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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众所周知,《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但仅对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可以探求一个较系统、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以下四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董事信义义务原则。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保护;原则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因为大股东掌控着大多数股份,并且有着绝对的表决权和发言权,他们对信息的获取具有明显的优势,故可能在公司收购中利用其自身地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终导致中小股东放弃股东大会支配和监督公司收购的权利,大股东的权利日渐膨胀。总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遭到损害。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具体表现为:第一,全部持有人规则,即当收购人用公开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时,要约人要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并且要有合理、公平的方式适应于持有同类股权的股东。可以说这是确保股东获得平等的前提,反之,如果没有该规则,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害的威胁。第二,按比例接纳规则,即部分收购时,收购人所要购买的股份少于目标公司的股东所要卖出的股份时,收购人权利是平等的,对以相同比例购买股东的股票,不管股东对股票的卖出作出表示的时间先后,这就从机会均等的角度体现股东平等原则。
二、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原则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披露主体即收购人,应对和收购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充分披露。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股东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信息披露必然要做到充分、实质、完整、准确、及时和平等。所以,谁获取信息多,谁就能更好地掌握信息在投资市场上迅速作出投资决定。公平利用信息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同时也能有效地预防有些大股东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特殊地位以及资金优势形成信息垄断与市场操纵,从而促进股权市场的发展,进而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经验,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股东持股披露制度
大股东持股披露制度,就是指任何投资者对其所控制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或在此比例到达后持股量发生一定的增减变化时,即要承担合理、合法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其实上市公司在收购活动中,大股东往往隐蔽地迅速增加在目标公司的股票,这一般都是收购的预兆,这种“偷袭”的方式十分地有效,当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还未警省时,广大的中小股东更是没有觉察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起到预防警示作用的就是大股东持股披露制度,这样才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使中小股东密切注意控制权的变动情势,中小股东就可以有效预防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具体的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因为不具有專业知识和能力,所以他们对如何处理收购信息欠缺足够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进而严重影响自身所作出的正确决策。而作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业务的管理者,他们往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其对公司的了解最清楚,对公司事务产生的辐射力量远远胜于公司股东,董事会理所当然地为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服务提供指导。所以,很多国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尤其是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信息公开制度有着详尽的规定。同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对防止董事会与股东利益不一致时产生的代理成本和损害股东利益问题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
在公司收购中,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和操纵权,往往将其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现实了对控制权的滥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个时候,诚实信用这一万能条款就对受害者给予特殊的保护。在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相对于其他中小股东来说是对比明显的,这就使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受损害的概率比较高。诚实信用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义务。
(一)注意义务
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就是指控股股東在对公司事务进行决断时,应尽到一个认真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与地位下对其所管理的事项有着相同的注意和谨慎决策义务。具体指控股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和执行业务时应本着一颗普通人善良的心,从其他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来经营和决策。公司收购过程中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应当是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过程中作出行为应出于善意、谨慎和合理的方式作出。
(二)忠实义务
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现在已经被理论界普遍认可,控股股东自身的权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联者的权益发生矛盾时,控股股东不能以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为代价而保全自己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这大体上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一样。在公司收购过程中,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为控股股东在此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行为和限制关联交易。
四、董事信义义务原则
在公司的收购浪潮中,如何保障公司在收购过程中的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已经逐渐成为公司中枢的董会,必须对其权力的盲目扩张辅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所以,如何进一步完善目标公司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公司收购的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除了最大限度地展现其个人的才智和能力,更要尽可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这才是董事称职的基本要求。
(一)谨慎决策义务
在公司收购中,身处弱势群体的广大中小股东囿于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精力和时间的不足而仓促应对,这时董事所具有的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就发挥作用了,这就为股东提供判断和决策提供了有力保证。当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知道收购公司想要进行收购目的后,应尽快地分析和判断收购者的收购实力及动机,以此来断定收购方的意图真实与否,董事必须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原则,具体分析收购的风险、性质和后果,并对是否接受收购要约,迅速向股东作出建议和报告,详尽说明和分析利弊得失,从而作出更好的决策和为股东提供援助。
(二)适当的抵御义务
按照一般的理论来说,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在公司的反收购中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他们处在一个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交叉点因此,当面临公司收购时,目标公司的董事可能也身处其中,处在这种利益的漩涡之中,这就使得他们很难冷静地面对、客观地分析公司收购的性质和对股东的利益得失,可能作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以,最重要的一点是强化董事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忠实义务,培养他们的忠实理念,具体来说,就是以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最大化来实施反收购行为的标准,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争取条件。
综上所述,在当前形势下,我国证券市场立法不完善,监管机制缺失,投资者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加上中小股东本身的缺陷,导致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少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因此,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可以从根源上找出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和措施。
参考文献:
[1]王作全.商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中杰.股东行为治理[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
【摘要】:众所周知,《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但仅对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可以探求一个较系统、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以下四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董事信义义务原则。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保护;原则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因为大股东掌控着大多数股份,并且有着绝对的表决权和发言权,他们对信息的获取具有明显的优势,故可能在公司收购中利用其自身地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终导致中小股东放弃股东大会支配和监督公司收购的权利,大股东的权利日渐膨胀。总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遭到损害。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具体表现为:第一,全部持有人规则,即当收购人用公开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时,要约人要对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并且要有合理、公平的方式适应于持有同类股权的股东。可以说这是确保股东获得平等的前提,反之,如果没有该规则,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害的威胁。第二,按比例接纳规则,即部分收购时,收购人所要购买的股份少于目标公司的股东所要卖出的股份时,收购人权利是平等的,对以相同比例购买股东的股票,不管股东对股票的卖出作出表示的时间先后,这就从机会均等的角度体现股东平等原则。
二、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原则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披露主体即收购人,应对和收购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充分披露。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股东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信息披露必然要做到充分、实质、完整、准确、及时和平等。所以,谁获取信息多,谁就能更好地掌握信息在投资市场上迅速作出投资决定。公平利用信息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同时也能有效地预防有些大股东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特殊地位以及资金优势形成信息垄断与市场操纵,从而促进股权市场的发展,进而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经验,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股东持股披露制度
大股东持股披露制度,就是指任何投资者对其所控制的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或在此比例到达后持股量发生一定的增减变化时,即要承担合理、合法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其实上市公司在收购活动中,大股东往往隐蔽地迅速增加在目标公司的股票,这一般都是收购的预兆,这种“偷袭”的方式十分地有效,当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还未警省时,广大的中小股东更是没有觉察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起到预防警示作用的就是大股东持股披露制度,这样才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使中小股东密切注意控制权的变动情势,中小股东就可以有效预防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具体的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因为不具有專业知识和能力,所以他们对如何处理收购信息欠缺足够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进而严重影响自身所作出的正确决策。而作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业务的管理者,他们往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其对公司的了解最清楚,对公司事务产生的辐射力量远远胜于公司股东,董事会理所当然地为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服务提供指导。所以,很多国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尤其是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信息公开制度有着详尽的规定。同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对防止董事会与股东利益不一致时产生的代理成本和损害股东利益问题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
在公司收购中,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和操纵权,往往将其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现实了对控制权的滥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这个时候,诚实信用这一万能条款就对受害者给予特殊的保护。在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相对于其他中小股东来说是对比明显的,这就使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受损害的概率比较高。诚实信用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义务。
(一)注意义务
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就是指控股股東在对公司事务进行决断时,应尽到一个认真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与地位下对其所管理的事项有着相同的注意和谨慎决策义务。具体指控股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和执行业务时应本着一颗普通人善良的心,从其他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来经营和决策。公司收购过程中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应当是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过程中作出行为应出于善意、谨慎和合理的方式作出。
(二)忠实义务
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现在已经被理论界普遍认可,控股股东自身的权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联者的权益发生矛盾时,控股股东不能以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为代价而保全自己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这大体上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一样。在公司收购过程中,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主要表现在为控股股东在此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行为和限制关联交易。
四、董事信义义务原则
在公司的收购浪潮中,如何保障公司在收购过程中的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已经逐渐成为公司中枢的董会,必须对其权力的盲目扩张辅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所以,如何进一步完善目标公司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公司收购的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除了最大限度地展现其个人的才智和能力,更要尽可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这才是董事称职的基本要求。
(一)谨慎决策义务
在公司收购中,身处弱势群体的广大中小股东囿于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精力和时间的不足而仓促应对,这时董事所具有的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就发挥作用了,这就为股东提供判断和决策提供了有力保证。当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知道收购公司想要进行收购目的后,应尽快地分析和判断收购者的收购实力及动机,以此来断定收购方的意图真实与否,董事必须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原则,具体分析收购的风险、性质和后果,并对是否接受收购要约,迅速向股东作出建议和报告,详尽说明和分析利弊得失,从而作出更好的决策和为股东提供援助。
(二)适当的抵御义务
按照一般的理论来说,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在公司的反收购中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他们处在一个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交叉点因此,当面临公司收购时,目标公司的董事可能也身处其中,处在这种利益的漩涡之中,这就使得他们很难冷静地面对、客观地分析公司收购的性质和对股东的利益得失,可能作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以,最重要的一点是强化董事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忠实义务,培养他们的忠实理念,具体来说,就是以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最大化来实施反收购行为的标准,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争取条件。
综上所述,在当前形势下,我国证券市场立法不完善,监管机制缺失,投资者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加上中小股东本身的缺陷,导致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少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因此,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可以从根源上找出保护中小股东的制度和措施。
参考文献:
[1]王作全.商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王中杰.股东行为治理[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