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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实力不断增强,我国在各领域的法律体系也不断的得到完善和发展。本文分析了在当前情况下经济法和民商法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要根据经济法和民商法各自的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法律责任互补关系。得到了“通过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法律责任的互补关系,可以更好的利用他们各自的价值以便于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这一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各个领域的法律系统也不断的得到完备和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对于法律体系以及法律之间的关联度要求也不断地提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是我们从始至终的目标,我们要充分的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法律责任互补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异同
我国十分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民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有不同的侧重内容,它们都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同的调节和维护作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有其各自不同的作用,它们一个注重主体利益,一个注重经济利益,二者相辅相成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作用互补,才能让我们的经济发展能够更稳定且长远的运行,所以我们要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异同以便于更好的探讨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法律责任的互补关系。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在本质上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从他们各自不同的作用来说,民商法最主要的是注重自治,也就是它通过规定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增强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它注重给人自由空间,给予人们在法律之下的自由,有利于人们自我调节行为规范,更好地适应经济秩序。但是经济法就会对一些自由进行相对应的限制,所以我们大都认为民商法是一种私法。在民商法之中,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控制行为,可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发展以及结束,所以民事主体的自我选择空间相对较大。但是经济法主体就需要受到经济法的严格调整,民商法和经济法所规范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民商法对于经济主体之间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它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大,但是经济法只是针对一些特定的经济市场中的主体起到规范作用,所以它作用的范围相对较小。经济法主要是用来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但是民商法坚持的是主体平等原则。因为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平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对应的。所以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民商法是一种稳定的概括性原则,是参加民事活动所需要遵循的一种原则性制度;但是经济法就会根据现实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同点
民商法和经济法虽然各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和规范内容,但是在宏观方面来看,它们的存在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他们的相似点也决定了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以便于更好的应对具有挑战性的市场经济竞争。民商法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且每一次修订都是向着保护弱者的方向发展的。经济法在保护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也不断的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我国庞杂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良好稳定发展。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一)性质方面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所以他们所调整的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需要按照约定来履行相对的义务,享受相对的权利。这个约定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如果没有先前的约定,在进行责任分配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协商解决。但是法律的条文是有限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没有良好的沟通和约定,而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双方民事主体就会通过寻求法律帮助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通过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他们一般都会竭尽全力来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降低自己的责任承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法律条文是有限制的,法律的解释也是有限的,所以法律不能对于层出不穷的所有案件都有一定的预测。当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民商法和经济法互补的强大功能来对责任的主体加以确定并且制裁。这样裁定結果对其他民事主体也会给予一定的指示和预测作用,保证他们的信赖利益,同时对他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功能。
(二)内容规范方面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不是强制力特别明显的法律,所以他们都会给予民事主体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利。经济法与民商法通过对于法律主体的要求有所不同,来实现内容规范方面的互补。相比较来说,经济法的约束力相对较强,经济法所规范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的内容都比较明确,所以它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当民商法的调整不足以满足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可以使用经济法的规范内容来进行处理解决。一般来说,民商法主要是按照原本约定的责任进行责任划分,但是当出现无法解决的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利用经济法的内容规范进行调整。
(三)归责原则方面
当相关的主体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一般都是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也就是只有当行为人有一定过错的时候,我们才认定他需要承担相当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纠纷中,危害行为不仅仅会对相关责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有时候也会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这个时候就可以充分的利用经济法对于民商法的归责原则进行补充,通过两者相互结合来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高效性。
三、结束语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采用法律这种强制的手段,来对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进行一定的管理和保障。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存在着明显的互补关系。通过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法律责任互补关系,可以更好的找出两者配合的节点,当出现社会经济纠纷的时候,可以更好的进行解决,以保证民众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解静.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J].法制博览,2016(02):202-203.
[2]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D].西南政法大学2015(04):2-5.
关键词: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各个领域的法律系统也不断的得到完备和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对于法律体系以及法律之间的关联度要求也不断地提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是我们从始至终的目标,我们要充分的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法律责任互补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异同
我国十分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民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有不同的侧重内容,它们都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同的调节和维护作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有其各自不同的作用,它们一个注重主体利益,一个注重经济利益,二者相辅相成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作用互补,才能让我们的经济发展能够更稳定且长远的运行,所以我们要研究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异同以便于更好的探讨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法律责任的互补关系。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在本质上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从他们各自不同的作用来说,民商法最主要的是注重自治,也就是它通过规定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增强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它注重给人自由空间,给予人们在法律之下的自由,有利于人们自我调节行为规范,更好地适应经济秩序。但是经济法就会对一些自由进行相对应的限制,所以我们大都认为民商法是一种私法。在民商法之中,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控制行为,可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发展以及结束,所以民事主体的自我选择空间相对较大。但是经济法主体就需要受到经济法的严格调整,民商法和经济法所规范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民商法对于经济主体之间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它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大,但是经济法只是针对一些特定的经济市场中的主体起到规范作用,所以它作用的范围相对较小。经济法主要是用来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但是民商法坚持的是主体平等原则。因为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平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对应的。所以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民商法是一种稳定的概括性原则,是参加民事活动所需要遵循的一种原则性制度;但是经济法就会根据现实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同点
民商法和经济法虽然各有其不同的侧重点和规范内容,但是在宏观方面来看,它们的存在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他们的相似点也决定了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以便于更好的应对具有挑战性的市场经济竞争。民商法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且每一次修订都是向着保护弱者的方向发展的。经济法在保护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也不断的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我国庞杂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良好稳定发展。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一)性质方面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所以他们所调整的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需要按照约定来履行相对的义务,享受相对的权利。这个约定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如果没有先前的约定,在进行责任分配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协商解决。但是法律的条文是有限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没有良好的沟通和约定,而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双方民事主体就会通过寻求法律帮助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通过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他们一般都会竭尽全力来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降低自己的责任承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钻法律的空子。因为法律条文是有限制的,法律的解释也是有限的,所以法律不能对于层出不穷的所有案件都有一定的预测。当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民商法和经济法互补的强大功能来对责任的主体加以确定并且制裁。这样裁定結果对其他民事主体也会给予一定的指示和预测作用,保证他们的信赖利益,同时对他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功能。
(二)内容规范方面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不是强制力特别明显的法律,所以他们都会给予民事主体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利。经济法与民商法通过对于法律主体的要求有所不同,来实现内容规范方面的互补。相比较来说,经济法的约束力相对较强,经济法所规范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的内容都比较明确,所以它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当民商法的调整不足以满足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可以使用经济法的规范内容来进行处理解决。一般来说,民商法主要是按照原本约定的责任进行责任划分,但是当出现无法解决的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利用经济法的内容规范进行调整。
(三)归责原则方面
当相关的主体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一般都是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也就是只有当行为人有一定过错的时候,我们才认定他需要承担相当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纠纷中,危害行为不仅仅会对相关责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有时候也会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这个时候就可以充分的利用经济法对于民商法的归责原则进行补充,通过两者相互结合来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高效性。
三、结束语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采用法律这种强制的手段,来对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进行一定的管理和保障。经济法和民商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存在着明显的互补关系。通过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法律责任互补关系,可以更好的找出两者配合的节点,当出现社会经济纠纷的时候,可以更好的进行解决,以保证民众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解静.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J].法制博览,2016(02):202-203.
[2]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D].西南政法大学201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