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危不救入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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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民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凝聚力和整合功能得以发挥的内在根源。社会个体在不损害一致利益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乃是社会利益整体性所要求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这样的整体性要求而存在。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罪;期待可能性
  河南安阳公交抢劫事件、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冷漠的哥李文凯事件,使“见危不救入罪”这个经历多次热议、多次休眠,的话题一再升温,新闻关注时14天规律又在运行,14天之后这一话题会被媒体遗忘,被新话题取代,茶余饭后的论坛主题也相继更换。然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人间悲剧还将继续上演。
  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精神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看其多数国民是否具有热情、爱心、责任感,是否勇敢,这也是维系一个健康的社会的主要精神纽带。《法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都规定了见危不救行为的惩治条款,借用法律的禁阻惩罚功能来培养国民的人道感、责任感。当然,国与国之间可以进行法律移植,这是法治发展的途径之一,然而追根究底决定法律的还是一国的社会因素,我国是否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来规制见危不救行为,培养国民的道德情感,需要具体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文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主题如警察、消防员,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如医生、船主、出租车司机等均已成为见危不救罪的法定主体;而根据刑法也能推出,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的,如果对于被害人遇难不作为的,也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另外公职人员见危不救入罪已成既定事实,下面我们着重分析特定主体之外的人员见危不救的几点法律思考。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与个人法益的最后手段,其严厉性、严肃性、强制性都不允许我们单凭感情用事就将其适用范围随意扩大。但同时,刑法又是社会价值观念最鲜明、直观、有力的载体,刑法对道德的宣传和树立有着独特的作用和心理优势,用刑法这一强有力的符号传递出社会所亟需的道德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就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分析见危不救入罪的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具体行为条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不选择实施违法犯罪方式而选择实施合法行为方式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张明楷教授对期待可能性作的概念界定。德国学者耶塞克称其为期待不可能性,即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这是一个概念的两种表达方式,内核是相同的。仔细分析可知,期待可能性讲的是责任归属的问题。谢望原教授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在目前的责任论中占据通说地位是由于其体现了刑法哲学中相对意志自由的精神、刑法谦抑性的理念和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刑法机能。因而该理论具有刑法学界所公认的诸多合理性。实际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思想渊源在我国古代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就有体现,如亲亲相隐制度、亲属相犯制度以及见危不救制度。
  首先,在小悦悦事件中,18路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事发时他们自身没有面临较大危险,亦不会危及第三人的重大人身或财产利益,相关路人只需像最后一位施救的拾荒老人那样把孩子抱起即可挽救一个生命,或者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在当时的情况下亦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他们付出的成本仅仅是些许打的费、电话费而已,然而他们什么都没有做。我们不能强求普通人牺牲自己的生命去保全社会或他人,法律也不能期待人们如此行为。如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产生冲突,那么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就收到了削弱;如果前后相差悬殊,行为人的意志自由便会完全丧失。但本案中相关路人在自由的时间段内赶路的利益远小于小悦悦的生命利益,他们伸以援手不会给自身或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害,因此他们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具有期待可能性。
  其次,认定相关路人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违背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期待可能性的评价是为了体恤行为人为保存一法益而损害其他法益的可谅解的过错心态。小悦悦事件中,相关路人所维护的法益是微小的,而他们不予救助造成的法益损害却是巨大的,生命不可逆转,因此二者之间不具有相当性。18路人为保存轻微法益而置重大法益于不顾,不存在刑法可谅解的原由。借助刑罚手段来督促国民见危救助,这样的刑法具有正义的基础,能够得到国民的认同,能够顺应人们内心善的欲念促使人们对自我行为进行调节继而形成合乎道德要求有助于维稳促新的社会秩序。
  再次,认为相关路人的救助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动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法益侵害性;二是刑罚应具有无可避免性。在本例中,相关路人自身并没有面临重大或显著危险,国家公立救济难以及时到的,只有见义勇为才能够挽救危局。其客观上的不救助行为一方面具有不作为置重大法益遭受严重损害而与作为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等价性;另一方面,在此情况下的刑罚完全也无法避免,因为伦理道德显然不足以阻止不作为行为导致此类严重后果的发生,动用刑罚手段促使人们见危救助,两害相权取其轻,人们就会选择施以援手。这样的刑法具有经济性、节俭性,还可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最后,主张相关路人的救助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违背刑法保护人权的机能。陈正云教授在《刑法的精神》中提到,现今人权观念以“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对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极大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但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对立的,保护法益就是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直接指向人权,尤其是保护个体的生命健康等基本利益本身就是保护人权。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一种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本例中,相关路人的自由通行权属于人权保障的范畴,然而女童的生命权却是更大的人权。   近代刑法先驱贝卡利亚在吸收社会契约思想的基础上曾谈过刑罚权的起源:刑罚权是人们为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而割让自己尽量少的自由权而形成的。公民希望转让的权利越少越好。但这个限度必须足以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任何社会都不会允许其成员享有不受人类自治的完全自由。面临对本人或者第三人没有危险或者重大危险而对危难人来说却危在旦夕的情况,行为人只要付出少许的自由代价就能挽救对方重要的利益,则我们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应该去做。公共利益即公民利益的一致性。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凝聚力和整合功能得以发挥的内在根源。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维护这样的一致性而存在的。任何破坏社会利益一致性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社会个体在不损害一致利益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实施的救助行为乃是社会利益整体性所要求的。正义的价值是刑罚法的基础。陈正云教授还提到,刑法的谦抑性或宽容性最本质的价值内涵在于刑法要具有人道性,刑罚的宽容性的规范内容的体现就是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要尽可能与人性相符,尽可能的宽缓、表现出立足于人类的良知而维护、追求、弘扬、增进人类的善良、仁慈和博爱的特征与倾向,这段论述从刑罚的精神层面支撑了见危不救入罪。
  狄骥说:“一种道德规则或经济规则是在组成一定社会集团的个人一致或几乎一致地具有这样感觉,认为如果不使用社会的强力来保障遵守这种规则,则社会联带关系就会受到严重危害时才成为法律。”显然,目前的关于见义勇为层面的道德规则已经不足以保障社会联带关系的安全,那么升格新的规则为法律的必要性已经具备。
  综上,为了解决见危不救问题,我们期望如下立法模式:“在他人重大财产、健康和生命安全面临重大危险,在行为人处于特定可控制范围之内且不危及或危及自身利益较小的情况下,能够救助而拒绝给予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一定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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