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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其对于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一再遭遇挫折,在有些地方甚至已是形同虚设,其优越性亦是远未得到发挥。学者田成友此文在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的基础上,详尽分析其优越性和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的“十大员”作用,指出了云南省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并对充分发挥此一制度的优越性提出个人见解,让人在深思中受益匪浅。
2012年,云南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强化人民陪审员功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非常重大。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源于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当时规定裁判案件以裁判员为主审,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这种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陪审模式或制度,是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心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沿用和发展,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都做出了适用陪审员制度的规定。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建立新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方法。
从学理上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政治优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民主的裁决结果、公开的审判程序及广泛的参与。以给“普通公民司法参与权”为核心而设计的人民陪审制,通过邀请群众参与司法权,表达对司法的愿望与要求,既有利于实现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又有利于司法工作更好地体现群众路线,更好地反映民意,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二,社会优势。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相关诉讼程序,了解证据采纳规则、案件审理裁判全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不仅可以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而且还可以将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作用。
第三,法律优势。人民陪审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资源有限,而民力无穷。一味的靠增加编制,增加人员,并不能完全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只有充分发动群众,才能获得无穷无尽的力量。法院多增加人民陪审员,就相当于多增加了法院的编制,使法院的审判、执行力量空前壮大起来。此外,职业法官往往有着特定的法律知识背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多是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判断,而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群体,有着极为丰富多面的人生知识与社会背景,更接近于普通大众,更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喜怒哀乐,对社会良知与道德的理解与把握更深、更全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不仅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而且借助其专业优势,有利于提高审判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人民陪审员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独特的社会经验、优秀的人格品质,可以与法官形成互补,与法官集思广益,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减少错案率与重审率,有利于弥补法官因缺少阅历而在办案中表现出的不足。如果说法官主要是从其“合法性”方面去断案的,那么人民陪审员更多的是考虑其“合情合理性”。两者的完美结合,使司法审判更具人性化。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化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将使人民法院安上千里眼,顺风耳,使人民法院更能充分的了解民情、掌握民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此说来,人民陪审员不仅只是陪审的任务,其他功能也应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些功能主要体现在“十大员”的作用上:
一、裁判员。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和审判员同等的审判权力。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既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二、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具有熟悉当地情况、熟悉双方当事人情况、熟悉案件来龙去脉、熟悉当地风俗习惯的优势,作为具备一般常识的普通人参与司法,不仅能够见证司法,监督裁判过程、审视裁判结果,还能够协助司法,通过运用自身专业、经验及身份等优势帮助法院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尤其是一些具有敏感性、群体性特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现场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有利于提升工作效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送达员。我国国土面积巨大,山高纵横,路况不好。送达法律文书是全国基层法院非常头疼的问题。由于路远的原因,有些当事人不配合,有的当事人故意躲藏,致使有的法律文书迟迟不能及时送达。拓展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距离近,情况熟的特点,将法律文书邮寄给人民陪审员,由人民陪审员直接送到被送达人家中。这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节约办案成本,而且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四、信息员。人民陪审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龙去脉,当地老百姓对于该案的处理意见,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人民陪审员最为清楚。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左邻右舍参与旁听,广泛征求他们对于案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掌握这些信息,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报告,能使人民法院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把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宣传员。人民法院不仅仅单纯地审理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审理案件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通过参与调解、审判、执行,通过自己亲身审理的案件向周围的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六、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通过全程参加审判活动,可以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申诉、控告,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七、联络员。人民陪审员身处群众之中,是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使人民法院与群众之间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渠道,使人民法院在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建议方面更为方便。
八、协调员。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协调,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也是利用人民群众教育人民群众、利用人民群众管理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
九、执行员。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执行难问题。一是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影响力来协助执行;二是可以准确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及经济状况,为执行提供准确的情报信息;三是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处,消除被执行人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争取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十、调研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最了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需求,对于如何做好司法工作也最具有发言权。人民法院可以与人民陪审员一道,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行调研,从而使法院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从实际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十大员”作用还没有真正用足用够用好,广大老百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社会认知率不高,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运用好这项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近期,云南高院就对部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调研。调研发现,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功能重视不够。多数法院将人民陪审工作主要作为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方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功能、意义缺乏充分的、全面的认识,或者将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普通成员对待,或者把人民陪审员当成小工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缺乏应有的尊重。
二是选任结构不合理。在调研的3个基层法院52名人民陪审员中,来源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占77%,来源于农村的仅有9人,占17.3%。农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较少,这与基层法院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源于农村的比例不协调。
三是随机抽取难落实。人民陪审员分散在不同单位,居住在不同的地域,很难集中起来进行随机抽取。实践中,一般是采取提前与人民陪审员预约,但即便是提前预约,有的陪审员临近开庭提出不能陪审的情况都时有发生,因此,“随机抽取”的要求难以操作。
四是陪审情况不甚理想。部分人民陪审员重名不重实,从未参加过陪审,如师宗县20%的人民陪审员从未参加过陪审。未参加过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多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同时,部分人民陪审员因法律素养不足,对自己缺乏自信,不会、不敢、不愿发表意见,只重视“陪”,忽视“审”和“判”。在庭审中被动、消极,不敢表态、随意表态或者盲目跟从法官审判人员的意志和决断,陪审最终变成了“陪而不审、不审不判”。
全省17个中院仅有6个中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有64.7%的中院无专门机构;131个基层法院仅有35个基层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有73.8%的基层法院无专门机构。部分法院配备名誉上的专职人员,但身兼多职,部分法院既无机构也无专职人员,人民陪审员管理难以到位。
六是经费保障不平衡。人民法院财政管理按属地原则办理,各级、各地的财政状况悬殊较大,导致同级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难平衡。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让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法院的千里眼,顺风耳,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切实提高对人民陪审员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深刻认识。从思想上改变那种轻视人民陪审员,以为人民陪审员可有可无的思想。法官要改变“凑数”观念,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力,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便利;人民陪审员也要增强陪审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以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热情参与,依法履行陪审职责。
二、虚心向人民陪审员学习。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作为法官,固然在法律上多懂了一些,但人民陪审员具有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他们的专业知识、生活阅历丰富,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同样值得法官学习。
三、在选任时要注意考虑陪审员实际参审的可能性,强调陪审员实际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强调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亲和力、感染力,适当减少陪审员中领导干部的人数,增加普通公众、离退休人员、专业领域人员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任比例。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大指导力度。
四、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人民陪审员,切实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提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模式,将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工作的范围扩大到诉前调解、审判、执行、鉴定、拍卖等环节,完善专职参审、特邀参审机制,不断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各个环节的重要作用,对某些特定案件类型可在深人调研基础上授权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化解,也应积极邀请陪审员参加执行职务之外的活动,如案件评查、执法检查、评优评先等,对法院重大改革事项、工作措施也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吸纳他们的智慧,同时也让他们更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张山水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其对于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该制度一再遭遇挫折,在有些地方甚至已是形同虚设,其优越性亦是远未得到发挥。学者田成友此文在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的基础上,详尽分析其优越性和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的“十大员”作用,指出了云南省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并对充分发挥此一制度的优越性提出个人见解,让人在深思中受益匪浅。
2012年,云南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强化人民陪审员功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非常重大。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源于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当时规定裁判案件以裁判员为主审,另由工会、农会推选的两名陪审员一起组成法庭,这种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陪审模式或制度,是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心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沿用和发展,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都做出了适用陪审员制度的规定。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建立新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方法。
从学理上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政治优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民主的裁决结果、公开的审判程序及广泛的参与。以给“普通公民司法参与权”为核心而设计的人民陪审制,通过邀请群众参与司法权,表达对司法的愿望与要求,既有利于实现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又有利于司法工作更好地体现群众路线,更好地反映民意,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二,社会优势。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相关诉讼程序,了解证据采纳规则、案件审理裁判全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不仅可以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而且还可以将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作用。
第三,法律优势。人民陪审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资源有限,而民力无穷。一味的靠增加编制,增加人员,并不能完全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只有充分发动群众,才能获得无穷无尽的力量。法院多增加人民陪审员,就相当于多增加了法院的编制,使法院的审判、执行力量空前壮大起来。此外,职业法官往往有着特定的法律知识背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多是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判断,而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群体,有着极为丰富多面的人生知识与社会背景,更接近于普通大众,更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喜怒哀乐,对社会良知与道德的理解与把握更深、更全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不仅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而且借助其专业优势,有利于提高审判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人民陪审员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独特的社会经验、优秀的人格品质,可以与法官形成互补,与法官集思广益,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减少错案率与重审率,有利于弥补法官因缺少阅历而在办案中表现出的不足。如果说法官主要是从其“合法性”方面去断案的,那么人民陪审员更多的是考虑其“合情合理性”。两者的完美结合,使司法审判更具人性化。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化与群众路线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将使人民法院安上千里眼,顺风耳,使人民法院更能充分的了解民情、掌握民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此说来,人民陪审员不仅只是陪审的任务,其他功能也应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些功能主要体现在“十大员”的作用上:
一、裁判员。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和审判员同等的审判权力。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既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二、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具有熟悉当地情况、熟悉双方当事人情况、熟悉案件来龙去脉、熟悉当地风俗习惯的优势,作为具备一般常识的普通人参与司法,不仅能够见证司法,监督裁判过程、审视裁判结果,还能够协助司法,通过运用自身专业、经验及身份等优势帮助法院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尤其是一些具有敏感性、群体性特征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现场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有利于提升工作效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送达员。我国国土面积巨大,山高纵横,路况不好。送达法律文书是全国基层法院非常头疼的问题。由于路远的原因,有些当事人不配合,有的当事人故意躲藏,致使有的法律文书迟迟不能及时送达。拓展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距离近,情况熟的特点,将法律文书邮寄给人民陪审员,由人民陪审员直接送到被送达人家中。这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节约办案成本,而且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四、信息员。人民陪审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龙去脉,当地老百姓对于该案的处理意见,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在当地造成的影响,人民陪审员最为清楚。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左邻右舍参与旁听,广泛征求他们对于案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掌握这些信息,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报告,能使人民法院提前做好防范工作,把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宣传员。人民法院不仅仅单纯地审理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审理案件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通过参与调解、审判、执行,通过自己亲身审理的案件向周围的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六、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通过全程参加审判活动,可以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防止法官违法违纪,确保公正司法。对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申诉、控告,增强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七、联络员。人民陪审员身处群众之中,是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使人民法院与群众之间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渠道,使人民法院在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建议方面更为方便。
八、协调员。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协调,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这也是利用人民群众教育人民群众、利用人民群众管理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
九、执行员。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执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执行难问题。一是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影响力来协助执行;二是可以准确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及经济状况,为执行提供准确的情报信息;三是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处,消除被执行人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争取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十、调研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最了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需求,对于如何做好司法工作也最具有发言权。人民法院可以与人民陪审员一道,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行调研,从而使法院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从实际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十大员”作用还没有真正用足用够用好,广大老百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社会认知率不高,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运用好这项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近期,云南高院就对部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调研。调研发现,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功能重视不够。多数法院将人民陪审工作主要作为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方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功能、意义缺乏充分的、全面的认识,或者将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普通成员对待,或者把人民陪审员当成小工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缺乏应有的尊重。
二是选任结构不合理。在调研的3个基层法院52名人民陪审员中,来源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占77%,来源于农村的仅有9人,占17.3%。农民身份的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较少,这与基层法院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源于农村的比例不协调。
三是随机抽取难落实。人民陪审员分散在不同单位,居住在不同的地域,很难集中起来进行随机抽取。实践中,一般是采取提前与人民陪审员预约,但即便是提前预约,有的陪审员临近开庭提出不能陪审的情况都时有发生,因此,“随机抽取”的要求难以操作。
四是陪审情况不甚理想。部分人民陪审员重名不重实,从未参加过陪审,如师宗县20%的人民陪审员从未参加过陪审。未参加过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多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同时,部分人民陪审员因法律素养不足,对自己缺乏自信,不会、不敢、不愿发表意见,只重视“陪”,忽视“审”和“判”。在庭审中被动、消极,不敢表态、随意表态或者盲目跟从法官审判人员的意志和决断,陪审最终变成了“陪而不审、不审不判”。
全省17个中院仅有6个中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有64.7%的中院无专门机构;131个基层法院仅有35个基层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有73.8%的基层法院无专门机构。部分法院配备名誉上的专职人员,但身兼多职,部分法院既无机构也无专职人员,人民陪审员管理难以到位。
六是经费保障不平衡。人民法院财政管理按属地原则办理,各级、各地的财政状况悬殊较大,导致同级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难平衡。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让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法院的千里眼,顺风耳,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切实提高对人民陪审员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深刻认识。从思想上改变那种轻视人民陪审员,以为人民陪审员可有可无的思想。法官要改变“凑数”观念,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力,积极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便利;人民陪审员也要增强陪审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以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热情参与,依法履行陪审职责。
二、虚心向人民陪审员学习。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作为法官,固然在法律上多懂了一些,但人民陪审员具有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他们的专业知识、生活阅历丰富,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同样值得法官学习。
三、在选任时要注意考虑陪审员实际参审的可能性,强调陪审员实际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强调陪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亲和力、感染力,适当减少陪审员中领导干部的人数,增加普通公众、离退休人员、专业领域人员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任比例。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陪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大指导力度。
四、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人民陪审员,切实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提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模式,将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工作的范围扩大到诉前调解、审判、执行、鉴定、拍卖等环节,完善专职参审、特邀参审机制,不断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各个环节的重要作用,对某些特定案件类型可在深人调研基础上授权由人民陪审员独立化解,也应积极邀请陪审员参加执行职务之外的活动,如案件评查、执法检查、评优评先等,对法院重大改革事项、工作措施也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吸纳他们的智慧,同时也让他们更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张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