暂未规定,但由于上述原因,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证券会很难保持其中立性,因此,我们可以类比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成立一个非盈利性社团法人,其以为权益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数额小有维权困难的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适当的给予法律援助为主要职责,并且通过他们的力量去找寻相同的受害者,收集证据,并且作为一个团体,代表受害者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结论:现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与公法律制度存在关系。公司自身如果想要获得长期发展,必须诚实发展,在证监会、交易所以及立法机关的一同努力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早日实现“三公”状态。
【摘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市场的生命力,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的依据,同时,信息披露也是证券欺诈的最好防范方法。然而,我国不论是从制度完善这方面还是从实际应用和日常监管方面仍然比较落后,其本质原因为相关证券立法与时代背景地落后,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迫在眉睫,本文立足于对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及质量规范的理论认识基础上,结合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实状况,提出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立法;资本市场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及其意义
信息披露的广义涵义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把公司主要经营的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场所,无限制的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布告的行为。
证券市场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流通的市场,而各种信息披露的流通则是资本市场正常有效运行的顶梁柱,实务操作中,资本市场的走向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正比关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需要充分及时流通在资本市场,,作为资本融通的场所,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应该快且准地将市场中有限的经济资源给充分利用资源的企业,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二、目前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2.1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为人处世和市场交易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只有真实可靠的信息才是有利的信息,但现行司法解释中,将虚假披露仅仅定义为“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陳述或记载”,换句话说,没有将夸大描述和隐藏部分排除,只有虚假的记载和不实描述。当前证券市场上,有些公司经营管理者为了达到其所想要达到的市场效果,实施了故意隐瞒业绩亏损,虚增盈利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伪造银行单据、虚构应收账款等行为。
2.2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
会计信息的质量型的基本要求为真实、及时和充分。在美国,他们的证券市场制定出了十分完备的信息披露管理条文和要求,其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他们规定的信息公开文件的法定事项和披露格式,其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而改变了信息混乱和不具有可比性的尴尬。但我国目前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因缺乏全面性或具体性,致使有些上市公司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多采取避重就轻,逃避要点的手段,有意识的夸大有利于公司的信息,而不公开或者少量公开不利于公司的信息。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只有公司经营人才能及时全面充分的了解到公司第一手数据资料,投资人的投资依据缺乏可靠性。
2.3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会计信息相比其他信息一样,其时间性特征尤为重要。若信息滞后,再真实可靠全面的信息也失去了作为决策判断依据的作用,信息披露本该是上市公司应主动承担的社会义务,也是证券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大多公司将此视为一项多余的负担。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多为不愿披露和临时报告充满随意性。如证监会令明文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此处的及时究竟是多久,其中便有不少知悉消息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中的时间差进行内部交易从而谋取利益,致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严重下降。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之对策
3.1积极宣传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也是当今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只有上市公司自己从本质中自觉地遵守规则进行信息披露,才能在根源上解决问题所在。因此,应当大力提倡诚实信用风尚,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取得大的效果,但从长久的角度看,能从根本上改善市场不良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企业积极主动地应当承担属于它的社會责任,这不是单纯的为投资者服务,更是一种利人利己的自我投资。不仅仅只限于企业,行业自律也是一种诚实信用,应当加强证券机构自律管理。增加会计、审计、管理部门的独立性,改变目前裙带关系的状况,从根本上切断利益相关。提高行业综合水平和素质,提高会计、审计透明度,以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等社会言论的监督作用,让媒体的社会功能发挥准确作用,加强媒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曝光和监督积极作用。
3.2加大犯罪成本,增强打击力量
虽然我国目前以及出台了数十项相关法律条文,若条文未真正执行,造成信息造假行为泛滥。因此,目前问题的根源就是公司管理机构知法犯法,屡查屡犯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所以,执法机关需要切实实行相关法律条文的执行力度和管理部门检查力度。这些处罚类型中,是以公开谴责偏多,司法刑事民事处罚偏少,达不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因此,应当明确证券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权力,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多人负责相互推诿的状况,使得法规更具有实际操作性,除了堵住现有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漏洞以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对现行还没有发生但是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现象进行规范,防患于未然,使犯罪成本大于犯罪利益。
3.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配套的法律体系也相对落后,在依法治国的当代社会,亟需完善法律体系。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条少,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如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和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却要自己承当。这也导致了至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怎样适用民事责任等原则性问题,法律则没有任何具体性规定。又因为每位小股东采用信息的程度以及内心对信息的确信程度等主观因素难以确定,对其投资影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举证难也导致胜诉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从证据证明力,诉讼提起的要求和责任承担方面入手,从最大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面入手,减轻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让投资者这种弱势群体在于公司抗衡的过程中,能够更加简便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3.4延长法律的寿命
何为法律的寿命,即一个法律从出台到被淘汰所需要的时间。金融市场日新月异,信息制度等变革速度远超过其他领域。这也要求证券立法人员的素质提高,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更多的是被动地消极地填补现行漏洞,而违法者又采取新的手段,让立法者防不胜防,自此我们可以发现,我们需要制定地法律应当是具有一定地预见性和实用性地。必要时,可以邀请金融领域内精英参与立法,从专业的角度给予建议,提出前卫的防范办法,能够使得企业不能钻空子,从而延长法律的寿命,也避免了因立法不足而不断增加新的司法解释或不断修改法条所造成的法的非稳固性。
3.5成立社会团体法人
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弱势者地位,在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与大公司抗衡,也很难团结其他受害人,对于证券会能否代表小股东提起诉讼,目前法律暂未规定,但由于上述原因,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证券会很难保持其中立性,因此,我们可以类比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成立一个非盈利性社团法人,其以为权益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数额小有维权困难的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适当的给予法律援助为主要职责,并且通过他们的力量去找寻相同的受害者,收集证据,并且作为一个团体,代表受害者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结论:现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与公法律制度存在关系。公司自身如果想要获得长期发展,必须诚实发展,在证监会、交易所以及立法机关的一同努力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早日实现“三公”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