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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多数业主所采用的“认质认价”正日渐凸显出弊端,而“包死”的生存条件又略显苛刻,哪种方式才是未来的方向?
6月27日上午九点,在位于西安市朝阳门门洞中的招投标办公室第三会议室里,西安交大一村34号高层住宅及地下车库开标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这是一场被所有投标单位公认为公平公正的开标会,因为按西安交大基建处编制的招标文件要求,将围串标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而该招标文件最大的一个特点,也是被部分投标单位高度认可的,就是其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部分一改多数业主主要采用的“暂定价”,将工程建设材料的报价在最大范围内限定为“包死”的形式。
该校基建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采用“包死”的形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在招标后工程建设过程中再进行大量的认质认价工作,以及极易在此过程中滋生出的腐败现象,此外还将价格波动的风险和工程材料招标抉择权交给了乙方,极大地提高了乙方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西安交大所采取的这种材料报价的模式很先进,应该在我国建筑招投标市场上得到普遍推广。”参加投标的陕西省某民营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对《建造师》说。
不过也有人对此模式并不认可。陕西华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总经理王勇认为,“包死”无论对于承包商还是业主,都没有目前被广为采用的需要认质认价的“暂定价”合理。因为对于承包商来说,目前我国建材价格波动较大,所以随之而来的价格风险难以把控。而对于业主而言,目前在国内实行“包死”,很容易导致“包而不死”的情况,当价格波动超过乙方的承受能力时,经常出现与甲方扯皮的现象,进而导致乙方“以次充好”,最终影响工程质量。
然而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上普遍采用的“认质认价”模式确实已暴露出其诸多问题所在:极易滋生甲方的贪污腐败、效率低下、材料款的拖欠和工期的延迟等等。
究竟哪种模式才是未来招投标市场上对甲乙双方都有利且最合理的模式?
“认质认价”下的“畸形”合同
目前国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在标书中对工程材料报价大多采用的是“暂定价”模式,即按现行市场价初步拟定工程材料价格,之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再由业主主持、承包商参与,进行各类工程材料的分项招标,也就是对工程材料进行“认质认价”。
业主在对建筑材料分项招标时,先对投标单位的建材样品进行质检评估和封存,然后投标单位各自报价,根据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中标单位要按样品质量水平,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都提供相同质量的产品,如发现供货时出现质量问题和争议,则将以开标时现场封存的样品为标准进行质量比照。
由业主主持参与的“认质认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量。与此同时,材料的价格也很透明,现场招投标之后,甲乙双方、监理方和供货商都对材料的价格达成了一致,所以最大程度上杜绝了乙方和供货商对材料价格的串通,有效控制了材料成本。
基于以上优点,“暂定价”和“认质认价”模式一直被业主广为采用。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性建筑的项目业主的预算部,以及全国许多高校的基建处,都专门设有“认质认价小组”,或者在他们的《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将“认质认价”条分缕析,拟定出详细“规范”写进《管理办法》中。
然而就像是整个行业的潜规则一样,每个人都明白,“认质认价”过程中所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其实是个“畸形儿”。
一般来说,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结束之后,承包商应该对材料设备具有采购权,因为在材料供应合同中,承包商才是真正的“甲方”。然而目前国内“认质认价”的过程中,项目业主具有绝对主动权,质量和价格全由业主拍板,虽然在名义上,承包商与业主一同参与“认质认价”的全过程,但承包商几乎像傀儡,并没有多少话语权。供应商也很清楚决策权的所在,所以一旦业主拍板了材料的价格,供应商一般不会再有异议。
而所谓“畸形”,就是在这样一种承包商没有任何发言权的情况下,被业主“包办婚姻”,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商支付材料货款。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上,业主确实比较强权,”陕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处长戴维忠对《建造师》说,“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而建筑市场中承包商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决定了我们不得不对他们实行这种‘包办婚姻’”。
作为“弱势群体”,虽然承包商不得不接受这种现状,但“包办婚烟”也必然会导致在材料供应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矛盾和问题。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初期,承包商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就集中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上,承包商通过吃回扣或者按比例提成的方式获取利润。“其实这也是合理的,”某民营承包商项目经理说,“对于这些半成品建筑材料,承包商要对其进行施工前的看护和施工后较长时间内的维修,所以适当从材料费中获取利润对乙方来说也是理所当然。”况且目前中国的材料供应商大多没有“做百年老店”的宗旨,很多情况下,一个品牌的材料卖两三年后就不见了踪影,给乙方在日后维修过程中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和损失。所以这部分风险,承包商就期望在材料采购时涵盖进来。
然而事实是,因为材料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高透明性,使得越来越少的承包商能在“认质认价”的过程中得到他们认为应该获得的利润。更糟糕的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垫资现象严重,极少有甲方能按国家法律规定在项目启动时支付乙方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所以绝大多数承包商不得不从自家老本里拿出资金用于初期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如果承包商同时在建的项目较多,资金链势必紧张,就会出现材料款拖欠,从而导致供货中断、影响工期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供货商会向业主“告状”,业主对承包商“施加压力”,扯皮现象也随之产生。
“认质认价”滋生出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业主的贪污腐败。由于目前公共工程的业主多为“假业主”或“代业主”,而他们对于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具有抉择权,一些人就会趁机收受回扣中饱私囊。与此同时,由于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很多手握大权的业主也不得不面临诸多“人情”和“关系”压力,在设备材料的招投标过程中不得不在各种压力下“周旋”,势必降低工作效率,导致合同拖期,最终影响到材料供应而拖延工期。
“最多时我们一天开七八个标,”戴维忠无奈地告诉记者,“一年365天几乎天天在招标,每天都要面对那些‘关系户’,哪个也得罪不得”。
“包而不死”
相对于“暂定价”和“认质认价”,“包死”是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和定价的另外一种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所谓“包死”,就是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时,让投标单位自行对材料设备进行报价,一旦中标签订承包合同,甲方将按照乙方标书上对材料设备的报价进行工程款支付,而乙方则自主单独对材料和设备招标,招标的价格结果对甲方支付工程款不构成影响,溢价的风险乙方自己承担,低于报价部分则归为乙方的利润收入。这样一来,设备材料的价格波动风险也全部由乙方承担。
在“包死”模式下,虽然承包商对材料具有采购权,但业主对材料质量亦有控制。一般业主对标书中明确表示“包死”的项目,都会限定其规格和三个左右的备选品牌,这些限定很大程度上圈定了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时应该满足的产品质量档次。
“包死”不仅大大减少了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繁琐的材料小招标的任务量,将“代业主”或“假业主”的贪污腐败机会降到了最低,还大大提高了承包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避免了因材料供应断档所出现的延误工期现象。
“然而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阶段,国家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来控制经济发展速度,反映到建筑市场上,就是大宗建材价格的涨跌剧烈,”国家大剧院预算部部长赵宝山告诉《建造师》,“在这种背景下,‘包死’模式极易出现‘包而不死’的状况。”

所谓“包而不死”,指甲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对材料设备的采购采取乙方“包死”的模式,但由于大宗建材,比如钢筋和铜材价格涨幅过大,超过了承包商的承担能力,承包商就会“不作为”或者与甲方扯皮。
据戴维忠介绍,2003年年初,江都建设工程公司在承包陕西师大的一个项目时,钢材的价格是每吨2500至2600元。而到2003年底,钢材价格就上涨了一千多元,大大超越了承包商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而近年内铜价的涨幅也异常迅猛,最低时每吨3万元,最高时则涨至7万元。这些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给承包商带来了巨大风险,从而很容易导致“包死”失效。所以尽管“包死”模式下对材料的自主采购权使其对于承包商来说极具诱惑力,但当下多数承包商则对其“望而生畏”。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大多业主对承包商不放心。而事实是,某些承包商借助对材料设备的自主采购权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现象也并不鲜见,所以业主也对“包死”的模式多有不放心。此外,如果采用“包死”模式,业主就要对建材设备市场的行情非常熟悉,对各产品的质量档次有充分调研,尽管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小招标工作量得以减轻,但制作标书时却要花费巨大精力对市场情况进行摸底,所以不成熟的业主大多没有这个能力。
“若采用‘包死’的模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赵宝山对记者说,“首先建材的市场价格比较平稳且合理,其次工程的建设工期短,再次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要及时。”而前两个条件则都是基于降低“包死”的价格风险。
在赵宝山看来,“包死”是未来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向,就像工程的“先包后干”一样,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凭“包死”的报价进行竞争,在竞争中规避风险,获取利润。
然而如何处理“包而不死”的尴尬现状?
认质认价+包死
西安交大一村34号高层住宅及地下车库项目的招标办法之所以被广大投标单位认可,就在于它回避了“包死”模式中承包商不能承担大宗建材价格巨大波动的风险,规定钢材等主体结构工程中的主要材料采取“暂定价”模式,而其他大部分装饰装修材料和其他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材料设备采取“包死”的形式。
这样简化了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小招标工作,避免了代业主的腐败产生,保证了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建材的质量,并且促使建筑市场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环节最大限度的市场化、竞争化,有利于提高乙方对建材价格波动的掌控力,杜绝了“包而不死”现象的产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认质认价”和“包死”的优点,规避了二者的不足。
然而这毕竟还是理想中的结果,若要真正达到上述目的,建筑市场的信用等级制度必须得到完善,对乙方的“以次充好”和甲方的“拒付预付款和拖欠工程款”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甲乙两个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地位已是不争的事实,垫资、“包办婚姻”式的“认质认价”等都是最典型的体现。当甲方越来越“苛刻”的条件使越来越多不具备实力的承包商淘汰出局之后,有人甚至预测,建筑市场的形势会乾坤大逆转,就像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承包商会居于强势地位,在市场中可以“挑活儿干”而非现在的“委曲求全到处找活儿干”。
果真会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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