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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所谓“涉外无小事”,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作为国家审计涉外形象的一面旗帜,反腐态度是坚定的。为助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本文梳理了亚洲开发银行关于反腐败指南及制裁制度等内容,浅谈亚洲开发银行在反腐败机制方面有哪些值得学习的先进做法,并论述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中如何借鉴这些先进做法帮助开展审计工作,以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震慑作用。
关键词: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机制;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韩非子曾言道“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在当前社会,腐败乱纪行为就如蝼蚁腐蛀堤坝般,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被世人所诟病,党和人民绝不迁就姑息。所谓“涉外无小事”,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作为国家审计涉外形象的一面旗帜,反腐态度是坚定的,为发挥国家审计的震慑作用,审深审透国外贷援款项目,深挖细查腐败行为,让不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是抑制腐败乱纪行为的有效途径。
一、亚行反腐败机制的基本介绍
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设立了反腐和廉政办公室(Office of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OAI)作为亚行的纪律部门,致力于打击与亚行相关的一切腐败行为。同时,亚行制定了《反腐败政策》、《廉政原则和指南(2015)》等文件作为OAI“最高廉政标准”的行动纲领,适用于与亚行相关的任何主体,包括:亚行所有员工、亚行聘用顾问和承包商,与亚行活动相关的第三方等,上述各方需遵循亚行反腐败机制,相关文件清晰定义了腐败、欺诈、强迫、共谋、滥用、利益冲突以及阻碍等行为,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反腐败制裁制度。
(一)违反亚行廉政政策的主要行为
亚行OAI调查涉嫌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腐败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不恰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动;欺诈行为——指有意思误导、无意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陈述;强迫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危害、威胁损害、威胁危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恰当地影响其行动;共谋行为——指两方或多方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设计的安排,包括不恰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滥用行为——指盗窃、浪费或不正当地使用与亚行相关的活动有关的资产,无论是有意为之或是无意忽视;利益冲突——指一方在其拥有的利益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其履行正式职责,契约义务或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阻碍行为——包括故意破坏、伪造、更改或隐匿亚行调查涉及的重要证据;威胁、骚扰或恐吓任何一方,或阻止其披露所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事项等。
(二)亚行反腐败原则及开展调查的基本程序
亚行OAI在整个调查中保持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并设计了一套标准的调查程序指南,包括:对所有投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已登记案件进行初始评估、排列案件优先次序、开展调查活动,出具调查结果报告,把相关信息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在实施制裁之前,OAI通知被调查各方,涵盖亚行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如经过努力仍未能取得联系,不妨碍亚行对该方进行制裁。并给予被调查方不少于30日的合理时间对调查结果及制裁措施予以回应及认同。随后,发布调查结果及制裁通告。
(三)亚行对违反廉政政策行为进行的制裁措施
亚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恰当的制裁措施,包括以下情形:暂时中止——OAI可确定某一方暂时中止参与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活动,OAI还可决定对关联方或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暂时中止的制裁,即使相关方没有直接参与违规行为;谴责——对被调查方行为的斥责,也是通知该方,持续违反廉政政策将受到更严重处罚;警告——被调查方是轻微过失,不足以构成违反廉政政策应给予警告;赔偿或补偿——可提出或单独执行赔偿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或与其他制裁措施合并执行;禁止——OAI会向经证明有必要知情的各方提供亚行的被禁止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亚行董事会、涉及的政府机构、其他多边开发机构,以及双边捐赠机构。OAI将告知被亚行宣布为不合格的各方,亚行不会对外公布名称,但如果不合格方试图参与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活动,将会延期制裁,将名称公布在亚行网站,其他机构也将其列入禁止名单。
二、亚行反腐败机制的先进之处
(一)亚行对腐败行为进行清晰定义。
在亚行出版的《廉政原则和指南(2015)》文件中,清晰地定义了腐败、欺诈、强迫、共谋、滥用、利益冲突以及阻碍等行为,对于OAI工作人员在调查腐败事项时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准确定性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清晰的标准,为OAI判断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了清晰边界,这是亚行反腐败操作指引的先进之处。
(二)亚行对反腐败调查程序进行统一规范
亚行反腐败办公室设计了一套标准的反腐败调查程序指南,包括:初步调查应接受的所有投诉、对所有投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已登记案件进行初始评估、排列案件优先次序、开展调查活动,出具调查结果报告,把相关信息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标准的反贪调查程序是OAI人员开展调查的向导。
(三)亚行对腐败行为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亞行讲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如:禁止、谴责、赔偿、补偿、警告、披露等。此外,OAI还向有必要知情的各方提供亚行的被禁止方名单,该名单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之间形成共享信息,共同禁止受制裁主体不能在制裁期间获得多个国际贷援款组织资金。
三、如何借鉴亚行的先进做法开展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涉外无小事”,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应增强国家审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外资进来就是内资,内资外资一起审”的工作理念,提高审计风险意识。为助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可借鉴亚行的先进做法帮助开展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以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震慑作用。 (一)清晰定义常见腐败乱纪行为。
建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借鉴亚行对腐败行为进行清晰定义的做法,在审计工作有关指引中清晰定义国外贷援款项目常见的腐败乱纪行为。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乃至我国其他类型项目审计中,对于所涉及违规行为的定性,存在泛泛而谈的情况,对问题定性存在较大弹性空间,不利于审计人员对作统一的、标准的问题定性。因此,建议不妨借鉴亚行做法,修订有关审计工作指引,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常见违规行为作明晰定义,明晰问题边界,以方便甄别违规行为。
(二)规范审计案件线索调查程序,善于深挖问题根源。
建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借鉴亚行对反腐败调查程序进行统一规范的做法,设计标准的“审计案件线索调查程序”。程序应涵盖:登记项目审计中的投诉和案件线索,进行“头脑风暴”模式的讨论,按问题重要性、涉案金额等因素排列优先次序,初步评估相关线索,对线索展开延伸跟踪调查。设计标准的调查程序能确保在有限时间内,更有效地跟踪落实审计疑点,从而达到审深审透的效果。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线索调查程序,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时刻保持审计职业敏感性,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特别是对涉及弄虚作假、贪污腐败、侵害人民公共利益、挤占挪用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的现象,层层追踪,深挖根源,查明真相、如实报告,切实做到“腐败零容忍”,并且认真思考问题本质,准确揭示问题背后的系统性风险和制度缺陷。
(三)完善审计发现问题的问责机制。
建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过程中借鉴亚行对腐败行为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的做法,认真做到以下要点以加强审计震慑作用:一是加强与纪律部门沟通,共同促进完善问责机制。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客观、公正、独立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具公证审计报告并作审计评价,虽不能对违规主体直接实施制裁,但坚决对落实的问题依法作移送处理,加强和各主管纪律部门的沟通,促进问题整改到位和问责到位,以减少和避免有责不问。二是长期推动审计公告常态化。审计公告是破解整改难的有效手段,有效棒打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漫作为,让审计结果暴露在阳光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鄧云笛.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2.
[2]王会金.反腐败视觉下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06):3-10.
作者简介:
李洁婷,广东省审计厅。
关键词: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机制;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韩非子曾言道“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在当前社会,腐败乱纪行为就如蝼蚁腐蛀堤坝般,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被世人所诟病,党和人民绝不迁就姑息。所谓“涉外无小事”,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作为国家审计涉外形象的一面旗帜,反腐态度是坚定的,为发挥国家审计的震慑作用,审深审透国外贷援款项目,深挖细查腐败行为,让不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是抑制腐败乱纪行为的有效途径。
一、亚行反腐败机制的基本介绍
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设立了反腐和廉政办公室(Office of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OAI)作为亚行的纪律部门,致力于打击与亚行相关的一切腐败行为。同时,亚行制定了《反腐败政策》、《廉政原则和指南(2015)》等文件作为OAI“最高廉政标准”的行动纲领,适用于与亚行相关的任何主体,包括:亚行所有员工、亚行聘用顾问和承包商,与亚行活动相关的第三方等,上述各方需遵循亚行反腐败机制,相关文件清晰定义了腐败、欺诈、强迫、共谋、滥用、利益冲突以及阻碍等行为,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反腐败制裁制度。
(一)违反亚行廉政政策的主要行为
亚行OAI调查涉嫌违反廉政政策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腐败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许诺、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不恰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动;欺诈行为——指有意思误导、无意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陈述;强迫行为——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危害、威胁损害、威胁危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恰当地影响其行动;共谋行为——指两方或多方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设计的安排,包括不恰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滥用行为——指盗窃、浪费或不正当地使用与亚行相关的活动有关的资产,无论是有意为之或是无意忽视;利益冲突——指一方在其拥有的利益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其履行正式职责,契约义务或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阻碍行为——包括故意破坏、伪造、更改或隐匿亚行调查涉及的重要证据;威胁、骚扰或恐吓任何一方,或阻止其披露所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事项等。
(二)亚行反腐败原则及开展调查的基本程序
亚行OAI在整个调查中保持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并设计了一套标准的调查程序指南,包括:对所有投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已登记案件进行初始评估、排列案件优先次序、开展调查活动,出具调查结果报告,把相关信息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在实施制裁之前,OAI通知被调查各方,涵盖亚行员工及其他相关方,如经过努力仍未能取得联系,不妨碍亚行对该方进行制裁。并给予被调查方不少于30日的合理时间对调查结果及制裁措施予以回应及认同。随后,发布调查结果及制裁通告。
(三)亚行对违反廉政政策行为进行的制裁措施
亚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恰当的制裁措施,包括以下情形:暂时中止——OAI可确定某一方暂时中止参与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活动,OAI还可决定对关联方或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暂时中止的制裁,即使相关方没有直接参与违规行为;谴责——对被调查方行为的斥责,也是通知该方,持续违反廉政政策将受到更严重处罚;警告——被调查方是轻微过失,不足以构成违反廉政政策应给予警告;赔偿或补偿——可提出或单独执行赔偿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或与其他制裁措施合并执行;禁止——OAI会向经证明有必要知情的各方提供亚行的被禁止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亚行董事会、涉及的政府机构、其他多边开发机构,以及双边捐赠机构。OAI将告知被亚行宣布为不合格的各方,亚行不会对外公布名称,但如果不合格方试图参与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活动,将会延期制裁,将名称公布在亚行网站,其他机构也将其列入禁止名单。
二、亚行反腐败机制的先进之处
(一)亚行对腐败行为进行清晰定义。
在亚行出版的《廉政原则和指南(2015)》文件中,清晰地定义了腐败、欺诈、强迫、共谋、滥用、利益冲突以及阻碍等行为,对于OAI工作人员在调查腐败事项时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准确定性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清晰的标准,为OAI判断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了清晰边界,这是亚行反腐败操作指引的先进之处。
(二)亚行对反腐败调查程序进行统一规范
亚行反腐败办公室设计了一套标准的反腐败调查程序指南,包括:初步调查应接受的所有投诉、对所有投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已登记案件进行初始评估、排列案件优先次序、开展调查活动,出具调查结果报告,把相关信息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标准的反贪调查程序是OAI人员开展调查的向导。
(三)亚行对腐败行为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亞行讲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如:禁止、谴责、赔偿、补偿、警告、披露等。此外,OAI还向有必要知情的各方提供亚行的被禁止方名单,该名单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之间形成共享信息,共同禁止受制裁主体不能在制裁期间获得多个国际贷援款组织资金。
三、如何借鉴亚行的先进做法开展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涉外无小事”,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应增强国家审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外资进来就是内资,内资外资一起审”的工作理念,提高审计风险意识。为助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可借鉴亚行的先进做法帮助开展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以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震慑作用。 (一)清晰定义常见腐败乱纪行为。
建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借鉴亚行对腐败行为进行清晰定义的做法,在审计工作有关指引中清晰定义国外贷援款项目常见的腐败乱纪行为。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乃至我国其他类型项目审计中,对于所涉及违规行为的定性,存在泛泛而谈的情况,对问题定性存在较大弹性空间,不利于审计人员对作统一的、标准的问题定性。因此,建议不妨借鉴亚行做法,修订有关审计工作指引,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常见违规行为作明晰定义,明晰问题边界,以方便甄别违规行为。
(二)规范审计案件线索调查程序,善于深挖问题根源。
建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借鉴亚行对反腐败调查程序进行统一规范的做法,设计标准的“审计案件线索调查程序”。程序应涵盖:登记项目审计中的投诉和案件线索,进行“头脑风暴”模式的讨论,按问题重要性、涉案金额等因素排列优先次序,初步评估相关线索,对线索展开延伸跟踪调查。设计标准的调查程序能确保在有限时间内,更有效地跟踪落实审计疑点,从而达到审深审透的效果。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线索调查程序,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时刻保持审计职业敏感性,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特别是对涉及弄虚作假、贪污腐败、侵害人民公共利益、挤占挪用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的现象,层层追踪,深挖根源,查明真相、如实报告,切实做到“腐败零容忍”,并且认真思考问题本质,准确揭示问题背后的系统性风险和制度缺陷。
(三)完善审计发现问题的问责机制。
建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过程中借鉴亚行对腐败行为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的做法,认真做到以下要点以加强审计震慑作用:一是加强与纪律部门沟通,共同促进完善问责机制。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客观、公正、独立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具公证审计报告并作审计评价,虽不能对违规主体直接实施制裁,但坚决对落实的问题依法作移送处理,加强和各主管纪律部门的沟通,促进问题整改到位和问责到位,以减少和避免有责不问。二是长期推动审计公告常态化。审计公告是破解整改难的有效手段,有效棒打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漫作为,让审计结果暴露在阳光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鄧云笛.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2.
[2]王会金.反腐败视觉下政府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06):3-10.
作者简介:
李洁婷,广东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