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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跨国避税与反避税这一命题是近年来国际税法领域的重要课题,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现象的存在,最直接的后果是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侵蚀了东道国财政收入;同时导致各国企业竞争上的不平等,不利于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探讨了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主要方式;其次,分析了我国反跨国避税立法现状与不足;最后,对我国当前的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工作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 跨国公司 跨国避税 反避税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跨国公司通过避税的方式,造成我国的税收的大量流失,进而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税法的权威性遭受挑战。而我国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反跨国公司避税的工作相当薄弱。因而研究反避税的问题变得必要和急迫,完善本国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立法,进一步加强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主要方式
1、公司居所的避免
公司居所的避免,即通过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一般是针对各国对法人居民判定标准的不同,通过虚假迁出高税负国家达到公司居所的避免。公司居所的避免对跨国公司而言,其重要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主要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象征,即实现公司居所的“虚无化”。
2、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3、避税地
其基本运作过程是: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达到减少税负目的。
4、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有些外国企业的代表处采取虚假的方法掩盖其是常设机构的事实,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将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5、税收协定滥用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6、资本弱化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使子公司的公司资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人为抬高成本、做低利润
近年来,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趋势明显,避税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呈现出企业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匹配、职能定位与利润收益不匹配、中国企业贡献与获得回报不匹配等现象。跨国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就要千方百计地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
二、我国反跨国避税立法现状与不足
近年来,国家税务机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截至2013年4月底,我国对外共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9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31例。国家税务总局还对外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1)》。但我国税法立法中有关反避税的很多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主要避税行为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国际合作还有待加强。
三、我国防止关联企业跨国避税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上要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为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一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二是单独制定反避税法律,对避税的概念、反避税措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形成一套完整、操作性强的税收专门法规。
2、创新反避税方法,有效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不同程度地侵蚀了主权国家税基。为了对跨国公司的利润水平进行有效监控,税务部门应着手建立企业综合指标体系,分国家、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等手段,及时发现避税嫌疑企业,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主动提高利润水平。同时,税务机关还以重点行业为突破口,仔细分析行业的经营特点、成本控制、盈利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理念和量化方法。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消除“双重不征税”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努力消除‘双重不征税’。税务机关将继续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着力加大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压缩避税空间,提高纳税水平,同时加强反避税信息基础建设。同时,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全球税制改革进程,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对话和交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
4、税务当局与金融、工商、海关、驻外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建立涉外税收管理的立体协护税体系。通过相关业务衔接,可加强对涉外税收的综合治理,借助各部门优势,堵塞税收漏洞。
6、是要加强对反跨国避税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切实提高涉外税务征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反跨国避税工作复杂繁琐,要做好这项工作,人的问题依然是关键。因此,要经常注意总结、借鉴国内外反关联企业跨国避税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对涉外税收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在反避税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和惩处措施,促使其积极从事反关联企业跨国避税的查处工作
7、进一步拓展反避税领域
我国需要通过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进一步完善,在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补充和完善相应条款,使反避税工作的税种涵盖面更为广泛和明确。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拓展反避税的工作领域,从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拓展;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拓展;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拓展;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向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新措施拓展。
作者简介:王章永,男,1977年1月生,法律硕士,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为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关键词 跨国公司 跨国避税 反避税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跨国公司通过避税的方式,造成我国的税收的大量流失,进而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税法的权威性遭受挑战。而我国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反跨国公司避税的工作相当薄弱。因而研究反避税的问题变得必要和急迫,完善本国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立法,进一步加强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主要方式
1、公司居所的避免
公司居所的避免,即通过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一般是针对各国对法人居民判定标准的不同,通过虚假迁出高税负国家达到公司居所的避免。公司居所的避免对跨国公司而言,其重要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主要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象征,即实现公司居所的“虚无化”。
2、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3、避税地
其基本运作过程是: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达到减少税负目的。
4、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有些外国企业的代表处采取虚假的方法掩盖其是常设机构的事实,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将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5、税收协定滥用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6、资本弱化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使子公司的公司资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人为抬高成本、做低利润
近年来,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趋势明显,避税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呈现出企业税收贡献与资源占用不匹配、职能定位与利润收益不匹配、中国企业贡献与获得回报不匹配等现象。跨国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因此就要千方百计地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
二、我国反跨国避税立法现状与不足
近年来,国家税务机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截至2013年4月底,我国对外共达成或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9例,转让定价相应调整31例。国家税务总局还对外发布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1)》。但我国税法立法中有关反避税的很多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主要避税行为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国际合作还有待加强。
三、我国防止关联企业跨国避税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上要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为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一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二是单独制定反避税法律,对避税的概念、反避税措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形成一套完整、操作性强的税收专门法规。
2、创新反避税方法,有效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不同程度地侵蚀了主权国家税基。为了对跨国公司的利润水平进行有效监控,税务部门应着手建立企业综合指标体系,分国家、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等手段,及时发现避税嫌疑企业,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主动提高利润水平。同时,税务机关还以重点行业为突破口,仔细分析行业的经营特点、成本控制、盈利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理念和量化方法。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消除“双重不征税”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努力消除‘双重不征税’。税务机关将继续深化反避税行业调查,着力加大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压缩避税空间,提高纳税水平,同时加强反避税信息基础建设。同时,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全球税制改革进程,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对话和交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
4、税务当局与金融、工商、海关、驻外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建立涉外税收管理的立体协护税体系。通过相关业务衔接,可加强对涉外税收的综合治理,借助各部门优势,堵塞税收漏洞。
6、是要加强对反跨国避税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切实提高涉外税务征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反跨国避税工作复杂繁琐,要做好这项工作,人的问题依然是关键。因此,要经常注意总结、借鉴国内外反关联企业跨国避税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对涉外税收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在反避税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和惩处措施,促使其积极从事反关联企业跨国避税的查处工作
7、进一步拓展反避税领域
我国需要通过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进一步完善,在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补充和完善相应条款,使反避税工作的税种涵盖面更为广泛和明确。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拓展反避税的工作领域,从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拓展;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拓展;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拓展;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向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新措施拓展。
作者简介:王章永,男,1977年1月生,法律硕士,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为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