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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做出了论述,对于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做出了探讨,并且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措施,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特点;不足;改革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鲜明的公安特色。另外一方面,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公安教育体系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和不足做出分析,进而论证相关改革措施,以期实现教学的改革。
一、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和不足
(一)教学特点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带有很强的为公安输送人才的目的,公安特色浓厚。
首先,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相比于公安院校的其他学科教育,地位并不凸出。很多学校更为重视对学生公安专业技能的培养,在此情形下,公安院校的教学氛围和风格都带有鲜明的公安特色,学生受到的公安性质因素熏陶较多。
其次,较其他教育机构,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注重培养法律应用的职业型人才,而非专门对法学的研究人才,因此教学有很强的实践性。
(二)教学中的不足
虽然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其很注重教学实践,但是在教学中仍有不足之处。
一是在教学的内容讲解上,有部分地方存有和实践相脱离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于教师对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有过多的侧重,因此在知识的讲解中,教学实践方面的内容有所不足,甚至有教学内容和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存在。
二是教师的教学方式存有不足,对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很多教师的教学方法很受传统教学影响,和诸多的教育机构一样,传统教学一般为灌输教学的方法,教学目的一般为应试教育,而由于时代在急剧的变化,教育在不断的改革,传统教学已经不能明显让学生对知识进行有效掌握,甚至学生出现厌学、怠学的现象严重。
三是教师自身缺乏实践经验,对于公安院校的教师而言,并不是每一教师都有丰富的公安实践经验,而且缺乏公安实践经验的教师的比例占最多,因此这就导致教师在知識讲解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照本宣科的情况,教学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改革措施
(一)观念的转变
观念的转变来自于师生这两个群体,作为教师而言,教学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观念不应只局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的制定,要借鉴素质教育的观念来实行教学,要注重培养的是学生的专业素质,而并非为了全部培养学生的考试成绩。在学生的观念转变上,要从“学会”的观念转变到“会学”,学会只是对理论知识有表面、初步的掌握,其是只停留于学生大脑记忆层上事物,而这种停留会因时间的转变而迅速淡忘,“会学”则是在“学会”的基础上对知识进行认真分析,抓住了知识点的特性和实际的运用,是学生大脑深层记忆的良好实现,不会因时间转变而迅速淡忘。
(二)善于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
因公安教学是一门注重实践的教学,那么引入案例分析来教学,是教学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运用案例教学能够启迪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这种教学方法源自于英法美等国家,是这些外国法学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注重的是把法律精神和理念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学素养,通过精神和理念的巩固来明确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扩大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一种教学手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有充分的课前准备,主要是在课前搜集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资料,资料要贴合所要讲解的教学内容,并且教师对案例的自我分析要有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在课堂上对学生的提问和回答能够有针对性的点评。其次,在案例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开展小组讨论、引导学生提问和对学生所有的观点做综合分析点评,这样的方法是让学生对案例能够拥有更正确全面的观点,既可以通过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分析,让学生完善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从他人的错误分析找出问题,来巩固自身的观点。教师在教学中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而并非“教书”作用,要在案例的设计上要有悬念、特殊点存在,要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从而杜绝教师在课堂讲解中有“一言堂”的情况存在。
2、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仍然是和传统教学有区别的一种教学手法,这种教学方法注重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授人以渔”的思想,充分发挥教学工作者的引导作用。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的观念一般是培养学生的对法学的自主学习、培养对法学探索、以及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其与传统教学的“传道、授业、解惑”观念有一定区别。因此,教师在教学工作的展开中,可以通过提问、播放案例视频、组织法学实践活动等方法来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通过多层思维得到有效启发,其能够培养学生对法学的探索精神,通过探索精神的引发能够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并把知识有效运用到实践中。启发式教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在某一堂课、某一个时间段对学生的良好启发就是成功的启发式教学,而是把启发式教学无时不刻地运用到教学工作中,让学生对知识的探究无时不刻地存在,让学习探究变成一种学生的一种学习习惯,其才能充分达到启发式教学应有的效果。
3、执法质量评议教学
在执法质量评议教学中,其主要是参照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考核设计,因此,可以充分引入到教学中,通过学生的模拟演练,让教师对学生的执法质量进行评议,而加强了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在执法质量评议教学中,首先要合理选择考核评议的案卷,案卷应该有代表性、针对性;其次在教学工作展开前,要组织学生学习,让学生对相关的规定有所明确,比如《省级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要对这些规定有效学习掌握。三是,教师应该在案卷上有合理的标准制定,标准参照《省级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案卷要贴合案件事实、证据,其内容要适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续等。四是模拟演练,让学生扮演案件发生的各个角色,并让部分学生扮演执法者,让教师对执法的质量进行评分。五是案卷考核,学生完成案卷以后,学生可以参照《自办案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进行自我打分,然后再由教师评分,通过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来完成执法质量评议教学。
4、个体化教学
个体化教学要求教师对学生个体的教学要有针对性,针对性是指对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兴趣等都要做充分了解,通过了解可以为不同的学生创造其培养和发展的机会,通过了解可以对部分学生学习不理想的情况予以多方面的分析,便于教学工作更有针对性的开展,这样的措施也是教学工作中多种教学模式结合运用的基础。因此教学工作开展中因材施教的方式是对学生学习信心塑立的有力措施,是培养学生对法学自主学习的促进措施,通过因材施教的教学经验累积,从而能够达成“知人善教”,是教师专业水平提高的保证,也是法学教学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万政伟.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实训平台构建探析[J]. 学理论,2010,23:282-283.
[2]王虹. 论公安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J]. 才智,2012,31:298-299.
[3]马泽红. 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探究[J]. 法制与社会,2013,08:235-236.
[4]雷儒金.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研究[D].武汉大学,2012.
关键词: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特点;不足;改革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鲜明的公安特色。另外一方面,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整个公安教育体系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对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和不足做出分析,进而论证相关改革措施,以期实现教学的改革。
一、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特点和不足
(一)教学特点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带有很强的为公安输送人才的目的,公安特色浓厚。
首先,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相比于公安院校的其他学科教育,地位并不凸出。很多学校更为重视对学生公安专业技能的培养,在此情形下,公安院校的教学氛围和风格都带有鲜明的公安特色,学生受到的公安性质因素熏陶较多。
其次,较其他教育机构,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注重培养法律应用的职业型人才,而非专门对法学的研究人才,因此教学有很强的实践性。
(二)教学中的不足
虽然在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其很注重教学实践,但是在教学中仍有不足之处。
一是在教学的内容讲解上,有部分地方存有和实践相脱离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于教师对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有过多的侧重,因此在知识的讲解中,教学实践方面的内容有所不足,甚至有教学内容和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存在。
二是教师的教学方式存有不足,对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学,很多教师的教学方法很受传统教学影响,和诸多的教育机构一样,传统教学一般为灌输教学的方法,教学目的一般为应试教育,而由于时代在急剧的变化,教育在不断的改革,传统教学已经不能明显让学生对知识进行有效掌握,甚至学生出现厌学、怠学的现象严重。
三是教师自身缺乏实践经验,对于公安院校的教师而言,并不是每一教师都有丰富的公安实践经验,而且缺乏公安实践经验的教师的比例占最多,因此这就导致教师在知識讲解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照本宣科的情况,教学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
二、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改革措施
(一)观念的转变
观念的转变来自于师生这两个群体,作为教师而言,教学观念应该有所转变,观念不应只局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的制定,要借鉴素质教育的观念来实行教学,要注重培养的是学生的专业素质,而并非为了全部培养学生的考试成绩。在学生的观念转变上,要从“学会”的观念转变到“会学”,学会只是对理论知识有表面、初步的掌握,其是只停留于学生大脑记忆层上事物,而这种停留会因时间的转变而迅速淡忘,“会学”则是在“学会”的基础上对知识进行认真分析,抓住了知识点的特性和实际的运用,是学生大脑深层记忆的良好实现,不会因时间转变而迅速淡忘。
(二)善于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
因公安教学是一门注重实践的教学,那么引入案例分析来教学,是教学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运用案例教学能够启迪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这种教学方法源自于英法美等国家,是这些外国法学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注重的是把法律精神和理念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学素养,通过精神和理念的巩固来明确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扩大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的一种教学手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有充分的课前准备,主要是在课前搜集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资料,资料要贴合所要讲解的教学内容,并且教师对案例的自我分析要有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在课堂上对学生的提问和回答能够有针对性的点评。其次,在案例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开展小组讨论、引导学生提问和对学生所有的观点做综合分析点评,这样的方法是让学生对案例能够拥有更正确全面的观点,既可以通过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分析,让学生完善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从他人的错误分析找出问题,来巩固自身的观点。教师在教学中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而并非“教书”作用,要在案例的设计上要有悬念、特殊点存在,要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从而杜绝教师在课堂讲解中有“一言堂”的情况存在。
2、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仍然是和传统教学有区别的一种教学手法,这种教学方法注重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授人以渔”的思想,充分发挥教学工作者的引导作用。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的观念一般是培养学生的对法学的自主学习、培养对法学探索、以及培养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其与传统教学的“传道、授业、解惑”观念有一定区别。因此,教师在教学工作的展开中,可以通过提问、播放案例视频、组织法学实践活动等方法来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通过多层思维得到有效启发,其能够培养学生对法学的探索精神,通过探索精神的引发能够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并把知识有效运用到实践中。启发式教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在某一堂课、某一个时间段对学生的良好启发就是成功的启发式教学,而是把启发式教学无时不刻地运用到教学工作中,让学生对知识的探究无时不刻地存在,让学习探究变成一种学生的一种学习习惯,其才能充分达到启发式教学应有的效果。
3、执法质量评议教学
在执法质量评议教学中,其主要是参照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考核设计,因此,可以充分引入到教学中,通过学生的模拟演练,让教师对学生的执法质量进行评议,而加强了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在执法质量评议教学中,首先要合理选择考核评议的案卷,案卷应该有代表性、针对性;其次在教学工作展开前,要组织学生学习,让学生对相关的规定有所明确,比如《省级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要对这些规定有效学习掌握。三是,教师应该在案卷上有合理的标准制定,标准参照《省级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案卷要贴合案件事实、证据,其内容要适用法律、程序和法律手续等。四是模拟演练,让学生扮演案件发生的各个角色,并让部分学生扮演执法者,让教师对执法的质量进行评分。五是案卷考核,学生完成案卷以后,学生可以参照《自办案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进行自我打分,然后再由教师评分,通过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来完成执法质量评议教学。
4、个体化教学
个体化教学要求教师对学生个体的教学要有针对性,针对性是指对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兴趣等都要做充分了解,通过了解可以为不同的学生创造其培养和发展的机会,通过了解可以对部分学生学习不理想的情况予以多方面的分析,便于教学工作更有针对性的开展,这样的措施也是教学工作中多种教学模式结合运用的基础。因此教学工作开展中因材施教的方式是对学生学习信心塑立的有力措施,是培养学生对法学自主学习的促进措施,通过因材施教的教学经验累积,从而能够达成“知人善教”,是教师专业水平提高的保证,也是法学教学改革深化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万政伟.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实训平台构建探析[J]. 学理论,2010,23:282-283.
[2]王虹. 论公安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J]. 才智,2012,31:298-299.
[3]马泽红. 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探究[J]. 法制与社会,2013,08:235-236.
[4]雷儒金.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研究[D].武汉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