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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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裁判摘要是在案例指导制度下产生的。裁判摘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公报所登载的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的意旨用以概括和抽象,选择、摘取其中的精华、核心,所形成的“微缩判例”。裁判摘要有着很多重要的功能,其中最关键的功能是能形成一定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文中适用两则具体案例来论证裁判摘要。
  关键词:裁判摘要;概念;特征;功能
  一、裁判摘要的含义
   裁判摘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公报所登载的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的意旨予以概括和抽象,选择、摘取其中的精华、核心,所形成的“微缩判例”。 
   基于语义的研究,可将裁判摘要分解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裁判”、“摘”和“要”。
   第一,裁判摘要的对象——裁判。裁判摘要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所作的概括和抽象,即“摘要”的对象是判例。所以,裁判摘要不同于判例本身,但它又是判例的组成部分。虽然裁判摘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根本上说,它又依附于判例,不能脱离判例而单独存在。
   第二、裁判摘要的形成——“摘”。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著述、话语的要点。作为动词的“摘”字,具有较强的选择、提取的意蕴。裁判“摘”要,并非判例之中的核心和要点的自然显现,而意味着编辑者基于一定的主观目的性,通过编辑加工而形成、构成的判例核心内容。判决是裁判者作出的,而裁判摘要则往往是裁判者之外的编辑者在对判决的再加工和重新概括而形成的,是对判例的再诠释、再创作。“摘”字就反映了编辑者在判决的诸多内容之中,对其核心、关键所进行的具有较强主观性的选择、摘取。
   第三,裁判摘要的目的——“要”。美国法学家卢埃林认为,“撰写摘要的法官学会了一样东西,那就是:简结清晰地表达他的论点,在撰写之前,强调和缩短措辞。当正文完成的时候,有些论点可能需要重新措辞(尽管不应该这么做),但既便如此,这样仍然是奏效的。”为方便人们了解和把握案例的内容、指导审判工作,对案例的核心和概括实属必要。在语义上,“要”字既有紧要也有必要的含义。相应地,裁判摘要的“要”字也意味着裁判摘要既是案例的核心、要點,也是案例不可或缺的要件、要素。
  二、裁判摘要的特征
   1、裁判摘要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拉伦茨指出:“解释裁判的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官实际上的法律意见。”作为判例解释重要方式的裁判摘要,其母体是判例,它是从判例中派生和提取出来的,它必须准确地再现判例的主要内容,具有客观性;同时,裁判摘要又不同于判例,它是编辑者基于自己对判例的理解,通过再加工和再创造而形成的新作品,是判例的核心与精华,又具有主观性。
   2、全面与重点的统一
   简明扼要,但不能太简单,也不能过于抽象,要点的概括要具有全面性,裁判摘要是指导性案例的抽象与精华,而指导性案例则是裁判摘要的母体与出处。裁判摘要应当兼顾全面性与重点性,并以全面性为基础。
   3、事实与规范相统一
   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判例与事实不可分,在英美法系国家固系如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亦无不同,观诸欧日等国判例汇编,殆多将整个具体案例之事实摘入,当可思过半。故所谓‘判例’云者,应指包括事实在内整个案例而言,绝非仅止于从判决理由中摘录数句,更易数字,即予‘著成’”。所以,裁判摘要还具有另一个特征:事实与规范相统一。裁判摘要是人们了解、把握判例的一条捷径,但它代替不了判例本身。裁判摘要是编辑者根据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中的事实作出的,是判决理由中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但是编辑者又把针对这一具体的事实应用法律而产生的判决抽象为一般的规则。
  三、裁判摘要的功能
   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发展。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和习惯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的成文化和法典化必然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法律条文与社会发展脱节、法律条文规定抽象模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法律越来越难以调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最高院每年就下级法院上报的疑难案件数目愈显庞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无疑就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形式,其中公报公布的裁判摘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弥补了法律漏洞,促进法律的发展。
   裁判摘要一般采取了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最高院公报公布的疑难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往往呈现出规定模糊、不确切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依,只能采取类推的方式,找到与案情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该条文适用类推、演绎、归纳的方法进而作出裁决。从裁判摘要的内容来看也体现了以上的特征。裁判摘要是指导性案例的微缩版,其类推、演绎、归纳的过程并没有凸显出来,但从裁判摘要法院的审理结论部分来看,就蕴含了这一过程。
   裁判摘要不仅适法而且造法。从形式上看,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的结果,应该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但从实质上看,判例具有很强的造法色彩,也发挥着创设裁判规则、发展法律的重要功能。公报登载的典型案例,绝大部分都不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常规案件,往往具有创制裁判规范的属性,包含着丰富的造法内容。相应地,作为这些典型案例精华的裁判摘要,则应该抽象掉其中当事人状况、争议标的数额等的偶然性因素,把通过具体判例创设出的新的法律原则或判案规则,更清晰、准确地提炼出来。总之,裁判摘要应该是适法与造法的统一,但更应该突出其造法的功能。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判例的创制,包括最初创制和再次创制,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进行的。因此,保证判例制度科学合理运转的另一重要环节是对法官裁判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进行程序控制,这种程序控制属于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都起着作用,因而十分重要。此外,我国关于提高法官素质的议论多只重我国关于提高法官素质的议论多只重于专业素质并且主要是法律专业素质,对综合人文素质重视不够,而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是否有效的根本保证。
   保障判决的基本一致,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判例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遵循先例的原则,使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事实情况,获得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判决,而不会出现同样的案情具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裁判摘要则是对指导性案例的微缩判例,裁判结果的相同性是保持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所必需的,是符合人类正义性要求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的产生。所以建立判例制度,可以使法的安全价值得以实现。事实上,在现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种新的问题、新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及法律的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地要参照判例进行判决,这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不参照判例,便不能决案,参照又违背我国的司法体系,从而陷入司法两难境地。与其如此,倒不如大大方方地与世界接轨,实行判例制度。
  四、适用具体案例来论证裁判摘要
   摘取最高院公报中的两例裁判摘要作为论证对象:1、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2、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公安机关在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收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对以上两则裁判摘要进行评析。1、在以上两则裁判摘要中,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往往采取了高度提炼、概括的方法。如在第一则裁判摘要中的当事人就省略了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企国际投资以及工行宜阳县支行等法律关系主体。“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把该案法律关系的变更用短短十几个字就充分表达出来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法院约定的”这也是对案件争议点的精辟说明。“只要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该部分明显省略了法院的说理部分,只明确了法院的审理结论。2、裁判摘要具有法律规则特征,起到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规则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以第二则裁判摘要为例,“公安机关在在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这是所谓的法律条件,即该条规则在以上情况时,对公安机关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这部分可视为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收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部分就是该“规则”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结果。由以上两点充分说明了裁判摘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精缩版判例,对以后中国判例制度的发展可以起到一个里程碑的作用。判例作为中国的法律渊源也将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风景: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M].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二期.
  [2]刘风景:裁判摘要的原理与制作——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为素材[M].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版,2006年第二期.
  [4]舒国滢:法理学[J].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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