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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雾霾袭城现象频繁出现,极大地影响着我们的生产与生活,面对环境这种纯公共品,“公用地悲剧”已经发生,这就需要政府出面来弥补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财政政策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最有利的工具,在大气污染治理中也应发挥其特有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的财政政策尚未明确环境治理的目标,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当前的财政政策进行优化以期有效的缓解大气污染。
关键词:大气污染 绿色采购 生态补偿 转移支付
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来调节国内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在我国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政府通过一些财政政策来引导和改善生产、消费方式,使其朝着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落后于经济发展进程,其财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约束,从而难以真正发挥财政政策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作用,同时由于财政政策本身在规定上有些与实际存在不符,造成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矛盾重重,以下对部分财政政策在治理大气污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一、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政府即是市场经济的调节者又是重要的参与者,作为商品和服务最大的购买者,政府的行为严重的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情况下,政府绿色采购应运而生。在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过于重视采购物品或服务的结构和性能,忽视所购商品与服务在整个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对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为主体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呼声越来越高,政府作为公众心中的理性代言人,其行为具有引导、示范的作用,即一方面通过绿色采购刺激生产者转变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者改变不友好的消费行为和习惯,从而在整个国家塑造起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即使在实际的运行和操作途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其法律规章和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条款规定模糊、政策应用效率低、采购程序混乱等问题严重的弱化了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效果。具体表现为:对什么是绿色产品的概念定义模糊、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政府绿色采购行为的行政法规体系、没有规范统一的绿色产品和绿色企业的认证标准、政府尚未对绿色厂商正外部性成本進行补偿等等。为了更好引导和推动可持续生产和可持续消费市场的形成,我国应首先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明确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的认证标准,以法律规范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与程序,其次对绿色生产商额外的成本负担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补偿,以激励生产商改进生产技术,积极参与到政府绿色采购招标中;最后引入绩效评价机制和信息化采购平台,以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的透明度,保证政府绿色采购机制的可持续性。
二、建立区域联防联控的生态补偿机制
大气污染具有扩散性强、流动性大的特点,我国大气污染依然已从单一、局部城市污染向跨区域、复合型污染转变,频频出现的雾霾天气就是大气污染最典型的案例,我国最初“属地”特征的环境管理制度因其地方政府的“搭便车行为”已不再适用,为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区域联防联控的生态补偿机制已十分必要,通过区域政府间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环境治理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来解决以“外部性”、“无界化”为特征的区域公共服务问题,从而推进区域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整体发展,提高人民生活福祉。
在区域协调治理过程中,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价值的考虑,在区域联合治理过程中积极性不高、政策之间难以协调,从而难以发挥区域联防联控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效果,区域政府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领头人”,即各地都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对环境治理存在“搭便车行为”;责任划分不合理,地位低的城市治理压力大,正如目前京津冀在联合治理过程中,河北省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下重成本治理污染,在发展与治理双重压力下,政府处境艰难;区域间检测标准不统一,缺乏信息共享平台等等。针对以上政府间的矛盾,我们应在日后的联合治理过程中通过一些政策和措施进行完善,如:设定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主体,设置常设机构,明确职能分工,开设专门的科研机构,鼓励各组织和公众参与治理;建立以“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双重机制,以缓解一些城市的治理压力、均衡区域间利益;统一污染检测指标,建立联合预警事报,实现各政府间信息共享、交流与协作等等。即在基于区域发展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检测标准统一化、责任分工公平化、治理收益均等化的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合作机制。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始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地区财政均衡。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根据“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原则可以明确其治理责任应为地方,但分权制下,中央政府收入大于支出、地方政府支出大于收入,形成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的极度不均衡的状态,地方治理污染有气无力,随着大气污染日益加重,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治理进程有待加快,固基于提高全民生活福祉水平,中央政府有责任对部分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加快环境治理进程。转移支付种类分为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纵向转移支付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转移,横向转移支付是各地方政府间财政收入的转移,通过财政收入的转移使生态环境受损严重的地方得到补偿,但目前我国纵向转移分配标准不合理,各地区取得中央的财政转移靠的是行政人员讨价还价能力而非地区的现实发展状况;横向转移作用范围小,没有形成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支持其他城市发展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正如饱受雾霾影响的山西省。转移支付方式分为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虽然我国的一般转移支付比例虽大,但地方政府在支配过程中,考虑到环境治理效果显现慢、当政者的政绩考核等因素,在环境支出中比例小;而专项转移支付虽然针对性强,但申请过程复杂、资金运用效率难以考核,在大气治理过程中作用有限。鉴于上述中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种种不足,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当前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首先应制定明确的纵向转移支付分配标准,依据各城市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定量进行分配,以缩小地区间差异;其次加快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使收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进行生态补偿,促进受损地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其次,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努力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最后,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规定用于环境治理的浮动比例,一方面约束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支配,另一方面充分给予地方结合当地环境状况支配资金的权利。
四、强化政府监管和大众监督力度
今天的大气污染现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形成的,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结果,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由于隐秘性,在没有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难以被发现,而被公众感知到后已经为时已晚,即污染已经形成,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限制污染物排放,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公众力量,实行全民监督机制,从源头遏制污染,恢复绿色蓝天。我国环境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一要加快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环境保护与治理政策的实施;二要提高环境监测技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三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中引进价格交易机制进行调控;四要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政府进行惩处;五要建立信息分享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以约束企业和政府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郭宝东.浅议政府绿色采购理念及现实意义[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03).
[2]许光.生态文明视角下政府绿色采购的效应分析与真该突破[J].生态经济,2011(03).
[3]齐亚伟.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基于合作博弈模型[J].管理现代化.2013(04) .
关键词:大气污染 绿色采购 生态补偿 转移支付
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来调节国内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在我国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政府通过一些财政政策来引导和改善生产、消费方式,使其朝着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落后于经济发展进程,其财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约束,从而难以真正发挥财政政策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作用,同时由于财政政策本身在规定上有些与实际存在不符,造成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矛盾重重,以下对部分财政政策在治理大气污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一、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政府即是市场经济的调节者又是重要的参与者,作为商品和服务最大的购买者,政府的行为严重的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情况下,政府绿色采购应运而生。在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过于重视采购物品或服务的结构和性能,忽视所购商品与服务在整个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对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为主体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呼声越来越高,政府作为公众心中的理性代言人,其行为具有引导、示范的作用,即一方面通过绿色采购刺激生产者转变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者改变不友好的消费行为和习惯,从而在整个国家塑造起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即使在实际的运行和操作途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其法律规章和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条款规定模糊、政策应用效率低、采购程序混乱等问题严重的弱化了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效果。具体表现为:对什么是绿色产品的概念定义模糊、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政府绿色采购行为的行政法规体系、没有规范统一的绿色产品和绿色企业的认证标准、政府尚未对绿色厂商正外部性成本進行补偿等等。为了更好引导和推动可持续生产和可持续消费市场的形成,我国应首先修改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明确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的认证标准,以法律规范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与程序,其次对绿色生产商额外的成本负担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补偿,以激励生产商改进生产技术,积极参与到政府绿色采购招标中;最后引入绩效评价机制和信息化采购平台,以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的透明度,保证政府绿色采购机制的可持续性。
二、建立区域联防联控的生态补偿机制
大气污染具有扩散性强、流动性大的特点,我国大气污染依然已从单一、局部城市污染向跨区域、复合型污染转变,频频出现的雾霾天气就是大气污染最典型的案例,我国最初“属地”特征的环境管理制度因其地方政府的“搭便车行为”已不再适用,为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建立区域联防联控的生态补偿机制已十分必要,通过区域政府间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环境治理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来解决以“外部性”、“无界化”为特征的区域公共服务问题,从而推进区域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政策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整体发展,提高人民生活福祉。
在区域协调治理过程中,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价值的考虑,在区域联合治理过程中积极性不高、政策之间难以协调,从而难以发挥区域联防联控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效果,区域政府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领头人”,即各地都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对环境治理存在“搭便车行为”;责任划分不合理,地位低的城市治理压力大,正如目前京津冀在联合治理过程中,河北省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要下重成本治理污染,在发展与治理双重压力下,政府处境艰难;区域间检测标准不统一,缺乏信息共享平台等等。针对以上政府间的矛盾,我们应在日后的联合治理过程中通过一些政策和措施进行完善,如:设定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主体,设置常设机构,明确职能分工,开设专门的科研机构,鼓励各组织和公众参与治理;建立以“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双重机制,以缓解一些城市的治理压力、均衡区域间利益;统一污染检测指标,建立联合预警事报,实现各政府间信息共享、交流与协作等等。即在基于区域发展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检测标准统一化、责任分工公平化、治理收益均等化的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合作机制。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始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地区财政均衡。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根据“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补偿”原则可以明确其治理责任应为地方,但分权制下,中央政府收入大于支出、地方政府支出大于收入,形成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的极度不均衡的状态,地方治理污染有气无力,随着大气污染日益加重,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治理进程有待加快,固基于提高全民生活福祉水平,中央政府有责任对部分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加快环境治理进程。转移支付种类分为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纵向转移支付是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转移,横向转移支付是各地方政府间财政收入的转移,通过财政收入的转移使生态环境受损严重的地方得到补偿,但目前我国纵向转移分配标准不合理,各地区取得中央的财政转移靠的是行政人员讨价还价能力而非地区的现实发展状况;横向转移作用范围小,没有形成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支持其他城市发展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正如饱受雾霾影响的山西省。转移支付方式分为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虽然我国的一般转移支付比例虽大,但地方政府在支配过程中,考虑到环境治理效果显现慢、当政者的政绩考核等因素,在环境支出中比例小;而专项转移支付虽然针对性强,但申请过程复杂、资金运用效率难以考核,在大气治理过程中作用有限。鉴于上述中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种种不足,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当前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首先应制定明确的纵向转移支付分配标准,依据各城市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定量进行分配,以缩小地区间差异;其次加快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使收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进行生态补偿,促进受损地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其次,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努力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最后,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规定用于环境治理的浮动比例,一方面约束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支配,另一方面充分给予地方结合当地环境状况支配资金的权利。
四、强化政府监管和大众监督力度
今天的大气污染现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形成的,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结果,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由于隐秘性,在没有对公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难以被发现,而被公众感知到后已经为时已晚,即污染已经形成,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限制污染物排放,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公众力量,实行全民监督机制,从源头遏制污染,恢复绿色蓝天。我国环境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一要加快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环境保护与治理政策的实施;二要提高环境监测技术,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三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中引进价格交易机制进行调控;四要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政府进行惩处;五要建立信息分享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以约束企业和政府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郭宝东.浅议政府绿色采购理念及现实意义[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03).
[2]许光.生态文明视角下政府绿色采购的效应分析与真该突破[J].生态经济,2011(03).
[3]齐亚伟.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基于合作博弈模型[J].管理现代化.2013(04) .