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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年人涉林失火犯罪案件所占比重之大 ,亟须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笔者试从泰宁县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主要原因及预防对策等方面作粗浅探讨。
一、泰宁县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发现,老年人失火毁林犯罪案件呈现“三多”的特点:
1、高龄老人多,占老年人总人数的56%。由于老年人,尤其是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大部分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行动迟缓,在林区野外用火,靠其自身的力量很难控制火势,往往引发森林火灾。
2、文盲老人多,占老年人总人数的73.3%。老年人知识的普遍缺乏是农村存在的首要问题,由于过去的生活条件和历史原因,老人大部分没有或则仅仅接受了少量的教育,他们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大多数不懂野外用火要经过批准。
3、男性老人多,占老年人总人数的90%。我县农田劳动基本上以男性劳动力为主,而当前,我县农村多数强壮劳动力外出打工,老年人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一旦发生火情,往往力不从心难以扑灭。因此在失火犯罪的老年人中,除2名女性老年人外,其余均为男性老年人。
二、泰宁县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主要原因
这些本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老年人之所以成为实施过失违法犯罪行为――失火毁林的罪犯,究其原因有五个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防火意识不够强。老年农民缺乏必要的防火知识,加之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他们在思想上松懈,不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又不注意用火安全,从而引发山林火灾。
2、气候炎热干燥,使森林火险高发。
气候干燥造成山林易燃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据统计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4月这段是失火案件高发的时间段,正是冬耕、春播、清明节等野外用火时,而秋冬干旱季节,降水少,气候干燥,风大,农民如果缺乏科学的用火常识和防火措施,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森林火险,进而蔓延为山林火灾。
3、身体机能衰退,对火险难以控制。
进入老年期后,人的身体机能衰退导致反应迟钝,从而使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虽然老年人已经到达不适宜从事劳动的年龄,但是目前大多数农村仍然处于较贫困状况,农村经济不发达,迫于生活压力,农村老人不得不从事农田劳动,这是他们唯一的谋生手段,一旦发生火情,往往力不从心难以扑灭,乃致酿成森林火灾。
三、预防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途径
对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分析研究,不难看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已无劳动能力却还要从事农田劳动,往往具有极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肤浅建议:
1、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农民养老问题是根本之一。如何解决他们老有所养的问题是当前急需破解的一大难题因此要创新养老方式,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模式,形成国家或集体兴办、集资兴办、政府与非营利机构联办、民间资本兴办等几种投资经营模式创办养老机构,把老人集中到各種养老院“集体”养老,妥善安置无子女或子女无暇照顾的老年人。积极组织、全面推进农村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确保他们在有大病或重病时能及时得到较好的治疗,不致因病返贫,力争消除农村老年人养老后顾之忧。只有将农村老年人纳入人口老龄化的视野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才是削除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正确的出路。
2、完善立法,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一是在民法立法上规定对高龄老年人实行监护。由于人进入老年期后,其刑事、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因此,可比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规定:“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由其子女承担监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子女有权利和职责对老年人予以保护,使子女更好尽到照顾老年人的职责。一旦监护人由于自身的监护不周或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赔偿损失;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3条也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完善老年人失火犯罪案件审判 。在量刑上可以探索实行宽严相济的做法,即在被告人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有罪但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要求其对所毁林地进行补种绿化,并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这种做法既对失火罪犯是一种惩罚、教育,又有利于受损群众利益的保障。
3、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完善老年人的维权体系。 尊老孝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华夏文明的延续发展中起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我们应当加以发扬光大。首先,我们应该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力量,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和发扬这种传统美德,尤其是要引导子女孝敬和尊敬老人,认真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采取互助生产方式,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搞好农业生产,??为预防和解决老年人失火犯罪问题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维权体系,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及时对老年人进行救助。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一、泰宁县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发现,老年人失火毁林犯罪案件呈现“三多”的特点:
1、高龄老人多,占老年人总人数的56%。由于老年人,尤其是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大部分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行动迟缓,在林区野外用火,靠其自身的力量很难控制火势,往往引发森林火灾。
2、文盲老人多,占老年人总人数的73.3%。老年人知识的普遍缺乏是农村存在的首要问题,由于过去的生活条件和历史原因,老人大部分没有或则仅仅接受了少量的教育,他们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大多数不懂野外用火要经过批准。
3、男性老人多,占老年人总人数的90%。我县农田劳动基本上以男性劳动力为主,而当前,我县农村多数强壮劳动力外出打工,老年人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一旦发生火情,往往力不从心难以扑灭。因此在失火犯罪的老年人中,除2名女性老年人外,其余均为男性老年人。
二、泰宁县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主要原因
这些本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老年人之所以成为实施过失违法犯罪行为――失火毁林的罪犯,究其原因有五个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防火意识不够强。老年农民缺乏必要的防火知识,加之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他们在思想上松懈,不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又不注意用火安全,从而引发山林火灾。
2、气候炎热干燥,使森林火险高发。
气候干燥造成山林易燃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据统计每年的10月至次年的4月这段是失火案件高发的时间段,正是冬耕、春播、清明节等野外用火时,而秋冬干旱季节,降水少,气候干燥,风大,农民如果缺乏科学的用火常识和防火措施,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森林火险,进而蔓延为山林火灾。
3、身体机能衰退,对火险难以控制。
进入老年期后,人的身体机能衰退导致反应迟钝,从而使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虽然老年人已经到达不适宜从事劳动的年龄,但是目前大多数农村仍然处于较贫困状况,农村经济不发达,迫于生活压力,农村老人不得不从事农田劳动,这是他们唯一的谋生手段,一旦发生火情,往往力不从心难以扑灭,乃致酿成森林火灾。
三、预防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途径
对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分析研究,不难看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已无劳动能力却还要从事农田劳动,往往具有极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肤浅建议:
1、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农民养老问题是根本之一。如何解决他们老有所养的问题是当前急需破解的一大难题因此要创新养老方式,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模式,形成国家或集体兴办、集资兴办、政府与非营利机构联办、民间资本兴办等几种投资经营模式创办养老机构,把老人集中到各種养老院“集体”养老,妥善安置无子女或子女无暇照顾的老年人。积极组织、全面推进农村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确保他们在有大病或重病时能及时得到较好的治疗,不致因病返贫,力争消除农村老年人养老后顾之忧。只有将农村老年人纳入人口老龄化的视野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才是削除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正确的出路。
2、完善立法,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一是在民法立法上规定对高龄老年人实行监护。由于人进入老年期后,其刑事、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因此,可比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规定:“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由其子女承担监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子女有权利和职责对老年人予以保护,使子女更好尽到照顾老年人的职责。一旦监护人由于自身的监护不周或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赔偿损失;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3条也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完善老年人失火犯罪案件审判 。在量刑上可以探索实行宽严相济的做法,即在被告人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有罪但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要求其对所毁林地进行补种绿化,并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这种做法既对失火罪犯是一种惩罚、教育,又有利于受损群众利益的保障。
3、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完善老年人的维权体系。 尊老孝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华夏文明的延续发展中起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我们应当加以发扬光大。首先,我们应该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力量,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和发扬这种传统美德,尤其是要引导子女孝敬和尊敬老人,认真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采取互助生产方式,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搞好农业生产,??为预防和解决老年人失火犯罪问题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维权体系,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及时对老年人进行救助。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