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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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此后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的全过程,并且深深地影响到以后的历朝历代的相关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董仲舒
  
  一、“春秋决狱”的缘起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春秋决狱”迈开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步伐。在汉初,刘邦用“约法三章”取代了烦苛的秦律,“约法三章”作为争取民心的政策是可取的,却不是国家寻求长治久安之道。此时,秦吏出身的相国萧何便利用秦律拟定了汉律。可见,汉承秦制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和必然。而秦法重刑主义色彩浓厚,虽然汉文帝等明君在立法领域进行了某些改革调整,但汉律从基本框架到具体内容都深受秦律及法家思想的影响,
  不可否认,汉律对秦律体现更多的是保留。
  于是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两个阶段。汉朝建立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经济凋敝的局面,为了发展生产,安定民心,刘邦实行了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轻徭薄役,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各诸侯王国的实力也随着汉兴而增强,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无为而治的思想已难以适应这种新形势,而重新采用法家思想又难免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此时,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和的儒家思想迎合了汉朝天下一统,民心安定的时代需要,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进而接受了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从此,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开始确立。
  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的相对滞后性,法律一经颁布不能随便修改,法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并不会随着秦朝的覆灭立即退出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也难以很快融入法律制度中,在法律中体现出来。那么,董仲舒作为“独尊儒术”的倡导者,无法在立法领域解决法律制度与指导思想的矛盾,就要寻找其它的途径,“春秋决狱”便是他在司法领域寻求两者融合的体现。董仲舒在审判案件时有法不依,而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出现是解决当时现存法律制度与新确立的法律指导思想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
  二、“春秋决狱”与古代法律儒家化
  汉朝时“春秋决狱”作为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下就礼法的合一与“内儒外法”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演化过程和汉律中儒家思想与“春秋决狱”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汉律中儒家思想与“春秋决狱”
  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但是,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不按照他的形象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学对法律领域的渗透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要了解“春秋决狱”,必然提及《春秋》。《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現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 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春秋决狱》现已失传,其它史籍保存了少数案件。
  但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许止为父进药而致父死”的这宗案例,总结出“原心论罪”这一审判原则,并用这一原则来分析当时的殴父案,认为甲无殴父的动机,不应以殴父处枭首之刑。“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在当时的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断处在上文所述的两个案例中,董仲舒或引经义以论狱,或引古判例以断案,其引经入律的儒家思想可见一斑。
  (二)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演化过程
  儒家的核心思想是“礼”。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古籍中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皇帝”,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看到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而对礼倍加重视。礼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纷争,礼坏乐崩,百家争鸣,各派思想潮流涌起,儒家与法家等各家思想就是在这一时期相继产生的。孔子极力维护周礼,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鼓吹理想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主张礼治、德治、人治。法家则“反对礼治、德治、人治,主张法治。认为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异于治。法律的作用原在禁奸,非为伪善。”法家讲一赏一刑,“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所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儒法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相互矛盾对立。
  从乱世的战国时期到天下一统的秦朝,至强者似偏爱法家学说。诚然,在新兴的封建主义勃然成长,国家分裂、战争连年之际,法家思想确实更利于秦国的争霸,更利于秦朝对国家的统治,更利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于是,历史在这一时期内选择了法家。只是,秦朝暴政,苛政酷法终至农民起义,秦到了二世就灭亡了。高祖刘邦,继而建立汉朝。基于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至武帝时,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大一统”应对策问,其“天人感应”学说与“君权神授”理论,符合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拓疆土的需要,利于汉王朝的统治,因而深受武帝赞赏。从此,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在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不断向法律渗透,终将法律儒家化。
  (三)礼法的合一与“内儒外法”
  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与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故《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共不成文法,对此,孔子极力反对,理由就是破坏了“贵贱不愆”的所谓“度”,也就是破坏了传统的礼,使得“贵贱无序”,这是孔子所深恶痛绝实际上,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战国末世,法家势力抬头。况且此时社会动荡,百姓颠沛流离、食不果腹。仓廪不实,何谈礼节;衣食不足,哪知荣辱。鸡鸣狗盗之事在那时对许多人来说恐怕已是家常便饭了。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儒家思想本身也在改变着,而对于法律的看法,益趋于折衷。至秦汉,封建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已经建立,儒家思想中维护周礼的某些思想也已过时,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法律作为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作用已不可否定。于是,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收了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建构完成了新的儒学思想体系。由“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董仲舒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由此,我们看到儒法的结合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可能性的基础,那么,儒家与法律的合流,法律的儒家化,不仅不矛盾,反而是相得益彰了。法律的儒家化、德主刑辅的思想在古代所起的作用自不必说了。作为前车之鉴,我们应当以史为镜,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阶段,我们必然要吸取古代法制思想的精华,以为今用德治与法治,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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