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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疫情期间,我国陆续推出的各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扶持政策,以北京地区的各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疫情扶持政策"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分析政策目标和效果,进行重点政策提示和实务解读。
关键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解读;实务解析
一、有关劳动关系重点政策提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本文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明确指导。如劳动劳务关系隔离管理适用范畴:对于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等在其需要进行住院隔离和手术治疗期间,或在其进行疾病医学诊断检查观察期间,由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隔离紧急措施,或者因为采取其他各种紧急措施的原因,而导致不能继续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向其支付工资,不得以此为由随意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新的形势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概念,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以只有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把员工放在核心位置,从而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企业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结构。
二、"稳就业"重点扶持政策提示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点: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和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企业招收困难人员的可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职工人数持平或增长的发放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并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社会保障机制的充分利用,并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为企业培养一批优质、专业、责任心强的企业员工,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方法,以确保企业内部各种系统改进和完善,提高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和质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国家和中央的政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的减、免、缓等各项重点政策的提示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社保费减免政策:
一是明确实施的执行时间和周期:各地制订的减免政策实施时间和执行期限月份应当连续且相同,执行时间有所改变的合计减免月数也不能超过或者突破本次通知中所规定的最低值。
二是明確各类单位可以减免的保险项目和费用范围:包括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缴纳的相关费用。根据企业类型享受全免,减半政策或缓缴政策。
三是明确在减免期间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与其待遇分配:企业应当依法充分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费用的义务,社保经办部门也应当做好对职工个人社保权益的记录,确保各项待遇正常享受。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要点:明确地方出台相关政策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司可以组织或指导统筹基金的地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主要内容: 一是采取"只减不免"的方案。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是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特别是实施减征和缓缴都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和经办服务,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对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经营发展,而给予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其中最核心就是以缓缴及延期还贷作为主要办法。
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会因为缓缴而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地适当提高自己的家庭租房辅助补贴金的额度、灵活地合理安排租房补贴金的提取时间等。
三是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结束语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内容,因此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特别是疫情期间,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顺利度过困境,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也依照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了配套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发展、稳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J].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7):53-62.
[2]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落实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J].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09):51.
[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J].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7):13-16.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山东 泰安 271000)
关键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解读;实务解析
一、有关劳动关系重点政策提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本文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提出明确指导。如劳动劳务关系隔离管理适用范畴:对于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等在其需要进行住院隔离和手术治疗期间,或在其进行疾病医学诊断检查观察期间,由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隔离紧急措施,或者因为采取其他各种紧急措施的原因,而导致不能继续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向其支付工资,不得以此为由随意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新的形势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概念,传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以只有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把员工放在核心位置,从而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企业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结构。
二、"稳就业"重点扶持政策提示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点: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和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企业招收困难人员的可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职工人数持平或增长的发放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并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社会保障机制的充分利用,并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为企业培养一批优质、专业、责任心强的企业员工,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方法,以确保企业内部各种系统改进和完善,提高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和质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国家和中央的政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的减、免、缓等各项重点政策的提示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社保费减免政策:
一是明确实施的执行时间和周期:各地制订的减免政策实施时间和执行期限月份应当连续且相同,执行时间有所改变的合计减免月数也不能超过或者突破本次通知中所规定的最低值。
二是明確各类单位可以减免的保险项目和费用范围:包括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缴纳的相关费用。根据企业类型享受全免,减半政策或缓缴政策。
三是明确在减免期间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与其待遇分配:企业应当依法充分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费用的义务,社保经办部门也应当做好对职工个人社保权益的记录,确保各项待遇正常享受。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要点:明确地方出台相关政策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司可以组织或指导统筹基金的地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主要内容: 一是采取"只减不免"的方案。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是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特别是实施减征和缓缴都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和经办服务,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在疫情期间对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经营发展,而给予的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其中最核心就是以缓缴及延期还贷作为主要办法。
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会因为缓缴而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地适当提高自己的家庭租房辅助补贴金的额度、灵活地合理安排租房补贴金的提取时间等。
三是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结束语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内容,因此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特别是疫情期间,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顺利度过困境,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也依照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了配套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发展、稳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J].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7):53-62.
[2]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落实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J].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09):51.
[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J].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7):13-16.
(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山东 泰安 2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