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表决机制的分类

来源 :东方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mpan_nb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组织表决机制的复杂性,需要我们进行适当分类。本文将采纳两个因素作为分类依据:表决权分配(the distribution of votes),决策规则(the voting rules)。
  一、表决权分配
  表决权分配,亦即一名投票者有多少票表决权。在人类历史中,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时间,要远远长于实行民主政治的时间;即便是那些很早就试行民主制度的社会,依然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拥有表决权。即便今日,大部分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表决权的不平等分配,某些国家机关中,各群体所占议席,并非与其人口比例完全对应——比如,为了加强制衡,几乎所有国家的参议院,议席都有意不按人口分配;部分国家还特意为妇女、少数民族等群体保留特定数量的席位。
  在强权政治盛行的国际社会,平等的实现程度,比国内社会更低。故而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主权平等”的实现程度,恐怕从来就不曾达到伍德罗•威尔逊所设想的地步;这在表决权分配上也自然会有所反映。
  (一)平等分配
  在法理上,只有“一国一票、票票等值”,才符合主权平等原则[1],很多国际组织的席位分配,都基于现代国际法的这一假定。然而有时候,只在乎主权平等而完全忽视其他因素,却又可能与人人平等相冲突。试想,在联合国大会中(UNGA),不足八百万人口的洪都拉斯,与十三亿人口的中国,或者仅仅一万五千人口的帕劳一样,都只享有一票表决权,这种情形,很难让人相信还是“平等”的。
  除此之外,主权平等这一原则,终归与强权政治的现实格格不入[2],话语中制造了太多“平等”的假象,可能会激发一些不应有的期待,在某种程度上,这反而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也许正是因为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差别,才导致了诸多“加权”表决制涌现,以修正某些不切实际的“平等”。
  然而,“主权平等”依然是四百年来国际法的基石。在实践中对该原则的任何修正,也只能是以一种平等来代替另一种平等;完全不顾及任何平等的修改,则恐怕很难长期推行。
  (二)加权表决
  加权表决制涉及三方面:投票人、权重、通过门槛(the players,the weights and the quota)。投票人可以表示为(P1,P2,...,Pn),其中n为所有投票者的数量;权重(weight,w)指每个投票人所拥有的票数;通过门槛(quotas,q)则指通过一项决议所需的最少票数,这一数字必须介于50%和100%之间。每一个加权表决系统,都可以表示为[q:w1,w2,...,wN]。假定有一个[6:5,2,3]的表决系统,第一位投票人的支持,是任何决议获得通过的前提,亦即此人拥有否决权;而在一个[10:11,5,4,3]的系统中,第一位投票人则可以独断专行。至于其他几位,即便票数比别人多,其实表决权也是形同虚设,比如在[8:4,4,2,1]系统中,第三位投票人的票数,是第四位的两倍,但他们二人其实都只是花瓶而已[3]。
  加权表决制中,加权的依据可能是人口多寡,也可能是经济实力、股份持有或者其他因素。在实践中,各国权重是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的,其等级制的本质一览无余。
  这种表决制度多见于经济性国际组织,但绝非仅限于此。在欧洲联盟(EU),各国的席位,就是大致按人口分配的。当然,比较知名的例子还是在经济性国际组织中,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IBRD)都采纳公司治理模式,各国股权大小,则大致按其战后初期的经济实力分配[4]。站在舆论风口浪尖的美国,过去在两个组织都拥有将近三分之一的股份,如今也拥有16%,然而决议通过却需要85%的赞成。
  其实,加权表决制引来诸多非议,往往是因为其加权的标准被认为有失公允,而非不平等本身。不平等存在于世界上每一个角落,加权表决其实更能反映这种现实。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加权才是“合理”的?回答这一问题,也许不仅需要硬实力来推行规则,往往也需要软实力来增强说服力。强权塑造公理,但不代表公理就完全任强者摆布,一国在加权体系中究竟应该享有多少票,不可能偏离其真实实力太多。也许我们可以说:如果一个加权系统,表决权能够大致与各国实力相当;设定的通过门槛,不至于单一一个国家就足以否决任何提案,就大致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
  (三)集团表决制
  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的议会,都实行两院制[5],其目的在于防范一院制滋生多数暴政。两院制下,一项议案通过,需要两院均以多数赞成。传统上,两院制是为了在精英治理与人民主权之间寻找平衡,两院大多由不同的社会等级构成;如今受到广泛青睐,也因为其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匹配得堪称天衣无缝。
  全球直接民主可望而不可即,国际社会的“选民”又不足200,这种情形下连代议制都纯属多余,更遑论两院制之类的配套设计。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全球化大潮的冲刷下,南北差距有增无减[6],穷国与富国的利益诉求几乎截然对立,这与国内社会中的阶级分化颇为类似,对于某些着眼经济事务的国际组织,实行两院制,至少是集团表决制,或许更能平衡各方利益,在民主与强权之间达成折衷[7]。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已经在这方面实践了很多年。
  二、决策规则
  表决权分配解决了每人能投票多少票的问题,但究竟需要多少票才能通过一项议案,这一问题需要另一项内容来解决:决策规则。常见的决策规则如下:
  (一)多数通过
  在国际组织中,最常见的是50%通过,亦即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如果是一国一票,那么这种决策规则下,一般没有任何国家能单独否决提案;然而,也恰恰因为这一点,简单多数有时也会让一些强国不满,因为它们几乎无法通过正式渠道,去阻止它们不喜欢的议案获得通过[8]。
  有时国际组织会要求绝对多数(absolute majority,extra ordinary majority),较为常见的是三分之二以上。这一机制的目的往往在于维持现状——至少是在某些问题上如此。在接纳新成员、修改宪章、议定敏感的集体行动等重大事项上,国际组织多半也会这样要求。
  当然,在一些国际组织里,绝对多数不是对特定问题的特殊要求,而是对所有问题都要求如此。例如在欧盟委员会,一项决议要想通过,其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足以代表55%以上的国家和65%以上的人口,门槛如此之高,各国保持现状、留恋主权之心溢于言表。而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除了要求五大国一致之外,还必须得到9/15的支持(1965年之前是7/10)。
  (二)全体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组织要求全体一致(unanimity)才能通过提案,这种规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否决权,每个国家都可以让它不喜欢的议案胎死腹中。全体一致对表决而言十分消极——采纳这种规则,与其说是为了让决议通过,不如是为了防止决议通过[9]。实行全体一致的国际组织,最著名的当属欧佩克和国际联盟了。在某种意义上,全体一致与主权平等最契合,甚至在某些学者眼中,全体一致就是国家主权的同义词[10];在一战之前,几乎所有的国际组织和多边会议,都实行全体一致[11]。
  另外,还有支持全体一致的学者认为,国际组织只有按照主权平等原则建立,才能保障其决议的执行——毕竟国际组织自己没有执行决议的能力;而主权国家,也只会遵守它们认可的决议[12]。
  然而,国际联盟因为全体一致而近乎瘫痪,这一教训让后辈们不敢再轻易用之[13]。不仅历史教训在这儿摆着,学理上也并非所有人都认为全体一致是一项好制度,一项针对美国国会的研究就证明:通过操纵议事顺序而达到全体一致,其实也并非难事[14]。
  (三)反向一致
  实现民主,往往得以牺牲效率为代价;通过决议的门槛越高,组织的自我改良就越困难难。可能正是因为以上种种考虑,一些全新的决策规则被设计出来,本段我们将要说的反向一致便是一例。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创造了全新的反向一致规则:若争端双方协商失败,起诉方便可提请设立专家小组审查案件;除非DSB所有成员一致反对,否则专家小组都会设立(WTO,1994,DSU 6.1);而专家小组调查后提交的报告,除非DSB所有成员一致反对,或者当事一方提起上诉,否则都将予以通过(WTO,1994,DSU 16.4);但即便上诉,除非DSB所有成员一致反对,否则上诉机构(the Appellate Body)的报告都将被接受(WTO,1994,DSU 17.14)。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出现过一次一致反对的情形[15]。
  最终裁定生效后,DSB会督导败诉方修改其相关法令、政策,以不再与WTO规则相抵触。这在性质上还不算“处罚”或者“赔偿”,但如果败诉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实质改正,DSB就要授权胜诉方采取报复措施了。然而现实中,走到授权报复这一步的很少,所有的WTO成员国都能“自愿”地及时履行DSB裁决[16]。
  然而,民主才是共识的基础,绝大部分国际组织,都不愿意为了效率而如此地牺牲民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要在效率与民主之间寻求平衡,多数通过是最好的(至少是最不坏的)选择[17]。另外,WTO的反向一致,还有一个致命的bug: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派遣一人参加DSB,我们很难想象他们会反对同一样东西。
  结语
  依据前文两节所述,本文现将表决机制做如下分类:
  
  图表 1表决机制分类
  当然,这种分类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①联合国安理会(UNSC)的表决权分配,究竟是不是“加权”?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否决权,但却都只有一个席位,这和我们常见的“加权表决”很不同。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其定性为加权表决[18];但也有一些则不以为然,认为只有各方席位不等才是“加权”表决[19]这种标准,安理会中各国平等、但有些国家更“平等”则不属于加权。另外,安理会的决策规则要求五大国一致(事实上默认即可),这样的决策规则,既像特定多数,却又包含全体一致的某些因素。
  ②协商一致:很多学者,认为协商一致也是一种表决机制[20],甚至有人断言,《马斯特里赫特协定》第9条的生效,协商一致,作为表决机制,已经被国际法正式承认[21]。然而,这种结论恐怕过于武断,协商一致是指“不经投票没有任何反对地通过案文”[22],这种机制,倘若严格要求协商一致,那就是全体一致,不必再另行分类;如若要求不严,那就是另外的决策方式,而很难称为“表决”。即便是明确列出协商一致的《马斯特里赫特协定》第9条,实际也规定,如若不能取得协商一致,仍将诉诸一国一票多数通过的表决。
  参考文献:
  [1]Shaw,Malcolm N.,International Law(5th E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834.
  [2]阎学通:《荀子的国家间政治思想及启示》,《国际政治科学》,2007年第1期,第143页。
  [3]Tannenbaum,Peter,Excursions in Modern Mathematics(6th edition),New Jersey:Prentice Hall.2006,pp.48-83.
  [4]各国配额大小,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IMF 和http://en.wikipedia.org/wiki/World_bank
  [5]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Bicameral#Examples
  [6]Russett,Starr & Kinsella,World Politics:The Menu for Choice(7th Edition),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3,p.444.
  [7]尽管其决策时并非按集团进行表决,各集团间也不存在相互制衡,国际海底局理事会(Council of ISA)的集团分配方式仍然很值得一提(Article 161 of UNCLOS-1982);此外,还有些学者还提出了关于集团表决制的具体设想(如 田曼莉、陈元芳:《集团协商表决制——国际组织表决机制的新思路》,《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8卷第2期,第62-65页)。
  [8]Blake,Daniel J.& Autumn L.Payton,Decision Making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n Interest Based Approach to Voting Rule Selection,2009,p.5.See in http://polisci.osu.edu/intranet/rip/papers/BlakePaytonRIP.pdf
  [9]Blake & Payton,2009,p.5.
  [10]Morgenthau,Hans.Kenneth W.Thompson eds.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6th edition),New York:Alfred A.Knopf,1985,p.331.
  [11]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2-163页。
  [12]Maggi,Givovanni & Massimo Morelli,Self Enforcing Voting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2003,p.2.See in http://econ.columbia.edu/files/econ/self_enforcing_voting_in_intl_orgs.pdf
  [13]Lane,Jan-Erik,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alyzed with the Power Index Method,CSGR Working Paper.No.181/05,2005,p.4.See in http://wrap.warwick.ac.uk/1922/1/WRAP_Lane_p18105.pdf
  [14]Dahm,Matthias & Amihai Glazer,Repeated Agenda Setting and the Unanimous Approval of Bad Policies,2010,p.20.See in http://www.webmeets.com/files/papers/SAEE/2010/271/DAHM_AgendaSetterRepeated.pdf
  [15]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Dispute_Settlement_Body
  [16]谈毅、金玥瑶,2011年,第54-56页。
  [17]Blake & Payton,2009,p.5.
  [18]如Blake & Payton,2009,p.4、Strand & Rapkin,2010,p.2、张贵洪,1999年,第52-53页。
  [19]阎学通、阎梁:《国际关系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7页。
  [20]如Payton,2010,p.3;Ǻslund,2010,p.52;李浩培,1988年,第52-53页;邵沙平、余敏友,2004年,第126页;李秋容,2005年,第86页;余锋,2007年,第231-232页。
  [21]王军敏:《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协商一致原则》,《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第89页。
  [22]Suy,E.,1977,pp.247-257.
其他文献
《水浒传》中有个李鬼冒充李逵而拦路劫财的故事,这一在原书中本属枝节的小故事却因近年“假冒伪劣”充斥市场而极受媒体的青睐,“李鬼”之名在媒体的“曝光率”相当高,早已远过其所冒充的李逵了。现在各媒体多有电子版,而网络中的词汇搜索功能也相当发达,若将李逵和李鬼二名输入进行搜索,结果可以想见,其所得条目的数量必是真不如伪。再假以时日,将来恐怕是李鬼人所共知,而李逵默默无闻;说不定哪一天还会出现《李逵考》这
期刊
近年来,学术界和思想界各种不同流派之争甚是激烈。多元化的趋势为知识精英们拓宽了思维的空间,互相碰撞激活了思想的力量。如果抛开政治和霸权,学术的空间应该是最敏感又最平等的地方,社会生活的动力基础应该发源于这里,因为这里是与人的内心的真实和渴望贴得最近的。我们曾见过哑默无声的学术生活,那是多么荒凉和令人恐惧的生存现实!中国知识分子从不缺乏探索的智慧和勇气。虽然中国的传统哲学过分强调“道德”在人的生活中
期刊
一、引言    中国正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管理模式从“全能型”向“效能型”转变①,这种转变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其主要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和“政事分离”,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具体的经济和社会事务。早在1982年,邓小平就讲过:“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②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几次机构改革,不断地转变
期刊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量日益增加,伴随贸易量的增长,广告作为一种销售方式,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由此广告翻译也日益受到重视。目的论是广告翻译中的重要策略,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广告英语作为一种应用语言,有着自己独特的语言特色和风格。本文主要从目的论的角度看广告英语的翻译。  【关键词】功能派翻译理论;目的论;广告;翻译       一、功能派翻译理论中的“目的论
期刊
世事变迁总是快于时序的更替,今日中国永远不会是你昨天所想象的模样,生存的境遇往往就在一刹那间遭摧毁。不用说未来尚在不确定性中摇晃,即便“此在”也处于不可把握的变故里。“黄钟毁弃,瓦釜雷鸣”式的危机,使得真正具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越来越边缘化。权势主导的价值判断模式加上市场经济的争夺,在缺一乏任何带有超越性的道义矫正机制的情况下,必然使世人缺乏最基本的公正和正常生存的合法性。這种情形,带来的只能是普遍的
期刊
当我们停下工作,走出家门,行走在城市街道和公园中的时候,杨千的行走繪画告诉我们,我们的行走可以是艺术。当生活镀上艺术的光辉,我们的人生该是多么美妙而富有诗意。把我们的行走变成艺术可以让我们获得精神的愉悦,让人生之路走出美丽的轨迹是我们每个人的终极理想。  让我们行走吧,带上理想,走出美丽,走出诗意。
期刊
2013年10月15日,当我第一次看到杨千发到微信朋友圈里的“咕咚运动”软件记录的行走轨迹——一个斯诺比头像图片时,我就意识到这是一种利用GPS定位和成像技术,可以通过网络传播,具有巨大潜力的新型观念艺术样式。我把它看作是杨千的发明,并立即将其命名为“行走绘画”( WalkPainting)。我同时鼓励他坚持下去,在将来完成一定数量的作品后与有关软件制造公司合作,将这一艺术形式推广到社众,使其成为
期刊
Walking in a poetic wayUnderstanding Yang Qian 's walking art
期刊
假想,是大脑的运转;行动,却是肉身的启动和消耗。在行动的过程中,感知需要最充分的调动,意志和勇气,以及瞬息万变的思考,都在高度复杂的肉身反应中交汇起来,百感交集、超越思议又难以重演。行动是如此复杂和困难,以致它远远超越了静坐中的假想。对勤于思考却懒于行动的人来说,从假想到行动有难以跨越的鸿沟,假想可以清晰、明确,一旦行动,面对的是无穷的未知和难言的混沌。  杨千有娴熟的绘画技巧,但总是不安分于绘画
期刊
【摘要】信访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上访”、“截访”等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信访的关注。同样作为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复议的数量却远不如信访。实现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有效衔接,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也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信访;行政复议;衔接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争议的种类繁多,产生的原因复杂,因此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