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权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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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争相研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从司法实务出发,探讨量刑建议权的定位和运用问题。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 司法公正 检察权
  作者简介:廖丽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49-02
  量刑建议权,简单来说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的具体刑罚提出建议的权力。有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权的不当扩张,其势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独立地位构成威胁,从而如临大敌,忧心忡忡;有的学者则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治愈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这一顽疾的一剂良药,从而如获至宝,兴奋不已。因此,合理地对量刑建议权进行定位,正确地评价其作用,也就成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行使公诉权。公诉权就是一种刑罚的请求权,刑罚的请求权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定罪,另一方面是量刑。因此,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可以对量刑提出一个主张,行使公诉权理应包括行使量刑建议权。正如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赔偿请求权是私诉权的当然内容一样,量刑建议权也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来讲,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是全面、严格地行使公诉权的必然要求,其是为公诉权而生,而非为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活。笔者认为,如果不是从这一基础出发来探讨量刑建议权,则量刑建议权必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量刑建议权的实施也就会显得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当然,不可否认,量刑建议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肯定会产生影响,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有助于法院更加正确、有效地行使审判权。这也是量刑建议权为人津津乐道的原因所在。然而,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影响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也是相互的。因为,量刑建议,建议而已,它仅仅是为法官提供一种检察官认为合理的量刑参考而已。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这种采纳与不采纳实际上是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博弈的结果。尽管双方的力量是悬殊的,但博弈是必然存在的。法官对量刑建议可以不予采纳,但合理的量刑建议或多或少地会对其裁判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的产生可能是由于法官对检察院抗诉可能性的评估,也可能是由于法官对良好的社会评价的期许。然而同样应该看到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必然会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产生影响,这恰恰是众多学者所忽视的一个问题。因为,检察官在对量刑提出建议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这种建议被法官采纳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法官以往的合理判例也就可能成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现实参考。因此,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如果说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倚天剑,对检察官来说,量刑建议权绝对不是一把可与之抗衡的屠龙宝刀,它最多是一副有時可以避免其滥杀无辜的剑鞘而已。法官更大可不必将量刑建议权视为洪水猛兽,因为量刑建议权发挥的作用不过是公诉权应有的作用罢了,它并没有超出公诉权的范围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独立地位产生任何不当的影响。
  在理性地对量刑建议权进行合理定位后,现在再谈谈量刑建议权的所具有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首先,推行量刑建议这一制度,有利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庭审方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对抗主要是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至于涉及到刑罚的适用,一般只是表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性意见,难以进行充分地对抗。而实行量刑建议权制度,可以使控辩双方就具体量刑问题进行争辩,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加全面、充分,使庭审方式改革更加深化;其次,有利于使辩护方的防御更加全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实行量刑建议权制度,辩护方不仅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防御,而且可以针对检察机关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防御,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再次,实行量刑建议权制度,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控辩双方能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发表意见,可以使裁判者兼听则明,全面考虑各种情况,公正量刑,实现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同时,通过控辩双方充分地对抗,各自发表关于量刑的意见,可以使有关量刑的问题公开化,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实现程序的公正性。另外,推行量刑建议的做法,也可以促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素质的提高。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对此进行防御,法官在兼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作出判断,所有这些都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实行量刑建议权制度,可以促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律师自觉地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笔者之所以撇开量刑建议权应如何运用这一问题不谈,而是对量刑建议权应如何定位、有何作用进行不厌其烦的论述,是因为对量刑建议权性质及其作用的定位是关系到量刑建议权这一制度建构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如果不能对量刑建议权进行一个合理的定位,而是盲目地将其视为是对检察权的最新开掘,就可能过分乐观地高估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能够发挥的作用,那么量刑建议权制度也就很难得到包括法官在内的大部分法律人的认同与重视。衷心希望笔者的探讨对当前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构建能有所启示。
  近年来,量刑建议制度已在全国多个省市的基层检察院中进行试点推广,从目前该制度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推行试点改革的地区的实施进展情况来看,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994年4月开始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尝试,到2000年初,该院就把开展量刑建议确定为公诉改革四项课题之一,经过几年的探索,东城区检察院采取渐进的方式,使当庭提出量刑意见的做法逐步成熟起来。从东城区检察院的实践来看,这一尝试也收到了法官的欢迎。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和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开始了当庭提出量刑建议的尝试,法院在庭审辩论阶段增设了一个新的量刑答辩程序,作为合议庭评议的前置程序,法院需就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量刑意见上存在的差异,组织双方就具体量刑幅度进行充分的答辩。2003年上半年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在刑事审判中推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改革,为了将这一改革进一步深化,形成公开、透明、便于核查的运作机制,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与武进区人民法院经研究协商,于2003年5月26日形成了《关于刑事案件听社改革若干问题座谈纪要》,队量刑建议改革进行了规范。武进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这一改革表示了支持,他们认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对自己是一种有益的约束,促使自己在判决时更全面的考虑案情,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检法两家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制度在上述试点改革地区的实施推广中所取得的可喜乘机及各试点院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供了很好的现实依据,并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实践基础。当然,量刑建议制度想要正常运作并发挥其重要作用,除了制度涉及上必须科学和现实可行外,还有赖于一系列相关措施和制度的配套和保障,包括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抗诉制度、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被害人的直接上诉权等等。
  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任何法制改革和完善都应围绕着这一主题。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对于公正和效率这两个永恒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都有着积极的意义,量刑建议制度在一些试点地区所取得的乘机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然而,尽管量刑建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充分的理论依据,并在实践中也不乏取得的良好效果,但仍不能乐观断言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建立和顺利施行,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法制建设水平差异极大,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项新制度无疑是一想极为浩大的工程,需要很长的时间,加上现有制度的桎梏,并牵涉到各方的利益,真正实现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困难极大。因此,要想在我国真正建立量刑建议制度,需要对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制度的合理性不断进行论证,不断提高其可操作性,完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破除各方的怀疑,突破各种阻力,使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人们的肯定,这样才能全面发挥其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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