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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改增”是继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之后,国家推出的又一增值税改革的重大举措,旨在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本文对比分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差异,并提出减轻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 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50-01
按照国家“营改增”三步走规划,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上海开展,同年8月扩大了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开始第二轮试点,选择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第三步将废止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就交通运输业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解决了以往一直存在的重复征税难题,但部分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主体税负反而加重,使得税制的改革陷入尴尬的境地。
一、“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负比较
现行增值税在“营改增”后新增了两档较低税率,分别是11%和6%。根据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完整的税务资料者,也可以自行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以及计征方式,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较。“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主体应当按照包含营业税的应税销售额和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没有抵减项;“营改增”后,该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和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再抵减由于生产经营购置的运输工具和燃料、修理工具等所含的进项税额,差额即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假设成都市某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当期取得含税收入为A,则“营改增”前,该企业当期应缴纳营业税=当期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A*3%=3%A
“营改增”后,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A/(1+11%)*11%-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9.91%A-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可知,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企业负担了3%的税负。而“营改增”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虽然对税负有一定的降低作用,但若以“营改增”之前的计算基数A为准,计算其销项税额的税率仍然高达9.91%,已经远远高出将近7个百分点;再加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项目占整体生产经营成本比重较小,而在运输企业生产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人工成本、存量固定资产折旧等都不在可抵扣项目范围之内,并且对于一些可以抵扣的项目而言(尤其是固定资产),因为有较长使用年限,通常当期的购置和更新都不会太多,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难以弥补税率大幅提高带来的税负加重问题。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主体应当按照包含营业税的应税销售额和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举例:假设成都市某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当期取得含税收入为A,则“营改增”前,该企业当期应缴纳营业税=当期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A*3%=3
“营改增”后,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A/(1+3%)*3% =2.91%A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3%的税率和增值税3%的征收率保持一致,但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需要包含在计税基础中,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从含税收入中剔除,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营改增”后税率由3%降为实际的2.91%,降低幅度为3%。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之前有小幅降低。
二、减轻交通运输业税负的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加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政策不完善的问题,也有企业自身基础薄弱,难以适应政策变化的劣势。因此,要想解决交通运输业税负问题,应该从宏观层面政府政策和微观层面企业自身入手。
(一)政府政策完善措施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项目范围。造成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偏重问题可能来自于税率或者可抵扣项目两方面。从目前政策实施情况看,虽然交通运输业11%税率偏高,但从长远来看还是比较合理的。因此应当着重调扩大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的范围。由于现有政策下,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的项目占整个行业经营成本的比重偏低,而占比重较大的人工成本、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租赁费等费用却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因此,政策应该倾向于将前述费用纳入可抵扣项目范围内。并应就实务操作中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料费、修理费、装卸费等,在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2.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票的开具、获得、管理、传递、作废等都应该制定相应要求,并对这些方面实施监督和控制,发现问题,即使纠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交通运输企业财会部门人员提供关于增值税税收征管、发票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必要时可以组织个企业财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
(二)企业应对策略。1.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分开核算。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两者密不可分,但前者适用11%的税率,后者适用6%的税率,若不分开核算,势必会造成征收增值税时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加重企业负担。因此,企业应该分别核算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各自的收入,并按各自税率缴纳增值税。2.提升交通运输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营改增”后,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盲目抵扣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抑或政策上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对业务不熟悉,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造成不能抵扣的情况。“营改增”作为新政策在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应该通过自学或者培训等方式努力适应政策变化,更好地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服务。3.积极进行纳税筹划。“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会,挑战在于新政策总是需要企业做出改变,是否能迅速适应新变化对企业至关重要。而如果企业在正确解读新政策的情况下,能够积极地进行税收筹划,将使企业获得极大的益处。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时,若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分析,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自己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定价体系的纳税筹划时,交通运输业上下游企业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实现共赢,实现“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目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企业应当积极利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吕晓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M].商业会计.2014(6).
[3]黄燕燕.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3(31).
[4]彭杏,黄姗姗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分析[J].经济视角(下旬刊).2013(7).
[5]黄玉梅.“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
[6]刘敏.浅谈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3(7).
[7]李雪婷.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4(6).
作者简介:
卢小群(1988—),女,四川省自贡市人,西华大学2012级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宋冰洁(1990—),女,四川省雅安市人,西华大学2012级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 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50-01
按照国家“营改增”三步走规划,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上海开展,同年8月扩大了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开始第二轮试点,选择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第三步将废止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就交通运输业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解决了以往一直存在的重复征税难题,但部分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主体税负反而加重,使得税制的改革陷入尴尬的境地。
一、“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业税负比较
现行增值税在“营改增”后新增了两档较低税率,分别是11%和6%。根据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计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能够提供准确完整的税务资料者,也可以自行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不同的适用税率以及计征方式,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方面进行比较。
(一)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较。“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主体应当按照包含营业税的应税销售额和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没有抵减项;“营改增”后,该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和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再抵减由于生产经营购置的运输工具和燃料、修理工具等所含的进项税额,差额即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假设成都市某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当期取得含税收入为A,则“营改增”前,该企业当期应缴纳营业税=当期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A*3%=3%A
“营改增”后,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A/(1+11%)*11%-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9.91%A-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可知,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因此企业负担了3%的税负。而“营改增”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虽然对税负有一定的降低作用,但若以“营改增”之前的计算基数A为准,计算其销项税额的税率仍然高达9.91%,已经远远高出将近7个百分点;再加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项目占整体生产经营成本比重较小,而在运输企业生产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人工成本、存量固定资产折旧等都不在可抵扣项目范围之内,并且对于一些可以抵扣的项目而言(尤其是固定资产),因为有较长使用年限,通常当期的购置和更新都不会太多,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难以弥补税率大幅提高带来的税负加重问题。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主体应当按照包含营业税的应税销售额和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举例:假设成都市某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当期取得含税收入为A,则“营改增”前,该企业当期应缴纳营业税=当期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A*3%=3
“营改增”后,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A/(1+3%)*3% =2.91%A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3%的税率和增值税3%的征收率保持一致,但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需要包含在计税基础中,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从含税收入中剔除,计税基础的差异导致“营改增”后税率由3%降为实际的2.91%,降低幅度为3%。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之前有小幅降低。
二、减轻交通运输业税负的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加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政策不完善的问题,也有企业自身基础薄弱,难以适应政策变化的劣势。因此,要想解决交通运输业税负问题,应该从宏观层面政府政策和微观层面企业自身入手。
(一)政府政策完善措施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项目范围。造成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偏重问题可能来自于税率或者可抵扣项目两方面。从目前政策实施情况看,虽然交通运输业11%税率偏高,但从长远来看还是比较合理的。因此应当着重调扩大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的范围。由于现有政策下,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的项目占整个行业经营成本的比重偏低,而占比重较大的人工成本、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租赁费等费用却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因此,政策应该倾向于将前述费用纳入可抵扣项目范围内。并应就实务操作中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料费、修理费、装卸费等,在能提供普通发票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2.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票的开具、获得、管理、传递、作废等都应该制定相应要求,并对这些方面实施监督和控制,发现问题,即使纠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交通运输企业财会部门人员提供关于增值税税收征管、发票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必要时可以组织个企业财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
(二)企业应对策略。1.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分开核算。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两者密不可分,但前者适用11%的税率,后者适用6%的税率,若不分开核算,势必会造成征收增值税时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加重企业负担。因此,企业应该分别核算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各自的收入,并按各自税率缴纳增值税。2.提升交通运输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营改增”后,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盲目抵扣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抑或政策上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对业务不熟悉,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造成不能抵扣的情况。“营改增”作为新政策在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应该通过自学或者培训等方式努力适应政策变化,更好地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服务。3.积极进行纳税筹划。“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会,挑战在于新政策总是需要企业做出改变,是否能迅速适应新变化对企业至关重要。而如果企业在正确解读新政策的情况下,能够积极地进行税收筹划,将使企业获得极大的益处。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时,若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分析,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自己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定价体系的纳税筹划时,交通运输业上下游企业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实现共赢,实现“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目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企业应当积极利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吕晓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M].商业会计.2014(6).
[3]黄燕燕.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3(31).
[4]彭杏,黄姗姗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分析[J].经济视角(下旬刊).2013(7).
[5]黄玉梅.“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
[6]刘敏.浅谈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3(7).
[7]李雪婷.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4(6).
作者简介:
卢小群(1988—),女,四川省自贡市人,西华大学2012级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宋冰洁(1990—),女,四川省雅安市人,西华大学2012级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