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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被称为政治生活的毒瘤,也是我国历代王朝和政府垮台的直接诱因。21世纪以来,风起云涌的网络反腐败浪潮给出了自己的答案。网络反腐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正逐渐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又一利器。
关键词:网络反腐败 法律制度 建议
一、引言
互联网自20世纪末期初步成型以来,就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正在逐步拓宽和突破人类原有的思想视界,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诸多方面,并且使得人与人的沟通联络更加方便快捷。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逐渐渗透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深处,将彻底改变整个世界原有的政治生活形态,其中也包括反腐败。
二、网络反腐败制度概念
1.网络反腐败的定义。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的“网络反腐”词条的定义是: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败事业的新方式。
2.网络反腐败制度的界定。要讨论网络反腐败制度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制度的概念涵义。对于制度的概念,《辞海》给出的定义是:“一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劳动制度等;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那么结合网络反腐败的现状及需求,我们可以对网络反腐败制度进行如下界定:“是指对网络反腐倡廉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网络反腐败的教育、预防、监督等各个环节,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规程和行为准则,并指引他们行为的模式。”
三、网络反腐败制度存在的不足
1.网络反腐败暴露出来的问题。(1)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网络只是一个发布信息的平台,网络本身并不能辨别信息的真伪和是非。网络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在打消了网民积极反腐的顾虑,激发网民参与网络反腐败热情的同时,也为网络信息和表达的失真埋下了隐患。(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在众多的网络反腐败案例中,最为网民们所津津乐道的,往往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手段,通过贪腐官员在网络上的蛛丝马迹,查证贪腐官员的腐败证据。但是,网民们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是一个值得我们大家予以关注的问题。如果任何网民都能以网络反腐败为名义,随意曝光别人的隐私,就使网络反腐败走向了对立面。(3)网民的非理性表达影响公正处理。由于民众对腐败问题的高关注度,和现实社会压力和矛盾激化的影响,很多网民在网络反腐败事件中都不能冷静客观地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是往往一边倒地口诛笔伐,对网络反腐败对象攻击谩骂,甚至是人身攻击。而有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出于对腐败的憎恨和情绪的发泄,再加上网络的虚拟化和匿名化,不需要担心责任追究,于是往往一哄而上,失去理性的讨伐,形成了“网络暴民”。而这样所形成的网络舆论,又反过来对党和政府处理腐败事件造成压力,有时候也会影响事件的公正处理。④网络反腐败动机不纯制造的“选择性反腐”。由于网络的开放性、隐蔽性,对运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法律规范,有不少人打着网络反腐败的幌子,谋取自己的个人私利。因此,对网络反腐败如果不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将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秩序和正当的公民权益。
2.网络反腐败法律规制的缺失。网络反腐败,是指利用互联网为平台,党和政府反腐败机构与网民公众合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反腐败新方法。从长远看,网络反腐败代表了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新方向,但另一方面,作为出现仅十多年的新生事物,網络反腐败自然有其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如果不从法律上进行完善和规范,必将使网络反腐败误入歧途。自网络反腐败兴起以来至今,我国尚未明确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地位,没有出台有关全面规范网络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我国应从法律上肯定网络反腐败的做法,引导网络反腐败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发挥积极作用。在积极鼓励网络反腐败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止对无关人员的隐私权的侵害,对“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反腐败的犀利武器如何界定,如何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以及对官员的隐私是否要加以保护,如何界定官员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范围等等这些,都应该要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在这些方面,在国家和地方的各个层面,也已经开始了一些探索。
四、完善网络反腐败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网络反腐败相关立法。要从法律上对网络反腐败进行规范,首先要从宪法上确立网络反腐败的正当性,允许公民通过网络渠道行使监督、建议、检举揭发的权利,为公民进行网络反腐败提供宪法保障。其次要从法律层面规范网络反腐败,制定关于网络反腐败的专门法律,对网络反腐败进行引导和规范。再次,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后台实名制度。这样,网民在行使网络监督的权利时,不用担心被“跨省追捕”,政府管理机构也不必担心各种谣言、不负责任的诽谤信息无法追查源头了。
2.建立网络反腐败信息采集与查处法律制度。党和政府反腐败机构,要建立网络反腐败信息采集的法律制度。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搜索网络反腐败信息,并进行甄别。对收集到的网络反腐败信息,要建立一套后续处理流程。在这一套网络反腐败信息的处理流程中,要明确信息处理的主体、时限、办理方式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要通过建立起政府引导的网络反腐败模式,实现党和政府与网民的良性互动,将网络反腐败与官方反腐败体制相对接。对网络反腐败信息的查处,要依照网络反腐败的特点,及时在网络上回应网民的呼声,反馈调查的信息,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通过网络公开。
3.建立网络反腐败检举、控告人保护与奖励法律制度。由于网络反腐败不同于传统反腐败方式,网络反腐败要将被举报人的信息和腐败事实在网络上公开,因此,被举报人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势,通过反诉举报人造谣污蔑等借口,运用“跨省追捕”的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因此要建立保护鼓励网络反腐败,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规范对网络检举、揭发、控告和造谣、污蔑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建立对运用缉捕等方式追查网络反腐败举报人要进行限制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对通过网络举报查实贪腐官员和腐败行为,挽回国家损失的,要完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法律制度。
4.建立打击、查处网络诬陷、诽谤法律制度。在保护公民网络反腐败检举、揭发、控告权利的同时,对出于“敲诈勒索”、“官场内斗”、“造谣污蔑”等目的出发,肆意攻击他人的行为,也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使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败事业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5.完善公民隐私网络保护法律制度。在鼓励开展网络反腐败的同时,要完善公民隐私的网络保护法律制度,将散见于各层次法律规范文件中的规定,统一到专门的公民隐私网络保护法规中。对于“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要进行法律追究。同时,要界定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的范围。毕竟政府官员不同于普通公民,政府官员负担有与其权力相应的责任,政府官员的收入、房产、用车、公务消费、奢侈消费等,必须要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要完善政府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对应当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和责任追究等用法律进行规范,将政务网络公开作为一种常态化要求,通过政务公开的深入实施,真正落实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五、结语
网络反腐败作为新兴事物,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现实原因与内在需求。对网络反腐败,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该用法律制度对网络反腐败进行规制和引导。发挥网络反腐败的天然优势,作为反腐败手段的有益补充,同时对网络反腐败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运用法律制度进行解决和调整。总之,用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规整网络反腐败,才是使网络反腐败走上正途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汪东亚.69.7%公众担心网络反腐困于只受理不处理[N].中国青年报,2008-9-2日(5).
[2]高亚军.网络反腐中的侵权问题研究[J].求实,2013(7).
[3]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
关键词:网络反腐败 法律制度 建议
一、引言
互联网自20世纪末期初步成型以来,就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正在逐步拓宽和突破人类原有的思想视界,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诸多方面,并且使得人与人的沟通联络更加方便快捷。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逐渐渗透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深处,将彻底改变整个世界原有的政治生活形态,其中也包括反腐败。
二、网络反腐败制度概念
1.网络反腐败的定义。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的“网络反腐”词条的定义是: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败事业的新方式。
2.网络反腐败制度的界定。要讨论网络反腐败制度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制度的概念涵义。对于制度的概念,《辞海》给出的定义是:“一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劳动制度等;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那么结合网络反腐败的现状及需求,我们可以对网络反腐败制度进行如下界定:“是指对网络反腐倡廉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网络反腐败的教育、预防、监督等各个环节,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规程和行为准则,并指引他们行为的模式。”
三、网络反腐败制度存在的不足
1.网络反腐败暴露出来的问题。(1)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网络只是一个发布信息的平台,网络本身并不能辨别信息的真伪和是非。网络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在打消了网民积极反腐的顾虑,激发网民参与网络反腐败热情的同时,也为网络信息和表达的失真埋下了隐患。(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在众多的网络反腐败案例中,最为网民们所津津乐道的,往往是通过人肉搜索的手段,通过贪腐官员在网络上的蛛丝马迹,查证贪腐官员的腐败证据。但是,网民们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是一个值得我们大家予以关注的问题。如果任何网民都能以网络反腐败为名义,随意曝光别人的隐私,就使网络反腐败走向了对立面。(3)网民的非理性表达影响公正处理。由于民众对腐败问题的高关注度,和现实社会压力和矛盾激化的影响,很多网民在网络反腐败事件中都不能冷静客观地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是往往一边倒地口诛笔伐,对网络反腐败对象攻击谩骂,甚至是人身攻击。而有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出于对腐败的憎恨和情绪的发泄,再加上网络的虚拟化和匿名化,不需要担心责任追究,于是往往一哄而上,失去理性的讨伐,形成了“网络暴民”。而这样所形成的网络舆论,又反过来对党和政府处理腐败事件造成压力,有时候也会影响事件的公正处理。④网络反腐败动机不纯制造的“选择性反腐”。由于网络的开放性、隐蔽性,对运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法律规范,有不少人打着网络反腐败的幌子,谋取自己的个人私利。因此,对网络反腐败如果不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将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秩序和正当的公民权益。
2.网络反腐败法律规制的缺失。网络反腐败,是指利用互联网为平台,党和政府反腐败机构与网民公众合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反腐败新方法。从长远看,网络反腐败代表了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新方向,但另一方面,作为出现仅十多年的新生事物,網络反腐败自然有其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如果不从法律上进行完善和规范,必将使网络反腐败误入歧途。自网络反腐败兴起以来至今,我国尚未明确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地位,没有出台有关全面规范网络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我国应从法律上肯定网络反腐败的做法,引导网络反腐败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发挥积极作用。在积极鼓励网络反腐败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止对无关人员的隐私权的侵害,对“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反腐败的犀利武器如何界定,如何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以及对官员的隐私是否要加以保护,如何界定官员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范围等等这些,都应该要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在这些方面,在国家和地方的各个层面,也已经开始了一些探索。
四、完善网络反腐败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网络反腐败相关立法。要从法律上对网络反腐败进行规范,首先要从宪法上确立网络反腐败的正当性,允许公民通过网络渠道行使监督、建议、检举揭发的权利,为公民进行网络反腐败提供宪法保障。其次要从法律层面规范网络反腐败,制定关于网络反腐败的专门法律,对网络反腐败进行引导和规范。再次,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后台实名制度。这样,网民在行使网络监督的权利时,不用担心被“跨省追捕”,政府管理机构也不必担心各种谣言、不负责任的诽谤信息无法追查源头了。
2.建立网络反腐败信息采集与查处法律制度。党和政府反腐败机构,要建立网络反腐败信息采集的法律制度。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搜索网络反腐败信息,并进行甄别。对收集到的网络反腐败信息,要建立一套后续处理流程。在这一套网络反腐败信息的处理流程中,要明确信息处理的主体、时限、办理方式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要通过建立起政府引导的网络反腐败模式,实现党和政府与网民的良性互动,将网络反腐败与官方反腐败体制相对接。对网络反腐败信息的查处,要依照网络反腐败的特点,及时在网络上回应网民的呼声,反馈调查的信息,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通过网络公开。
3.建立网络反腐败检举、控告人保护与奖励法律制度。由于网络反腐败不同于传统反腐败方式,网络反腐败要将被举报人的信息和腐败事实在网络上公开,因此,被举报人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势,通过反诉举报人造谣污蔑等借口,运用“跨省追捕”的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因此要建立保护鼓励网络反腐败,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规范对网络检举、揭发、控告和造谣、污蔑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建立对运用缉捕等方式追查网络反腐败举报人要进行限制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对通过网络举报查实贪腐官员和腐败行为,挽回国家损失的,要完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法律制度。
4.建立打击、查处网络诬陷、诽谤法律制度。在保护公民网络反腐败检举、揭发、控告权利的同时,对出于“敲诈勒索”、“官场内斗”、“造谣污蔑”等目的出发,肆意攻击他人的行为,也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使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败事业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5.完善公民隐私网络保护法律制度。在鼓励开展网络反腐败的同时,要完善公民隐私的网络保护法律制度,将散见于各层次法律规范文件中的规定,统一到专门的公民隐私网络保护法规中。对于“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要进行法律追究。同时,要界定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的范围。毕竟政府官员不同于普通公民,政府官员负担有与其权力相应的责任,政府官员的收入、房产、用车、公务消费、奢侈消费等,必须要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要完善政府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对应当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和责任追究等用法律进行规范,将政务网络公开作为一种常态化要求,通过政务公开的深入实施,真正落实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五、结语
网络反腐败作为新兴事物,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的现实原因与内在需求。对网络反腐败,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该用法律制度对网络反腐败进行规制和引导。发挥网络反腐败的天然优势,作为反腐败手段的有益补充,同时对网络反腐败暴露出来的问题,要运用法律制度进行解决和调整。总之,用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规整网络反腐败,才是使网络反腐败走上正途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汪东亚.69.7%公众担心网络反腐困于只受理不处理[N].中国青年报,2008-9-2日(5).
[2]高亚军.网络反腐中的侵权问题研究[J].求实,2013(7).
[3]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