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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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修改后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立法上首次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予以确认,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有了明确的依据。但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民事执行监督活动却没有规定具体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如何保障监督的良性开展成了一个难题。在此,本文借鉴成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以期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为了使检察权更好地运用于民事执行活动中,有必要根据其性质和监督目的,明确实践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基本方向,使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良性开展。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监督权,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方式等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执行检察监督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2)监督内容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在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活动中的有关执行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才能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促进民事执行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二)事后监督为原则,事中监督为例外
  事后监督是指在违法执行行为作出检察部门发现以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民事执行程序,对执行行为有无违法情况进行审查。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利于及时弥补违法执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前提下,进行事中监督,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就进行检察监督。当然,为了不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要尽量保持谨慎,以事后监督为原则,事中监督为例外,只有对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执行财产标的额巨大等特殊的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现场监督。
  (三)有限监督原则
  有限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保持适当的谨慎和克制,不能过度介入。检察监督权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其运行的价值在于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权介入民事执行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更好的运用执行权。因此,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中应当有所谦抑。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执行权时需要相对独立的空间,程序正当且实体合法的执行行为不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干涉。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既要严格合法,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把监督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机结合起来。
  (四)公正效率原则
  公正对检察机关来讲,体现在办案中不偏不倚,坚持法律至上的客观公正性,秉公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那么,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确保监督执行的公正呢?这就需要公正的程序,公正的执行监督程序在制度中完备才能保障监督过程的合理合法,公开透明的监督程序也是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体现。
  一直以来,效率就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复杂,检察部门的监督内容不仅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并且关涉到诉讼当事人民事权益能否能到实现,同时也关系到对债权人的和债务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检察权在执行程序中的运行应避免出现“迟到的正义”。否则,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会受到质疑甚至是挑战,法律代表的正义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只有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才能真正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的来讲,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承担的执行事项范围一致,即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范围进行的执行裁决及其实施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针对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具体而言,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应包括:
  一是执行依据错误。包括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非法定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定书等。
  二是执行行为错误。即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额执行、错误执行了案外人或同案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料等。
  三是执行裁定和决定错误。包括作出的裁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错误罚款、拘留等。
  四是执行中的枉法行为和不作为。包括滥用拘留、罚款等民事诉讼制裁手段;故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应予受理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种种理由不受理、不执行;对错误执行拒绝执行回转等情形。
  五是执行财产处理错误。主要包括违法变价、折价出售或低价自购执行财物;执行人员挪用、侵占执行款物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行为。
  上述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应既包含积极的执行行为也包括消极的故意不作为或者怠于作为。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纠正严重消极不作为的对当事人权利造成重大损失的执行案件。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一)启动。民事执行活动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当事人对私权享有处分权。为了避免不当干扰当事人处分权,在开展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尽量保持谨慎态度。执行监督的启动程序,主要以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请为主,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为例外。对于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环节或应当进入执行环节、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的民事执行案件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当检察机关发现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且情况,或执行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二)审查。对于受理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为避免全面监督带来的成本高、效率低、救济途径重复以及被当事人不正当利用对抗执行等问题,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诉和自行发现的涉案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违法违规情况、社会影响性等,有选择性地立案。同时,为了消除法院的抵触情绪,检法两家要加强事前沟通协调,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联系执行法官,向其了解情况,法官可以就申诉人提供申诉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检察官根据法官提供的书面说明,结合其他材料及证言,审查并判断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情形以及当事人申诉事项是否属实。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途径和方法。结合各地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提请抗诉。执行所依据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抗诉,通过改变错误的判决、裁定纠正执行行为。
  (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执行裁定文书本身正确但执行员不遵照执行或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强制执行等违法行为,书面通知法院纠正。纠正违法通知主要用于错误的执行行为,且错误的执行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裁定文书违法导致错误执行的、法院执行行为引起不当后果或执行中有需改进问题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予以纠正。检察建议主要用于法院执行违法行为较轻的情形。从实践的情况看,使用这种方式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也最为普遍。
  (四)参与监督和解活动。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可参与监督和解活动,充分听取和解意向,并将和解协议附卷,审查是否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
  (五)现场监督。对重大疑难、当事人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采取强制手段以及执行阻力较大的案件,通常由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可派员到执行现场,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
  (六)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发现执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从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到监督方式,其宗旨在于更好地构建一项法律制度,保证民事执行工作公正、合法、有序的进行,以期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沈亚平 沈 旸:《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探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 25 卷 第 2 期
  [2]徐汉明、蔡虹著:《中国民事法律监督程序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58 页。
  [3]刘孟海、赵 刚:《浅谈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形式与程序》,《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增刊。
  [4]左菲:《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研究》,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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