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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十年间,贵州少数民族法制史相关历史文献、文物以及法制史研究成果丰富,贵州省内少数民族历史习惯法中各民族的民事、经济领域以及国家控制下尤其是元明清时期至建国以来,研究人员运用田野调查方法收集了大量苗侗,布依族婚姻家庭、经济交流、刑事惩罚等方面的习惯法资料。现代文明的不断深入影响,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面挑战,需要加速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发现和继承。
【关键词】:贵州;苗侗;布依族;法制史
一、十年内贵州省苗侗、布依族法制史文献知识概述
在CNKI中国知网“文献分类目录下“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Ⅰ辑”“社会科学Ⅱ辑”“经济与管理科学”子目录,时间段选择“2006—2016年”以贵州法制史为检索词主题、篇名、全文检索贵州并含法制史分別8篇、1篇、4077篇,结果内检索“族”分别为0篇、0篇、2162篇。在全文检索“贵州+法制史”结果内全文检索“苗”“苗疆”“苗族”“苗侗”“侗族”“布依族”“民国”“清”“明”“明清”“元”“清水江”“土司”“碑刻”的数目分别是1230、126、91、58、206、101、951、3129、3634、1482,3452。检索在从以上数字可看对贵州少数有关法制史研究集中在苗族、侗族、明清时期。
二、贵州少数民族法制史分内容研究
贵州世居民族有苗族、侗族、汉族、水族、布依族、土家族、畲族、仫佬族、壮族和瑶族。故对这些民族的法制史研究更为深入和全面,]从宏观上对贵州少数民族进行整体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世居民族进行总体性的研究。在微观上,对苗族、侗族、布依族的研究成果较多。
(一)苗族
苗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历史中与汉族交往密切,尤其元朝之后,政府不断加强对贵州苗区的治理,“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 ,口承下来的“理词”和“古歌”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口承法文化类型中是极具代表性”近十年间针对苗族的研究逐渐区域整体化和细致化两个方面。在整体性方面主要以下专著,徐晓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苗族法制史》;周相卿《黔东南雷山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苗族文献领域也有大量突破,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王风刚搜集整理、译注的《苗族贾里》等。
雷公山地区作为贵州苗族核心聚居地,该地区的苗族法制研究成果最为丰富。周相卿致力于对雷公山地区苗族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在法制史领域发表一系列文章,尤其雷公山地区,在《在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问題研究》中,笔者通过对雷公山区十个村寨的田野调查,结合明清时期以来史料记载,论证榔规是蕴含宗教理念,维护苗族地区的基层组织政治。随后通过三篇文章描写了清代控制苗疆以前到民国时期,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的演变。周相卿,刘嘉宝指出,雷公山地区属苗民自治,记述国苗族在血亲复仇、死刑、婚姻习惯法、讲理、神判等五个方面的习惯法,苗族地区由“理老”“寨老”管理苗民社会、处理纠纷,探索民间法在国家法制度内如何管理地区事务。在刑事处罚领域,此时期的苗族使用传统的“烧死”“投河”“吞钢针”三种死刑处理方式。清代时期,部分苗民汉化,按照是否被土司控制划分为“生苗”“熟苗”,雍正十一年完全征服生苗地区并设立“新辟苗疆六厅”,国家开始直接控制苗疆地区。民国时期,国民党放宽对苗疆地区社会生活的控制,“婚姻自由与婚姻包办并存”“还娘头”制度盛行于苗疆地区,当然,政府仍控制刑事案件和县级婚姻审判,同时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存。还有潘志成、梁聪以苗族民间法为对象,归纳出“请中理讲”“鸣神”“鸣官”三种纠纷处理方式,进一步指出文斗苗寨习惯法需要与必要的国家法律想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功能。
口承文化是苗族法律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苗族《烧汤理词》中描写了大量案件的诉讼审理程序,是研究苗族纠纷处理程序的重要依据。徐晓光以理词中的案例为研究对象,指出“理师解决纠纷似现今的‘法庭辩论’”。
(二)侗族、布依族法律史
1.侗族法律史
侗族法制研究以“侗族款約”“侗族大歌”为对象,通过研究款约内容和大歌歌词中的民间法、习惯法变迁及内容分析其中蕴含的法制规则。例如,侗族款约强调防火,“侗族认为火凶恶,常与人为祸,视之为恶神,曰“向背”,意为穷凶极恶之火,曰“火殃””。徐晓光通过对侗族传统歌曲、文化场域、文化体育活动的内容、规则的再现,将法律与文学相结合,寓教于乐,拓宽少了数民族法制史研究路径。
2.布依族法律史
《摩经述要》是2009年新收录中国古代典籍,布依族成为中国第18个拥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该部经书内容主要以祭祀吟唱颂词为主,其中涉及对不孝,偷盗等行为的惩罚,反映出布依族传统观社会中对这些行为的惩罚。研究成果有叶成勇《贵州布依族摩经文本 《<引路幡词>考论》,黄元碧《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藏布依族摩经述要》 ,蒙海芳《清嘉庆贵州布依族“南籠起义”述评》,周国炎《壮族麽经布洛陀中的_麽汉皇_与布依族摩经中同类题材文献对比研究》,杨元丽《布依摩经《母祝文》伦理思想研究》。传统布依族婚姻习俗中“不落夫家”制度,从明清时期一直传承但现在,坐家的时间从三到五年缩短至现在一年半载,是自由婚恋的布依族婚姻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结语
贵州省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文章内容已经比较丰富,应当在深入研究少数人口民族的法制史研究的同时,对研究成果业已充足的民族法制内容进行综合性整理和分析,例如,结合历史地理学,分析各民族在各地区的法制发展;以部门法分类方式对文献资料进行系统综合性的整理。总而言之,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逐渐进入理论层面的提升的趋势下。
参考文献:
[1]徐晓光.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山东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2009.4
[2]徐晓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 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徐晓光.苗族法制史[M].北京:远方出版社,2009.
[4]周相卿.黔东南雷山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M].贵州: 贵州人民.2006.
[5]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文书资料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2008.
[6]王风刚.苗族贾里[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
[7]周相卿.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问題研究[M].贵州:贵州民族出版社,2009.
[8]周相卿,刘嘉宝.民国时期国家对清水江流域雷公山地区苗族地区的法律控制措施[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9]潘志成、梁聪.清代贵州文斗苗族社会中林业纠纷的处理[J].贵州民族研究,2009.(5).
[10]徐晓光.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J].山东大学学报,2009.(4).
[11]徐晓光.黔桂边区侗族火灾防范习惯法研究[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民间法与文化),2016.8.(1).
[12]叶成勇.贵州布依族摩经文本 《引路幡词》考论[J].民族宗教与西部边疆研究·宗教学研究,2015.(4).
【关键词】:贵州;苗侗;布依族;法制史
一、十年内贵州省苗侗、布依族法制史文献知识概述
在CNKI中国知网“文献分类目录下“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Ⅰ辑”“社会科学Ⅱ辑”“经济与管理科学”子目录,时间段选择“2006—2016年”以贵州法制史为检索词主题、篇名、全文检索贵州并含法制史分別8篇、1篇、4077篇,结果内检索“族”分别为0篇、0篇、2162篇。在全文检索“贵州+法制史”结果内全文检索“苗”“苗疆”“苗族”“苗侗”“侗族”“布依族”“民国”“清”“明”“明清”“元”“清水江”“土司”“碑刻”的数目分别是1230、126、91、58、206、101、951、3129、3634、1482,3452。检索在从以上数字可看对贵州少数有关法制史研究集中在苗族、侗族、明清时期。
二、贵州少数民族法制史分内容研究
贵州世居民族有苗族、侗族、汉族、水族、布依族、土家族、畲族、仫佬族、壮族和瑶族。故对这些民族的法制史研究更为深入和全面,]从宏观上对贵州少数民族进行整体性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世居民族进行总体性的研究。在微观上,对苗族、侗族、布依族的研究成果较多。
(一)苗族
苗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历史中与汉族交往密切,尤其元朝之后,政府不断加强对贵州苗区的治理,“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 ,口承下来的“理词”和“古歌”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口承法文化类型中是极具代表性”近十年间针对苗族的研究逐渐区域整体化和细致化两个方面。在整体性方面主要以下专著,徐晓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苗族法制史》;周相卿《黔东南雷山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苗族文献领域也有大量突破,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王风刚搜集整理、译注的《苗族贾里》等。
雷公山地区作为贵州苗族核心聚居地,该地区的苗族法制研究成果最为丰富。周相卿致力于对雷公山地区苗族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在法制史领域发表一系列文章,尤其雷公山地区,在《在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问題研究》中,笔者通过对雷公山区十个村寨的田野调查,结合明清时期以来史料记载,论证榔规是蕴含宗教理念,维护苗族地区的基层组织政治。随后通过三篇文章描写了清代控制苗疆以前到民国时期,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的演变。周相卿,刘嘉宝指出,雷公山地区属苗民自治,记述国苗族在血亲复仇、死刑、婚姻习惯法、讲理、神判等五个方面的习惯法,苗族地区由“理老”“寨老”管理苗民社会、处理纠纷,探索民间法在国家法制度内如何管理地区事务。在刑事处罚领域,此时期的苗族使用传统的“烧死”“投河”“吞钢针”三种死刑处理方式。清代时期,部分苗民汉化,按照是否被土司控制划分为“生苗”“熟苗”,雍正十一年完全征服生苗地区并设立“新辟苗疆六厅”,国家开始直接控制苗疆地区。民国时期,国民党放宽对苗疆地区社会生活的控制,“婚姻自由与婚姻包办并存”“还娘头”制度盛行于苗疆地区,当然,政府仍控制刑事案件和县级婚姻审判,同时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存。还有潘志成、梁聪以苗族民间法为对象,归纳出“请中理讲”“鸣神”“鸣官”三种纠纷处理方式,进一步指出文斗苗寨习惯法需要与必要的国家法律想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功能。
口承文化是苗族法律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苗族《烧汤理词》中描写了大量案件的诉讼审理程序,是研究苗族纠纷处理程序的重要依据。徐晓光以理词中的案例为研究对象,指出“理师解决纠纷似现今的‘法庭辩论’”。
(二)侗族、布依族法律史
1.侗族法律史
侗族法制研究以“侗族款約”“侗族大歌”为对象,通过研究款约内容和大歌歌词中的民间法、习惯法变迁及内容分析其中蕴含的法制规则。例如,侗族款约强调防火,“侗族认为火凶恶,常与人为祸,视之为恶神,曰“向背”,意为穷凶极恶之火,曰“火殃””。徐晓光通过对侗族传统歌曲、文化场域、文化体育活动的内容、规则的再现,将法律与文学相结合,寓教于乐,拓宽少了数民族法制史研究路径。
2.布依族法律史
《摩经述要》是2009年新收录中国古代典籍,布依族成为中国第18个拥有本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该部经书内容主要以祭祀吟唱颂词为主,其中涉及对不孝,偷盗等行为的惩罚,反映出布依族传统观社会中对这些行为的惩罚。研究成果有叶成勇《贵州布依族摩经文本 《<引路幡词>考论》,黄元碧《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藏布依族摩经述要》 ,蒙海芳《清嘉庆贵州布依族“南籠起义”述评》,周国炎《壮族麽经布洛陀中的_麽汉皇_与布依族摩经中同类题材文献对比研究》,杨元丽《布依摩经《母祝文》伦理思想研究》。传统布依族婚姻习俗中“不落夫家”制度,从明清时期一直传承但现在,坐家的时间从三到五年缩短至现在一年半载,是自由婚恋的布依族婚姻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三、结语
贵州省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文章内容已经比较丰富,应当在深入研究少数人口民族的法制史研究的同时,对研究成果业已充足的民族法制内容进行综合性整理和分析,例如,结合历史地理学,分析各民族在各地区的法制发展;以部门法分类方式对文献资料进行系统综合性的整理。总而言之,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逐渐进入理论层面的提升的趋势下。
参考文献:
[1]徐晓光.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山东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2009.4
[2]徐晓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 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徐晓光.苗族法制史[M].北京:远方出版社,2009.
[4]周相卿.黔东南雷山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M].贵州: 贵州人民.2006.
[5]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文书资料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2008.
[6]王风刚.苗族贾里[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
[7]周相卿.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问題研究[M].贵州:贵州民族出版社,2009.
[8]周相卿,刘嘉宝.民国时期国家对清水江流域雷公山地区苗族地区的法律控制措施[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9]潘志成、梁聪.清代贵州文斗苗族社会中林业纠纷的处理[J].贵州民族研究,2009.(5).
[10]徐晓光.看谁更胜一“筹”——苗族口承法状态下的纠纷解决与程序设定[J].山东大学学报,2009.(4).
[11]徐晓光.黔桂边区侗族火灾防范习惯法研究[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民间法与文化),2016.8.(1).
[12]叶成勇.贵州布依族摩经文本 《引路幡词》考论[J].民族宗教与西部边疆研究·宗教学研究,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