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在校生防卫过当致人重伤能否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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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4日上午放学时,同学陈某彬无故手抓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的后背,在犯罪嫌疑人陈某艺转身将其推开时,陈某彬又起脚踹中其下身。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艺放学回到家中,因担心到学校晚自习时会遭陈某彬殴打,就从其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当晚,陈某彬与同学陈某新等人在漳浦县某中学操场玩耍时,提出要殴打犯罪嫌疑人陈某艺。后陈某彬到该校高中部玩,陈某新拨打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的手机叫其到操场,提醒他陈某彬欲殴打他。正在说话时,陈某彬从高中部返回,与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等人相遇。陈某彬拉开拦在两人中间的陈某新后,用手推搡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的身体,并起脚踹中他。犯罪嫌疑人陈某艺遂持口袋里的水果刀刺中陈某彬腹部,致其受伤。
  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彬胃破裂构成重伤。
  2011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艺在其父亲陈某钦的陪同下,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2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艺及其监护人陈某钦与被害人陈某彬及其监护人陈某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他们的书面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的行为,鉴于陈某艺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一名在校生,为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情分析及法律适用]
  犯罪嫌疑人陈某艺故意伤害陈某彬的身体致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对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艺为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陈某艺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彬的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艺有上述多个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对陈某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帮助陈某艺重返校园、重拾信心。
  [检察官寄语]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外形、大脑等生理发育日趋完善,但心理发展尚不够成熟,情绪不稳定、意志力不够坚强、自我意识突出而自控能力较弱,容易产生叛逆心理、义气心理、报复心理和攀比心理等,对他人的侵害行为,在处理上也容易以暴制暴。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要求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观上要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例如本案中的陈某艺,他在案发前就屡次受到同学陈某彬的殴打,案发当天,他在受到陈某彬抓挠时将其推开,又被陈某彬脚踹下身。当天回家后,其由于担心晚自习时遭陈某彬殴打,就随身带刀,在当晚陈某彬开始殴打他时,掏出水果刀将陈某彬刺伤。陈某艺的本意为制止陈某彬的伤害,其符合正当防卫行为的要求,但其使用的手段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属防卫过当,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实,如果陈某艺在遭到陈某彬殴打时,能选择向老师、家长求助,那陈某彬身受重伤、陈某艺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也许就不会发生。对于多发在校园内及校园附近的“收取保护费”等不良现象,学校应加强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未成年学生加强自我防范,对坏人坏事大胆说“不”。
  当未成年人受到刑事不法侵害时,诸如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强奸等犯罪行为侵害时,应当报警或向监护人、成年人求救;事后不能因事情过去或羞于启齿而放弃报警;当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的遗弃或虐待如不予扶养、暴力殴打,应当选择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保护组织请求保护,情节严重可以向法院起诉;当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被剥夺时,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未保组织反映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让我们用法制为他们营造更为安全的成长环境、用爱心为他们搭建更加温暖的阳光小屋,以挽救、帮扶、包容的态度关爱涉罪未成年人,让祖国的花朵在法制的阳光下开得更加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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