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商业秘密类诉讼频发的原因

来源 :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he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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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直以来商业秘密就和竞业禁止制度就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逐渐引起了国家、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重视,为了保持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强大竞争力和国家经济的有序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也日渐兴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虽然处于强硬状态,然而也必须看到由此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类及竞业禁止类相关诉讼的不断增加,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断压缩的不利局面,因此本文将基于对于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的学习心得,从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关联性角度对我国商业秘密类诉讼频发的原因做简要分析论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保护
  Abstract: since the commercial secret and the system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is inextricably link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importance of trade secrets has gradually aroused national market and other related subjects, the subject of attent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the main market strong competitiveness and national economy, protection of business secret the rise has become a perfect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 in our country although in tough state, but must also see increasing caused by the infringement of trade secret and prohibition related litig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continue to compress the unfavorable situation, this paper will be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secrets and the United States banned the learning experi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evanc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nd commercial secrets of our country trade secret litigation frequent reasons Do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discussion.
  Key words: commercial secret protection; prohibition
  一、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与竞业禁止的概述
  1、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产生
  商业秘密的概念兴起于自由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基于自由市场人才与资源自由流动的应有之义的理解,商业秘密掌握在技术研发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在自由市场的自由流动中,人才的流动自然会带动商业秘密的自由流动,因此就会造成商业秘密的原拥有者的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经济损失,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应运而生。雇佣单位为了保护己方的商业秘密,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二是直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2、竞业禁止的概述
  竞业禁止的产生基于商业秘密的原雇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了防止因为技术研发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动可能带来的商业秘密的泄露,雇主设立了相关的协议来限制员工,即竞业禁止协议。在我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禁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同协议,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因为竞业禁止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与目的,所以往往会产生竞业禁止就是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的认知错误,其实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两者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他们既有联系也有冲突。他们的冲突表现在竞业禁止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作出严格限制,宽泛地限定劳动者从事的的业务或行业;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则是就某些机密信息展开保护禁止泄露的具体行为。
  二、中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竞业禁止的适用分析
  1、美国关于竞业禁止的适用
  在美国,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协议得不到法院的保护,宾夕法尼亚州上诉法院在关于“Greeenburg”的相关判决中这样写道“任何形式的竞业限制,都会在经济上降低雇员的流动性,限制他们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在类似案件“Staauman”一案中紐约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这样写道“给予强有力的公共政策的考虑,即达成这类协议让一个人丧失自由寻找生计的做法并不符合雇员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美国自由经济的相关原则。”
  这表明在美国,竞业禁止协议并不能依附于保护雇主的利益最大化而得以独立存在,它必须围绕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才能得到司法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在理论上,美国竞业禁止协议的保护范围明显大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却并不完全重合;在实践中,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协议却基本重合,在内容上没有实质差别。
  2、我国关于竞业禁止的适用   在我国,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协议是并行存在的,在理论界我国对于“竞业禁止协议”大致上上形成了“根本否决说”和“合理部分承认说”两种学说存在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在实践的碰撞中相互妥协,有涉及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造成了“合理部门承认说”逐渐得到承认形成主流观点的趋势。
  3、竞业禁止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意义
  竞业禁止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着天然的独特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竞业禁止属于前置性措施,他可以采用事前签订相关协议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初始阶段就设置保护屏障,降低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第二较之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更为详细有针对性的内容设置,因为采取的是合同形式,因此雇主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有更主观和灵活的设计,将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相结合,有利于实现雇主的利益最大化,更好的防治上商业秘密被泄露。
  三、我国竞业禁止及商业秘密类诉讼频发的原因分析
  相比较于美国较为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有所发展,然而并没有实现美国的高度自由化。因此在自由市场的人才的流动中,我国虽然没有美国人才自由流动强度大,但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涉及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诉讼纠纷却远远高于美国,由此我们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情况作出分析,了解到一下情况:竞业禁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却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将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公民民主权利的极大实现,也会在一定程度阻碍我国法制化进程,因此通过借鉴分析美国的相关经验,我国可以得出以下原因:
  1、在实践中司法对于竞业禁止的认可度。在美国的司法中,各法院基本形成的共识是,为了保证雇员自由寻找生计,实现相关知识、资金及技能的有效传播,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不承认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但在我国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是被共同承认的。
  2、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TRIPS协议并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认定混乱,雇主起诉雇员成本低,诉讼胜率高。而在美国关于商业秘密和属于员工因为熟练和工作需要掌握的信息和工作技能有着明确的划分,雇主在主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并不占有优势。
  3、劳动者的地位。相比較于美国而言,我国劳动者开处于弱势地位,在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诉讼中,雇员需要主动举证自己不存在商业泄密的行为,这种“举证倒置”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诉讼负担,败诉可能性大大增加;在美国相应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
  4、诉讼程序的缺陷。鉴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的独特性而言,《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举证方面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取证,因此大大减小了举证方的举证难度,而在关于竞业禁止而和商业秘密的诉讼中,举证方可以由此合法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然而这样的“不正当竞争”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成为一些有不良企图的雇主钻的法律空子,由此产生的关于商业秘密的诉讼纠纷也就随之增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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