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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具有社会约束力的社会保障工具,在社会的发展和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刑法作为规范公民行为的特殊法律,其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定义刑法为部门法的保障法。本文就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以及不协调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如何运用调试原则对刑法以及相关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关系进行平衡,以促进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协调发展,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刑法 相关部门法 合理调试
一、引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刑法是规范我国刑事犯罪责任与刑罚的特殊法律,部门法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等,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关键。法律作为规范公民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原则,涉及方面十分广泛,难免会有部门法之间关系不协调问题的出现,这种情形问题的出现会对法律实践的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刑法及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协调性调适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在法律学研究中有着较为明确的划分标准,但其划分标准又没有具体的唯一性,其代表性的划分标准可列为多种标准说、唯一标准说以及主辅标准说,其中主辅标准说受到众多法律界学者的推崇,主辅标准说将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划分标准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确定。
1.法律调整对象不同。社会关系的种类及范围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刑法在社会关系中代表和维护分别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刑法根据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自身意识对刑事犯罪责任与量刑进行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而存在。但这不意味着法律部门之间的划分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我们需要知道,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社会关系辨别的难以程度以及社会关系涉及的范围之广仅靠一部法律对社会所有关系进行调整与规范是不切实际的,是不可性的。因此。为了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社会治理的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根据法律发挥的手段的不同来对法律进行部门划分。刑法因其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处理对象不同进行划分。刑法的处理对象主要分布于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程度影响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其他部门法区别于刑法的处理对象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程度,是在其所管辖的社会关系范围中违反相关法律条例作为处理对象,它们之间的量刑标准不同。
2.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程度不同。法律是一种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强制性条款。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程度来看,刑法是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其量刑标准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程度来制定,这与其它相关部门在量刑标准制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刑法对卫华行为的量刑标准往往超过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约束范围,总结来说,当其它部门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及行为无法进行有效解决时需借助刑法的严厉性以及强制性进项量刑,给予最严厉的惩罚。也因此,刑法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比其它相关部门法对调整社会关系的程度要高一个层次。
三、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不协调的现实体现
一般情形下,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是相协调的,但有时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存在一定不协调性,这些不协调性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目前这些不协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前提性规范的欠缺。部分犯罪民事违法性不足。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民间借贷行为。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在《刑法》量刑入罪的规定有很多,但仍存在一般民间借贷合法前提下仅靠“公众性”于民事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作为入罪划线远远不够。这种情形造成了民间金融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混乱,对民间金融进行不合理的暴力压制,造成刑法的结构性危机,对刑法的适用范围没有合理的区分,造成民间借贷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但在民事领域对其犯罪性的定位存在较大不足,刑法对其的约束没有完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存在前提性规范欠缺的现象。
2.法律制裁方式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制裁性干预体现了刑法制裁的主导地位,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制裁力度上与部门法之间存在递进式的衔接关系,但这种衔接存在法律之间过度行为的不合理想象,这种现象表现在基于民事犯罪或行政犯罪,当相关直接部门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直接制裁需经刑法部门做最后决断,这种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缺乏必要的过度。
四、刑法與部门法的合理调适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衔接关系的分析总结出静态衔接与动态衔接两个主要体现方面。
1.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静态衔接关系的调适及发展。
1.1法律用语的合理衔接。我国刑法中存在很多用语与相关部门法法律用语的较大差异,例如,刑法中“结婚”的概念与民事法律上相关概念存在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与、各类部门法中用语的差异进行总结将概念进行统一是完善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协调关系的有效途径。
1.2法律规则的合理调适。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法律规则的设定上总体上呈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多法律规则的潜在性冲突,例如2013年的典型代表事件—广东佛山代购火车票案件在民事法角度上该案件相关人员行为被判定为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但在刑法上被认为属于行政违法甚至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此可见,法律规则的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践行,加强相关法律之间规则的调适是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调适的发展方向。
2.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动态衔接关系的调适与发展。
2.1适度犯罪化。适度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今后较长时期内动态衔接关系发展的主要方向,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发展趋势以及影响范围对一些严重危害民生的行为进行法律制度配套,有选择性的给予犯罪化。
2.2适时非犯罪化。非犯罪化将被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转为相关部门法作调解解决或入罪。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持有更为宽容的理性的态度,一些被定位具有较大危害性的行为不再具有犯罪处理的必要性,此时适时非犯罪化对法律的动态衔接关系进行适时的调适,以顺应社会法律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整个法律体系框架中看,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整体呈现较为协调的格局,但因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学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性,这些不协调性制约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法学研究重要课题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对刑法及相关部门法之间静态与动态衔接关系的调适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自强;;刑法的调整对象新界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2]赵秉志;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J];求是学刊,2009,(03).
[3]朱铁军;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J];北方法学,2011,(02).
[4]马克昌;刑法学全书[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
[5]陈自强;刑法的调整对象新解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
关键词:刑法 相关部门法 合理调试
一、引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刑法是规范我国刑事犯罪责任与刑罚的特殊法律,部门法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等,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关键。法律作为规范公民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原则,涉及方面十分广泛,难免会有部门法之间关系不协调问题的出现,这种情形问题的出现会对法律实践的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刑法及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协调性调适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在法律学研究中有着较为明确的划分标准,但其划分标准又没有具体的唯一性,其代表性的划分标准可列为多种标准说、唯一标准说以及主辅标准说,其中主辅标准说受到众多法律界学者的推崇,主辅标准说将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划分标准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确定。
1.法律调整对象不同。社会关系的种类及范围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刑法在社会关系中代表和维护分别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刑法根据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自身意识对刑事犯罪责任与量刑进行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而存在。但这不意味着法律部门之间的划分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我们需要知道,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社会关系辨别的难以程度以及社会关系涉及的范围之广仅靠一部法律对社会所有关系进行调整与规范是不切实际的,是不可性的。因此。为了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社会治理的有序进行,我们选择根据法律发挥的手段的不同来对法律进行部门划分。刑法因其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处理对象不同进行划分。刑法的处理对象主要分布于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程度影响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其他部门法区别于刑法的处理对象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程度,是在其所管辖的社会关系范围中违反相关法律条例作为处理对象,它们之间的量刑标准不同。
2.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程度不同。法律是一种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强制性条款。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程度来看,刑法是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其量刑标准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程度来制定,这与其它相关部门在量刑标准制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刑法对卫华行为的量刑标准往往超过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约束范围,总结来说,当其它部门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及行为无法进行有效解决时需借助刑法的严厉性以及强制性进项量刑,给予最严厉的惩罚。也因此,刑法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比其它相关部门法对调整社会关系的程度要高一个层次。
三、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不协调的现实体现
一般情形下,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是相协调的,但有时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存在一定不协调性,这些不协调性影响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目前这些不协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前提性规范的欠缺。部分犯罪民事违法性不足。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民间借贷行为。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在《刑法》量刑入罪的规定有很多,但仍存在一般民间借贷合法前提下仅靠“公众性”于民事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作为入罪划线远远不够。这种情形造成了民间金融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混乱,对民间金融进行不合理的暴力压制,造成刑法的结构性危机,对刑法的适用范围没有合理的区分,造成民间借贷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但在民事领域对其犯罪性的定位存在较大不足,刑法对其的约束没有完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存在前提性规范欠缺的现象。
2.法律制裁方式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制裁性干预体现了刑法制裁的主导地位,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制裁力度上与部门法之间存在递进式的衔接关系,但这种衔接存在法律之间过度行为的不合理想象,这种现象表现在基于民事犯罪或行政犯罪,当相关直接部门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直接制裁需经刑法部门做最后决断,这种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缺乏必要的过度。
四、刑法與部门法的合理调适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衔接关系的分析总结出静态衔接与动态衔接两个主要体现方面。
1.刑法与相关部门法静态衔接关系的调适及发展。
1.1法律用语的合理衔接。我国刑法中存在很多用语与相关部门法法律用语的较大差异,例如,刑法中“结婚”的概念与民事法律上相关概念存在不同。因此,对于这些与、各类部门法中用语的差异进行总结将概念进行统一是完善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协调关系的有效途径。
1.2法律规则的合理调适。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法律规则的设定上总体上呈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多法律规则的潜在性冲突,例如2013年的典型代表事件—广东佛山代购火车票案件在民事法角度上该案件相关人员行为被判定为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但在刑法上被认为属于行政违法甚至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此可见,法律规则的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践行,加强相关法律之间规则的调适是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调适的发展方向。
2.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动态衔接关系的调适与发展。
2.1适度犯罪化。适度犯罪化是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今后较长时期内动态衔接关系发展的主要方向,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发展趋势以及影响范围对一些严重危害民生的行为进行法律制度配套,有选择性的给予犯罪化。
2.2适时非犯罪化。非犯罪化将被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转为相关部门法作调解解决或入罪。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持有更为宽容的理性的态度,一些被定位具有较大危害性的行为不再具有犯罪处理的必要性,此时适时非犯罪化对法律的动态衔接关系进行适时的调适,以顺应社会法律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整个法律体系框架中看,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整体呈现较为协调的格局,但因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学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性,这些不协调性制约了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法学研究重要课题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对刑法及相关部门法之间静态与动态衔接关系的调适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自强;;刑法的调整对象新界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2]赵秉志;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J];求是学刊,2009,(03).
[3]朱铁军;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J];北方法学,2011,(02).
[4]马克昌;刑法学全书[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
[5]陈自强;刑法的调整对象新解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