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在利益冲突不断的社会中,立法的利益衡量使多元化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的调整得以健康的发展。利益衡量,是立法者根据利益背后所承载的价值标准,对不同利益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各类利益进行评价和选择,其实质就是立法的基本方式。
【关键词】:利益,立法与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过程,必要性
利益, “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 , 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 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1]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社会的复杂程度造就了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及多元化的利益,那么也必然会就造就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必然逃不脱利益这一范畴,甚至可以说利益最终促成了法律的诞生。在利益和法律关系问题上,各个思想家或者法学家均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马克思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利益法学派的耶林则认为 “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3]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的观点是个人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依据和社会发展动力。他把获得利益说成是求乐,而把失去利益说成是苦。庞德的社会法学则表达了下述思想:“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或作用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4]以上各个学者从不同的学派立场对法律和利益的关系做出了不同的定義,但深入分析之后会发现他们的观点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点:法律的产生是各种不同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多元化的利益以及利益主体必然会经历激烈的斗争从而在法律中将自己的诉求得以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争夺将会导致法律的产生和革新。
在当今这个价值和利益呈现多元化的世界中,面对客观存在的多元化的利益,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并提倡它的客观存在;其次,我们也应认识到多元化利益下必然导致的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在多元社会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立法又将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耶林认为法的目的在于获得利益,而其生命在于斗争,他指出,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利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竞争和奋斗的情景。[5]而庞德也认为,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在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以最小限度的代价来尽量协调相互的利益冲突,社会利益的实现就是法律制定的目的。一如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6]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必然借助立法处理各种利益冲突,通过立法来协调利益关系并达成一定共识的整合作用。在立法中,立法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窘境:面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皆须保护的合法正当的利益,但同时这些利益由于其彼此间的复杂性又呈现出相互冲突的局面,如果保护此种利益那么必然会损害彼种利益,面对相互冲突的利益,我们该如何取舍?又应该以何种利益位阶来进行选择?而利益衡量能夠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使多元化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的调整得以健康的发展。所谓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根据利益背后所承载的价值标准,对不同利益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各类利益进行评价和选择,其实质就是立法的基本方式。通过立法,社会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而立法又必须建立在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基础上才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才能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尊重和服从。立法必须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使利益主体有所牺牲和有所收获,各方利益主体彼此妥协从而确保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利益衡量将利益矛盾冲突调节到现实社会能够承受并与社会整体所确认的主流价值相一致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
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可以划分三个环节,分别是为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和利益整合, 这三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合渗透于现代立法过程中 。
1.利益识别环节
利益识别就是立法者通过诸如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利益识别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对社会现存的利益事实进行全方位调查从而揭示社会利益的组成结构。立法的前提和起点是对社会存在的利益进行全面、 客观了解,作为现代立法中的基本方式,利益衡量也应当从利益识别开始 。
2.利益选择环节
在利益识别环节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利益,而这些种类繁多的利益却不能被现代立法都囊括进去。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就需要对所发现的利益进行权衡和比较,筛选出重要的、需要法律保护的、有价值的利益,并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进行排序。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均需兼顾从而在这些主体之间达成共识,最终提出最佳的选择方案。
3.利益整合环节
立法者的重要职责是在利益得到充分有效表达的基础上将各种利益进行选择、归纳、提炼并最终形成共同意志 ,这种对利益进行加工的过程就是利益整合 。所谓利益整合 ,就是在承认利益主体存在根本利益一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追求各异且合理的基础之上,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利益的事实选择和价值判断,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整合以形成共同意志的过程。
在立法中通过运用利益衡量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和整合,最终有效解决利益冲突,从这点来看,将利益衡量引入立法领域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首先,公众可以借助利益衡量这个途径有效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公众主动参与到立法进程中。其次,立法的利益衡量,可以使各利益主体进行效协商以达成共识实现共赢,公正的解决利益冲突。最后,利益衡量能够推进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每一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
注释:
[1]周旺生.论法律利益〔J〕.法律科学, 2004, (2):24-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 291
[3]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59
[4]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 236
[5]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定海译,北京:法制出版社年,2004,5、6
[6]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98
参考文献:
[1]周旺生.论法律利益〔J〕.法律科学, 2004, (2):24-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 291
[3]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59
[4]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定海译,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5、6
[5]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98
【摘要】:在利益冲突不断的社会中,立法的利益衡量使多元化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的调整得以健康的发展。利益衡量,是立法者根据利益背后所承载的价值标准,对不同利益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各类利益进行评价和选择,其实质就是立法的基本方式。
【关键词】:利益,立法与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过程,必要性
利益, “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 , 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 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1]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社会的复杂程度造就了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及多元化的利益,那么也必然会就造就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必然逃不脱利益这一范畴,甚至可以说利益最终促成了法律的诞生。在利益和法律关系问题上,各个思想家或者法学家均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马克思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利益法学派的耶林则认为 “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3]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的观点是个人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依据和社会发展动力。他把获得利益说成是求乐,而把失去利益说成是苦。庞德的社会法学则表达了下述思想:“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或作用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4]以上各个学者从不同的学派立场对法律和利益的关系做出了不同的定義,但深入分析之后会发现他们的观点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点:法律的产生是各种不同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多元化的利益以及利益主体必然会经历激烈的斗争从而在法律中将自己的诉求得以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争夺将会导致法律的产生和革新。
在当今这个价值和利益呈现多元化的世界中,面对客观存在的多元化的利益,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并提倡它的客观存在;其次,我们也应认识到多元化利益下必然导致的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在多元社会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立法又将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耶林认为法的目的在于获得利益,而其生命在于斗争,他指出,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利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竞争和奋斗的情景。[5]而庞德也认为,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在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以最小限度的代价来尽量协调相互的利益冲突,社会利益的实现就是法律制定的目的。一如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6]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必然借助立法处理各种利益冲突,通过立法来协调利益关系并达成一定共识的整合作用。在立法中,立法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窘境:面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皆须保护的合法正当的利益,但同时这些利益由于其彼此间的复杂性又呈现出相互冲突的局面,如果保护此种利益那么必然会损害彼种利益,面对相互冲突的利益,我们该如何取舍?又应该以何种利益位阶来进行选择?而利益衡量能夠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使多元化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的调整得以健康的发展。所谓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根据利益背后所承载的价值标准,对不同利益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各类利益进行评价和选择,其实质就是立法的基本方式。通过立法,社会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而立法又必须建立在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基础上才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才能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尊重和服从。立法必须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会使利益主体有所牺牲和有所收获,各方利益主体彼此妥协从而确保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利益衡量将利益矛盾冲突调节到现实社会能够承受并与社会整体所确认的主流价值相一致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
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可以划分三个环节,分别是为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和利益整合, 这三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合渗透于现代立法过程中 。
1.利益识别环节
利益识别就是立法者通过诸如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利益识别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对社会现存的利益事实进行全方位调查从而揭示社会利益的组成结构。立法的前提和起点是对社会存在的利益进行全面、 客观了解,作为现代立法中的基本方式,利益衡量也应当从利益识别开始 。
2.利益选择环节
在利益识别环节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利益,而这些种类繁多的利益却不能被现代立法都囊括进去。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就需要对所发现的利益进行权衡和比较,筛选出重要的、需要法律保护的、有价值的利益,并按照一定的价值位阶进行排序。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均需兼顾从而在这些主体之间达成共识,最终提出最佳的选择方案。
3.利益整合环节
立法者的重要职责是在利益得到充分有效表达的基础上将各种利益进行选择、归纳、提炼并最终形成共同意志 ,这种对利益进行加工的过程就是利益整合 。所谓利益整合 ,就是在承认利益主体存在根本利益一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追求各异且合理的基础之上,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利益的事实选择和价值判断,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整合以形成共同意志的过程。
在立法中通过运用利益衡量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和整合,最终有效解决利益冲突,从这点来看,将利益衡量引入立法领域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首先,公众可以借助利益衡量这个途径有效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公众主动参与到立法进程中。其次,立法的利益衡量,可以使各利益主体进行效协商以达成共识实现共赢,公正的解决利益冲突。最后,利益衡量能够推进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每一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
注释:
[1]周旺生.论法律利益〔J〕.法律科学, 2004, (2):24-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 291
[3]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59
[4]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 236
[5]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定海译,北京:法制出版社年,2004,5、6
[6]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98
参考文献:
[1]周旺生.论法律利益〔J〕.法律科学, 2004, (2):24-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 291
[3]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59
[4]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定海译,北京:法制出版社,2004,5、6
[5]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