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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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从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构成出发,以江苏省情况为例,对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落实现状进行分析和反思,对加快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 技工教育 高技大专 技师本科 终身学习‘立交桥’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2010年8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积极探索在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等要求。国家利用政策杠杆,引吸新增劳动力接受技能教育的政策导向进一步显现。本文以江苏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的现状为例,结合山东、安徽等省份做法,对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进行初步的探讨,以供职能部门制定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升学等政策时参考。
  一、 目前已出台的技工院校毕業生待遇主要政策
  在近几来,国家人力资源部门陆续明确了: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高技生、技师生可参照大专、本科毕业生待遇的思路。江苏省出台了:国家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具体规定出处如下: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文件要求,“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文件明确了,“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文件提出了“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的任务。文件明确了“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文件明确了,“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
  5、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文件明确了,“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 “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
  二、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落实情况调查与思考:
  (一)现有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江苏省技工院校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系统的中职高职的学制教育计划一样都是由江苏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劳动(人社厅)联合发文公布的。技工院校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系统的招生计划一样,是纳入国家学制教育招生计划的。初中毕业生起点5年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技生),与教育系统初中毕业生起点5年高职班业生应该是同类的;高中毕业生起点3年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技生),与教育系统高中毕业生起点3年高职班业生应该是同类的;高中毕业生起点4年技师班毕业生(以下简称技师生),与教育系统高中毕业生起点4年第二、三批的本科班毕业生应该是同类的。尽管国家和省出台了“国家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等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的政策文件,技工院校为吸引更多的高中毕业生接受技能教育,针对学生关心的学历、升学、就业等方面问题,围绕已出台的这些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的政策也进行了宣传,特别是高技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待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技师毕业生到部队、到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然而,学生毕业后这些政策落实起来较困难。
  例子:周波是2008年高中毕业考上扬州技师学院3年制广告制作高级技工班的;谈飞是2004年初中毕业考上扬州技师学院5年制现代制造技术高级技工班的。毕业后,周波进了一家广告公司、谈飞进了一家印刷企业,他们在努力做好工作同时,有新的职业理想。然而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专升本报名、以及职业资格报名时,人社部门职能处室工作人员只承认教育部门注册的高职属大专学历,而不承认人力资源部电子注册的高技毕业生与大专同等学历,不执行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的政策。
  政策虽说高技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待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目前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凡进必考”,他们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本没门,因为人社部门不承认其大专文化程度,公务员考试报名在报名时就卡住了。
  政策虽说技工院校“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可是在“专升本”成人高考报名时,根本没有和教育系统同类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政策上没有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因为不承认其大专文化程度,专升本报名考试招生部门又卡住了。
  周波和谈飞两高技生不理解“文件要求按大专学历人员对待,而且高技毕业证是人力资源部发的,为什么人社系统的部门不带头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的政策呢?”调查中,周波说:“当年没有我高考成绩好的同学,上了民办大专,现在感觉在人社部门、考试院那里,他的学历比我的高技毕业证书‘硬’”。对当时听信高技能专业前途好,他选择读高技表现出有点后悔。
  (二)对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落实的反思。
  国、省的文件规定了“国家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招生、学历、升学、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依法享受同类同等院校的同等待遇。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因此,符合条件的高技毕业生不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已经与现行的政策不符,人社部门规定大专文化程度必须要教育部门认可这此做法也值得商榷。
  第一:上述“高技毕业生不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的大专文化程度报考规定,明显有违国、省文件精神。江苏的文件明确:“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一视同仁”,文件强调的是“政策上应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这要求我们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的政策要求,包括在制定公务员、事业人员招考报名政策上,应得到体现和落实。
  第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6年,就明确,“技师学院就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劳社部发[2006]31号),技师学院的设立对照地方高职院校的建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评估认定。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就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再说,他们也只是求得一个报名资格参加考试而已,不是要求直接录取公务员或事业人员。他们只是求得一个起点上的公平,能报上名,能不能考上,他不会怪任何组织。
  第三:《公务员法》第11条在公务员应当具备条件中,对学历要求也只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更没有规定:文化程度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颁发。以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是由劳动部(人社部)电子注册的,不是教育部注册的,教育部门不认可,就否认“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否认“技师学院全日制高技毕业是大专文化程度”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事实上,除了教育部门学历外,还有:党校大专、党校本科,军校大专、军校本科等学历。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以江苏省为例,技师学院招收的高级中等教育(高中生、中职生)的毕业生,均根据江苏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劳动厅)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经考试合格,被技师学院录取,经省、市技工院校招生主管部门(设在人社系统)审核批准,才取得高技生入学资格的。技师学院的全日制的高技生教育、技师生教育符合《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正是因为如此,技工院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在考核合格颁发一份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还要再颁发人社部(以前是劳动部)全国统一电子注册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这个毕业证书就是一个学历的凭证。
  三、对进一步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的建议
  为进一步转变社会的教育观念,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形成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人才结构,基于上述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可操作性出发,笔者参考安徽省、山东省的一些做法,对进一步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提出一些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人事部门承认全日制的高技毕业生、技师毕业生与大专生、本科生同等学历。
  类似于党校大专、党校本科,军校大专、军校本科等学历,在社会工作生活中,承认符合条件的高技毕业生、技师毕业生与大专生、本科生同等学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可以下发通知,明确口径:在相关的人事资料档案材料的填写中,“文化程度”这一栏,对高技毕业生、技师毕业生,可以填定“高技大专”、 “技师本科”。允许这样填写,技工院校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会自然参照大专生、或本科生。参加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也就可以按大专、本科的同等学历进报名,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就会落到实处。
  (二)人事部门明确国家公务员、事业人员等招考中高技毕业生同高职生、技师毕业生同本科生一样报名。
  人事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给高技毕业生、技师毕业生他们一个起点上的公平,明确国家各类招考中高技毕业生同高职生、技师毕业生同本科生一样报名。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新增劳动力接受技能教育,同时也鼓励技工院校学生知识和技能有机结合,向高素质劳动者目标而努力。同时,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一定会有一批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走进公务员队伍中来,对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三)教育部门明确高技生报考专升本、技师生报考专业硕士的报名资格。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25条也明确提出“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終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国家《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有参加各级高等教育报名入学考试的权利。
  教育部门要从《纲要》要求的“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出发,依据“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制定“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措施。事实上教育部门直接管理的普通教育的各类毕业生终身教育、继续教育的途径较宽。
  教育部门作为负责各类教育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落实《纲要》精神,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主管的技能教育毕业生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作出制度的安排。明确高技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技师生可以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事实上,专业硕士学位多数都是工程技术类的,不是学术硕士研究生类的,技师生在工程技术领域的一线工作,不仅应该给他们报名资格,而且还应该出台专门政策向他们倾斜,这样才有利于专业硕士的培养、有利于我国工程技术的跨越式进步。□
  (作者:杨兵,大学本科毕业,讲师,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研究方向:教育信息化、职业指导等;杨世春,管理学博士,研究员,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总经理,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决策评估等)
  
  参考文献:
  [1]徐园园. 技工学校毕业生将与高职高专同等学历实行同等待遇政策.安徽市场星报,2011-8-9
  [2]张雯雯.技校毕业生也可报考公务员享受大专(高职)同等待遇.山东商报,2011-4-9
  [3]韩民. 构建“立交桥”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中国教育报,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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