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均规定了信托监察制度,我国《信托法》也确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但是我国的监察人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其二是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本文从这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